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审核告知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宁政办[2018]100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7【实施日期】201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7日宁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
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和及时公开。
(三)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市“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0]11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21【实施日期】2010.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我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宁政办〔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组织开展我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组织开展我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一月)为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有效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十二五”时期我市需要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要方面制定市级重点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支撑,与总体规划同步组织编制。
根据市政府2009年第21次常务会议及全国、全省“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组织开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定性及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规划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精神,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特定领域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三级三类规划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专项规划要重点围绕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科学、教育、人才、就业、卫生、防灾减灾等公共事业以及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领域组织编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宁委〔2014〕7号和宁委发〔2014〕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委托33项,调整4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县两级的衔接沟通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妥善处理好下放、委托与承接关系,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有序推进、有效对接,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2.2014年第二批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初步设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市发展改革委部分下放,将以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局。
(1)省级下放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2)万亩以下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3)省级下放的除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4)万吨级以下通海航道项目核准;(5)1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屏南黛溪水电站概算调整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屏南黛溪水电站概算调
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8.24
•【字号】闽发改交能[2006]730号
•【施行日期】2006.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屏南黛溪水电站概算调整的批
复
(闽发改交能〔2006〕730号)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屏南县黛溪水库电站工程概算的请示》(宁计投资[2006]33号)及有关附件悉。
经研究,现就屏南黛溪水电站概算调整批复如下:
一、屏南黛溪水电站于2004年5月经我委批复可研后开工建设,建设期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因素,项目实施突破原审批概算较多,经研究,同意屏南黛溪水电站调整概算。
二、同意该电站枢纽工程静态投资概算调整为29010.94万元,比原概算增加4457.88万元;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静态投资概算调整为4074.75万元,比原概算增加1128.89万元;送出工程投资概算调整为240.67万元,比原概算增加140.67万元。
概算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为35729.35万元,比原概算增加5726.49万元。
请项目单位据此批复,抓紧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发挥效益。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宁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照《宁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真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并公布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
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前公示意见反馈表【模板】
对应行政审批事项(按公示的事项名称填写)
反馈人的信息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邮 编
联系地址
反馈须完整、如实填写,以便我委正确查找到有关公示事项和需要时联系意见反馈人。如果由于反馈者填写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及时联系反馈者的,该反馈意见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2、反馈意见须在公示期限届满五日内按照公示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我局提出。
3、对于申请听证的,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依法确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宁政文〔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三)改革目标。
2019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市、县(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2019年底,省、市、县(区)三级审批平台、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横向纵向互联互通,审批过程和结果实时推送。
做到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2016〕1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3日宁德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以及国家、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马上就办”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大幅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采取“优化流程、提前介入、统一受理、分送办理、同步审查、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1.项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宁政办〔2018〕206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做好2019年度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关于做好2019年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8〕557号)和《宁德市重点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201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一年,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结合落实9月30日全省推进“五个一批”项目攻坚会议精神,做好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把好筛选关,优选好项目、大项目,提升项目质量,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加强基础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生态环境、补齐发展短板等领域的引导、示范和支撑作用,增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促投资、稳增长、强后劲的带动作用,为“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作出更多贡献。
二、项目申报范围及标准(一)农林水利。
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引调水、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整治等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省标准为总投资2亿元以上);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5000亩以上现代设施农业项目(省标准为万亩以上);(二)交通。
铁路;城际(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省标准为总投资10亿元以上)、独立特大桥隧;水工结构1万吨级及以上海上深水泊位(省标准为5万吨级及以上)、水工结构5百吨级及以上闽江高等级泊位、航道工程;民航机场和重要通用航空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邮政枢纽和重大信息网络工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0•【字号】宁政文〔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针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的问题,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流程、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二、改革措施(一)减少审批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房地产项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能够协调解决或者合并办理的事项,交由一个部门牵头,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会审,不再由房地产企业逐个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不设审批事项或前置条件。
取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备案登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白蚁防治合同备案手续;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项目不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优化审批流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级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30
•【字号】宁政[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
项目的通知
(宁政〔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委〔2014〕7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发〔2014〕6 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的清理、调整,经研究,决定下放29项、调整18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和实施办法,抓紧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直前置审批部门相关审批权限原则上同步下放。
同时,要密切结合本地
本部门实际,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9项)
2.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8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0日附件1
附件2。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宁政办[2011]285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30【实施日期】2011.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宁德市物价局”、“宁德市粮食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原市粮食局的职责。
(三)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有关价格、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及价格、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报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宁德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宁德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2012]298号【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宁德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2〕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各项目首席责任人:市发改委起草的《宁德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0日宁德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市委〔2012〕26号会议纪要和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委办〔2012〕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做好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发挥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在项目协调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制定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日常管理意见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市重点办承担全市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推行日常工作,负责首席责任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督促项目首席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调度、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及东侨开发区要全面推行项目首席责任人制度,原则上担任项目首席责任人人选必须是副处级以上领导;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首席责任人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市重点办的上下联系,及时报告反馈制度执行情况。
二、明确责权,加强沟通衔接项目首席责任人要充分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履行“四责”,合理行使“四权”。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
(一)制定工作方案。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宁德市建设局Array宁德市规划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环保局宁德市统计局宁发改投资〔2008〕3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经贸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东侨开发区经发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7〕236号文要求和省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8〕1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宁德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3000万元及以上和市重点工程拟建项目信息管理及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统计局等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负责检查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新开工项目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发改委郭勇副主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贸委方守润副主任、市建设局郭强副局长、市规划局李荣春副局长、市国土局刘振辉副局长、市环保局许文贵副局长、市统计局刘于华总统计师。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发改委,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业务,定期汇总研究拟公示项目情况,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为:市发改委张景旻科长(办公室主任)、市经贸委徐安乐副科长、市发改委林逢庆副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市建设局李华龙科长、市规划局陈田方科长、市国土局谢世勇副主任科员、市环保局王汶科长、市统计局吴田荣副主任科员、市发改委科员林艳。
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2825794(兼传真)。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商务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大米等粮食产品市场供需稳定的通告-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商务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大米等粮食产品市场供需稳定的通告正文:----------------------------------------------------------------------------------------------------------------------------------------------------宁德市发改委宁德市商务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大米等粮食产品市场供需稳定的通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发改、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粮油市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粮油物资等生产、保障销售,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民生物资市场总体平稳。
近日,有少数地方出现群众抢购大米,造成市场恐慌现象,也有少数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大米等民生物资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大米等粮油物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通告如下:一、目前我市粮食库存充足,能够满足群众正常需求,政府储备粮能够保证供应我市居民半年以上消费需求,请广大群众不转谣、不信谣,无需恐慌抢购,合理采购大米等民生物资。
各级政府将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大米供应。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有效进行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努力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市场健康、平稳、有序。
二、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造成市场恐慌,趁机抬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发改、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三、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市商务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6日——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今年市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第三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委托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2014年第三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0项)2.2014年第三批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9项)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9日附件12014年第三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0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初步设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市发改委部分下放、委托。
将以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委托东侨经发局办理。
(1)城区防洪堤工程及在河道上建设的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核准;(2)除跨境、跨重要海湾、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船舶)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3)除跨重要海湾、跨设区市建设、跨越有通航功能(通航海轮或V级以上内河航道)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市政务中心项目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市政务中心项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闽发改投资[2007]1256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德市政务中心项目的批复(闽发改投资〔2007〕1256号)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要求审批宁德市政务中心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宁发改投资[2007]70号)、《关于要求审批宁德市政务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宁发改投资[2007]104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危房鉴定确认意见、人员编制证明、资金来源说明等附件均悉。
根据中办发[2007]11号文件和闽委办[2007]32号文件规定,经我委审查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对你市政务中心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地点:东侨开发区东兰组团闽东路北侧。
二、建设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拟入驻办公单位的人员编制数,核定政务中心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41500平方米、政务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附属设施面积2000平方米(含变配电房、锅炉房、食堂、警卫用房等)、地下室4000平方米。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8300万元,建设资金由你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四、招标事项: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请据此批复继续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控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我委审批。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闽发改法规〔2021〕692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692号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局:为进一步规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节能审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订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进行节能审查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局在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进行项目节能审查时,可以参照本格式文本。
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函)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复函)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赋予县级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赋予县级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宁政〔2003〕文131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赋予县级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增强县级经济调控能力,简化审批程序,调动基层积极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推进我市实现第二层面发展,现将市政府第一批赋予县级相当于设区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日宁德市第一批赋予县级相当于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目录一、赋予相当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县(市、区)自行审批、报市备案事项:(一)市建设局1、四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定(除本市区由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外);2、现场搅拌混凝土认可(除本市区由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外);3、房屋拆迁许可证(除本市区由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外);(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4、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省、市属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5、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需要省、市综合平衡的县(市、区)属基建项目;6、属于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县(市、区)属利用外资项目,由县(市、区)计划局审批。
其中:凡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鼓励类或允许类,并被福建省列入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目录,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另行规定需要报批的外商投资基建项目,按项目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计划局办理外商投资基建项目登记手续;(三)市国土资源局7、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临时用地许可证核准;8、采矿权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及出租转让审批;(四)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9、开办职业介绍机构;10、设立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五)市交通局11、专项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歇业;(六)市环保局12、县(市、区)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13、市区建筑午间及夜间施工队许可(除蕉城区外);1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除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企业外);(七)市民政局15、地名命名与更名[村(居)委会及其以下自然村、居民点名称,县(市、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等名称];(八)市国家税务局16、企业在年度内政策性减免所得税额在30万元以下;17、财产损失前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损失累计不足50万元);18、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税前扣除在100万元以下;19、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借款人(持卡人)呆帐损失在100万元以下;20、出口供货企业超税负返还(增值税);21、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年增值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九)市地方税务局22、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23、停产、撤销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24、关闭、撤销、搬迁企业占地未用、企业范围内未利用的荒山等占地及安全防范用地等申请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市旅游局25、一、二星级饭店评定;26、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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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审核告知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的
鼓励类、允许类属于本级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申报材料
l、申报单位要求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办事程序:
申报(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齐项目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需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文件对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办事时限:
前置条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评估、征求意见时间)出具核准意见(如需委托评估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联系电话:2938656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审核告知单
外商投资项目初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的
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属于上级核准
本级审核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要求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7、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办事程序:
申报(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齐项目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上报审核意见。
三、办事时限
前置条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核意见。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联系电话:2938656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