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国土资源局再次拒绝提供“黄龙溪谷”项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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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v1.0 可编辑可修改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一、地理区位黄龙溪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南部边缘,海拔450米至520米,北纬°、东经°,距成都市区28公里,距双流县城35公里、距华阳镇28公里、东临本县籍田镇、西北面与新津接址、西南面紧邻眉山地区彭山县。

锦江自北由成都流入,贯穿黄龙溪古镇域,并在黄龙溪古镇区东面纳入支流鹿溪河,组成镇域内的主要水系。

目前从成都方向自驾车到黄龙溪古镇路线有5条:1、沿人南线至华阳绕城路,上双华路约2公里处左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2、市区→永丰立交桥成雅高速双流出口右转双华路约2公里处右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3、南延线——正兴镇——籍田镇——籍黄路——黄龙溪。

4、永丰立交——成雅路——新津火车站——大黄路——双黄路——黄龙溪。

5、彭山县城——江口镇(过桥)——黄龙溪。

二、气候温度黄龙溪镇属于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平均气温℃,全年无霜期287天,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秋凉,四季分明。

镇域整体地势起伏舒缓,略向南倾,地形坡度%,全镇林木覆盖率%。

三、历史文化黄龙溪古镇先后被评为“中国民间艺术(火龙)之乡”、“中国环境优美小城镇”、“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旅游示范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2005年被列入成都市旅游发展重点镇,2011年凭借悠久的水文化成功入选“成都新十景”,并排名第三位。

古镇主要特色是:古街、古树、古庙、古水陆码头、古建筑和古朴的民风民俗。

四、旅游接待人次2012年双流县共接待国内外游客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亿元,增长%,旅游外汇收入(折算后)万美元,增长%。

其中2014年仅春节长假期间,黄龙溪古镇景区接待游客万人、增加%,实现旅游收入万元、增加%。

五、双流县2014年土地供应计划表六、三山三湖五古镇地产情况三山三湖五古镇,这是成都周边所拥有的度假资源,三山:青城山、西岭雪山、峨眉山;三湖:石象湖、三岔湖、龙泉湖;五古镇:黄龙溪、平乐、洛带、安仁、街子。

罗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艺陈楠李衡【审理法官】袁艺陈楠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罗明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罗明【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成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吴爱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成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吴爱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成良吴爱民【代理律所】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罗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土地是否已经被依法征收及被上诉人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否对上诉人罗明具有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

该信访答复意见书系宋某惠向被上诉人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信访后,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作出的答复,从信访答复意见书的内容可知,上诉人罗明于2012年8月23日与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统规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了补偿安置的内容,并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反证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宋某惠与上诉人罗明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8日,被上诉人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宋某惠反映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宋某惠,……经调查,您户户主罗明于2012年8月23日自愿与公兴街道签订了《统规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安置人员为罗明、宋某惠、罗某锋三人,安置住房面积180平方米,并补偿34087.2元(协议、票据附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1]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1]5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1]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受农村劳动力快速转移、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对稳定粮食生产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遏制耕地撂荒现象,确保粮食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增强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责任感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耕地数量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本保障。

我省是人口大省、粮食生产和消费大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毫不放松地抓好农业生产。

尽管全省粮食生产连续四年实现增产,但粮食供给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面对耕地不断减少与人口持续增长带来的双重压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对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好督促检查。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撂荒耕地恢复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订撂荒耕地恢复生产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撂荒耕地复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级领导要带领村社干部入户到田,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确保适合耕种的耕地应种尽种。

二、分类指导,大力促进撂荒耕地恢复生产各地要深入农户,摸清情况,查找原因,结合实际,实行分类指导,认真做好撂荒耕地复耕工作。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一、地理区位黄龙溪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南部边缘,海拔450米至520米,北纬°、东经°,距成都市区28公里,距双流县城35公里、距华阳镇28公里、东临本县籍田镇、西北面与新津接址、西南面紧邻眉山地区彭山县。

锦江自北由成都流入,贯穿黄龙溪古镇域,并在黄龙溪古镇区东面纳入支流鹿溪河,组成镇域内的主要水系。

目前从成都方向自驾车到黄龙溪古镇路线有5条:1、沿人南线至华阳绕城路,上双华路约2公里处左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2、市区→永丰立交桥成雅高速双流出口右转双华路约2公里处右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3、南延线——正兴镇——籍田镇——籍黄路——黄龙溪。

4、永丰立交——成雅路——新津火车站——大黄路——双黄路——黄龙溪。

5、彭山县城——江口镇(过桥)——黄龙溪。

二、气候温度黄龙溪镇属于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平均气温℃,全年无霜期287天,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秋凉,四季分明。

镇域整体地势起伏舒缓,略向南倾,地形坡度%,全镇林木覆盖率%。

三、历史文化黄龙溪古镇先后被评为“中国民间艺术(火龙)之乡”、“中国环境优美小城镇”、“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旅游示范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2005年被列入成都市旅游发展重点镇,2011年凭借悠久的水文化成功入选“成都新十景”,并排名第三位。

古镇主要特色是:古街、古树、古庙、古水陆码头、古建筑和古朴的民风民俗。

四、旅游接待人次2012年双流县共接待国内外游客万人次;旅游总收入亿元,增长%,旅游外汇收入(折算后)万美元,增长%。

其中2014年仅春节长假期间,黄龙溪古镇景区接待游客万人、增加%,实现旅游收入万元、增加%。

五、双流县2014年土地供应计划表六、三山三湖五古镇地产情况三山三湖五古镇,这是成都周边所拥有的度假资源,三山:青城山、西岭雪山、峨眉山;三湖:石象湖、三岔湖、龙泉湖;五古镇:黄龙溪、平乐、洛带、安仁、街子。

黄龙溪谷项目简介

黄龙溪谷项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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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融房地产 黄龙溪谷 2012年8月14日 105
四川万融房地产 黄龙溪谷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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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融房地产 黄龙溪谷 2012年8月14日
57
四川万融房地产 黄龙溪谷 2012年8月14日 合计
70 1106
土地 性质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
功能分区多、超高赠送率、配私家泳池、临湖、极致观景 • 独栋D2:建筑面积:292㎡,实得:666㎡,4室6厅6卫,赠送率128%
一层:多功能厅、整层赠送; 二层:中西厨设计、配私家泳池和大阳台、三层:大阳台和大露台、配私家陈列室、次卧尺度较小
项 目
销售节奏-项目整体去化缓慢
项目从开盘至今,去化一直较缓慢,二期龙樾台项目得益于项目部分配套的呈现,销售有所增长。海珀组团推出, 因产品纯独栋,价格更高,销量骤降
多项高端配套集群、为业主提供生活、休闲、亲子、养老、商务等多维度的配套服务,当前仅有红酒会呈现
红酒酒窖,设有5000㎡红酒酒窖,200个私人专属储 藏位,多大20000瓶红酒存放量
项 目
户型解析-动静分层设计
楼层分区,带双车位,每层均配双阳台,顶层奢华主卧套房、临湖极致观景 • 独栋C1:建筑面积:240㎡,实得:483㎡,5室3厅5卫,赠送率10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最近,我厅在对招商引资部分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招商引资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委托企业对成片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给企业优惠条件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严重规避招拍挂制度;或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两整治一改革”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清查工作,凡是此类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各地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四、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号文件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两整治一改革”要求,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

目录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建设程序 (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1.7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2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3)1.2.1 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 (3)1.2.2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 (3)1.3项目决策未按规定进行 (4)1.3.1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4)1.3.2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4)1.4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4.1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5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2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5)1.5.3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5)1.6 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6)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6)1.6.2 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无法完成。

(6)1.6.3 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 (6)1.6.4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6)1.6.5 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6)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7)2.1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 (7)2.1.1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7)2.1.2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7)2.2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2.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3抽逃项目资本金 (8)2.3.1抽逃项目资本金 (8)2.4 配套资金未到位 (8)2.4.1配套资金未到位 (8)2.5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5.1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6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9)2.6.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0)2.7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8未按规定专户储存、单独建账核算 (10)2.8.1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0)2.8.2未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10)2.9隐匿结余资金 (11)2.9.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11)2.9.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11)2.10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11)2.10.1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11)2.10.2 将基建收入转移 (11)2.10.3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11)2.10.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10.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11)2.10.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11)2.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2)常见表现形式 (12)2.1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

黄龙溪基本情况介绍一、地理区位黄龙溪位于成都市双流县西南部边缘,海拔450米至520米,北纬30.17°、东经103.58°,距成都市区28公里,距双流县城35公里、距华阳镇28公里、东临本县籍田镇、西北面与新津接址、西南面紧邻眉山地区彭山县。

锦江自北由成都流入,贯穿黄龙溪古镇域,并在黄龙溪古镇区东面纳入支流鹿溪河,组成镇域内的主要水系。

目前从成都方向自驾车到黄龙溪古镇路线有5条:1、沿人南线至华阳绕城路,上双华路约2公里处左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2、市区→永丰立交桥成雅高速双流出口右转双华路约2公里处右转上双黄路直达景区。

3、南延线——正兴镇——籍田镇——籍黄路——黄龙溪。

4、永丰立交——成雅路——新津火车站——大黄路——双黄路——黄龙溪。

5、彭山县城——江口镇(过桥)——黄龙溪。

二、气候温度黄龙溪镇属于四川盆地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平均气温16.3℃,全年无霜期287天,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春暖秋凉,四季分明。

镇域整体地势起伏舒缓,略向南倾,地形坡度1.5%,全镇林木覆盖率29.6%。

三、历史文化黄龙溪古镇先后被评为“中国民间艺术(火龙)之乡”、“中国环境优美小城镇”、“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旅游示范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AAAA国家级旅游景区”,2005年被列入成都市旅游发展重点镇,2011年凭借悠久的水文化成功入选“成都新十景”,并排名第三位。

古镇主要特色是:古街、古树、古庙、古水陆码头、古建筑和古朴的民风民俗。

四、旅游接待人次2012年双流县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710.6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28.53亿元,增长27.5%,旅游外汇收入(折算后)647.35万美元,增长25.9%。

其中2014年仅春节长假期间,黄龙溪古镇景区接待游客100.4万人、增加0.9%,实现旅游收入9420.2万元、增加0.8%。

五、双流县2014年土地供应计划表单位:亩合计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小计廉租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商品房用地其他用地10162.7062678.84515539.331944.5309119.79871824.7322六、三山三湖五古镇地产情况三山三湖五古镇,这是成都周边所拥有的度假资源,三山:青城山、西岭雪山、峨眉山;三湖:石象湖、三岔湖、龙泉湖;五古镇:黄龙溪、平乐、洛带、安仁、街子。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四川省)2019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四川省)2019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四川省)2019年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11月9日在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区长罗万东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过去五年是彭山顺势而为、砥砺奋进的五年;是抢抓机遇、攻坚破难的五年。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专注发展定力,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较好地完成了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五年来,我们始终秉持五个坚定不移,全力做好了以下工作。

一、坚定不移增量提质,综合实力再上新台阶2019年以来,面对国际经济下行压力,十七届县政府主动作为,以七大战区(1)为主战场,奋力推动区域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撤县设区后,面对经济新常态,一届区政府抢抓四大机遇(2),加快四城建设(3),推进品质发展。

经过五年的努力,彭山经济发展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预计2016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GDP)实现134亿元,是2019年的1.7倍;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38.6亿元,是2019年的1.8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225亿元,是2019年的2.7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48.4亿元,是2019年的2.2倍;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现14.7亿元,是2019年的3倍;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9431元、15468元,是2019年的1.8倍、2.0倍。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3%。

全省县级经济综合评价排位上升12位,连续两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20强。

2019年以来,彭山获得了一系列荣誉:成功进入国家级天府新区;成功跻身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4)、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区(5)、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成功创建全国平安畅通县、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区(县);荣获绿化模范县、双拥模范区等省级以上荣誉100余项;深化农村改革经验被《新闻联播》《人民日报》等中央主流媒体深度报道,四方联动(6)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经验在全国交流推广。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

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川14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审理法官】陈继兵高莉姚俊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当事人】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学万【当事人-个人】刘学万【当事人-公司】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琼【代理律所】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刘学万【本院观点】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东坡区自规局于2019年7月25日对刘学万作出的〔2019〕1号行政处理决定。

在机构改革后,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的权利义务,已由上诉人东坡区自规局承继,因此,应认定原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作出的上述告知、通知,可视为东坡区自规局已实施的行为,东坡区自规局对刘学万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之前,已对刘学万实施了安置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6:50:10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学万土地强制纠纷上诉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14行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唐本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放,男,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玉娟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

胡玉娟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

胡玉娟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玉娟;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胡玉娟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胡玉娟【当事人-公司】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胡玉娟【被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拖延履行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四川省机构改革,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被改组为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胡玉娟对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具有作出83号复议决定书的职权。

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胡玉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胡玉娟补正申请材料,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至2016年12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6年12月23日作出83号复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胡玉娟。

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胡玉娟认为原新津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新津县人民政府新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遂申请原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原新津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叶文兵、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文兵、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二审行政裁定书

叶文兵、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川14行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俊辉胡海东高莉【审理法官】姚俊辉胡海东高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文兵;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叶文兵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叶文兵【当事人-公司】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富安文艳【代理律所】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文兵【被告】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叶文兵以被上诉人锦江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冻结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现由锦江镇政府行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文兵以被上诉人锦江镇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之规定,叶文兵应当提供锦江镇政府实施该行为的证据。

从叶文兵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锦江镇政府组织或参与实施了砍伐、处置案涉土地上林木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叶文兵的起诉。

综上,上诉人叶文兵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与杨大春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与杨大春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与杨大春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川14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俊辉高莉胡海东【审理法官】姚俊辉高莉胡海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杨大春【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杨大春【当事人-个人】杨大春【当事人-公司】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英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建英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建英【代理律所】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谢家街道办事处【被告】杨大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家街道办是否于2019年11月19日实施了强制拆除杨大春房屋的行为,如实施了上述行为,该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杨大春在一审中提供了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结合谢家街道办在一审庭审时当庭认可其在2019年11月19日协助杨大春搬家,且谢家街道办所举证据亦证实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还与杨大春所在村组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据此,一审认定系谢家街道办于2019年11月19日实施了强制拆除杨大春房屋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审理法官】喻小岷李亚李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崃市人民政府羊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崃市人民政府羊安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陈波【当事人-公司】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邛崃市人民政府羊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汝舟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汝舟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杨琅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汝舟张钧杨琅莎【代理律所】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波;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羊安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案涉房屋于2019年6月15日被原牟礼镇政府拆除,羊安街办已明确原牟礼镇政府权利义务由其承接,其系实施拆除陈波案涉房屋的主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成都市政府经报省政府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成府函〔2019〕132号《关于同意邛崃市调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批复》,载明撤销邛崃市原××镇××村等村镇,设立羊安街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于2019年6月15日被原牟礼镇政府拆除,羊安街办已明确原牟礼镇政府权利义务由其承接,其系实施拆除陈波案涉房屋的主体。

成都辟谣铲平生态区

成都辟谣铲平生态区

成都辟谣铲平生态区一、背景介绍近日,有关成都市政府计划铲平生态区开发旅游资源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

然而,成都市政府迅速对此进行了辟谣,表示这是一则谣言。

本文将从生态保护、旅游开发以及政府管理等角度来分析这一事件。

二、生态保护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成都市一直以来非常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种工业污染、垃圾堆放等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成都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对于生态区的开发,政府更是审慎对待,以防止破坏原有的生态系统。

所以,关于成都市政府打算铲平生态区的消息完全是子虚乌有的。

三、旅游开发成都市作为旅游城市,旅游业一直是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成都市政府积极开展旅游资源开发,推介各种旅游项目。

但是,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此,成都市政府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注重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

四、政府管理政府管理是任何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石。

成都市政府一向重视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推进和维护,同时也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

成都市政府秉持着“人民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时刻关注公众利益,掌握市民的诉求和需求。

在这个事件中,成都市政府辟谣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五、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成都市政府并没有打算铲平生态区开发旅游资源。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开发,成都市政府一直寻求平衡和协调。

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成都市政府在科学发展的同时,也极其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我们相信,在中国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将建设成为一个更加现代化和繁荣富强的国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2019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眉府函[2019]10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2019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眉府函[2019]10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2019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

正文: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彭山区2019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彭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9年第1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眉彭府〔2019〕6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二、同意牧马镇白鹤村4、8组,官厅村5组;青龙镇古佛村6、7组,先锋村6组农村集体农用地36.269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6.9290公顷,园地16.5985公顷,其他农用地2.74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眉山市2019年土地利用计划。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做深做细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此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结束——。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彭山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彭山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彭山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眉府函[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彭山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彭山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修改彭山区义和乡、保胜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眉彭府〔2020〕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局部调整彭山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彭山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同意局部调整公义镇(原保胜乡)、谢家街道(原义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规模5.7652公顷。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实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彭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不得变更基本农田位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不得减少。

规划调整后,彭山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彭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

三、调整规划范围同意调出公义镇(原保胜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5.765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0668公顷),调出指标地块不再作为有条件建设区,保留原地类。

同意调入谢家街道(原义和乡)有条件建设区5.765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0134公顷),调入指标地块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图为准。

四、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并依法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此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4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彭山区、仁寿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彭山区、仁寿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的批复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彭山区、仁寿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眉府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同意彭山区、仁寿县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的批复眉府函〔2018〕75号彭山区、仁寿县人民政府:《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送审<眉山市彭山区黄丰供水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眉彭府〔2018〕21号)、《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汪洋镇等2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仁府〔2018〕8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彭山区黄丰供水站取水水源—龚家堰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取水口:位于彭山区黄丰镇共和村(103°55′26.93″E,30°11′09.05″N)。

(二)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龚家堰水库水域面积;龚家堰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径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彭山区政府要加强相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认真实施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健全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原则同意撤销仁寿县向家镇林家河古井等2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同意撤销向家镇林家河古井、曹家镇梨树村古井、禾加镇民付水库、涂家乡文革水库、凤陵乡坪园水库、高家镇鹰头水库、中农镇红旗水库、藕塘乡凉风水库、青岗乡通江河、始建镇工农水库、松峰乡碧云村堰塘、龙桥乡东林村4社古井、龙桥乡凤梧星竹村12社古井、兆嘉乡南干渠、古佛乡新堰、兴盛镇太白湖、板桥乡群力6社蓄水池、新店乡千佛河、农旺镇清水河、识经镇东风水库、双堡乡梁桥5队河流共计2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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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人民法治》
刊发了《“黄龙溪谷”
是“别墅”还是“多层住
宅”?》的新闻,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
区“黄龙溪谷”项目涉嫌违规用地的情
况作了报道。

9月23日,在四川省国土
资源厅、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明确
的指示后,记者再次来到彭山区国土资
源局采访,工作人员则告知局领导全部
下乡去了。

9月22日,记者曾来到位于眉山市
彭山区“黄龙溪谷”项目所在地,发现
进出售楼中心的道路被一大堆泥土挡住
了,路边挂满了条幅。

条幅上写满了标
语:“眉山市彭山区官商勾结,卖我土地,强烈要求讨回公道”,“坚决捍卫土地主权,彻查违法人员,誓死维护合法权益”,“强烈要求眉山市彭山区彻底解决‘飞地’问题,不解决誓不罢休。


记者了解到,堵住道路的是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嘉禾村五组及六组的村民。

通过走访,记者找到了嘉禾村六组生产队队长谢上兵,他告诉记者早在2011年11月嘉禾村五组及六组的九条
沟、小姑山和鸡公庙等处共计117亩耕
地就已被复地集团规划占用。

但在这几
年的时间里,他们两个组的村民没有得
到任何征地赔偿,当地政府也没有解决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乡人大代表、
六组村民熊承渊说:“感谢政府出动警
力维护治安,避免了我们在与开发商的
冲突中受到伤害。

”记者了解到,在村
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五组及六组的一百
多亩土地被强行征收,两组村民也没有
参加过关于土地征收的听证会,更没有
签署《农村集体征收土地意向协议书》。

2016年年初,因为没有得到征地补偿
款,五组及六组近百名村民找到开发商
讨要说法。

双流区黄龙镇派出所迅速出
动警力维护治安,在嘉禾村五组及六组
“黄龙溪谷”项目售楼中心出入道路被土堆封堵
104 人民法治法治调查
FAZHI DIAOCHA
的一百多亩土地上拉上了警戒线,阻止开发商和村民发生强烈冲突,派出所民警声称村民没有得到土地补偿款之前,任何人不能在这片土地范围内活动。

复地集团法务部王钢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黄龙溪谷”项目没有少报多建的现象,没有多占一寸国有土地。

然而,记者在现场看到警戒线范围内不但有工人施工,而且已盖起十多栋住宅。

对此,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邱律师认为:“警戒线是公安机关为控制事态设置的,作为开发商的复地集团,即便不是具体施工者,也有义务责成合同方停止施工。

任由与自己项目有关联的建筑商逾越法律的警戒线,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在哪儿?”
“黄龙溪谷”项目一期二期容积率不达标
在《“黄龙溪谷”是“别墅”还是“多层住宅”?》一文中还提到,从“黄龙溪谷”项目一、二、三期调整批复来看,房屋建设面积和栋(套)不是增加就是减少。

记者在彭山区规划局的批复中看到:彭规函〔2011〕116号关于黄龙生态宜居城首一期报建方案的批复中,实际显示容积率为0.435。

彭规函〔2014〕13号彭山县城乡规划局关于黄龙生态宜居城首一期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方案的批复中,
实际显示容积率为0.43。

彭山区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罗尧说,这三期共占地千余亩,据他掌握的情况,一期二期容积率均不达标。

针对群众对此项目政府监管缺失的质疑,罗尧表示规划局履行了职责。

开发商每一次改变方案,都有分管副区长签字,一切都按要求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明确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记者在成都市某房地产协会了解到:“别墅”是西方传过来的一个概念,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从通常的建筑设计角度讲,高绿化率、低容积率(0.2—1之间)、单门独户才是别墅,其出入户门应走独立通道。

而低密度多层住宅是指几幢二层到多层的住宅并联而成,有独立门户的住宅形式。

而每平米别墅的售价往往是低密度多层住宅售价的好几倍,由此可见,规划方案的修改给开发商带来巨大的利润。

彭山区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
鉴于第一次采访被拒绝的实际情况,记者决定兵分两路,其中一路于9月23日上午来到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杨主任告诉记者,已将记者的采访要求通知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邢姓工作人员补充说:“根据2013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应由彭山区国土资源局履行这个职责。


在彭山区宣传部的协调下,国土资源局朱镜江主任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声称局长和分管领导都出差了,自己对这
个项目并不知情,不能提供该宗土地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土地征收:一要发布征地广告;二要组织勘测定界;三要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要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六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七要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八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九、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的省市国土资源局理应看到彭山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文件以及村级单位是否组织失地农民“听证”的证明。

而彭山区国土资源局一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到底有何隐情呢?
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警戒线范围内仍在施工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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