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45页PPT
第六章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第一节 一、概念 428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 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 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92条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受益人(不当得利人)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
应如何认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P433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以现存利益为限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
07法硕试题第42题
甲5岁之子与乙6岁之子同在丙家中玩耍,乙之子
不慎毁坏丙价值l万元的电脑。甲误认为是其子所为,
领,同时要求甲学校返还多装的2箱公文纸。居民丙也要
求乙店给付其出租车费40元。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法律关系
合同之债
甲学校
不当得利之债
乙文具店
甲学校
无因管理之债
乙文具店
丙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
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 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 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第二节 无因管理 P435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他人 的利益,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
服务。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
民法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清偿
清偿的概念 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的效力
清偿
清偿费用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的要件
抵销的方法
抵销
抵销的效力
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标的
提存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免除
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
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定金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其他原因
缔约过失 拾得遗失物 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 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义
非给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的债的内容
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 抵销 提存免除 混同
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原因包括:
债消灭后,当事人仍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附随义务。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
一方受有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有应增加而未增加利益的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民法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节不当得利..... ;. . .■■■■■■.......... V'.'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人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pptx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1.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 定用途
2.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注意合同法233条规定
4.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四节 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具有临时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继续性合同
租赁物
动产——一般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 不动产——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
不包括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承租人的义务
1.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通知义务 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3. 不作为义务
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不得随意转租
4. 支付租金 5. 返还租赁物
试用买卖
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试用期 风险负担——所有权人
互易合同
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财物进行交换的协 议。
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标的物应合法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区分意义: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 登记;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
第八讲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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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类型: 无因管理的类型: 1、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为他人管理事务。 真正无因管理:为他人管理事务。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 其情形有二: 务。其情形有二: • (1)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 明知系他人事务, 管理。(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 管理。(不法管理) • (2)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 • 2、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效果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 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其可以是原物、 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其可以是原物、 原物所生孳息、原物的价金、 原物所生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 取得的利益。 取得的利益。
• • •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 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 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 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 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 • 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事务,而且应以能够 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事务,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限。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限。 • 单纯的不作为、非法事务、专属于本人处 单纯的不作为、非法事务、 理的事务、必须本人授权才能处理的事务, 理的事务、必须本人授权才能处理的事务, 都不发生无因管理。 都不发生无因管理。
•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 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 。( 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 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包括积极损失和消 极损失) 极损失) • 不当得利法的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害,而是 不当得利法的功能不在于填补损害, 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 利益。 利益。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第十二讲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法定之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法定之债)①管理他人事务正当无因管理②具有管理意思无因管理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要件)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①管理他人事务不正当无因管理②具有管理意思(不是无因管理)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亦可为一次性事项;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亦可为事实行为。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
(2)他人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物,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但是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民学-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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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1.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最为重 要的一项要件,旨在决定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并限定无因管 理的适用范围,无疑是无因管理的核心概念,最值得注意。 但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却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这一规定显然比“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更为严格。 按此规定,必然缩小无因管理之债的适用范围,影响其规范 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具体适用该条规定时,应采取目的扩 张解释,按照大陆法系民法无因管理理论的通说,以有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而不应拘泥于该 法条所使用的用语。这不但是法律赋予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的根本原因,而且也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根 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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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阻却违法及发生债的关系
(二)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权利)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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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在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关系中,谁得向谁主张不当得
利请求权?本章建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 得利两个基本类型,突显二者的规范功能、思考方法, 使不当得利请求权问题更加明晰,更具论证的说服力。 对此应首先审视受益人是基于何种事实取得利益,如 果利益的取得是因给付行为而发生,则进一步考察该 给付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若无,则判定其属于给 付型不当得利,然后运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次要性原 则,仅在有给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当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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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例如,甲向 乙出租运动型自行车一辆,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拒 不返还,继续使用一个月后,将车卖给善意第三人 丙。甲对乙可以主张合同上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 当得利请求权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不当得利请求 权与其他请求权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此民法规范未 明确规定,学说上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性说与不 当得利请求权独立性说。前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完全满足时, 始能行使;后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之债乙女(成年人,精神正常)因感情受挫,欲投水自杀,刚好甲男经过,奋不顾身跳入水中将其救起,但自己身上的一部手机落入河中。
问:甲男能否要求乙女补偿自己的损失(手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不成立无因管理,认为无因管理只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
试问甲的4岁儿子迷路,乙打车将其送回家,是否成立无因管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无因管理,依据是民通93条和民通意见132条。
还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只存在于第三人侵权,可是民通意见142中,也涉及了“没有侵权人”的情形,没有侵权人的情形大致可以包括三种:意外事件、受益人故意和受益人过失。
受益人故意即指本案之情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无因管理仅适用于无因管理行为阻却的致害原因力来源于自然力造成的不可抗力侵害或意外事件的情形;阻却的致害原因力来源于加害人的情形已经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成为见义勇为之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调整。
1、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PPT演示课件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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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 (一)概念与性质 1.概念 参考法规\民法通则.DOC(93)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本人) 2.性质:事实行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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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目的 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
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性质 事件;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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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目的 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消除无法律上 原因而取得利益,从而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 的不当变化。换言之,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 在于利益平衡,而非对某人或某行为的非难。 (实际上,不当得利既可基于人的行为而 引起,也可基于自然事实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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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实例分析:
1.甲将幼童乙撞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乙之父亲将乙 送往医院,系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甲延请乙为女友丙治病,乙可基于为第三人利益之 契约向甲请求报酬,但不得基于无因管理向丙主张无因管 理。
3.甲乙订立委托契约,履行完毕后,该契约被认定无 效,然甲自始认为履行契约义务,缺乏为他人管理事务之 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但可成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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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要件
1.一方得利而他方受损
2.得利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3.得利无合法根据
除外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给付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
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义务而交付财产(一般视为赠与)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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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后果 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受损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 1.返还之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2.应以“原物”返还为原则,价金返还为例 外 3.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仅限于现存利益; 恶意得利人不仅应返还所得利益(无论是否“现 存”),还应赔偿受损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