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药物使用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物警戒部门、药学部门、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药物警戒的工作目标是减少药物使用中的不良事件发生,确保药物使用安全。
第四条药物警戒应当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药物警戒的最新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健全警戒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人员提供预警信息和警示意见。
第六条药学部门应确保药物的质量控制,提供关于药物的合理用药、不良反应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
第七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警戒信息收集与分析第八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建立警戒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有关药物使用的信息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九条警戒信息的收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医疗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报告、文献研究和药监部门的监测数据等。
第十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对收集到的警戒信息进行分类和评估,包括药物的有害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滥用/误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应定期发布警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信、警示标签和警示通报等形式。
第三章药物警戒评估与反馈第十二条药物警戒部门应根据警戒信息的评估结果,制订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根据药物警戒部门提供的警戒信息,加强对药物的质量控制,确保药物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反馈机制,及时向相关临床科室和工作人员提供警戒信息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药物警戒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警戒信息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升。
第四章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检查,对违规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精选.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指导规范(草案)
(一)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详细联系方式、关键简历信息、主要职责权限等;
(二)上市许可申请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组织架构:应当描述与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关系;
(三)药品安全性数据来源:应当描述药品安全性信息收集的主要单位、方式和流程;
第三十九条(电子记录要求)如使用计算机系统、影像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应当确保电子记录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在必要时采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授权更改等控制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安全性。
第四节
第四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工作概况,并记录其符合要求的情况。
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
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
(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
(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ຫໍສະໝຸດ 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提交条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以下情况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药物警戒主文件: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附件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五条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六条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07•【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6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为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现予以公布,并就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有关宣贯和解读,通过加强日常检查等工作监督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五、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辟《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专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和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7日附件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程
(实用版)
目录
1.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背景和目的
2.规范的主要内容
3.规范对企业的具体要求
4.规范的实施和意义
正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项新规,旨在规范药物警戒活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物警戒是指对药品在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相关的问题进行监测、评估和控制的过程。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药物警戒体系的建设、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药物警戒的委托管理等。
其中,药物警戒体系的建设是企业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的关键,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等。
规范对企业的具体要求包括:企业应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等。
规范的实施对于药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提高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降低药品风险,提高患者对
药品的信任度。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草案)
药物戒备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拟订依照)为规范药物戒备工作展开,保证药品风险效益均衡,保障民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条例》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是药物戒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恪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严禁任何虚假、欺诈行为。
第三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展开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交流,以实现以下药物戒备的整体目标:(一)恪守国家有关药物戒备的法律法例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响/事件;(三)促使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实时向看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民众传达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民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戒备系统第四条(整体目标)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成立健全的药物戒备系统,建立系统目标和要求,经过展开质量计划、质量允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良等药物戒备系统管理活动,将系统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串到药物戒备的所有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保证明现既定的药物戒备系统目标,有关岗位的人员应该共同参加药物戒备系统的成立和保护,肩负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系统构成)药物戒备系统应该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状况相适应,应该包含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备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戒备工作展开应该与药物戒备系统目标和要求、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展开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按期及在药物戒备系统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要变化时,组织展开内审,评估药物戒备系统和药物戒备有关活动能否切合有关法律法例和本规范的要求、能否适应药物戒备工作的展开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允许申请人和上市允许拥有人应该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剖析评估,依照结论拟订并达成相应的改良举措,不停提高药物戒备管理水平,保证药物戒备系统连续有效运转。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
最新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全文及解读应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应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包括: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持有人应当于取得首个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的3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注册的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应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
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应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的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
应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医疗领域,药物的研发和使用是为了拯救生命、缓解病痛,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药物警戒,简单来说,就是对药物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科学活动。
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则是为了确保这些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为患者的用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需要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随着医药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药不断涌现,药物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不是在上市前的临床试验中就能完全确定的。
有些罕见的不良反应可能在大规模人群使用后才会显现出来。
例如,某些药物在长期使用后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肝肾功能损害,或者引发心血管系统的并发症。
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将会给患者带来极大的伤害。
因此,通过建立规范的药物警戒体系,对药物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涵盖了药物警戒体系的各个方面。
从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到药物警戒活动的流程和方法,再到文件管理和数据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需要熟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事件。
同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的高效运行。
药物警戒活动的流程和方法也是规范的重要内容。
这包括对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评价和处置。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渠道,收集来自医疗机构、患者、药品监管部门等各方的不良反应信息。
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科学的评价,判断其与药物的关联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开展进一步的研究等。
此外,还应当对药物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医疗领域,药物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
其中,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它关乎着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公共健康。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药物警戒。
简单来说,药物警戒就是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科学活动。
随着医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药物不断涌现,药物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药物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风险。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有效的药物警戒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以保障公众的健康。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它涵盖了从药物研发阶段到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
在药物研发阶段,就需要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
在临床试验中,密切观察受试者的反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
一旦药物上市,更要加强监测,因为药物在大规模人群使用中可能会出现新的不良反应。
那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负责药物警戒的团队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等方面的知识。
他们要能够准确地判断和评估药物不良反应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
比如,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告的途径、时限和内容要求。
还有风险评估和控制流程,对发现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是要有强大的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
药物警戒工作涉及大量的数据,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用药情况、不良反应症状等。
这些数据需要进行准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以发现潜在的风险信号。
四是要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合作。
这包括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以及患者的沟通。
医疗机构是发现和报告不良反应的重要渠道,药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对药物警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患者的反馈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在医疗领域,药物的研发、生产和使用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应运而生。
药物警戒,简单来说,就是对药物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科学活动。
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则是为了确保这些活动能够高效、准确、科学地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为什么药物警戒如此重要呢?首先,药物在进入市场之前,尽管经过了严格的临床试验,但由于试验样本的局限性,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未被发现的风险。
其次,药物在广泛使用后,可能会在不同人群、不同的合并用药情况下出现新的不良反应。
此外,药物的使用环境、患者的个体差异等因素也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问题。
因此,通过药物警戒,可以及时发现这些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修改药品说明书、调整用药剂量、甚至召回药品,以保障患者的安全。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涵盖了多个方面。
从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到监测和报告的流程,再到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要求建立专门的药物警戒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等。
这些人员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药物警戒工作。
监测和报告流程是药物警戒的核心环节。
这包括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
主动监测是通过设计研究方案,有计划地收集药物不良反应信息;被动监测则是依靠医疗机构、患者等主动报告的不良反应事件。
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真正的不良反应,以及严重程度如何。
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渠道向相关部门报告。
文件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药物警戒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如监测报告、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等,都需要进行妥善的保存和管理。
这些文件不仅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记录,也是后续监管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质量控制则是确保药物警戒工作质量的关键。
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药物警戒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附件2《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起草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药管法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同时明确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为适应新制度体系和药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的药物警戒制度配套法规,明确持有人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要求,规范持有人的药物警戒活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自上世纪70年代药物警戒概念提出至今,药物警戒的学术理念不断深入和发展。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品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该定义一直沿用至今。
随着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的成立,药物警戒的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国家药品管理的制度层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开展了—1—药物警戒法律制度比较等方面研究,在充分对比了欧美日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可行性。
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入了ICH管理委员会,开始逐步转化实施ICH的指导原则,其中包括6个E2系列的药物警戒指导原则。
这些指导原则对持有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要求,我国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始对标国际。
在机遇面前,亟待采取措施,引导我国制药企业朝着更快融入国际社会的方向发展,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药物警戒的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思路(一)定位和适用范围考虑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特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VP)与GMP、GSP等管理规范定位保持一致。
药物警戒草稿(整理)
药物警戒草稿(整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只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gvp条款
GVP是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
它是《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GVP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并按规定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同时,GVP还要求持有人和申办者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并鼓励他们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GVP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其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不过,GVP并未包括药物警戒其他相关方,如作为不良反应报告单位主体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非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等,也不包括监管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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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药物警戒工作开展,确保药品风险效益平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和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开展有效的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安全性信息沟通,以实现以下药物警戒的总体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药物警戒的法律法规要求;(二)预防任何可能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三)促进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传递与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
(四)保护患者健康和公众健康。
第二章药物警戒体系第四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的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体系目标和要求,通过开展质量计划、质量依从、质量控制和保证、质量改进等药物警戒体系管理活动,将体系目标和要求系统地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全部工作中。
第五条(人员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药物警戒体系目标,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体系构成)药物警戒体系应当与机构规模、工作内容、所持药品安全性情况相适应,应当包括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文件、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第七条(一致性要求)药物警戒工作开展应当与药物警戒体系目标和要求、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审开展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及在药物警戒体系或药品安全性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和药物警戒相关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是否适应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和药品风险的控制。
第九条(内审评估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内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结论制定并完成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药物警戒管理水平,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条(机构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及内部关系,并有清晰的组织机构图。
第十一条(人员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管理药物警戒工作,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持续进行培训,确保各岗位人员保持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二节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委员会组成)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多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委员会职责)药物警戒管理委员会负责商议和决策重大药品安全性事件及其他药物警戒重大事项,应当建立相关事项的处理机制并依照执行,应当建立委员会档案并记录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
第三节药物警戒部门第十四条(总体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的药物警戒部门,并合理设计部门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职责要求)药物警戒部门应当承担药物警戒工作的主要责任,履行以下主要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二)负责制定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并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活动;(三)负责建立和管理计算机系统;(四)负责进行风险管理,并制定、更新、提交、执行和评估风险管理计划;(五)负责监测药品安全性,并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上报、评价和调查;(六)负责识别、确认和评估风险信号;(七)负责选择、执行和评估风险最小化措施;(八)负责撰写和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九)负责与监管部门、患者、医护人员及公众进行安全性信息沟通;(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十一)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内审;(十二)负责对受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受托方进行管理;(十三)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十四)其他应当由药物警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受托方管理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存在委托开展全部或部分药物警戒工作的情况时,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及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双方责任、工作内容及相关事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约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委托方职责)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一)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资质审核,对其工作条件、技术水平、药物警戒管理情况进行书面评估或现场考察,确保其具备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二)应当对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价或审计,确保其持续具备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受托方职责)受托方应当承担以下的主要职责:(一)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的与受托工作有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二)应当履行与委托方依法约定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应当接受委托方的资质审核、监督、评价或审计等活动,并持续提升药物警戒工作能力。
第五节人员与职责第十九条(关键人员类型)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关键人员,关键人员为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和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药物警戒总负责人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总负责人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限,确保其可以独立执行药物警戒工作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不受其他人员干扰。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不得由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生产管理负责人兼任。
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一)资质要求:药物警戒总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药品风险管理活动、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等所需的充分的知识和技能。
(二)主要职责:1.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2.负责药品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确保风险管理活动被有效执行,以维持药品风险效益平衡;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的提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4.负责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性信息得到及时有效的沟通,并作为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人,落实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5.负责其他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是药物警戒部门具体工作及事务的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并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一)资质要求药物警戒部门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药品及药物警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和维护,组织开展药物警戒体系内审;2.负责组织和落实风险管理活动,监督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风险信号管理、风险最小化措施、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活动的开展,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3.审核药物警戒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关键的药物警戒文件,审核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4.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5.负责药物警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6.负责药物警戒部门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职人员的要求、资质和职责)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且能胜任的专职人员从事药物警戒工作。
专职人员应当满足以下的资质要求和履行以下的主要职责:(一)资质要求药物警戒部门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所需技能。
(二)主要职责负责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兼职人员要求)药物警戒相关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的兼职人员参与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责分工要求)应当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第六节培训管理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培训体系,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人员培训要求)药物警戒工作相关的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与其职责和工作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确保其持续具有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培训内容要求)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物警戒专业知识及技能、相关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部门及岗位职责等。
第二十八条(培训过程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培训结果应当以评价或考核的形式进行评估。
第四章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第一节原则第二十九条(总体目标)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的文件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与药物警戒工作相适应的各类文件,并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
第二节文件管理第三十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文件管理的合规性。
第三十一条(文件构成)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包括药物警戒主文件、风险管理计划、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部门及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操作规程、档案、其他计划和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文件内容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工作情况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文件管理流程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件规范性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文件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第三十五条(文件更新要求)药物警戒体系文件应当定期审核和修订,以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文件应当使用现行有效的版本,废止或失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节记录管理第三十六条(基本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记录的建立、填写、修改、保存、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要求)上市许可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相关的每项活动,确保记录及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