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之合同案例分析
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造价员考试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修订版
造价员考试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造价员考试参考 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工程合同考试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考试案例分析案例背景设定为一家建筑公司(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乙方)就某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和设计变更,双方出现了关于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争议。
本案例将重点分析以下几个核心问题:1.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合同规定,任何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可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工期。
在此案例中,乙方因遭遇罕见的恶劣天气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关键在于乙方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通知了甲方,并且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以最小化损失。
2. 费用增加的合理性:当出现设计变更时,通常意味着会增加额外的成本。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变更订单的处理流程,包括提出变更请求、评估影响、协商费用调整等步骤。
在此案例中,设计变更是由甲方提出的,因此,乙方要求增加的费用应当基于实际成本的增加,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报价的合理性。
3. 争议解决机制:面对争议,合同通常会预设一套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在本案例中,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来解决分歧。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这要求双方不仅要熟悉合同内容,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4. 预防和规避风险的措施:除了解决争议,合同还应包含风险分配和管理的条款。
例如,可以通过设置违约金、履约保证金等经济手段来确保合同的执行。
在案例中,如果乙方能够证明其已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那么在面对不可预见的风险时,它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保护双方利益的网络。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考试还是真实情境,都需要对合同的每一部分都有深入的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问题中去。
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一个商业综合体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方案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预算出现了较大偏差。
为此,建设方与承建方就工程造价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问题。
一、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个完善的合同应详细规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费用承担方式以及施工方案调整的条件和流程。
这样,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操作,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要求项目管理团队具备风险预测和管理的能力。
在本案例中,如果项目团队能够提前对市场材料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比如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或者设置价格调整条款,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成本的大幅波动。
三、沟通协调的艺术有效的沟通是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关键。
在本案例分析题中,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的及时沟通,使得双方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这种积极的沟通态度有助于增进相互理解,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
四、法律知识的运用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律知识的运用不可或缺。
案例中的补充协议签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在必要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寻求法律支持。
五、持续学习的态度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到的知识和技术不断更新。
因此,项目管理人员需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合同管理的能力。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控制,还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满意度。
因此,作为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文章写作者,我们有责任向读者传递正确的合同管理理念和方法,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挑战。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度米文库汇编之造价员土建工程合同案例分析2[1]
度米文库汇编之造价员土建工程:合同案例分析(2)[1]案例四: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口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定额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五: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 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
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甲方为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建筑企业。
双方签订了一份详尽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多项争议,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分析素材。
我们关注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这导致了双方对于额外工程量的计价基础产生了分歧。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对于工程量变更的处理流程描述不够明确,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障碍。
因此,合同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并明确变更后的计价方法和流程。
我们注意到了合同中对于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机制。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了显著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调价条款发挥了关键作用。
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双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难题。
案例分析表明,合同应当包含一个清晰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信息的获取途径、调整的计算公式以及调整的时间点等。
我们还分析了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进度受到了延误。
合同中虽然有不可抗力的条款,但对于责任划分和后续处理措施的描述不够具体。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合同中应该详细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通知程序、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们关注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
在本案中,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预期标准,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案例分析显示,合同中对于质量标准的界定应当更加精确,同时应有明确的质量验收流程和不合格处理措施。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明确的工程量计算和变更处理流程、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细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以及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这些要素的合理设计,将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
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第一篇: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环球移动课堂手机IPAD随时看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篇:无效合同案例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元,涉及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问题出现工程进展中,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实际工程成本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金额。
乙方在未与甲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停工,要求增加合同金额。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拒绝调整合同金额,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设计变更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常见但影响深远的因素。
本案例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进而影响了成本。
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和成本分摊原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中虽然有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但具体操作时,乙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市场价格证明,导致甲方无法认可其调价请求。
沟通与协调本案例中,乙方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与甲方进行有效沟通,而是选择了极端的停工方式,这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也对整个项目的进度造成了严重影响。
教训提炼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成本分摊原则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强化风险管理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和应对措施,如设立风险基金或调整价格的公式等。
加强沟通协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避免采取极端措施,损害双方利益。
结语。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及答案
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及答案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工程开始后,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延迟,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进度,要求赔偿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准确和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对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文本,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我们要查看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归属。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设计变更应由甲方负责,并且对材料供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那么乙方可以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合同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乙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那么乙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要考虑实际影响工程进度的其他因素,如不可抗力事件、第三方的干扰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对违约责任的判断。
例如,如果工程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那么双方应当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归咎于乙方。
在分析了争议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本案例中,如果乙方能够证明工程延误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那么乙方可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为了解决此类争议,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都应保持克制和专业,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以下是一份答案范本:[答案范本]问题:工程延误责任如何划分?回答:在本案例中,工程延误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十
「案例」甲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厦进⾏勘察、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付勘察设计费;⼄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测量和⼯程地质。
⽔⽂地质等勘察设计⼯作,并在××××年5⽉l⽇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件。
合同还约定了双⽅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式。
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期。
但是,不料后来⼄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件。
丙建筑公司按建设⼯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准备,如期进驻施⼯场地。
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件。
此时,丙公司已窝⼯18天。
在施⼯期间,丙公司⼜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等候甲公司请⼄单位对设计图纸进⾏修改。
丙公司由于窝⼯、停⼯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
甲公司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中⼄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期受到延误,造成丙公司的窝⼯,⽽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停⼯、窝⼯。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件拖延⼯期,造成发包⼈损失的,勘察⼈、设计⼈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单位的上述违约⾏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案例」 1992年2⽉4⽇,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项建设⼯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
合同约定:建筑⾯积7600平⽅⽶,⾼9 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包料;1993年8⽉10⽇竣⼯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交付使⽤后,如果在⼀年之内发⽣较⼤质量问题,由施⼯⽅负责修复;⼯程费的结算,开⼯前付⼯程材料费50%,主体⼯程完⼯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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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之合同案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申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申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引起措施的变更等)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A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不应支持。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变更(应以有效签证为准),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申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如届实,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八:我市A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A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乂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 B 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白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十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案例四: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合同, 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口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定额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白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届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五: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党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
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白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申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申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申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六: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X X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X X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乂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X X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X X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白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案例一: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