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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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成府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成府发〔2020〕5号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的《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0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

按照我市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部署要求,为实施精细化土地供应管理,优化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区产业能级和宜居品质,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和空间布局、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编制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特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下同)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其他区(市)县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向社会公布。

(二)编制依据。

按照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要求,依据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存量建设用地情况,结合疫情防控建设等公共利益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征用(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

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市政府决定更新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调整中心城区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相关依据和原因(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规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政府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二)我市作为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试点城市,2001年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准,调整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标准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政府要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激活土地二级市场。

按照市场调整出让金标准,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四)1992年制定的按国有土地和新征土地分别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已经不具备现实性,也不具备科学性和严密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

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

(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

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

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

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

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

(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成都市国有土地拍卖后需先计提的各种成本费用
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平抑房价补贴支出
中心城区应从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中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
用于补贴修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耕地保护基金
土地出让收入的5%,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
耕地保护补贴按基本农田(一类耕地)360元/亩•年、一般耕地(二类耕地)270元/亩•年,拨付耕地保护账户,用于农民养老保险。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各区(市)县应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2%
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土地收益金
中心城区按出让总收入的3%,其他区(市)县按4%计提
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当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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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
关于实施土地利用全程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58号)
合计
土地出让收入的(中心城区37% ,区(市)县46%)+耕占税50%(大面为30-36元/㎡)+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5%+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按经营性土地成交价格超过新的基准地价部分的10%(仅中心城区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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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法[2007]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8日)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心城区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征地事务中心直接承担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的征地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当地国土资源局承担。

中心城区的征地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政府指定的征地实施单位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中心城区的办法组织征地资金。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1992年1月3日成都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其他区(市)、县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县国土局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国土局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成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07〕7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成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一)属地为主。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5〕55号(2005年4月1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4月1日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一、商服用地: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

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置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庆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建设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 店)用地、各类网吧等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整合条件,经批准整合的土地。

1、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上已经供应的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下已经供应的土地,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3、被整合地块是未供应的土地,地价款与土地提供单位结算,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三、土地使用者持划拨土地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办理出让的,按照土地所在位置、用途的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执行原出让金收取办法。

四、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竣工换证时,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2007年9月1日前办理了出让、划拨供地手续,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划拨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出让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涉及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2、若经批准改变了出让、划拨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出让土地用途调整的,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用途调整,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一)受理;(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五)商谈收购合同;(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1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依法给予补偿.(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第十一条根据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二)土地权属核实.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四)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五)方案报批.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六)签订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第十二条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签订收购合同;(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第十四条开发与利用(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使之具备供应条件;(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第五章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三)市规划局审核后.则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容积率;(四)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七)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第十七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第十八条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未经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投公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第十九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第二十条市城投公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没有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规划局凭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第二十一条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置.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偿收回土地.第二十四条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合同.符合收回土地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备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若干意见(试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若干意见(试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chéngqū)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2〕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土地收购、储备实施主体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以下国有土地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范围:(一)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无主地和置换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土地;(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新征土地的储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土地,属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或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完成具体征后实施工作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

四、整宗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用途(公建配套和基础设施用地除外)的整宗国有土地实施收购,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确定:1、按土地证载用途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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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
备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中心城区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2〕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收购、储备实施主体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

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以下国有土地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无主地和置换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新征土地的储备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征收的土地,属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或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完成具体征后实施工作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

四、整宗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用途(公建配套和基础设施用地除外)的整宗国有土地实施收购,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国有土地收购补偿费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确定:
1、按土地证载用途收购。

收购补偿费(单价)可以依据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以成都市地籍事务部的宗地评估价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按基准地价确定。

被收购的土地为行政划方式取得的且收购补偿费(单价)按基准地价确定的,收购补偿费应扣除按现行政策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收购补偿费(总价)为土地证载面积
乘以收购补偿费(单价)。

2、按现行城市规划用途收购。

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按照现行城市规划用途委托成都市地籍事务部对土地进行评估。

收购补偿费(单价)为土地评估价减去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应分摊片区平均配套成本等相关费用。

土地收购补偿费(总价)为土地收购补偿费(单价)乘以土地折算净地面积(净地面积为宗地证载面积×片区平均净地率)。

土地出让金差价指土地评估价的25%减去土地使用权人按原土地用途已缴土地出让金。

3、具备房地产评估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也可以按照房产评估价格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收回土地。

(二)对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用途的整宗国有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收购。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价低于基准地价20%的,市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转让申报价进行收购。

五、零星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或整合处置方法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中心城区内与已储备土地相邻、影响片区土地使用的零星国有土地予以收购或整合处置。

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一)收购。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该零星土地实施收购,具体收购办法参见本意见第四条处理。

(二)整合处置后土地收益分成。

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零星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可以自行完成土地拆迁后,将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整合处置,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土地处置收益分成。

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分成价格(净用地)为土地处置价格扣除土地出让金用途差价、应分摊片区平均配套成本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土地出让金用途差价指处置时应缴土地出让金减去土地使用权人按原土地用途已缴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人的净用地面积为土地证载面积乘以片区平均净地率或者规划确定的净用地面积。

若整合的土地为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分成价款应扣除按现行政策应缴土地出让金。

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的土地,若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用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规定收回,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
(二)闲置国有土地,依法收回后,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
(三)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
(四)对于过去已签订转让协议的统征土地或者项目零征土地,企业已支付土地费用或者已实施征地拆迁,因政策调整,不能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国有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在对用地单位实施补偿后,代表政府予以收回,纳入储备。

具体补偿价格可根据经审计后的征地成本(或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同期银行资金利息确定。

地面有附属建筑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成本进行适当补偿。

七、保留项目用地相关问题的处理
在城市统一改造片区和新征城市建设用地所在规划片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项目,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予以保留。

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片区改造、完善或新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相应费用。

八、市政府已明确由政府所属单位、政府成立的公司或者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实施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公司、管委会在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时,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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