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

合集下载

票据法经典考点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银行承兑汇票时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行承兑汇票时效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我国经济领域常用的一个结算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承兑汇票时效做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票据网以银行承兑汇票时效为例,详细分析票据时效。

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

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为2年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

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两个部分:1、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在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但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四、银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时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应在丧失票据的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暂停支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也应当暂停支付。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⑤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⑥记载事项的类型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
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例题(1)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例题1:2015年判断题】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例题2:2015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填写票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B.收款人名称不得记载规范化简称C.收款人名称填写错误时由原记载人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例题3:2014年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例题4:2014年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行为有()。

A.涂改出票金额B.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C.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例题5:多选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业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开立【例题6:2015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

A.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C.基本存款账户D.临时经营的临时存款账户【例题7:2015年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P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甲公司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P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之日起B.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例题8:2017年判断题】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

一、汇票票据权利时效为多长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

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二年期间之适用。

有以下三种对象(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

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

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

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

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 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

有争议!高院典型案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法律相关】

有争议!高院典型案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法律相关】

阅读提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为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事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一般的民事普通债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应自何时开始起算,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福建高院的一则再审裁定,对该问题予以澄清。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故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即应当知道其该票据项下的权利已受到了侵害,此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

如果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付款遭拒之时起算,则意味着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无期限任意时点主张权利,此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相悖。

一、2008年2月4日,艾利德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记载收款人为仁克公司,付款行农行城南支行,出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8月2日。

该汇票背书如下:仁克公司→三迪公司→郭氏公司→兴安公司,兴安公司背书给建行晋江分行委托收款。

二、2015年2月13日,兴安公司更名为联安公司。

2015年6月17日,联安公司向农行城南支行请求付款遭拒,退票理由为“票据已超过两年期限,无法托收,请行使追索权”。

三、联安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农行城南支行支付票款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泉州联安公司诉请。

联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莆田中院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联安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诉讼,要求农行城南支行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

一审法院以泉州联安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联安公司不服,上诉至莆田中院,莆田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联安公司仍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

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论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票据追索权时效的期间
口闫 伟
( 杜呜联合房地产评估( 北京 ) 有限公 司 北京 1 0 0 0 4 4 )
摘 要: 追索权 时效期间的起 算 日 应 为提 示付款期限的最后一 日 。应尽快修改票据法对 出票人所做得较长 的时效期 间规定 , 使其 与国际通行规定
接轨 , 以促 进票据 在世 界范 围内的流通 。 关键词: 票据 追索权 时效 期间 票据追 索权时效期 间的种 类 息及费用过 多增 加, 以致给 出票人 带来 较大损失 ; 另一方 面, 票据未获 我 国票据 法对 追索权 的时效 期间规定,根据票据 的种类及义 务人 承兑或未获付款 , 背书 人、 保证人往往也有过错 , 作 为过错 的代 价, 再追 的主次而有所 区别。根据 《 票据法》 第1 7 条 的规定 , 票 据追索权 的时效 索权人仅获得追 索权 的时效期 间的一半: 3 个 月的时效期间。 应注 意的 期间有 以下几 种。 是, 该项规定 的前手 不限于直接前手 , 但 不包括出票人 。 背 书人对 其前 ( 一) 持票人对远 期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行 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手享有的权利的 时效期 间, 一般是从背书人清偿之 日或 被诉之 日起算 。 2年 , 自 远 期汇 票到期 日起算 。远期 汇票包括定 日付款 、 出票后定期付 背书人向前手 再追索 , 被追索人可能清偿可能不清偿 , 若被追索人清偿 , 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 定 日付款 的汇票 是指 出票人签发汇票 时, 则时效期间 自 清偿之 日起 算, 若被追索人拒不清偿 , 则追 索权 人可通过 记载一个 固定 日期为到期 日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 的汇票是指 出票 诉讼进行追索 , 时效 期间从起诉之 日 起 算。具体而言 , 即从诉状送 达之 人没有记载 固定的到期 日, 而是记 载在 出票 日后经过 一定期 间付款 的 日起算 。 在后种情 况下 由于被背书人 没有对后手清偿 , 未 能收回票据 , 汇票 。见票后 定期付款的汇票则 是指出票人记载见票 后一定期 间付 款 自然无法 向其前手提 示票据 以求清偿 ,但可 以向其前手通报 自己被诉 的汇票 。上述 三种 远期汇票 的追索权 的时效期 间均 为 2年, 自汇票 到 这一事实 , 以使 时效 中断, 不至 于因为无法请求清偿而使 自己的追 索权 期 日起计算 。 因时效而消灭 。 ( -) 持票人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行使追 索权的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 七) 持票人对 保证人及参加承 兑人 的权利时效 。票据法对此 没有 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即期汇票 即见票 即付的汇票 , 无所谓 到期 日, 出票 日 明确规定, 理论上应视保证人为谁保证 , 参加承 兑人 为谁参加承兑而定。 即到期 日。即期汇票有三种类 型, 第一 , 汇票 上明确记载” 见票即付” 字 二、 我国票据法 关于追索权时效 期间规定的不足和 完善建 议 样的 ; 第二 , 汇票上 未记载付款 日期的 ; 第三 , 汇 票上 记载的付款 日期 与 ( 一) 我 国票据法关 于追索权时效期 间的起算 日的规 定不能满 足票 出票 日期相 同的 。对 即期汇票出票人 的追索权的时效期 间也是 2年 , 据实践的需要 。 自汇票 出票 日 起 算。至于 即期汇 票的付款人 , 并非 票据 债务人 , 而只 是 我国 《 票据法》 第 1 7条 第 3款规 定,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索权 , 自被 票据关 系人 , 仅 负有相 对付款的责任 , 即可 以付 款, 也可 以不付款 , 因而 拒绝承兑或被拒 绝付款之 日起 6个月 内不 行使 即告消灭 。由此 可知, 不适用票据法 的时效规定 , 应适用 《 民法通则》 中的一般 时效规定 。 追索权时效 的起 算 日为” 从被 拒绝承兑或被拒绝 付款之 日” 。但在 实务 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的原 因多样 , 上述情 形仅是最常见 的原 因, 但 在 ( 三) 持票人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2年 , 自 本 票 中 , 出票 日 起算 。本票是指 由出票人 签发的 , 承诺 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 支 其他情形下 , 例如 , 付款 人、 承兑人死亡 、 逃匿 、 被宣 告破 产、 被责令终止 付确定 金额给 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 根 据本票 出票人 的身份 不同, 业务活动等 , 此 时追索权时效 的起算 日无法适用被拒绝之 日。与我国 本票可 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 票,根据本票上记载 的到期 日的方 式不 票据法相 比,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对第一次追索权 的时效期间作 同, 本票 又分为即期本票和远 期本 票 。 根据我 国《 票据法》 第7 3 条规 定, 了更为完善 的规 定, 值得我们借鉴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7 0 条 目前我 国只存 在银 行本票 , 且均为 见票 即付的本票 , 而不承认远期本 票 第 2 款规定 , 汇 票之持票人对背书 人及出票人之诉讼权 , 自 在恰 当时间 的效 力。因此 , 对 银行本票 出票人 的追索权 时效期 间为 2 年, 也是 自出 内作成拒绝证 书之 日起算 , 1 年 内不行使, 因时效而消 灭。其 中有退票 时不承担 费用记 载, 自到期 日起计算 。依 同法 7 7条, 该规 定适用于本 票 日起 算。 ( 四) 持票人 对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权时效期 间为 6个月, 自 支 票出 票 。《 日内瓦统 一汇票本票法》 第 5 2条第 l 款规定不仅包括 持票人对 票 日起 算。支票是指 由出票人签 发的 , 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 务的银行 支票 出票人 的追 索诉讼 权 , 也包括持票人对其他前手 的追索诉讼权, 所 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 有这些权利 的时效期间都 为 6个月, 从提示期 间届满 之 日 起 算。总结 持票人对前手 的追 索权的起算 日, 一般来 说, 是以作成 人 的票据。我国 《 票据 法》 第 l 7条 第 3款规定 , ” 持票人对支 票出票人 上述规定可 知, 起算, 在被 免除拒 绝证书或被退票 时不 承担费用的情况 的权 利, 自出票 日起 6个 月” 。支票 中付款人 只是票据关 系人 , 并非票 拒绝证书之 日 汇票本票 从到期 日起算 , 支 票从提示 日起算 。《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据债 务人 , 出票人才是真正债 务人, 持票人可 以向支票付款人提示票据 , 下,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62讲_票据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考点05:票据的伪造(★★★)(P380)5、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

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考点06:票据的变造(★)(P385)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2、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时效规定票据具有文义性、独立性、要式性等基本特点,行使票据权利有诸多时效要求。

持票人等票据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否则会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票据时效是很严肃的法律性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遵守。

一、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

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

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法基本知识(资料〕

票据基本知识及商业汇票主要规定主讲人吴万富第一部分票据基本知识一、票据法简介票据法从1990年正式开始起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几易其稿,最后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票据及其特征(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约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三、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及其有效条件(一)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有效条件:实质条件、形式要件1、票据行为的实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据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求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

五、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区别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同之处,但它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众多区别。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

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辨析朱颖琦*内容提要:票据权利时效的性质认定事关票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应当予以重视。

票据权利期间经过,消灭的是票据上的实体权利,因此票据权利时效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期间与除斥期间也存在目的、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是《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权利期限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关系无因性的特征相适应,独立于基础关系。

票据权利时效制度旨在保障票据作为重要金融工具安全流通的交易秩序,可由人民法院主动适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时效诉讼时效消灭时效除斥期间一、问题的提出票据权利时效究竟对应了民法上关于时间的哪一种制度,是一直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该条集中规定了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前手的不同的票据权利行使期间以及起始点,还规定票据权利在这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票据权利时效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它是诉讼时效,还是消灭时效,或者属于除斥期间?它在运用上要遵循哪一种时间制度的规则?这些法律没有明确。

实践中,对票据权利时效性质的理解和归类会直接影响到票据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司法实践中有如下案例1:2015年6月1日,出票人A公司向B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票据金额一千万元,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汇票出票日2015年6月1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日。

同日,B公司持该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向善革坊公司发放贴现款9,648,055.56元,B公司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行。

汇票背面记载“周某、石某同意为善革坊公司保证”,周某、石某在该文字内容下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保全票据权利适用法律(2篇)

保全票据权利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保全票据权利,即指在票据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保全票据权利所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的定义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基于票据而产生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权利的特征(1)无因性: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

(2)要式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票据法规定的格式和程序。

(3)独立性: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背书转让的影响。

(4)追索性: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追索程序实现。

三、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关于票据的基本法律,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该法对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转让、保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种类、设立、变更、解除等程序,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补充作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执行程序等,对票据权利的保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四、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1. 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善意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基于善意。

(3)对价原则: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2. 票据权利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时效原则: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规定。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

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追索权是指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

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但笔者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

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

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

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审慎注意,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权利。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票据时效的期间有几种以及实践中怎么处理?各种票据纠纷的管辖。

初会基础第21讲承兑、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权利时效、丧失补救

初会基础第21讲承兑、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权利时效、丧失补救

十、承兑(★★)概念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提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受理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附条件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期限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个月内提示承兑1逾期提示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给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见票日后 个6月。

丙银行对此票据进行了承兑,并注明“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账户资金足以支付票据金额,承兑生效”,但未记载承兑日期。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兑行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个月内向丙银行提示承兑1B.丙银行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C.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3 D.丙银行在票据到期后应当向持票人付款【答案】 D【解析】( )选项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个月内提示承兑;( )选1A 12项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选项 :未记载承兑日期B 3C 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选项 :承兑附34D 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故丙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总结】十一、保证(★★)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1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2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3 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相对记载事项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1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1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2前手的追索权【例题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A向B签发了一张15万元的支票, 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日,乙于4月5日背 书转让给丙。 要求: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丙应当 在何日前提示付款? (2)如果丙在4月20日提示付款,是否丧失 票据权利? (3)如果丙于2013年12月20日才提示付款, 是否丧失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对出票人的权利
(3)追索权 6个月
前手
前手
A清偿之日
D
自拒绝之日
【注意1】第④、⑤种 情况所指的追索权, 不包括对“出票人” 的追索权。
(4)再追索权 3个月
【注意2】票据权利丧失 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A'银行
付款人 承兑人
保证人E
二、追索关系的当事人
追索人:
1)收款人 偿还义务人: 1)出票人 2)承兑人 3)背书人 4)保证人 4)代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
选择百练教育,现在出发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权利的时效
追索与再追索
顾英藤 2015年8月27日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两个2年,两个6个月,一个3个 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答案解析】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丙应当在4月10日前提示 付款。 (2)由于已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 起6个月。
(3)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根据 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 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谢谢大家
祝大家学习愉快!
2)最后的被背书人
3)代为清偿债务的 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 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 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 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 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 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2年6月25日之前 B.2012年8月15日之前 C.2012年9月15日之前 D.2012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 个月。 出票日期是2013年6月5日,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就是2013 年12月5日之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