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

解读成都土地"持证准用" 竞得人必须持"地票"2011-04-19 11:10:00来源:搜房网4月14日,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市场,经成都市政府同意,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的公告》,规定4月15日起成都将我市将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

什么是持证准用从2011 年 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解读持证准用:“先上车后扯票”从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这10区2县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必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才能签约。

(换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管有无建设指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出具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

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郊县地区,土地拍卖开发商均可拿地,价高者得。

对于使用权首次出让的土地,拍卖成功后,开发商(或个人)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换而言之,签订合同时不需要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只需要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就行了)。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为优化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高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基行动,按照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61号令)、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要求,并学习借鉴“对标城市”土地利用管理先进经验,现就推动我市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落实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革试验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种方式供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工业项目特点,积极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和标准厂房出租等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的用地需要。

市或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产业生命周期、开竣工投产时间、产出效益等因素,就准入条件、供地方式与土地使用期限等提出明确意见,纳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报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长期出让。

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经济信息产业等鼓励类工业项目,可将50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二)弹性年期出让。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将不超过30年(一般可为20年、25年、30年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三)租赁。

达到准入标准、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可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20年)内(一般可不低于5年)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承租人,并由土地承租人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

分期支付土地租金的,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公司因贷款需要将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成高国用(××××)第××××号]抵押给××××××银行。

经调查核实,宗地内系已开始修建……………项目,其中有部分建筑物及附着物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销售(部分已售出)。

抵押双方确认:
1、宗地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宗地内其他附着物均不属于本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范围;
2、在此情况下,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确认宗地总价:××万元人民币,宗地单价:××元/平方米;
3、宗地内项目中的小区公共部分(包括:小区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绿化、景观水池、休闲广场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有特殊约定例外),抵押人、抵押权人承诺,如抵押物处置时需保证即有业主的合法权利。

特此确认
抵押人:(单位公章)
抵押权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划分宗地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

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等,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三、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储备土地登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1991年3月16日<1991>国土函字第39号)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

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

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结束——。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整合条件,经批准整合的土地。

1、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上已经供应的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下已经供应的土地,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3、被整合地块是未供应的土地,地价款与土地提供单位结算,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三、土地使用者持划拨土地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办理出让的,按照土地所在位置、用途的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执行原出让金收取办法。

四、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竣工换证时,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2007年9月1日前办理了出让、划拨供地手续,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划拨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出让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涉及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2、若经批准改变了出让、划拨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出让土地用途调整的,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用途调整,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一)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办理:1、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可维持行政划拨方式,按新用途重新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2、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的,新用途不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级别、同用途市场成交价的2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新用途成交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低于新用途基准地价时,按新用途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以招标、拍卖、挂牌以外方式交易和土地权利人不变更,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3、新用途应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原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1.15
•【文号】国土资发[2004]9号
•【施行日期】2004.0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判手续。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1、申请条件(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成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督促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动工建设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139号)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已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情况清理和督促建设工作。

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和督促动工建设项目范围1、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但超过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动工建设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2、《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时间的,从签订《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之日起,超过半年时间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3、签订了《出让合同》或下发了《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已动工建设,但动工开发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的项目。

二、处置办法1、下达《促建通知书》。

清理出来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促建通知书》,督促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

2、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下达《促建通知书》后,项目在2008年5月31日前依然未动工建设,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国发〔2008〕3号文件规定,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602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签发时间:2008-11-2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一)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宗地内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现状为空地,简称"空地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现有抵押登记程序办理。

(二)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办理一并抵押登记。

(三)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地上建(构)筑物,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空地抵押"后,现状仍为"空地"的变更抵押登记
未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超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定为非闲置土地或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经处置完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二)"空地抵押"后,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的变更抵押登记
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但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但抵押标的不含新增建(构)筑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
(一)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
由抵押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等相关资料。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办理指南》的程序(简称抵押登记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二)已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经办人员踏勘现场,填写《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涉嫌闲置土地的,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完毕后,再由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

(三)同一宗地多次设立抵押权的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在抵押权人确认的土地价值范围内,可以按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多次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原则上按整宗土地办理。

因特殊情况申请土地分割抵押登记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分割意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土地分割抵押登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其他有关问题
(一)已经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分摊问题
为保障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抵押双方权利义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抵押双方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见附件二),对抵押事项作出书面承
诺,确保抵押权实现时,不影响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也可以为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由于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物权担保关系比较复杂,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规范之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开展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