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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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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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总则 样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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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一)含义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 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 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 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 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具伸缩 性的民法规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普遍效 力的民法规则。
“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我们希望在教导人们行善时不仅借助刑罚的威慑, 而且也利用奖赏和鼓励”——《国法大全》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 每人他应当得到的部分。”——《法学阶梯》 “许诺和契约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查世丁 尼法典》
2、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近代社会第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 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权利在不同 主体之间转移的规则。
典型的如房屋买卖,导致房屋的权利发 生转移。 财产关系的特点: A、平等性;B、经济性;C、可转移性 D、可度量。
3、人身关系:

人格指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 益,是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资格。 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效果体系的 本质内容。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由的权能内容, 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各种民事 权利,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 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 刑法少。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人格权编部分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人格权编部分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1008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 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1009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 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民法总则》部分新增修改条文与现行法之对比

《民法总则》部分新增修改条文与现行法之对比

《民法总则》部分新增修改条文与现行法之对比团队简介律行天下团队由陈鑫范律师负责,汇集了一批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和PPP领域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法律服务。

《民法总则》部分新增修改条文《民法总则》评述1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法源的变化”,新增习惯作为法源。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第29条:新增“遗嘱监护”。

监护人之间遗嘱监护不一致的,民法总则删除草案的规定未作回答。

3第33条:新增“成年协议监护”。

4第36条:“监护资格的撤销”;第38条“监护资格的恢复”。

5第46条、第47条: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和构成要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再受顺序限制《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29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6第51条:……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的恢复,新增一项例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被宣告死亡人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民通意见》第37条:……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7第92-94条:规定“捐助法人”。

包含具备一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8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了解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

《民法总则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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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为核心内容的虚拟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自 发的社会生活关系,如朋友关系;另一类是经法律调 整后形成的规范化的社会关系。前者是真实存在的, 后者是法律虚拟的。 但是,这两类社会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民事法律 关系往往以自发的社会关系为基础,如朋友之间的一 般生活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的,但朋友之间若发生借 贷就要受民法的调整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价值判断不是孤立的,而是存在于不同的系统 中。不同的社会科学学科就是不同的价值系统 比如社会学系统、经济学系统和法学系统等。 现代各种社会学科就是各个不同的价值判断体 系。正确的法学判断应当尽量在法学系统中作 出,其他的价值系统可作为参考系统来使用。
二、法律分析模型之一:法律关系


法学所要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其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因此,在法 学分析方法上不能够采用价值中立的数理逻辑, 而必须正视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建立在价值 判断基础上的非形式逻辑分析方法。 作为法学的非形式逻辑方法,其基本的分析模 型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关系,一个是法律行为。 这两个分析模型在民法上也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和民事法律行为 。


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进行很多行为,也 会遇到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事情,这些统称为生活事实。但并不是每 一个生活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只有法律事实才可以。请看 下列例子: E、甲画了一幅画。 F、甲请自己的好朋友乙去餐馆吃了一顿饭。 G、甲在驾车途中突然遇到泥石流而发生车祸,导致车子毁坏,人受伤。 上述E例中的甲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关系,而是自己画了一幅画,但是这也 是法律事实,即创作事实,它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F例中的甲请乙吃 饭,看上去是一种社会活动,但实际上这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关系 的意思,而只是为了增进友情,因此不能发生法律关系,但二者与餐馆 之间则可以发生餐饮合同法律关系,受债权法调整;G例中的甲也没有与 其他人发生关系,但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一项法律事实,即突发事件导致 汽车受损、本人受伤,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受合同法调整。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本条的改进,说明我国立法很 大程度上是遵循了司法实践经验和学 术研究相结合的手段,在旧法的基础 上加以改进而完成的。没有哪一部法 律在它颁布出来就是非常完美的,即 便是完全契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随着 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良法也会 过时,所以无数学术研究成果、司法实 践经验正是促进法律发展的直接原因。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比较学习要点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向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目前中国人大网已公布民法总则文本。

粗略看了下,对比民法通则,归纳了以下要点,供各位参考。

一、体例变化1、民法总则分十一章,总共206条。

总体来看比较简明,遵循了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还是比民法通则多出了50个条文,内容丰富了不少。

2、第一章为“基本规定”,民法通则为“基本原则”。

3、第二章为“自然人”,民法通则为“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对应“法人”更为合适,而且“自然人”概念更加契合民法为私法的本质,因此删掉“公民”二字。

该章中删掉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4、第三章,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这个分类是新引进的,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划分法人的标准,另外将一些不适合用这种标准划分的法人归入特别法人。

民法通则里面则是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还有联营,这个是以法人的组织结构、目的和功能来进行划分的。

民法总则采用新的分类方法,适应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这种分类更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5、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这是新增加的。

这反映了对非法人组织的重视。

6、第五章,民事权利,把民事权利这一章提前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

7、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分两章分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中,增加了一节,专门规定“意思表示”。

8、期间计算,单列一章进行规定。

9、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被删除,因为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有比较完善的相关规定。

综上,民法总则的体例总体上与民法通则一致,承继了民法通则的总体架构,但内容上大为丰富,且有一些制度革新,下面详细介绍。

二、学习要点1、民法通则中的“公民、法人”以“民事主体”的概念概括之,民事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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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和相对权及其所对应的义务 优先权与平等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客体不同 排他性与相容性 物权法定/债权自由 静态/动态法律关系 保护方式
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债的分类
0 1
1、意定之债
与法定之债
0 2
2、财物之债
与劳务之债
0 3
01
订立
合同的
04
履行
合同法
合同的
02
内容
合同的
05
解除
合同分
03

合同的
06
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核心:合同的订立基于要约和承诺的一 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形式、成立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
合同分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个要素
平等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变动方式
02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物权法
债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物权法
财产关系
物权法 总则
物权法 分则
物权法总则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
物权的分类
他物权:在他人俗规范。
0 1 社交领域:请客吃饭
02
爱情领域:情不自禁发生性关 系
03 家庭协议
好意施惠
原本好意施惠的承诺:仅仅是情 谊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 思。 构成侵权时候,转化为法律关系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总则编部分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总则编部分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112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总则编部分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 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 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 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 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 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 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 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 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

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

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

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2.第二部分 新法旧法对比表

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2.第二部分 新法旧法对比表

第二部分新法旧法对比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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