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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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并举例说明其特征
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在我国,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和侵权损害之债等。这里重点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及其特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规定来看,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又使他人受到损害。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这一债的关系中,受损害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有向受损害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不当得利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2)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受益,并同时使他方受到损害;(3)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害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比如:刘女士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抢包,并被摔倒在地使手和脸被划伤。路上的行人甲记下了摩托车的车牌号,当场报警。摩托车男子把车骑到了一个角落,翻开包搜到了若干现金、银行卡和一个手机。他把包和里面的证件通通扔到路边,把现金、卡和手机占为己有。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摩托车男子和刘女士之间即产生了一种不当得利之债。摩托车男子取得的现金、卡和手机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刘女士受到了伤害,只有摩托车男子受益。而且一方的受益和一方的受损害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摩托车男子对返还其不当得利,而摩托车男子也有义务返还刘女士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该规定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在这种债的关系中,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支付未来管理事务所指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而受益人有向管理人支付该项费用的义务。
作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其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2)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管理他人事务,既无法律规定的义务,也为受到他人的委托;(3)管理人是未来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比如,杨先生一家外出旅游,忘了安排养在院子里的名贵鹦鹉。一天夜里,一个小偷潜入想要打鹦鹉的主意。孙婆婆被惊醒后起床,出门与小偷发生争执并被小偷打伤,但保护了鹦鹉没被偷走。孙婆婆因此住院三天。
在这个案件中,孙婆婆保住了杨先生的名贵鹦鹉还使自己受伤。
按理说她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杨先生保护鹦鹉的,但是这个为杨先生服务的事实确实存在。那么孙婆婆有权要求杨先生为她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费用。杨先生和孙婆婆之间即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