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
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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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解读2010年11月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告要求凡参加成都市2011年1月1日后公告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方可报名,取消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报名参与竞买的方式。
2010年11月23日,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了“2010〃中国〃成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介会暨签约仪式”。
该推介会推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42个,现场签约71个,但是企业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预计周期1—2年),因此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为保证2011年成都土地市场的秩序,将以事业单位、政府下属企业已完成的整治项目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公开拍卖,解决2011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地无指标的“困境”。
2010年12月17日上午10点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对多宗建设用地指标(供2000亩)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转让,这是成都市首次进行大规模建设用地指标转让。
12月9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预公告出让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约550亩左右,预计此次预公告的土地将于2011年拍卖。
一、指标基本情况1、转让方:土地储备中心2、指标的使用:(1)转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参加成都市(包括中心城区及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竞买的“持证准入”。
(2)本次交易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转让(限制转让的除外),即本次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还可通过交易市场再次转让。
(3)本次交易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拆分和组合使用。
拆分、组合后需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办理相应的指标变更登记手续。
即公司可根据拟拍卖(挂牌)土地的实际面积对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面积做相应调整。
3、指标的具体情况建设用地指标竞价起始价:15万元/亩本次竞价的建设用地指标共2000亩,分多宗竞价,标的大小为10亩、20亩、30亩、50亩、100亩、150亩、200亩(详情请参见交易前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布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标的一览表》—12月15、16日公布)。
成办发[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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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 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市统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力量,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
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 月 日1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国土局 市统筹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农委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的意见》(成委发〔2010〕5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机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市场化配置资源建立“政府引导、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乡(镇)村组织、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试行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共同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
(一)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政策措施,编制实施规划,做好政策宣传、技术指导、项目审核、纠纷调处等服务工作,加强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管,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
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项目(简称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三)乡(镇)村组织。
成都新规“地票”不再是“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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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规:“地票”不再是“门票”作者:王小乔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1年第07期地票缘起成都和重庆,分别以地票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可以“飞”到城市。
“地票”,是在我国现行的城市与农村土地双轨制度之下,寻求破解城市用地紧张、城乡差距加大的一种土地改革试验。
通过农民集中居住等方式,省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经过复垦之后,可以成为虚拟的建设用地指标,“飞”到城市,增加城市的建设用地。
这项制度设计叫“增减挂钩”,其中的建设用地指标俗称“地票”。
2009年和2010年,作为国家城乡统筹试验区的重庆和成都,先后开始尝试地票交易。
农村减一分建设用地,城市增一分建设用地,这项“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是“地票”的制度基础。
该政策并不为成渝独有,不过通常的“增减挂钩”只能限定在县域范围内,仍然缓解不了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而成渝,却分别以地票交易市场的制度创新,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可以“飞”到城市。
重庆在2009年首先申请到了地票试点,试图突破增减范围;而成都最初是因地震重建而破例被允许在全市范围增减挂钩,在这项为期3年的特殊政策于2010年年底到期时,成都也推出了“地票”制度——尽管成都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反复强调“我们成都不叫地票,而是叫建设用地指标”,人们依然愿意将其称为“地票”。
平静,火爆,平静土地链条是:要拿地,先拿票;要拿票,要么自己整理,要么拍卖,要么缴纳保证金。
当缴纳保证金的路被堵死后,与麻烦的土地整理相比,拍地票成为了更多人的选择。
在交易设计上,成都大胆跟国有土地招拍挂挂上了钩——“持票准入”,要拍地,先拿票,“地票”成了国有土地拍卖的一张“门票”。
当时,企业获取地票的方式有三种:参加拍卖,自己整理,甚至可以交一笔15万/亩的保证金。
绝大多数的开发商都选择了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愿意参加地票拍卖的并不多。
2010年8月12日的第一单交易十分平静,只有国资背景的成都兴城投资和四川新华发行集团两家参与,最终兴城投资以15.2万元/亩拿下了浦江县800多亩建设用地指标。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f6232d6b14e852458fb57b7.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2bd8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18.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425b3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b2.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563a1f5abb4cf7ec4afed0ad.png)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简介什么是耕地占补1)“耕地占补”是“占用耕地补偿”的简称,即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耕地占补制度的要求一一耕地占补平衡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每个建设用地项目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fe5e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0.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1a61a916bec0975f465e2e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成都地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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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票政策解读2010年6月12日,成都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规定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要求,试行建设用地的地票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11月16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凡参加成都市2011年1月1日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方可报名,取消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报名参与竞买的方式。
竞买人可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直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基于上述原因,现对成都地票政策解读如下:一、地票的概念地票是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地票产生的背景地票制度目的在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占用大量农业用地情况下的占补平衡问题,同时调动农民集体和农户、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
通过地票形式,政府可以提前引入社会资金用于土地的综合整治和城市的改造,实质上是对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制的改变。
在国内,地票制度迄今仅在重庆市、成都市两地试行。
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主营地票交易,主要为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服务。
2010年10月13日,成都市正式揭牌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
三、地票制度的意义1、实施地票制度,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释放大量建设用地指标。
2、通过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加大城市可供应土地数量,长远有助于推动土地价格下降,同时促进城市资本与农村闲散土地之间的良性互动。
3、有利于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
地票制度通过开展远距离、大范围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固化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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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8ed00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fb.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9.14•【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59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5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0〕27号)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指标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1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监督,发挥指标的市场调控作用,成立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监督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审批和交易程序;督查群众对我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反映;处理本局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立项、建设、验收和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f8a20c581b6bd97f19ea1d.png)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持证准用”制度。
为保证“持证准用”和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按出让公告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之前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按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当年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取得方式及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缴纳方式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竞得人向农交所缴纳。
三、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相关要求(一)时间要求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即出让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面积要求竞得人必须提交不少于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三)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权利人及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主体独立竞买的竞得人: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其自身或与其同属同一股东全资持股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持有其股份的股东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f6232d6b14e852458fb57b7.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e1c87233d4b14e8424680c.png)
(管理制度)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均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均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于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于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俩个之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4781d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36.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第四条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土地整理学习资料
![土地整理学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09c9228b1711cc7930b716d4.png)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学习资料一、基本概念1、土地分类(第一种分法)农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及工矿用地、未利用地;(第二种分法)一般农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
2、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权属调整的措施,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劳动率和改善环境。
当前的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的整理。
3、拆院并院与挂钩项目拆院并院和挂钩项目在定义上相差不大,都可泛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两者之间主要有三大区别:一、审批权限不同。
挂钩项目由省厅审批,拆院并院(小拆)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审批;二、指标使用范围不同。
挂钩项目所得的指标可以在不同区市县范围内使用,拆院并院所得的指标只能在本乡镇使用;三、土地性质不同:通过挂钩项目所得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拆院并院所的的土地只能保有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不能报征。
4、台账划分各类用地面积;包括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
5、集体建设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体,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6、三农三农”是农村、农民、农业的总称。
“灾后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解决了三农问题、三个集中、提高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加快民主进程。
7、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就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以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是人们改造自然的物质力量,它表示的是生产中人对自然界的关系。
8、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人们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其它社会关系。
生产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即物质资料生产四个环节中的“生产”环节中所建立起来的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它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的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全部四个环节中所发生和结成的各种经济关系。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de24a1b7360b4c2e3f64ef.png)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持证准用”制度。
为保证“持证准用”和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按出让公告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之前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按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当年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取得方式及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缴纳方式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竞得人向农交所缴纳。
三、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相关要求(一)时间要求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即出让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面积要求竞得人必须提交不少于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三)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权利人及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主体独立竞买的竞得人: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其自身或与其同属同一股东全资持股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持有其股份的股东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e95896e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5.png)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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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
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