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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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602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签发时间:2008-11-21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一)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宗地内无地上建(构)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现状为空地,简称"空地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现有抵押登记程序办理。
(二)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已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或房产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可办理一并抵押登记。
(三)地上建(构)筑物未办理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地上建(构)筑物,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同时,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并抵押。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空地抵押"后,现状仍为"空地"的变更抵押登记
未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超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经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认定为非闲置土地或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已经处置完毕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
(二)"空地抵押"后,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的变更抵押登记
地上新增了建(构)筑物,但经核实未办理房产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但抵押标的不含新增建(构)筑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
(一)未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
由抵押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等相关资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办理指南》的程序(简称抵押登记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
(二)已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的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经办人员踏勘现场,填写《土地利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涉嫌闲置土地的,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完毕后,再由国土资源管理登记部门受理抵押登记。
(三)同一宗地多次设立抵押权的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在抵押权人确认的土地价值范围内,可以按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多次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原则上按整宗土地办理。因特殊情况申请土地分割抵押登记的,需经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土地分割意见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土地分割抵押登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其他有关问题
(一)已经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分摊问题
为保障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抵押双方权利义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抵押双方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确认函》(见附件二),对抵押事项作出书面承
诺,确保抵押权实现时,不影响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范围问题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也可以为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经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担保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由于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物权担保关系比较复杂,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出台相关规范之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开展一般企业法人(含自然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