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合集下载

(2020年)(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精编

(2020年)(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精编

(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交通运输)关于关于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壹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和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且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5•【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13.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2013年12月15日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公安、消防、卫生、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规范运营服务,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章运营服务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运营秩序;(三)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四)在车站醒目位置明示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五)保障车站运营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7]163号
(三)改善城市公共交通乘车、候车条件,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人性化服务。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档次和舒适度,改善乘坐条件。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2010年不符合国Ⅱ排放标准车辆以倒计时方式全部淘汰完毕。积极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新购车辆达到国Ⅲ标准或选择使用天然气车型,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共交通体系。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快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建设。BRT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要加快轨道交通和BRT系统规划的审批和建设。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加快轨道交通的建设步伐。2010年之前轨道交通1号线要开工建设;规划BRT线路3条,建设完成市中心区BRT示范线路1条。
(六)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构建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在城区主要道路要逐步设置电子导乘预告牌。在城市公共交通转乘线路较多的停靠站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科技含量和吸引力。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公共交通系统已成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人口众多,交通压力大,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对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分析1. 公共交通网络不够完善郑州市的公共交通网络相对滞后,地铁、公交等交通设施覆盖面不广,线路不够密集,导致市民出行不便。

特别是郑州市郊区和新建区域,公共交通设施尤为匮乏。

2. 公共交通出行环境不佳由于机动车辆过多,郑州市交通拥堵严重,公共交通出行环境恶劣。

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难以按时到达目的地,导致市民出行时间长、成本高。

3. 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公交车辆老化,乘坐环境脏乱不堪,服务态度差,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

公共交通信息化程度低,缺乏实时车辆监控、线路查询等服务,影响了出行体验。

4. 公共交通与城市规划不协调郑州市的城市规划与公共交通规划不协调,导致公共交通线路偏僻、不便利,与市民出行需求不匹配。

1. 城市发展速度与公共交通建设速度不匹配由于郑州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增长速度加快,而公共交通建设速度相对缓慢,导致供求关系失衡。

2. 公共交通设施老化严重部分公交车辆老化,线路设施陈旧,信息化程度低,无法满足市民出行的需要。

4. 公共交通规划不合理目前的公共交通规划并未充分考虑到城市发展的长远需求,导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不合理、服务范围狭窄。

2. 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加大对公交车辆的更新换代力度,提高车辆质量和车内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市民出行的舒适度。

4. 加强公共交通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公共交通信息化系统的投入,实现公交车辆实时监控、线路查询、乘车指南等服务,提高市民出行的便利程度。

四、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前景展望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拥有发展潜力巨大、经济实力雄厚的优势,未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郑州公交儿童收费标准

郑州公交儿童收费标准

郑州公交儿童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郑州市的公交系统在不断完善,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方式。

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不仅承载着成年人的出行需求,也关乎着儿童乘车的问题。

因此,郑州市对于儿童的公交收费标准也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儿童的出行权益和安全。

首先,根据郑州市公交管理部门的规定,儿童是指年龄在6周岁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儿童,郑州市公交实行的是优惠收费政策。

具体来说,儿童乘坐公交车的票价为全价票价的一半,即享受50%的优惠。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是为了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更是为了方便儿童的出行,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其次,对于未满6周岁的儿童,郑州市公交实行的是免费政策。

这意味着,未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年幼的儿童,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家长和孩子选择公交出行,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从而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除了票价政策外,郑州市公交还对儿童的乘车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儿童乘车时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且儿童需要在车厢内就座。

公交车上也会配备专门的儿童安全座椅,方便家长给孩子提供安全保障。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儿童乘车的安全,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郑州市公交儿童收费标准的出台,是为了照顾儿童的出行需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通过优惠票价和乘车安全规定,不仅方便了家长带孩子出行,也提高了公交系统的服务水平。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郑州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儿童乘车政策,为城市的未来交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08年8月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2月23日公布2009年3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收费标准运营,为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交通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财政、税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2008年12月17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省会城市,是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郑州市的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研究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探索解决之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郑州市目前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但由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交通拥堵、公共交通系统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

有必要对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所在,寻找解决之道。

本文将通过对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历程、现状、对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详细研究,旨在为推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部分为全文的开篇,将引出后续内容的展开和论述。

1.2 研究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揭示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推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

具体目的包括:1.分析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现状,包括线网布局、运营情况、客流量等方面,为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提供依据;2.了解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历程,掌握其发展轨迹和规律,为未来发展方向提供经验借鉴;3.深入研究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找出改进建议和对策;4.探讨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可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为城市交通规划提供参考。

通过研究目的的达成,我们可以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3 研究意义郑州市作为中原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对于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出行条件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9年03月16日 15时46分 393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道路交通”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单行道、宽度超过十一米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道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区域,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明示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五条 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限制长途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牵引车、人力三轮车(老年人代步三轮车除外)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河南省人大批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批准《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全 法和广 东省道路 交通安 全条例 的规定 ,对 未取
横 冲直 撞 ,致 使 道 路 拥 挤 、 事故 频 发 的现 象 ,
得 相应 驾驶 资格驾 驶两 轮机 动 车 的 ,处 以 10 0 0
元罚 款 ,并 可 处 以 1 5天 以下 行 政拘 留 ;对有 相
将 重点 整 治 这 3类车 的交通 违 法 行 为 。 该 大 队
为进行 重点整 治。
委会第 6次会议批准了 《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 》 ( 以下简称 《 条例》 ,电动 自行车 )
将 实行登记 管理 ,但 出台具体 措施还 需 时 日。 会议认 为 ,电动 自行车 量大 、速度 快、事 故
佛 山 中心城 区 1 2月 1日起 “ 电 ” 禁
理 是 必要 的。
《 条例 》规定 : “ 电动 自行车、残疾人机 对 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 ”但 《 条例 》同时删去
了其 中有 关 ; 登 记 的 电动 自行 车 标 准 、登 记 隹予 程 序 等 内容 ,规 定 这 些 具体 管 理 措 施 由郑 州 市 政 府制定 。
对 章 贡 区 老 城 区道 路 狭 窄 ,一 些 电动 自行 车 、
1 2月 1 6日起统 一依 法进行 执罚 。据 介绍 ,处罚
燃 油 助 力 车 以及 摩 托 车 等 车 辆 不 按 规 定 行 驶 ,
标准 和依 据 是 : 对驾 驶 人驾 驶 电动 车 违 反规 定 ①
的 ,根 据 我 国道 路 交通 安全 法第 8 9条和 广东 省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条 例 规定 ,责 令 改 正 、 处警 告 或 5 0元 罚款 ;驾驶 人 拒绝 接 受 处罚 的 ,可 以扣 留
1 2月 1日是 佛 山 中心城 区开始 禁止 电动 自 行 车 上 路 的 首 日。 五 区 交 警 上 路 检 查 “ 电 ” 禁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园林、财政、公安、环保、工商行政、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2年9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7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服务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地铁、城市轻轨等具有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轨道交通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的统筹、协调、服务、督查工作。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摘录

附件2:《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内容摘录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实施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本条例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拒不出站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动不便者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相关规定,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票务稽查;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第三十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一)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四)充气气球、不可折叠的自行车、运货平板车;(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二)躺卧、乞讨、卖艺、收捡废弃物等;(三)踩踏座席、追逐打闹等;(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五)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等;(六)在列车车厢内进食;(七)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翟鹏、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翟鹏、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翟鹏、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军胜张启徐滢【审理法官】赵军胜张启徐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翟鹏;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当事人】翟鹏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当事人-个人】翟鹏【当事人-公司】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代理律师/律所】周志超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毋自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志超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毋自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志超毋自成【代理律所】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翟鹏【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本院观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权责关键词】证明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郑政文[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的通知(郑政文〔201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市内五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新开通公交线路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机制。

现就新开通公交线路市、区两级财政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培育期进行政策性亏损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开通公交线路的确定按照《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由市交通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每年新开公交线路并对其进行许可批准;公交总公司按照要求做好运营管理和服务;市财政对市交通委确定的新开通线路运营情况进行核算。

二、关于对新开通公交线路运营亏损补贴1.对新开通公交线路发展培育期进行亏损补贴,培育期暂定三年。

2.市财政局对新开线路的单车运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亏损补贴金额。

3.新开线路途经一个区的,由市财政与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的补贴金额。

4.新开线路经过两个区以上的,补贴金额由市财政承担50%,剩余50%部分按照运营里程由线路所经过的各区按比例分担。

三、关于新开通公交线路的场站等基础设施保障根据公交场站建设规划,新开公交线路所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线路所在区政府负责提供,市公交公司承担建设费用,建设资金贷款利息从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公交场站贷款贴息中解决。

具体由市政府成立的公交场站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各地引起争议的政策规定

各地引起争议的政策规定

各地引起争议的政策“规定”南都周刊+荆楚网消息1、不让座可罚款50元2008年7月,郑州市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拟规定:公交车上乘客如果不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50元罚款。

2、生活不规律不能租房2007年9月,北京市出台出租房屋的“五不租”规定,其中之一规定“违背生活作息规律”的不能租。

3、未获初中毕业证不予办结婚证2007年3月,福建平和县出台了一则规定:“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

4、干部不孝不能提拔2007年3月,河南省长垣县委在乡镇领导班子考察中,明确提出“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

5、收割自家玉米要先办“秸秆放倒证”2007年秋天,河北成安县为了防止农民私下焚烧玉米秸秆,规定收割玉米必须先办“秸秆放倒证”。

在“县委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并做到当天放倒,当天清运。

否则,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

6、群众办酒席不得超八桌2005年4月,江苏省宿迁市出台规定:婚丧喜庆等“人情消费”,干部经审批最多可办5桌酒宴,群众不能超过8桌,违者将按每超出一桌罚400元到1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

7、严禁用公款打麻将2004年8月,陕西安康市建设局用发放红头文件的形式通知: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8、夜间不准上厕所俗语说,管天管地,管不着拉尿放屁。

2006年11月,河北新乐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偏偏要管,弄出一个“夜间不准上厕所”规定:有胆敢擅自去厕所解手者,罚。

规定一出,学生夜间纷纷以食品袋泄急,常有破漏,弄得床上片片尿渍;不得已换作脸盆。

9、一个店只能有一个招牌2007年6月,南宁市武鸣县的城管部门规定,一个店只能有一个招牌,灯箱招牌之类的都不能挂了,店铺玻璃门上不准贴字,就算“转让店面”或“欢迎光临”之类的标语也不准贴。

无领导小组讨论题目(最新版)

无领导小组讨论题目(最新版)

案例一:公交让座《郑州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规定“乘公交不与老、弱、病、残、孕让座者罚款50元”,公交让座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不让座究竟该不该罚款,你的看法如何?请同学们选出记录员一名后进行小组自由讨论(1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一致结果,并选派一位代表陈述讨论的结果并说明理由(时间控制在3分钟)。

注意:讨论时可以进行简要的记录并选择使用房间内可以利用的设备和资源。

主持人将通知你何时开始和结束讨论。

案例二:城市拥堵支招国庆长假期间交通拥堵现象极为严重,相关部门称:高速路上乱并线以及司机不专心驾驶,边走边拍发微信、刷微博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是高速路拥堵的主要原因。

且不论堵车是何原因,随着生活水的逐步提高,城市里的车也越来越多,交通拥堵已经成为我国的心病。

假如你是某城市分管交通的领导,你会采取哪些措施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请同学们选出记录员一名后进行小组自由讨论(1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一致结果,并选派一位代表陈述讨论的结果并说明理由(时间控制在3分钟)。

注意:讨论时可以进行简要的记录并选择使用房间内可以利用的设备和资源。

主持人将通知你何时开始和结束讨论。

案例三:如何取舍湖南电视台娱乐节目做的有声有色,假如你是湖南电视台负责人,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湖南电视台的《快乐大本营》和《天天向上》两档娱乐节目只能保留一个,你作为电视台负责人应该如何取舍?请同学们选出记录员一名后进行小组自由讨论(10分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一致结果,并选派一位代表陈述讨论的结果并说明理由(时间控制在3分钟)。

注意:讨论时可以进行简要的记录并选择使用房间内可以利用的设备和资源。

主持人将通知你何时开始和结束讨论。

案例四:西天取经假如你是唐僧,去西天取经路上只能带两个人,你会选择哪两个人,并说明理由。

孙悟空:能力强,能解决重大难题,但是难以驾驭猪八戒:协调能力强,但是平时比较懒散沙僧:十分忠诚,能力一般;白龙马:爆发力强,关键时刻可以解决困难,但是平常很少与人沟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刷卡或投币;
(七)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维护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安全,对发现的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警;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财政、税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完善在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体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综合交通的主体优先发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并设立标志。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负责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完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运营资金;
(四)有合理、可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方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008年8月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2009年3月1日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23日
(九)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81223(颁布时间)
20090301(实施时间)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08年8月22日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
禁止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禁止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第十八条 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不得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相应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吊销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核发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
本条例施行前已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特许经营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换乘枢纽站,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主干道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合理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第九条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公共交通与对外交通衔接方式的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系统等。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价格、民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等额的补贴和补偿。
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街区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承受能力,科学编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标准,按照规定配建或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站务设施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
(六)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七)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带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作为调整、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有关专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成本。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核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临时变更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及时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线路进行变更。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于线路变更实施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线路运营,并及时更改原站牌。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新增车辆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并可采取企业筹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更新。
第二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审计与评价制度以及财政补贴、补偿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