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检验备案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是指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的要求。以下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的要点:
1. 产品信息要全面准确:标签上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
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属性和品质。
2. 标签语言要正确:标签上的文字和符号必须使用正确的语言,通常是中文和英文。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确保使用正确的汉字和词语,以免产生误导或引起混淆。
3. 标签与产品一致:标签上的信息必须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包括产品重量、数量、成分、配料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4. 营养成分表要准确:对于需要提供营养成分表的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必须
准确无误,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钠等成分的含量,以满足消
费者对产品营养价值的需求。
5. 配料表要详细清晰:标签上的配料表必须详细列出产品所含的主要成分和辅助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组成和可能存在的过敏原。
6. 保质期要准确合理:标签上的保质期必须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质期的计算方法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
7. 批准文号要合法有效:对于需要批准文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批
准文号,并确保批准文号的真实合法性,以确保产品的合法上市和销售。
8. 其他信息要合规:除了上述要求外,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还可能包含其他信息,
如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公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规矩、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矩及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照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别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实材料;标注养分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实材料;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厂商名称或者厂商代号;
(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
(四)产品保质期;
(五)储存条件;
(六)净含量;
(七)配料表;
(八)营养成分表;
(九)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
(十)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国家标准编号。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种文字。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具备较好的耐用性和易识性,不得易褪色、易模糊、易碎裂等。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与食品本身保持一致,不得与食品产生混淆。
第二章标签设计与印刷
第九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采用专业设计,符合食品包装法规和卫生要求。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易读。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应当突出产品名称、厂商名称(或代号)、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产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为可追溯标签,包括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合格的印刷工艺与卫生环境,确保标签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食品级别的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
中国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定(一)食品进口的一般流程
1、国内国外收发货人备案
2、准备单证
3、装船
4、海上运输
5、制作中文标签
6、发货到上海港
7、食品中文标签预审核
8、换单
9、报检
10、报关(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11、交税
12、海关放行
13、商检
14、标签审核、整改、印标、贴标
15、商检查验,放行
16、安排送货
17、出卫生证书
(二)提供产品相关资料
1、进口食品需要提供合同、INVOICE、箱单、提单、卫生证、产的证等
2、预包装食品要求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有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4、某些产品监管条件为7的需要
(三)关于进口食品时中国商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要求:
①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
②标签所列成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GB);
③中文标签必须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⑤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⑥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标签中强调了某一内容如'获得奖章'或"法定产区”等即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⑦标签样张制作规定: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
(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
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
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2.15
•【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施行日期】200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
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9.04.22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
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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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中文标签备案: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企业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综普咨询服务承诺
1. 文件齐全的前提下,7天内完成备案
2. 确保备案程序的正规合法
3. 不用操心,轻松备案
办理流程
产品报检→制作中文标签数据文件→提交数据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在标签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领取标签备案号回执表单证资料
1. 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2. 中文标签数据文件
3. 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5.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以及进口
综普咨询,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6. 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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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检验的要求
1. 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完整无缺,无刮擦、涂改或破损情况。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图像等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标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可读,并用国家规定的文字书写。字号、字体应适中,不得过小或模糊。
3. 标签的内容和格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条形码等必备信息,同时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配料表、食品营养成分表、食品安全提示等。
4. 标签的语言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书写国际通用食品标识符号。如果标签上使用外文,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翻译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5. 标签的符合性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标签信息。
四、标签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1. 抽样检验
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括标签的抽样检验。抽样时要注重随机性和代表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方法
标签检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标签文字、图案、条形码等的可读性、清晰度、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3. 检验结果评定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中文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标签清晰醒目,通俗易懂易于持久辨认,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违背常识等。那么进口食品标签要求有哪些呢?
食品进口中文标签设计制作要求: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例如:净含量750mL,这几个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4MM,其他所有字体的高度不能小于1.8MM,背标中的.中文主标题字样不能小于英文主标题字样。
2.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如:食品精度必须标明,如:13%VOL字样;原料要注明:“葡萄汁”(原料不能只写成100%葡萄汁),需注明罐装日期(具体的年、月、日)。
3.其他需注明生产厂商、地址、进口经销商、地址及进口经销商的电话号码。
申请中文标签审核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
1.填制标签备案表格;
2.食品英文标签样张(1套)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3张),
按照现行要求,保留的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必须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国外检疫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5.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食品
质量和安全,促进进出口食品交流与合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
全法》、《出境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预包装食
品的标签进行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负有生产者和经销商共同责任。生产者应当依据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标签,经销商应当按规定要求
核查标签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
资质,对食品标签的检验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印制中文和外文标识,字迹
清晰,标记醒目,不应有涂改、脱落、虚假等情况。
第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进口前进行译文审核,确保
中文和外文标识一致,译文准确。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
号或者编码等必要信息,以确保监管和追溯食品安全。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食品的名称、配料、净含量、供应商、原产地、生产企业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在口岸进行验货,检验机构应对标签进行检验,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准确,净含量符合规定,标示符合要求。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涉及中文、外文时,应当严格审核翻译准确性;标识储藏条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标识内容符合标准要求。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的注意事项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工作指引
1.认真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并加盖公
章。(见附表)
2.提供备案标签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名称与《备案
表》的品名一致,类型为JPEG图像,大小要求<500KB。
3.对出口企业或出口公司自有品牌,需提供品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代理品牌、贴牌生产的品牌,需提供相关品牌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及授权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对于出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需提供出口生产企业的法
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需提供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进口食品标签要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423-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等标准的要求。
7.出口食品、化妆品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标签标示规定的要求。
附表: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
报送备案单位:江门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3488653
二〇一年月日
【精品】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办事流程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办事流程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办事流程
一办事流程
1.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纸质资料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一)《进口食品标签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三)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检测报告;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2.对于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3.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标签检验不合格,收货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合格食品处理时限承诺书》(附件2),明确处理时限和处理方式,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处理,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附件3)报送大连局进口食品科。经标签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按照规定使用“标
签补录系统”导出文件,由施检人员导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系统。
4. 在报检时明确贸易方式为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检疫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
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3.27
•【文号】技监局标发[1997]61号
•【施行日期】1997.03.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技监局标发〔199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口岸卫生检疫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于1995年5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
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05号),该文附件2提供的
中文标签样本(式样)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的字样。此后,依据文件规定,审核200个进口食品标签使用了两局“监制”的字样
,造成了不良影响。问题出现后,曾通知有关单位予以更正,但未行文纠正,致使问题未能解决。经研究决定,两局对进口食品标签不予监制,对(技监局发[1995]05)号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予以
删除。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停止使用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现有两局“监制”字样的标签,从199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进入国内市场、标签带有两局“监制”字样的进口食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一律停止销售(或作技术处理,去掉有关两局
监制的字样才允许流通)。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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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指南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规定,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首次进出口时,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均需对其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检验具体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版面格式检验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项目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交由食检中心进行检测。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将版面格式检验及符合性检测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材料上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备案,企业在产品再次进口时可凭深圳局食检处鉴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
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下页)
2、中文标签样张3份;
3、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
4、原产地证明或自由销售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6、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出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下页)
2、标签样张3份;
3、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