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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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重点知识点下

不当得利概述「不当得利性质」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

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

由于不当得利的利益所有人对利益取得人有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不当得利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不当得利是法定之债,立法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原因。

5.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在没有法律上原因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得到的利益都构成不当得利。

以下均不是不当得利:(1)反射利益的情形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如,航务局修建灯塔,渔民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所获利益。

(2)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

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3)强迫得利虽获得不当得利,但该得利对其没有意义。

如,油漆他人准备拆除的围墙。

(4)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有四种情形: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养费)。

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不当得利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1. 引言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

2.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一方在合同关系中,以违法手段、欺诈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其他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2.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手段: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方的财产或权益,例如暴力、威胁等。

•欺诈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其作出有利于不当得利方的行为。

•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没有依法或符合合理道德的方式,通过操纵、垄断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财产或权益。

2.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被损失方。

被损失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向法院申请追回不当得利。

2.3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权益,除了要返还不当得利外,还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被追回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为双倍返还,以对不当得利方进行惩罚。

•不当得利方可能会承担违法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无中生有地管理他人的财产。

在合同法中,无因管理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与正常的合同关系不同。

3.1 无因管理的特点无因管理的特点包括:•无中生有:指的是管理人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约定来管理他人的财产,却主动承担了管理责任。

•无偿管理:指的是管理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不会从中获取任何报酬或利益。

•志愿性质:无因管理是一种基于管理人的自愿和自发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3.2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无因管理关系中,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有的所有人,而管理人则没有所有权或占有权。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管理人没有所有权:尽管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他并不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仅有管理权。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o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doc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知识点是民法中的易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两者的概念和区分掌握得不牢固,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39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圣才出品】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39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圣才出品】

第39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定之债,其效果纯由法律规定而来。

不当得利系由一原因事实产生一方受利、另一方受损两个结果。

而其原因事实可能为自然事件,可能为事实行为,亦可能为法律行为,但无论如何,结果皆为一事件,而由事实导致损益变动关系。

故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无因管理(法律行为以外的适法行为)二者系由人之行为产生之债不同。

3.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例(1)古罗马的返还诉权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不过,罗马法并没有现代意义上所称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而是根据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承认个别的返还诉权(Condictio)。

也就是说,罗马法是通过各种诉讼制度来调整现代不当得利之债的。

(2)在现代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调整模式①准契约模式,如法国。

法国民法没有对不当得利设立概括原则,民法典以准契约的形式处理非债清偿的不当利益归属问题,并以相应的条文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附合、混合、加工而引起的不当利益返还问题。

②将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的债的类型加以规范。

这一模式源自于瑞士。

沿袭这一模式的有德国、日本等国家。

(3)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我国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民事立法时,借鉴了德国法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

这一传统仍然被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保留并影响到《民法通则》的制定。

《民法通则》确定了不当得利制度: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因财产变动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亦即基于公平(equity)原则,调节财产价值之不当移动,使之回复公平合理之状态。

其公平的衡量表现于认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人的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一旦取得财产缺失正当性,即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补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

27民法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7民法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十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强化及法条对照(十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考点记忆] ⼀、不当得利: (⼀)概念及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是事件,不以得利⼈有⾏为能⼒或识别能⼒为前提。

成⽴要件: 1、⼀⽅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积极增加(不应增加⽽增加)和消极增加(应减少⽽未减少); 2、⼀⽅受到损失,包括现有利益的积极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2)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5)若善意受益⼈将所受利益⽆偿转让给第三⼈,第三⼈负返还该利益之义务。

⼆、⽆因管理: (⼀)概念及成⽴要件: ⽆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管理事务。

成⽴要件: 1、管理他⼈事务; 2、为他⼈利益的意思;误将他⼈事务当作⾃⼰事务或明知是他⼈事务,但是为⾃⼰利益⽽管理的,不构成⽆因管理; 3、⽆法律上的原因。

(⼆)管理⼈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出的费⽤,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2、⽆权获得报酬。

3、管理⼈基于故意、重⼤过失⽽致被管理⼈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第九⼗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看题库知识点1、单选乙系甲之远房亲戚,甲久病在床,乙前来探望甲,乙见甲后院杂草丛生,便自行找来锄头,将杂草尽锄。

不料,该草系甲用以治病之特殊名贵药草。

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南博哥)()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

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锄尽杂草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

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

本题中,乙探望甲,并愿意为甲锄草固为好意,然而未经询问,便自行将草锄尽,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

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

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

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回举报,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满释放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

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赵某B.不构成不当得利,由钱某取得C.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D.赵某和钱某所达成协议属于无效行为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从表面上看,钱某取得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该3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然而,赵某和钱某之所以达成此项协议,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

2018公共基础法律考点备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018公共基础法律考点备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018公共基础法律考点备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的知识点是债权当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债的发生原因当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民法题目中常用案例题目来进行考察,考察的点分为两个,一个是区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会产生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想要区分好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必须要把各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搞清楚,下面将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无因管理首先想要构成不当得利就得满足三个条件:1.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3.自愿管理他人的事物。

例如邻居家起火,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自己家的房屋,跑过去帮助邻居一起救火,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我们先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分析,首先有没有帮助邻居家救火的义务?有没有避免邻居家的利益受损?是不是自己自愿去管理了他人的事务?很显然是满足的,所以这就是一个无因管理的行为,可能有些同学会认为指不是因为怕自己家会被烧才去的吗?大家注意下,这里的为他人谋利也能说是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我们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即可,不需要只为他人着想。

其中管理他人事物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称为本人。

二、不当得利想要构成不当得利要满足四个条件:1.一方获得了利益。

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2.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

如果有人受益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房屋自然增值。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以不当就是指的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说简单点这个利益就是你白得的。

例如超市的收银员多找了你一元钱,你拿着这走了,这属于不当得利吗?我们也根据这几个点进行分析,首先我获得了一块的利益,但是获得这一块钱并没有合法来源,是白得的,在其次获得这一块的利益是建立在超市损失一块钱的基础之上的,所以这就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解读--合同法--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民法典解读--合同法--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深度解读随堂笔记一、民法典设计的合同解除制度1、合同解除的概况2、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为解除的对象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为解除的对象3、原则上不得解除的合同还需要指出,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有些合同在特殊的情况下或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被解除。

4、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必须享有所有权,且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向承租人出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证证明,这应当属于主要条款。

但主要条款不一定产生主给付义务,换句话说,主给付义务与主要条款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主给付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在于合同当事人对某项义务重视与否,而是它必须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义务不符合主给付义务的规格。

5、解除与撤销在此类合同既可以通过撤销的途径归于消灭,又可以采取解除的方式归于终止的情况下,应当确立何种规则?主讲人认为:(1)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人,且撤销权与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可以由该当事人选择消灭合同的方式;在撤销权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时,该当事人主张解除、撤销均不应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2)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如果未形成协议解除,则应当确立如下的(3)、(4)规则。

(3)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形成权,不论是行使撤销权还是行使解除权,那么均应得到支持,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权利,即在权利上睡眠,法律没有必要对其特别保护。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 一方获得利益。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

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2. 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 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

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 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第二十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 2、给பைடு நூலகம்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 •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 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1)强迫得利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 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 3)非财产性受益
• • • • •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与财产的消极增加) (二)他方受到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财产的消极减少) (三)一方受损和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一方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没法律上的原因)
• 三、不当得利的类型 • 不当得利可分为基于给付所发生的不当得利(简称给付不当得利) 和因给付外事项所发生之不当得利(简称非给付不当得利)。 • (一)给付不当得利 •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给付行为,一方因给付受 有利益,而给付原因欠缺,受领给付方保持受领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根 据而构成不当得利。 • 1、构成要件 • (1)一方为给付行为。 • (2)他方受有利益。 • (3)给付原因欠缺。
•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 事实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在管理人和被管理人之间引起 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简称无因管理之债。 • •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 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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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

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3篇2019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知识梳理1本文主要介绍了2019年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项考试内容,即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知识。

文章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并未受到委托或者受托协议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实际管理了他人的财物并获得了一定的利益的行为。

它的典型案例是车辆保管合同。

无因管理主要的特点是合同缺乏名义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管理人与被管理物主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隐关系,其内容是管理人代为保管被管理物,并无要求委托费用。

同时,还应具备被管理人的物品与管理人的物品存在分离性,即管理人拥有被管理人的物品,但不是以取得其所有权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主要是:一方未明确表示委托,未签订受托协议;管理人实际行使保管义务,无论其成不成立,被管理物不是由管理人临时占有的;管理人所从事的实际管理行为与管理人的职业有关联。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管理人有权对被管理物实行保管,但对被管理物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应该主张。

同时,被管理人应该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进行报酬,报酬是以合理费用为限的,如果因被管理人的问题导致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应该予以赔偿。

二、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依据法律没有正当依据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情况,其特点是不良行为人以一种非法行为手段获得了他人无偿财物,增加其财产收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为:一方实施了不道德或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另一方没有意愿或者表面上有表示不愿,但实际上是迫于对方的行为或者对方隐瞒或欺骗。

此外,还应该满足受益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的取得方式。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应当返还非法获利,被损失人有权主张其损失以及能够证明的利益损失。

另外,如果不当得利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危害,政府也可以对不当得利者进行处罚。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情况,或者出现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得的利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害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代理乙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支付一定的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采取虚报销售额的手段,使得自己获得了不当得利。

乙公司发现后要求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通过虚报销售额的手段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因不当得利给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保管等行为,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案例二:甲在公共场所捡到了乙的钱包,并主动联系乙归还。

在归还钱包的过程中,甲不慎将钱包掉入水中,导致钱包和其中的现金损毁。

乙要求甲承担因无因管理行为导致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的无因管理行为导致乙的钱包和现金损毁,因此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钱包的价值以及损毁的现金金额。

结论: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行为都是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不当得利是一方通过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害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行为是指在没有合同约束的情况下,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保管等行为,导致自己或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学-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学-第二十三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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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1.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是最为重 要的一项要件,旨在决定无因管理的当事人,并限定无因管 理的适用范围,无疑是无因管理的核心概念,最值得注意。 但是,《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却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这一规定显然比“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更为严格。 按此规定,必然缩小无因管理之债的适用范围,影响其规范 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具体适用该条规定时,应采取目的扩 张解释,按照大陆法系民法无因管理理论的通说,以有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为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而不应拘泥于该 法条所使用的用语。这不但是法律赋予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的根本原因,而且也是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根 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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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阻却违法及发生债的关系
(二)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权利)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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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法律适用问题: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在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关系中,谁得向谁主张不当得
利请求权?本章建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 得利两个基本类型,突显二者的规范功能、思考方法, 使不当得利请求权问题更加明晰,更具论证的说服力。 对此应首先审视受益人是基于何种事实取得利益,如 果利益的取得是因给付行为而发生,则进一步考察该 给付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若无,则判定其属于给 付型不当得利,然后运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次要性原 则,仅在有给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不当
第二十三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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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例如,甲向 乙出租运动型自行车一辆,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拒 不返还,继续使用一个月后,将车卖给善意第三人 丙。甲对乙可以主张合同上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 、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 当得利请求权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不当得利请求 权与其他请求权究竟是什么关系?对此民法规范未 明确规定,学说上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辅助性说与不 当得利请求权独立性说。前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完全满足时, 始能行使;后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

民法复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结婚)一、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二、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三、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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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真题回顾】(2005-3-10) 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善意,而且无现存利益,则在受益人因此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第三人应当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2)恶意的受益人将其受领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由于受益人为恶意,即使现存利益不存在,受益人并不免除返还义务,受损人既可以要求恶意的受益人返还,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真题回顾】(2007-3-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他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利益归于本人,即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者避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需要注意两点:①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应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②无因管理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管理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不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①本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
本人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的,则管理人享有向本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必要债务清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但是,本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以本人“所受利益为限”。
②本人不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的。本人亦有权不向管理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此时,以“不当得利”的规则处理本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真题回顾】(2008-3-55) 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真题回顾】(2002-3-31)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真题回顾】(2002-3-18)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末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真题回顾】(2005-3-14) 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②不违反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人的真正利益,即属不违反可本人推知的意思。
③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如为了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则除非管理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管理人对于本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报告、计算义务
包括两个方面:①报告义务。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进行状况报告本人;管理事务结束后,应报告管理的结果。②计算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2.“适当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①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及支出时起的利息。②请求本人清偿必要债务。③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的(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有权请求本人赔偿。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虽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主要有五种情形:
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给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一定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但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⑤强迫得利。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构成强迫得利的,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所得利益。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民通意见》第132条)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①“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且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但下列事项不构成无因管理。②理解“他人”时应注意:(a)他人必须“特定”。(b)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也可以是特定的数人。(c)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③所谓“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包括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但是,下列两种情况,即使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也不够成不适当无因管理:(a)本人明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进行管理。例如,救助自杀者,即便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亦成立无因管理。(b)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管理行为即使违反了本人明示的意思,仍然构成适当管理。例如,本人曾明示永不纳税、决不赡养年迈的双亲,管理人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为本人代缴税款、代为管理照顾本人的父母,不属于不适当管理,而是成立适当管理。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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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义务
开始管理后,管理人应将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的通知义务以有可能和有必要为限。管理人已知管理人的管理的,亦无通知的义务。
管理人通知本人后,如无急迫情势,应当听候本人指示。如果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视为对管理事务的承认,在无因管理之债转化为委托合同之债。如果本人指示停止管理,而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由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二、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第131条)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到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
2.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对其返还义务的影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基于善意取得不当利益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并不限于原物的原有形态,如果价值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1.返还范围
(1)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原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2)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并不返还给受害人。
3.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是否具有义务,采客观标准认定。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而误以为没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无义务,却误信有义务,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真题回顾】(2004-3-11)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虽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或者基于体系性的考量,认为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①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②非财产性收益。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受害人与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由受益人的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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