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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制定本。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1998年8月21日发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薄,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报告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会计机构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 ??? ??? 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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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刘前言根据多年的财务经验,笔者在《对财务岗位职责建立的完善性探讨》中对财务部的岗位职责的设置进行了一个比较翔实、完善地阐述。

针对十个基本岗位中的“档案管理”这个岗位,草拟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供广大财务同仁们共享。

一是明确这个岗位具体工作地思路,二是提供一个范本对这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加深印象。

本办法属于告诫性的制度(详见笔者的《教你五分写财务制度》相关内容),其主要内容均可适用于中国的大多数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公司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的内容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3、进项、销项发票、普通发票存根、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年检变更登记等资料;4、经营合同、财务管理制度;5、账务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备份磁盘;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人员移交清单及说明书。

以及上述会计档案资料的电子数据备份磁盘等。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包含对会计档案的产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销毁以及对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标准、格式、要求和规定。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整理第四条会计凭证整理要求1、会计凭证以用友财务软件的统一格式,统一尺寸为21cm x 12.70cm,左边装订线为2.50cm,右页边距为1cm。

2、外来原始凭证,粘帖必须采用统一格式的《粘帖单》;粘帖时原则:单据少时,尽量向左向下靠齐,金额巨大的原始单据左边尽量装订在装订线以内;单据多且规格不一致时,应自右向左,按照由大到小的顺序粘帖;为便于查看,超出粘帖单尺寸的单据进行正方向折叠,且必须用剪刀切割,属文件的尽量保持原貌不裁剪;重要文件原件作为另外存放(注明所对应的会计凭证号),以复印件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

3、自制原始凭证,原则上需送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的均须用统一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如:费用报销审批单、借款单、资金申请单、提货单、出库单等,销售协议除外),统一尺寸为21cm x 12.70 cm,左边装订线为2.50cm,右页边距为1cm。

4、会计凭证封面统一格式和尺寸,统一尺寸为21cm x 12.70 cm,左边装订线为2.50cm,右页边距为1cm。

用褐色120克牛皮纸装订,厚度为3cm,正面和侧面均应有年度和月度编号,会计凭证顺序起止号;要求厚度均衡一致,在左边厚度不够时采取垫纸或纸板的办法,以达到侧面整齐。

5、会计凭证打印要求,会计各岗位在制证完毕后即打印,并粘帖好附件;暂存放在集中的金属筐内并上锁,要求顺号存放;在次月10日前装订完毕;由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岗负责登记《会计凭证清册》。

6、会计凭证装订按照年度顺序编号和月度顺序编号,以确保其完整性。

7、会计凭证的归档,财务部门暂保管当年的会计凭证,保管1年后交由各公司的行政档案管理专人登记保管,并保留交接记录。

第三章会计账簿的整理第五条会计账簿的整理装订要求1、会计账簿的打印格式及级次要求总账与明细账必须同时打印,并专人审核检查总账与明细账在科目、金额上是否一致,防止总账、明细账漏打印,确保总账中的每个科目有对应的明细账。

分科目打印要求如下:(1)现金:按一级明细账打印。

(2)银行存款:按“银行存款+银行账户”二级明细账打印。

(3)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往来性科目,按“相关科目+ 往来单位(或个人)”的二级明细账打印。

(4)物资采购、库存商品:按“相关科目+ 往来单位”的二级明细账打印。

(5)长期股权投资:按“相关科目+被投资单位”二级明细账打印。

(6)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一级明细账打印;同时按固定资产模块打印资产明细账。

(7)工程物资:按“工程物资+工程项目+物资的规格型号”三级明细账打印。

(8)在建工程:按“在建工程+工程项目”二级明细账打印。

(9)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相关科目+项目”二级明细账打印。

(10)短期借款:按“短期借款+银行”二级明细账打印。

(11)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股利:按“相关科目+单位”二级明细账打印。

(12)应交税金(增值税税除外)、其他应交款:按“应交税金+税金(税费)项目”二级明细账打印。

增值税: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金项目”三级明细账打印。

(13)实收股本(或股本):按“相关科目+单位”二级明细账打印。

(14)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按“相关科目+单位”二级明细打印。

(15)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按“相关科目+业务项目”的二级明细打印。

(16)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相关科目+费用项目”的二级明细打印。

(17)其他上述未涉及的科目:按相关科目的一级明细打印。

2、规格尺寸,账页统一采用A4横向打印纸。

3、格式要求,全部采用“三栏式”格式打印,并对账页按照本账簿总顺序连续编页码(用打码机打3位数)4、打印装订要求⑴打印装订的时间要求:在次年的3月31日内打印装订完毕。

⑵装订要求: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科目分装订;如某科目涉及内容较多,可单独接科目装订。

⑶每本账必须加具帐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内容填写完整,同时在账簿启用表上附贴印花税票。

5、装订完毕后填制《会计账簿清册》,编制账簿档案编号,后归到财务部门专门管理会计档案岗位,存放1年后交由公司行政部门档案管理。

第四章会计报表的整理第六条会计报表的整理要求1、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管理要求(1)会计报表分内部和外部报表。

外部报表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内部报表为包含以上报表以及其他所有报表。

(2)管理要求:内部报表仅公司高层、财务人员阅读,一律不得对外报送;外部报表可以报送给外部工商、税务等部门。

2、会计的打印、装订要求(1) 所有会计报表均采用A4纸纵向打印,采用统一的会计报表封面。

(2)外部报表:按月打印,按年装订成一册。

(3)内部报表:按月报打印出各分公司、合并口径所有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

(4)装订要求:原则上分单位按时间序时装订;按月打印出来的会计报表和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当依次编定页码(用打码机打3位数),填写《会计报表目录》,在会计报表封面上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登记《会计报表清册》。

第五章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第七条其他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1、银行调节表采取A4纵向打印,必须有统一的封面,并附公司银行日记账和开户银行帐页。

2、进项发票、发票存根、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年检变更登记等资料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要求装订,并分单位、按照时间顺序装订。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人员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必须采用A4纸纵向在登记交接完后1日内进行装订,或装订后再进行交接。

4、会计档案资料的电子数据备份磁盘、财务等应用的附属安装软件等必须粘帖标识,在清册中注明资料名称、所属内容、版本号、档案编号、现管理人员等,备份的磁性介质要妥善保管,应贴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后装在保护封套和包装盒内。

会计电算化档案要作到“四防”,即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通用会计软件和自行开发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到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的5年之后。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九条财务部门应设置专人或兼职管理暂存在内部的会计档案。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各公司同时设置专人对整个公司的各种档案进行管理。

并建立《档案保管清册》。

由于单位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发生的单位终止、单位分立、单位合并或业务转出,必须指定相应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相应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一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各单位必须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及时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查阅日期、查阅内容、归还日期等。

第十二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销毁前必须经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六条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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