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分户发证年”活动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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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承担的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任务--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重点和基本原则专项治理工作应遵循《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与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为重点,用两年的时间认真查找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与审批以及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纠正和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对2008年以来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成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6〕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7日成都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局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防治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2015年,我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44起,以小型为主,无大规模、区域性地质灾害发生,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无人员因灾伤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较为明显。

目前,我市调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3438处,其中滑坡1929处、崩塌746处、泥石流223处、潜在不稳定斜坡520处、地面塌陷20处,规模以小型为主,大、中型较少。

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于西部龙门山区及东部龙泉山区的12个区(市)县和成都天府新区,主要威胁城镇居民和分散农户的隐患点有3125处,受威胁农户约1.4万户4.7万人。

(详见附件1)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降雨诱发地质灾害预测。

暴雨或持续降雨是当前我市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最主要的诱发因素。

根据市气象局预测,2016年,我市年总降水量较常年平均略偏多1成,中西部部分地方偏多2-3成。

汛期暴雨洪涝偏多偏重,主要出现时段为6月下旬、7月下旬到8月上旬、8月下旬到9月上旬,区域暴雨4-6次,并伴有1-2次区域洪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1]1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1]1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7月12日成府发[2001]1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有利于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投资环境,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现就我市证照颁发、公示、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颁发涉及生产、经营、服务的各类资质证、资格证、许可证等(以下简称证照)纳入证照公示和管理的范围。

二、实施证照管理,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证照管理的,应按《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规章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各类证照。

三、市政府各部门颁发证照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循合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办理。

四、市政府各部门颁发证照应公开透明,必须在办证地点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等。

凡不按上述要求公布办证相关内容的,视为违纪。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办证时限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办证时限一律减少一半;没有规定办证时限的,原则上立即办,当日内办完,不能在当日内办完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争创“优秀国土资源所”和“优秀国土员”活动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争创“优秀国土资源所”和“优秀国土员”活动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争创“优秀国土资源所”和“优秀国土员”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争创“优秀国土资源所”和“优秀国土员”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应对国土资源管理形势、职能和任务的变化。

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树立国土资源卫士的良好形象,更好地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

市局党组决定:结合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工作,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争创"优秀国土资源所"和"优秀国土员"活动。

这是一项抓基层、抓基础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长抓不懈,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素质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面履行职责为重点,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目的,以严格考核为手段,全面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

努力塑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清正廉洁、高效便民的基层国土资源人才队伍,为我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评选对象和范围优秀国土资源所:全市所有国土资源所。

优秀国土员:全市国土系统在编和在岗的国土所工作人员。

三、标准和条件(一)"优秀国土资源所"标准1、组织机构完善。

各类基层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完整,内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坚持民主集中和集体决策原则,从制度上保障发挥干部群众工作积极性和战斗热情。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能较出色的完成国土资源管理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2、基础建设规范。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区内设施配套,整洁卫生,秩序井然。

有专门的国土资源宣传窗口,公示了工作人员照片及分工情况,公开了土地报征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管理信息。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今年6月25日是第19个全国“土地日”,国土资源部确定了“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宣传主题。

为做好全国“土地日”宣传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紧密联系当前经济形势和省委“两个加快”重要部署,突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主线和“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紧迫任务,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精心策划,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和广泛参与的活动形式和内容,深化宣传主题,增强宣传效果,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

二、宣传重点围绕“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的宣传主题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着力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在当前保增长的新形势下的重大意义,深入阐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规范管理的深刻内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耕地红线,依法合理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大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二)结合“双保行动”,大力宣传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宣传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维护土地管理法治的重要意义,使各地扩大内需用地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精神,为理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改革。

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实施。

二、范围全市19个区(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部纳入体制改革范围,其中,锦江区等5个中心城区的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工作已于2004年4月实施。

三、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本级管理体制不变。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区(市)县党委协助管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职副职以上干部,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和事业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求所在区(市)县委、政府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审查同意,现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相关问题处理的答复意见(成国土资发〔2008〕100号)彭州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续期相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彭国土资发〔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因此,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登记机关可在该宗地的土地登记簿上填写"依法自动续期"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在土地权利证书上作注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在其土地权利证书的备注栏内作相应记载。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问题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对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应予批准,并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机关应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续期手续。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且未在土地登记机关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续期手续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法律规定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该宗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05•【字号】川国土资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5〕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2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5年1月5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承担公共事务、经厅授权或委托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处(室、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处(室、局)和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处(室、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进行形式审查、保密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处(室、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成办发[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年9月23日成办发〔2002〕1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要求,结合在青羊区、温江区和双流县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为加大工作力度,按时完成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上成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助理孙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大地任副组长(名单略),负责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区(市)县要参照市上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研究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抓好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1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1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地区婚迁中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51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分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的要求,办理我市农村地区婚迁入户需要婚迁人"原籍地的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根据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因婚迁需要办理注销农村宅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我市农村人口依法再婚满三年、初婚的农业人员需要户口迁移的,可以向当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自愿退出原籍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出具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证明(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中心城区(包括高新区)和郊区(市)县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一)中心城区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初审并签署意见;3、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4、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并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更换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5、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村民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

(二)郊区(市)县办理程序1、本人在区(市)县国土资源所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初审并签署意见;3、由村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意见;4、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退出农村宅基地证明;5、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原有宅基地管理台帐或宅基地审批资料上备注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1〕105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成都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市政府《成都市2011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我市国土资源系统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加强领导,保障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一)调整领导机构为加强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实施,调整充实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曾敏同志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志国同志任副组长,各机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珍惠同志担任。

(二)强化考核措施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监督,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每一项工作任务,做好依法行政每一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166号令,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制度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政策等进行调研论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283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1〕283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精神,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土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成都市统筹城乡试验区改革顺利进行,我系统内部将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并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就近受理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土地争议调解组织为了广泛有效地开展土地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土地争议,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土地争议调解组织建设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政策法规处、信访办、地籍处、地环处、矿管处、利用处、耕保处、建管处、执法监察处、纪检监察处等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指导督促、考核问责。

各处(室)负责人为涉及本业务范围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员,负责组织业务工作人员做好本业务范围的行政调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局机关和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从本机关、基层国土所或者从各行各业(律师、专家和学者)聘请具备调处纠纷能力的人员,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人员,充实行政调解队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2003年11月25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这一规划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编。

目前,我市已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西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贯彻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的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基期和规划目标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2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为便于与政府任期目标挂钩,增加2007年目标值。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7.01.16【实施日期】2017.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成都天府新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成都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涉及国土资源相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月16日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凡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融资)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市建设用地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管理、应用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相关从业单位在参与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施工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0年“12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0年“12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开展情况的报告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2010]63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0.12.09
【实施日期】2010.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成国土资〔2010〕635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收悉,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

现将活动组织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高度重视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及时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局分
管领导就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切实保证,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提出,所需照相、音响等给予充分保证,指派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这次组织活动,形成了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的工作格局。

并将本次活动纳入今年我局"五五"普法内容及目标考核,纳入今年依法治市工作目标任务。

二、联系实际,内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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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分户发证年”活动通告
时间:2012-05-03 |点击数:101 |
行批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办理土地权利凭证,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央、省、市关于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国土分户发证年"活动。

参照《土地登记办法》中总登记的形式,对中心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未办理分户登记发证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集中办理、全面登记,现就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的范围
xx中心城区(含xx)范围内,在
2010年1月1日以前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产权证,未取得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类拆迁安置房、单位建房(含集资建房)、房改房、商品房等建设项目用地,纳入本次申报登记范围。

原双流县移交高新区管理的华阳、中和、西航港等街办辖区暂不纳入本次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从
2012年5月1日起至
2013年4月1日止。

二、申报主体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集体、个人,向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

其中,对市级平台公司(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成都市干道建设指挥部、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由平台公司负责收集业主分户登记材料后,统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开发建设单位:
1.地籍调查:
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宗地)、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验原件)及工程竣工相关证明材料;
2.分户登记:
《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及地籍调查申请书(批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或个人自行提交;
(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集体:
1.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集体地籍调查申请、授权委托书;
2.分户登记:
《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及地籍调查申请书(批量)》,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集或个人自行提交;
(三)个人:
《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及地籍调查申请书》。

网址:
http:
四、收费标准
申报人只需缴纳每本
20.00元的证书工本费,涉及宗地的地籍调查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本次活动按照简便快捷原则,在流程上分为:
申报人提出申请→服务大厅审核受理→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四个环节。

办理时限:
对申报人提交资料齐全,已完成竣工登记或分户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未完成竣工登记或分户地籍调查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如申报件情况特殊,各分局服务大厅作为研究回复件受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报人。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xx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
百花xx2号政务大厅4楼,办公电话:
、投诉电话:;
xx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
xx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
xx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
xx国土资源分局服务大厅办公地址: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高新区管委会)A座3楼
4、5号窗口,
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办公地址:
七、其他事宜
本次活动以中心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工作主体,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展此项活动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本活动相关事宜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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