解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论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概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特征具体特征根据有三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法律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到损害;(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的处理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
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
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案例网上转账: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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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知识点是民法中的易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两者的概念和区分掌握得不牢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导读: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不当得利主要是指受有利益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受有损害的一方没有合法依据二遭受损害。
在返还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将所取得的利益的其所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
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概述: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
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
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
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
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是指导和规范人民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其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无因管理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无法证明行为的法律基础的情况下,对获取的利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买家误收到额外商品的纠纷背景:甲是一家电商平台的买家,他在平台上购买了乙商家的一部手机,但在收到商品后,甲发现包装内竟然多了一部相同型号的手机。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呢?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在此案例中,乙商家将多余的手机错误地寄送给了甲,甲并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这部手机。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商家归还多余的手机,因为乙商家无法证明这部手机的寄送是合法的,不存在合理的法律基础。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收到的多余手机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待乙商家要求归还时,甲应予以归还。
案例二:捡到他人丢失财物的归属问题背景:甲在公园里捡到了乙丢失的一只钱包,里面有一定数额的现金和身份证等个人物品。
甲是否可以占有这些财物?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应该归还给失主,因为失主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失去了财物。
在此案中,甲虽然通过捡到钱包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因此甲不能占有这些财物。
同时,根据无因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或权益进行管理和保管。
在本案中,甲捡到的钱包属于无因管理的对象,甲应当将其妥善保管,并积极寻找失主。
待失主找到并要求归还时,甲应立即归还钱包及其中的财物。
结论:综上所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在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当事人在行为中应当遵守民法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并对于无法证明归属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和保管。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是比较常见的争议点。
两者在法律上虽然有所区别,但实际上往往难以界定。
本文将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比较,旨在探讨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
一、概述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某些原因而使人财产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的债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分界线有时比较模糊,甚至在实际应用中有时会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两种债务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1、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判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因为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来源,而在合理范围内为他人管理财产,债权人享有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受益人就应当承担对管理人的合理报酬或者因管理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应当遵循“兼顾事实和法律”的原则。
也就是说,要同时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从而确定管理人有无权利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为某种原因而非法排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当地获得的利益,该利益应当由受损害方追回。
同时,被追回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相关损失,由此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规定》中,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标准为“无因取得的不当利益”,即当事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排除他人的权益,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自己,为无因取得的利益。
此时,追回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由受损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
二、比较分析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虽然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辨别两者的界限较为困难。
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1、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在无因管理之债情形下,管理人在管理受益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利润,应当由受益人给予适当报酬。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例子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某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了某种利益。
以下是几个例子:
1. 无因管理:某个人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设备和资源进行了私人活动,例如玩游戏、购物等。
这些行为没有帮助公司实现业务目标,并且占用了公司的资源。
这种行为被称为无因管理,并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2. 不当得利:某个公司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时,要求供应商支付“回扣”,才能得到合同。
这种行为被称为不当得利,因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实际的贡献或服务,却通过要求供应商支付费用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3. 无因管理:某个雇主在招聘员工时,基于个人喜好而拒绝某个有资格的申请人,而不是根据他们的能力和经验来做出决定。
这种做法没有合理的理由,纯粹基于偏见,也被称为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某个销售代表在与客户谈判时,承诺提供比实际产品更多的服务或优惠,以便获得更高的销售佣金。
这种行为被称为不当得利,因为销售代表没有提供实际的增值服务,却以虚假承诺来获得
更多的利润。
以上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几个例子。
这些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可能导致法律问题和商业损失。
任何人或组织在做出决策时,都应该遵守合理和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案例:案情:2005年3月15日,靳华东经朋友唐辉介绍,在河南省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靳华东到广东省某地打工。
贷款到期后,唐辉于2006年5月将靳华东所贷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还清。
2008年4月25日,唐辉在多次向靳华东追要借款本息无果的情况下,将靳华东诉至法院,要求靳华东偿还自己垫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民法总则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阐述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义务。
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无义务的行为,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实。
大家对无因管理这个概念应该比较陌生,其实无因管理的例子无处不在,就比如,你在外面工作,不在家里,将衣服晒在外面,突然下雨了,邻居将你的衣服收好,避免你产生损失。
这个就是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人是没有义务做这件事的。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一、无因管理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1]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管理指的是对于别⼈财产进⾏管理,不当得利指的是获取了不当的利益,⼆者之间是不同的,不仅仅是定义上⾯,在其他⽅⾯也存在很⼤的不同。
例如,当事⼈的主观⼼态,主观意思直接决定了⼆者之间的发展。
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什么是⽆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内容。
⽆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两1、⽆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遭受损失,为他⼈管理事务的⾏为⽆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相应的⽆因管理法律制度。
⽆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在性质上,⽆因管理是⼀种事实⾏为。
⽆因管理有真正⽆因管理和不真正⽆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因管理包含适法⽆因管理和不适法⽆因管理,不真正⽆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等等⾏为……都属于⽆因管理,通俗⼀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使他⼈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活中出现的⼀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活中任何⼈不得⽆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致他⼈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受损失⼀⽅当事⼈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原因,基于不当得利⽽产⽣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不是当事⼈双⽅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是当事⼈追求的法律⽬的,也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直接赋予当事⼈的权利义务。
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为,当然不是⼀⽅当事⼈为维护他⼈利益⽽实施的合法事实⾏为。
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但作为债的发⽣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间产⽣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人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
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
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
2、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无因管理是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
3、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
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
1、无因管理必须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无因管理行为无须法律上的义务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
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使他人受有损失
3、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有哪些”的
问题。
根据立法目的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言,无因管理是为了鼓励互助行为,同时又防止对他人事物的过度干预;而不当得利往往是为了调整无法律规定不正当受益的情况。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学习专业法律。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因管理的区别关于不当得利和⽆因管理⽅⾯的问题,时间关系课堂不及展开,感兴趣的同学请参考以下资料——⼀、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性质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学理上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另⼀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实⾏为。
我们认为,应当具体分析。
⾮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件⽐较恰当,如甲家鱼池的鱼跃⼊⼄家的鱼池;给付的不当得利认定为事实⾏为,如银⾏因错误多付给取款⼈1万元。
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①履⾏道德义务⽽为给付。
如养⼦⼥对⽣⽗母不具有赡养义务,但是养⼦⼥⽀付了赡养费后悔的,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②履⾏未到期债务⽽交付财产。
如甲因提前履⾏债务⽽丧失的期限利益。
③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如甲因赌博向⼄⽀付的赌债。
④明知⽆给付义务⽽交付财产。
如甲因售货员的错误⽽少付了货款500元。
例:王先⽣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作⼈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表⽰“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发⽣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须返还5元B.基于⽆因管理,王先⽣须⽀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须⽀付5元D.⽆法律依据,王先⽣⽆须⽀付5元分析:本案中,王先⽣获得利益很难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因为王先⽣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酒店之间形成了⼀种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的⼯作⼈员正式基于王先⽣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才为王先⽣洗车的,故不属于不当得利,A错。
同时,由于停车场⼯作⼈员为王先⽣洗车是“明知是他⼈事务,⽽出于为⾃⼰利益管理”,不属于⽆因管理,B错;此外,停车场⼯作⼈员与王先⽣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致,因此王先⽣并⽆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付洗车费⽤。
故本题应选。
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D)A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愿代为偿还BC100元还了⽋⼄的债务D2、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因收益⼈的善意或恶意⽽不同。
第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2)
第17章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 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 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执行)》第131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规 定。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17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17章
(三) 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
原因或根据,即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 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有约定义务或法 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他人事务为履行 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17章
(二) 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 要件。由于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 行为,其成立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为他 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需要表示出来。判断当事人 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可以从管理行为的动 机和效果两个方面来考察。从动机上看,管理人 应出于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上 看,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
什么是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 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 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 增加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受益人财产数额的直 接增多;后者是指得利人财产数额的间接增多。 例如买受人应支付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 本应减少却未减少,就是一种消极增加,直接 增加和消极增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 并无区别,得利人事实上都获得了利益。
第17章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一、概念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
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比如多收的 两包货物,银行职员多给你的100块钱。不当得 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 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 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1本文主要介绍了2019年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考试内容,即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
文章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并未受到委托或者受托协议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了他人的财物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的行为。
它的典型案例是车辆保管合同。
无因管理主要的特点是合同缺乏名义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管理人与被管理物主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隐关系,其内容是管理人代为保管被管理物,并无要求委托费用。
同时,还应具备被管理人的物品与管理人的物品存在分离性,即管理人拥有被管理人的物品,但不是以取得其所有权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一方未明确表示委托,未签订受托协议;管理人实际行使保管义务,无论其成不成立,被管理物不是由管理人临时占有的;管理人所从事的实际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职业有关联。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管理人有权对被管理物实行保管,但对被管理物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该主张。
同时,被管理人应该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报酬,报酬是以合理费用为限的,如果因被管理人的问题导致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应该予以赔偿。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依据法律没有正当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情况,其特点是不良行为人以一种非法行为手段获得了他人无偿财物,增加其财产收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实施了不道德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方没有意愿或者表面上有表示不愿,但实际上是迫于对方的行为或者对方隐瞒或欺骗。
此外,还应该满足受益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的取得方式。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获利,被损失人有权主张其损失以及能够证明的利益损失。
另外,如果不当得利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政府也可以对不当得利者进行处罚。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情况,或者出现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得的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害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支付一定的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采取虚报销售额的手段,使得自己获得了不当得利。
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通过虚报销售额的手段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不当得利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保管等行为,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案例二:甲在公共场所捡到了乙的钱包,并主动联系乙归还。
在归还钱包的过程中,甲不慎将钱包掉入水中,导致钱包和其中的现金损毁。
乙要求甲承担因无因管理行为导致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的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乙的钱包和现金损毁,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钱包的价值以及损毁的现金金额。
结论: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都是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一方通过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害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行为是指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保管等行为,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公医疗卫生考试资料公基专业知识6: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中公医疗卫生考试资料公基专业知识6: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中公卫生人才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那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是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行为,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得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简单来说,无因管理制度旨在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物”和“鼓励互助行为”两项原则,使法律上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法条进行分析可知,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必须为管理他人事务;(2)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3)管理的事务为合法事务。
(4)管理的事务不能是纯粹宗教的、道德的事务和一般性的生活事务;(5)管理的事务不是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务或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务。
(如婚姻登记)2.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1)如果主观为他人和自己,客观为他人和自己——构成无因管理;为他人意思的推测!(2)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可能成立不当得利。
(3)主观为他人,客观为自己,误把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假想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4)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
主观为张三,客观为李四,构成无因管理。
(5)符合他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自杀、履行抚养义务等,构成无因管理。
3.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法定、约定)。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将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无因管理法律后果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某日,李某驾车外出,途中遇到邻居王某的轿车突然熄火,无法启动。
李某见状,主动停车询问情况,得知王某的轿车因油路问题无法启动。
李某遂决定帮助王某修理轿车。
在修理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的轿车发动机损坏,需要更换发动机。
李某询问王某是否愿意更换发动机,王某表示同意。
于是,李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新发动机,并亲自为王某更换。
三、案例分析1. 无因管理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帮助王某修理轿车;其次,李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王某的利益受损;最后,李某实施了管理行为,即修理王某的轿车。
2.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李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管理人员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为修理王某的轿车花费了5000元,因此有权请求王某偿还这笔费用。
(2)李某有权请求王某支付报酬。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管理人员有权请求报酬,但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在自愿为王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王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3)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李某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王某的轿车损坏,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应向李某支付5000元修理费用;2. 王某应向李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3. 若李某在修理过程中造成王某的轿车损坏,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总结本案中,李某的无因管理行为既维护了王某的利益,也为自己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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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和侵权损害之债等。
这里重点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及其特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从该规定来看,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又使他人受到损害。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在这一债的关系中,受损害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向受损害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刘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抢包,并被摔倒在地使手和脸被划伤。
路上的行人甲记下了摩托车的车牌号,当场报警。
摩托车男子把车骑到了一个角落,翻开包搜到了若干现金、银行卡和一个手机。
他把包和里面的证件通通扔到路边,把现金、卡和手机占为己有。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摩托车男子和刘女士之间即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
摩托车男子取得的现金、卡和手机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刘女士受到了伤害,只有摩托车男子受益。
而且一方的受益和一方的受损害有着直接的联系。
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摩托车男子对返还其不当得利,而摩托车男子也有义务返还刘女士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从该规定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支付未来管理事务所指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而受益人有向管理人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其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为受到他人的委托;(3)管理人是未来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比如,杨先生一家外出旅游,忘了安排养在院子里的名贵鹦鹉。
一天夜里,一个小偷潜入想要打鹦鹉的主意。
孙婆婆被惊醒后起床,出门与小偷发生争执并被小偷打伤,但保护了鹦鹉没被偷走。
孙婆婆因此住院三天。
在这个案件中,孙婆婆保住了杨先生的名贵鹦鹉还使自己受伤。
按理说她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杨先生保护鹦鹉的,但是这个为杨先生服务的事实确实存在。
那么孙婆婆有权要求杨先生为她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费用。
杨先生和孙婆婆之间即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