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参考答案:(1)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
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个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2)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这一点上使其与集中研究中国历史上各学术流派、各重要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相区别。
具体说来,中国{击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之内。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括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
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
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特别是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思想因素,都应是中国法制史着重研究探讨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新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还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有新的理解和论述。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演变,并结合新的学术成果,对传统研究对象进行新的论述。
中国法制史的传统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法律制度为研究核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的研究对象。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法律实践,例如夏商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以及汉唐宋元的法律实践等。
以法律思想为研究重点,探讨古代的法学流派及其影响。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流派、法律观念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例如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汉代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及宋明理学的法律思想等。
以法律实践为研究手段,剖析案例的实际应用。
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案例、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等,例如汉代“春秋决狱”的案例、唐代“登闻鼓”制度等。
然而,随着新的学术成果的出现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新的拓展和深化。
具体来说,我们提出以下三个新的论点:研究对象应包括传统与现代部分,现代部分应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
在以往的研究中,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大多集中在古代和近代,而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相对较少。
实际上,中国现代法制史也经历了许多重要事件和转折点,例如1950年代的法律改革、1980年代的“严打”以及2000年代的反腐斗争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现代法制史的研究,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变迁。
研究对象应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以全面客观的角度进行研究。
法制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体现,因此,我们应该将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与这些方面相结合,从全面客观的角度来研究中国法制史。
例如,在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应该将其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等相结合,以更深入地了解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历史意义。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李岭梅【摘要】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研究对象的范围的确定问题。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不应当仅仅局限在法律制度史领域内,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救灾制度等强制性规则体系的发展历史也应当纳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视野之内。
此外,由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还有必要关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
%In terms of the studies on Chinese legal system history,one of problems to be solved urgently is to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the object of the study.And 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it.The author selectively introduced some main points on the limits of the objective of stud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story.At the same time it is proposed inthis article that the objects of study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history cannot be limited only in the history of legal system,but in some developing histories of compulsory rule systems such as political system,economic system,educational system,and disaster relief system etc.In addition,due to the cross of the various histories,it is necessary that Chinese legal thought history and the law history be focused on while Chinese legal system history is being studied.【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9)003【总页数】3页(P100-102)【关键词】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作者】李岭梅【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中国法制史学科形成于20世纪初期。
中国法制史(自考)
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研究对象: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2、研究方法:必须把法理学与法史学结合起来研究3、早在春秋末期,中国法制史就有了很大的发展(见《汉书·刑法志》),清末以后出现研究高潮4、研究意义:了解;借鉴;国际学术交流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1、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2、具体方法:归纳、联系、比较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一)古代法制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诞生;确立阶段,春秋至秦,法经(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秦律面世;发展阶段,汉至魏晋南北朝,礼法开始结合;成熟阶段,隋唐,唐律(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颁行调整阶段,五代到清,以唐律为蓝本,根据本朝实际调整2、特征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德主刑辅;法典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律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司法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无权威(二)近现代法制剥削阶级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制度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行了《六法全书》,在形式上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2、特征指导思想是自由、平等、民主法典结构是各法独立法律内容强调自由、平等、民主司法独立,与行政相互制约人民民主法制部分1、发展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特征:现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工农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地域性比较明显。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一)礼化为法礼的含义1、仪式:祭祀时的器具-祭祀时的酒-祭祀之事2、区分:具有法的意义(二)刑起于兵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中国古代对司法官的称呼也都源于军职,如廷尉(三)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农业生产安土重迁的特性,使得氏族血缘纽带进一步加强,家国一体的格局更加牢靠第二,法律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惩罚和制裁是法的本质内涵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奉“天”罚罪1、“天”的含义2、奉“天”罚罪的表现:统治依据来自天命;代表天实行统治(二)法制的概况1、法律数量较多,法制初具规模2、《禹刑》为夏朝法律总称;《政典》为行政法规;《甘誓》为军事法规,也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三)法制的主要内容1、刑罚:墨、劓、髌、宫、大辟2、罪名:昏、墨、贼、不孝(四)司法制度1、司法官从中央到地方分别为“大理”、“士”、“蒙士”2、监狱圜土、夏台(可能是中央监狱)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1、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将对上天的崇拜与对祖先的崇拜相结合,表现在生活中就是服从商王2、占卜兴盛二、法制概况法制比较成熟;《汤刑》,秘密法;《盘庚》、《伊训》(官员治罪条例)。
中国法制史
(三)、“律”
1、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 2、本义为行列、规矩、标准,甲骨文中也将其引申为纪律、 军法、号令。 3、战国晚期以后便进一步引申为规定人们行为规范的、具有 普遍强制力的各种国家的法律制度。含义要比“刑”、“法” 广泛。 4、战国晚期以后,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法律都称为“律”,如 《秦律》、《大清律》等。
空间范围:中国地域。
(二)、从内容范围上看: 1、中国各历史时期的立法状况。 2、中国各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 3、中国各历史时期的法制运行状态。 4、中国各历史时期的对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和学说。 5、中国各历史时期的社会价值观、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 传统。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性质、特点及地位: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尚无专门司法机关。掌握司法权的人有以下: (1)、商王,掌握最高的司法权。 (2)、占卜师:司法审判的最重要的参与者。 (3)司法官吏:司法审判权的执行者。商代称“御廌”。 2、监狱: (1)《史记》上说商代的监狱在“羑里”(或“牖里” )这 个地方,今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北4.5公里还留有羑里遗址。 (2) 商代甲骨文中监狱的象形字是“圉”。 3、司法制度的特点 神权特色浓厚,典型的神明裁判。借助“神灵”的力量 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 简称神判。
2、“天罚”观,即认为夏代的刑罚是神的意旨,统治者施行 刑罚不过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而已。《尚书.甘誓》 记载,夏启“赏于祖”、“戮于社”,就是为了体现替天行罚。
二、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禹刑》 1、是夏代法律的总称。 2、名称是后人追述的,以夏的先祖禹命名的。 3、主要是以刑罚为主的刑事法律,具体内容无可考,古文献有 零星记载,《左传.昭公六年》记载的《禹刑》内容有“昏、墨、 贼,杀。”
最新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研究-精品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研究摘要:在我国的领域当中, 中国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中国法制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有着很大的影响。
研究对象范围问题是当前中国法制史研究当中一个重点的问题, 应当对此加以明确, 才能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当中, 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史当中的内容以外, 对于一些强制性规则体系, 如救灾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制度等, 也应融入到研究对象范围当中。
同时, 在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之间, 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性, 因此在实际研究当中也应加以注意。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 研究对象; 范围探讨;前言:在当前的社会当中, 对于法制史正在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并且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
在法制通史、部门法制史、专题法制史等领域当中, 都取得了较大的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
不过, 在实际研究当中, 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注入研究对象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在社会发展当中, 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行, 因此, 在法制史的研究范围方面, 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扩充, 将诸多相关的内容融入到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当中, 从而更好的完善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一、中国法制史的形成与发展早在二十世纪初期, 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就得以形成。
最初, 清政府对于法科学生, 颁布了《大学堂章程》, 设定了《中国历代法制考》、《中国古今刑律考》等课程为必修课程。
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当中, 梁启超首次对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概念进行了运用。
在中国法学史的研究发展当中, 始终没有达成高度的一致。
在早期的研究当中, 多数人认为法律史包含了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内容。
其中法制史也可叫做法律史, 其所研究的对象, 主要是在各个不同时代中, 法律制度典章的兴废, 以及法律的进化等问题。
从广义上来说, 基于现代法理观念, 扩充了其研究的范围, 逐步延伸到社会、经济、民事、监察、认识、组织等方面。
中国法制史44250
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所谓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
一是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在过去时空中存在过的东西,人们现在无法去直接感受,只能通过历史文献,文物古迹等等去间接地了解它。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制史同“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经济、科技”一样,指的是在过去时空中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二是作为一个学科概念,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独立学科,中国法制史学有一个与法学其他学科明显不同的地方,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就是它是一门涉及历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既是中国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所以,我们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双重的难度,一方面要有历史学的基本功底,另一方面还需要有法学方面的基本知识,需要花更多功夫钻研的一门学问。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发展、演变历史的学说,即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国家利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狱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之内。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一下几方面:第一,中国各个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所谓“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也应被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所关注。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作者:王来枝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年第09期摘要: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教育中一个必学的科目,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内容及其丰富的科目,但是目前中国法制史的教育对象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法制史除了与法律相关的制度问题外,还需要对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进行研究。
此外,中国法制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科,是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等相互交叉的一个学科。
因此,想要全面了解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有必要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学史展开研究。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 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1 立法的情况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 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22年法硕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是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演变的历史过程。
以下是一些关于法制史的简答题:
1.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观念、法律文化等方面。
2. 法制史的研究意义是什么?
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了解不同时期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从而更好地理解当代法律体系。
同时,法制史的研究还有助于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变革和演变是不可避免的,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进行法律改革和完善。
3.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
其中,文献研究是最常用的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的搜集和分析,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实证研究则通过对历史案例和判决文书的研究,分析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和进化。
比较研究则可以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对比,找出异同之处,推断法律发展的规律。
系统研究则是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整体性研究,包括法律的分类、结构、内容等方面。
4. 法制史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法制史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地关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关系,即关注法律的实际应用和社会效果。
传统的法制史研究主要侧
重于法律的起源和演变,而现代的法制史研究则更加注重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和影响。
另外,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法制史的发展也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比较研究,比如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对比研究。
以上是关于法制史的一些简答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法制史 导论
▪
▼习惯法 ▪ ▼成文法 (重点)
第一部成文 法
商(重点)
▪ ▼法律儒家化:等级、注重血缘、家庭观念
▪ ▼ “亲亲相隐”制度 ▪ ▼“贵族有罪先请”制度
董仲舒
秦始皇
萧何
▪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 次大动荡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这一时期法 制的发展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 了重要基础。 (重点)
十四史中都有专门的刑(罚)志,描述前朝的法制情况。 2、近代的研究状况
在当时所谓“欧风美雨”的环境下,中国传统的政治、 思想观念都在西学东渐的潮流中慢慢地发生着变化。随着 各种西式学堂的建立,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也逐渐形成体 系。 3、新中国的研究状况
五、学习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 法律是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体现,它植 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该民族的 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
宋慈
雍正年间…江西
主考官查嗣庭出
题:
查嗣庭好大的 胆子……来人,将
查嗣庭及他族人一
快抓起来,斩了!
▪ (3)宏观法制:各个时期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 法制情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 系,法律的执行等等情况。
清 末 变 法 修 律
(4)思想: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 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
六、 考试、考查形式
▪ 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重点掌握 35%, 一般了解35%,实际运用30%。
七、参考资料
▪ 1、《中华文化史》,冯天瑜,何晓明等著,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摘要】我国在法律制度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是也应重视其中存在的不足。
本文主要对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完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法制史;研究对象;范围随着法制史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制史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例如在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法制通史等方面都取得良好效果。
但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研究对象的范围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制史研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既要包括我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还应当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等方面的研究。
以下对研究对象的范围进行详细分析。
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一)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中,中国法律制度史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制度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立法情况。
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每个朝代都非常重视法令的制定,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果,如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技术等,通过研究分析这些基本情况,可以了解某一政权、某一时期的法制形态[1]。
(2)司法制度。
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的模式与特征,通过研究司法制度,可以看出某个时代背景下法律执行的状况。
(3)民族地区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我国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律制度的研究。
(4)非法律形式社会规范。
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一些未经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起到约束与规范作用的惯例,及用于调节和规范乡里关系、家族内部关系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等,这些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与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历史的演进,有些惯例已经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些都包含在我国法制史研究范围内。
(5)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特征、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在法律制度研究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是也应重视其中存在的不足:(1)我国法制史学界对于法律制度的研究往往仅限于由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忽视了逐渐形成的民间习惯和民间规定,对于这些非明文规定的社会规范关注度不高。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Vo. j 9 Nn 3
浅 论 中 国 法 制 史 研 究 对 象 的 范 围
李岭 梅 J ● ’
( 南检 察 职 业 学 院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0
摘要 : 中国法制 史的研 究 目前亟待 解 决的 问题 之 一 就是 研 究 对 象 的 范 围的确 定 问题 。 中 国法 制 史的研 究对 象 范围不应 当仅仅 局 限在 法律 制度 史领 域 内, 治制度 、 政 经济制度 、 育制 度 、 灾制 教 救 度等 强制性 规 则体 系的发展 历 史也应 当纳入 中 国法制 史 的研 究视 野之 内。此 外 , 由于 中国法 制 史 和 中国法律 思 想 史、 中国法 学史存 在 一定 的 交叉 , 以在 研 究 中国法 制 史 时 , 有 必要 关 注 中 国法 所 还 律 思 想 史和 中国法 学史。 关 键词 : 中国法制 史 ; 究对 象;范 围 研
国建立以后 , 尤其是 2 0世纪 8 O年代 至今 , 中国法 制史 的 对 研究对象范 围的确 定 问题 , 依然 是 众说 纷 纭。有 的学 者认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目录导论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十一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第十四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导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二)研究范围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法律和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禹刑的概念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一、原始社会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习惯“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二、夏朝奴隶制法律产生的原因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建立2、“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三、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特点1、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2、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体现出伦理法的特征四、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和法律的区别:(一)法律不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二)法律不是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迫人们必须遵守的暴力手段(三)阶级社会国王的权威,是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之上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证明了法律起源于夏朝这一事实。
五、夏朝的法律制度(一)禹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或泛称,2、禹刑的基本内容:(1)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等(2)昏、墨、贼、杀(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4)赎刑:“夏后氏不杀不刑,死者罚二千馔”(二)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国王——大理——士或理2、监狱:“圜土”“夏台”“钧台”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商朝的主要刑名和罪名商朝的婚姻制度商朝的继承制度商朝的司法机关和监狱一、商朝的建立二、商朝的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活动1、沿用商部落的习惯法和沿用夏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矣“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3、商王发布的命令、诰、训、誓等(二)立法指导思想1、听命于天、听命于神2、推行祖宗崇拜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名“刑名从商”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炮烙(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中国法制史
(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1、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学基础课程之一。也是立 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科目。(基础法学) 2、是教育部明定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全国所有的法 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将取消办
学资格。 (核心课、主干课)
3、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既是历史学中的一门 专史,又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交叉学 科)
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迅速发展时期,具有承前启
后的时代特征。
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
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也因此达到最高水平。
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
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封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也是封建法制再度发展时期。
(三)律(强调均布,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甲骨文)
1.律:均布,古乐器中调音律的工具,引申为规范约
束,与法通用。(甲骨文“律”—师出以律—军纪、军法)
2.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用,
如:《秦律》、《永徽律》。 (法律意义上—战国)
3.“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是在
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4.另外,“辟”、“彝”都有“法”之义。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456
(万物有灵、多神崇拜)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一)崇奉天命,孝敬鬼神
(君权神授)
1.《尚书·召诰》:“有夏服天命”。 2.《礼记·表记》记载,“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
(二)假借天命,恭行天罚
《尚书· 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认为“有扈氏
威侮五行,天用剿绝其命”; “赏于祖”,“戮于社”。
中国法制史 (2)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礼治主义之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充分反映了“礼”对人们行为的约束。
——《周易·序卦》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 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 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
一、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也是中国 传统社会的婚姻基本形态。 妻:“齐也”。 妾;女奴隶,“通买卖”。 身份不同,尊卑有别。 “周礼”对不同身份人妻妾数量有所规定。
宗法制度的滥觞
六、司法体制
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初步建立司法机构 夏朝的司法官称作士、士师、司寇 在司法活动中卜可能起到重要作用,卜史可能影响到这一时期的司法 活动
七、监狱制度
圜土 钧台 羑里
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
1、以德配天治国理念之下,“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神 权法观念的发展。 “天命靡常”,→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 之所欲,天必从之” ↙ “皇天无亲,唯德(裕民、宁民)是辅” → “敬德保民” →“祈天永命”
四、“五过之疵”法官责任的追究
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四章 春秋时代的成文法运动 礼治社会是一种一对一的统治方式, 天子——贵族——庶民,以礼维系各个阶 一、礼坏乐崩 层关系。法治社会则是王——与万民的
一对多关系,以直接的王法实施统治 “礼崩乐坏”——旧有的等级秩序向新的等级秩序转化的过程 西周的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平民(脱离原来身份者)的兴起。 王权的强化
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考研复习笔记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1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2 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3 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1 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2 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3 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4 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5 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1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2 历史的方法3 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主讲:李胜渝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三时六类:1、BC21世纪──BC476年,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春秋)2、BC475世纪──1840年,封建制法制(战国──清朝)3、1840年──1949年,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清末、北洋、国民党)4、1851年──1864年,太平天国运动农民革命政权法制(介绍)5、1912年1月──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制6、1927年──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人民民主政权法制三、讲授方法横向、纵向相结合第一章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BC21世纪──BC476年)历史线索:第一节奴隶制时期的刑一、刑、法、律之沿革:1、刑:我国奴隶制时期将法称为刑,如禹刑、汤刑、九刑。
2、法:古代“法”字的初文:许慎的《说文解字》:“廌,獬豸,兽也,似牛一角。
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者。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春秋、战国时期,即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直接称为法,如被庐之法,荑蒐之法(晋国法)。
3、律: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整个封建时代都将法称为律。
如秦律,九章律等等(除唐末、五代十国和两宋称“刑统”之称外)。
二、中国奴隶制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原始习俗:2、刑的起源:3、礼的起源:【左图:商代大铜钺】三、夏、商、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夏、商的“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1、天命:指“受命于天”。
《尚书.召诰》记载:“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
2、天罚:指“代天行罚”。
(二)西周的“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1、明德慎罚。
2、“明德慎罚”立法思想的发展过程①“以德配天”的提出。
②“敬天保民”的主张。
四、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以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①昏、墨、贼罪:昏:己恶而掠美者。
墨:贪以败官。
贼:杀人不忌者。
②不孝罪。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伴随着我国法制史研究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入,我国在法制史研究方面,如,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和法制通史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不乏法制史研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史研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除了要对我国法律制度史进行研究,还需要做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1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制度史作为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内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尤为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法律制度史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1立法的情况从长期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每个朝代和时期对于法令的制度都特别重视,对法令的制定也在一步步的完善,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设置了立法体制和插入了社会背景等,通过这些状况,我们能够更全面的了解到每个历史时期的法治情况和法治形态。
1.2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包含司法机关、司法体制以及诉讼制度在内的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制度和模式,通过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某个历史阶段的法律执行状况。
1.3非法律形式的社会规范及其运作方式在我国原先的社会生活中,通常会习惯性的采用一些家族内部书面或是口头上的规则制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也正是这些家法族规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秩序,确保社会能够有序全面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
还有就是部分习惯被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这也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和对象。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研究了法制史较长的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际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法制史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还是过于关注国家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典,但是对民间的一些规定和习惯却缺乏有效的关注。
二是目前对于法律法规的关注还是仅仅限于书面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运行,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也是我国法制史研究和学习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对中国法制史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2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各项规则体系的研究中国法制史本身就是一门内容丰富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更是广泛,想要全方位的了解我国中国法制史,对中国法制史有一个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就不能仅仅限于对法律制度本身成果的研究,需要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教育的文化背景等,这样才能全方位的认识到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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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陈宏伟
汪
泓
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100000摘要:中国法制史作为现代法学生的主要科目之一,各方面相关法律人士都对法律史的研究有了越来越深入的理解,完善法律制
度,建设一个统一安定的中国,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更为深远的意义。
但中国法律史所研究的对象范围却是一个难题。
律法是国家统一安定的重要根本,也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故而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通俗的解释。
关键词:研究对象;范围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238-01作者简介:陈宏伟(1996-),男,汉族,江苏扬州人,国际关系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制史。
我国十分重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以历史当作明镜,
可以明得失。
在中国对中国法制史研究并且发展现代法治的过程中。
专题法制史,部门法制史,法制通史等方面是我国这些年进行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突破点。
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也
不断深入。
中国法制史的范围不断扩大,
不应仅仅聚结于过去所进行时,作为法学一份子,更应努力使中国法律史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学学科。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一、各时代法律制度的订立与废除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拘泥于法律的一方面,更应当对人类的政治及修养等教化产生一定的作用。
正确理解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及章程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范围之一。
律与刑自古以来即是法律的
两个构成部分,
法律史学界对法律史的研究对象范围也多半围绕律与刑两方面进行。
律是一国的律法,是
统治者对于一国国家的管理,
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拘束臣民达成统一安定的效果,这便是律的作用。
中
国无数朝代的兴衰与存亡离不开中国律法,
但中国律法如何发挥其作用,维护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和平统一的时代。
此时刑罚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在
笔者看来,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就应该集中在各时代法律制度的订立与废除。
基于书面的法律与相关的刑罚共同铸就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治理国家的体系。
庞大的人民组织有了追究是非与对错的砝码,建设和平
有序的中国也就指日可待。
所以,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
首先应以各时代法律制度订立与废除为根本。
二、法律史研究的对象应是整体而非部分
法律史中的法律是自古以来法律制度所形成的统一整个社会的法律系统。
所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整个古代所有的律法,而非部门法。
有很多学者否认这
一说法,
他们认为中国法制史就应当研究各部门的法律,各部门的法律凸显古代中国执法的细节,其认为更
能总结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借鉴到现在使用。
目前,
我国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过于狭窄。
但像在古代
市井间订立的法律和口头约定,
这些不能称为法制史的必须。
随着现代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越来越快的推
进,
中华文化不仅要适应中国的需要,更应面对全球的需要以及中国外交的需要。
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
的是让我们的现代法律更为完善和饱满。
中国法律史的整体法律,不仅包括市井,更包括政治,教育等多方
面。
增加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
会开阔中国法律前方的视野,使研究内容更加丰富,也使研究活力更加充沛。
研究好的时期,好的律法以及具有突出特征的律
法,
能够帮助我们通古明今。
三、从古律法实施的相关法律实践活动
实践是检验事实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实践出真知也是法律界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基本点。
在我国古代,无论哪朝国君立国后,首先要确定本国律法。
因
为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商君变秦法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使秦国的不良风俗自此消失给秦国的强盛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是治国安邦,更是所有的人民和相关的领导坚定不移的信仰。
在信仰的作用下,法律发挥了独一无二的
作用。
现代化一步一步前进着,
从古而视,实施的法律实践活动逐一都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也应当给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分出一杯羹。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越来越面临更多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中国前进的脚步却不可停留。
研究中国古代相关法律实践活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律法的发展以及风土人情。
没有什么比实践活动更能解释法律的
订立、
消灭、废除的所有过程了。
法制不是一人之事,而是大家之事,是国家之事。
增加对法制史的研究,会帮助我们现代法律的发展步入更大台阶。
四、结束语
中国现代化发展蒸蒸日上,但面临的问题也会越
来越多。
认真明确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方向,
是我们更好确立现代法律,面对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有力支撑。
研究中国法制史,中国支持,国民支持,世界支
持。
中国法律会走向更为繁荣昌盛的未来,
中国大家庭的实现也会成为越来越坚实的风向指南。
[参考文献]
[1]王秀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探讨[
J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12):99-100.[2]王来枝.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5(09):128.[3]薛梦寒.浅谈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围[
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01):255.·
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