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局长:朱育理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第六条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评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局系统各有关单位、部门:现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京质监政发[2004]424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规则〉第三十二项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中的“附件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则一、行政许可事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注册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四、首次申请:(一)、需要提交的材料: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表1套。

2、法律地位证明:(1)、依法设立或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需提交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副本IC卡;非独立法人的质量监督检验站(所)还须提交:a、有效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站或同意授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b、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实验室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财务帐号或帐目、独立核算的书面声明1份(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1. 何谓计量认证?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一个看似枯燥但其实挺有意思的话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说到这个,可能有朋友会问:“这是什么鬼?”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话给大家捋清楚。

1.1 计量认证的作用首先,计量认证可不是随便就来的,它其实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就像我们平常去超市买东西,商品上得有个保质期,质量得过得去。

可如果没有这个认证,谁知道你买的东西是不是合格的呢?所以,计量认证就像是个“保护神”,帮我们把关,确保我们用得放心,吃得安心。

1.2 为什么需要审查和认可再说说审查和认可。

你知道吗,这就像是学校里的期末考试,只有通过了,才能拿到证书,才算是真正的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是一样,得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获得认可。

这样一来,大家在使用这些机构的服务时,心里就有底了,不会像无头苍蝇似的乱撞。

2. 评审准则的具体内容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一点,看看评审准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这些准则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规矩,有了规矩,事情才能顺利进行。

2.1 人员资质首先,评审的第一条准则就是“人员资质”。

这就像一个球队,教练和队员得都得有本事,不然再好的战术也无法实施。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得经过培训,拿到相应的资格证,才可以上岗。

如果连基础知识都没有,那就别说检验产品了,自己都得被检验一番。

2.2 设备和环境接着就是“设备和环境”。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餐馆的厨房脏得像个狗窝,你还敢在那里吃饭吗?同样,检验机构的设备也得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能老是故障连连,影响检测结果。

而且,工作环境也得保持整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次检验都能如实反映产品的质量。

3. 如何进行有效的评审?说完了准则,咱们再来聊聊怎么进行有效的评审。

这个过程就像打怪升级,得一步一步来,才能最终通关。

3.1 评审准备首先,评审之前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就像考试前复习,谁都不想临场发挥出丑。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实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第五条(政策导向).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设备要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对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设施以及环境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正确标识。

质检机构使用对检验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验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

第九条(能力比对试验)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1.总则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2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定义3.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范文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和管理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涉及到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所有工作。

三、管理原则1.合法合规:所有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科学可靠: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循科学可靠的原则,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安全环保:使用和维护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时必须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四、管理要求1.设备购置1.1 根据业务需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购置计划。

1.2 购置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购买,并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1.3 购置前要开展市场调研,评估设备的性能和质量,选择最佳的设备供应商。

2.设备验收2.1 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满足要求。

2.2 验收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并记录验收结果和意见。

2.3 对于不合格的设备,要及时通知供应商并按照合同要求处理。

对于合格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建立设备台账。

3.设备管理3.1 制定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部门、使用情况等。

3.2 设备使用部门要定期进行设备清点和点检,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3 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4 设备报废管理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进行,记录设备的报废原因和处理方式。

3.5 设备借用、调拨和维修要有明确的程序和记录,确保设备使用的合理和可追溯。

4.设备校准4.1 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制定设备校准计划。

4.2 校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校准过程必须符合标准和程序要求。

4.3 校准记录要详细和准确,包括校准日期、结果、校准人员等。

五、文件管理1.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要有明确的程序和记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国际交流
加强各国计量认证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分享计量检测技术和经验,共同提 升全球计量水平。
计量检测技术与方法的发展趋势
智能化检测技术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物联网 等技术,实现计量检测的自动化 、智能化和远程化,提高检测效 率和准确性。
新型检测方法研究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新型检 测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以满足新 产品的检测需求和应对新的质量 安全挑战。
02
计量检测设备应具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以确保其量值溯
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计量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
03
用效果。
计量应定期进行校准, 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 作规程使用计量检测设备,避 免造成损坏或误差。
评审与审核
现场评审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 评审,核实其实际条件和能力是 否符合要求。
技术评审
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包括对其所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 进行技术评估。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对申请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 审核,确保其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和合规性。
证书与标志管理
证书颁发
01
经过评审和审核合格的申请机构将获得计量认证证书,证明其
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管理
01
02
03
设备采购与验收
根据检验检测需要,选购 性能稳定、精度可靠的设 备,并严格进行验收,确 保设备符合要求。
设备维护与保养
制定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 洁、校准,确保设备正常 运行。
设备使用与记录
规范设备使用操作,建立 设备使用记录,及时记录 设备运行状况和检测结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内容
1、检验机构应当拥有计量认证能力,完善相应的实验室资源,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具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和计量认证人员有足够的经验,有能力开展计量认证工作。

2、检验机构应具备与其所要检验产品相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指南、标准等,并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建立符合性认证检验程序;
3、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认证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计量技术手段,确定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
4、检验机构应当对认证抽样制度、抽样执行程序、抽样检验程序、统计分析手段、技术评定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论证;
5、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析、评定,确定质量水平,进行防止和改善措施;
6、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工作流程,全面说明各项检验程序、抽样程序、数据处理方式及质量报告编制等;
7、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质量报告,并组织报告审核,确保报告准确无误;
8、检验机构应当组织技术讨论,培训技术人员,完善技术档案,加强技术交流和沟通;
9、检验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确定全面的质量目标,并对质量和认证的有效性进行检验评定、全面性评价。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1987)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准则是为了确保该机构具备准确可靠的计量能力,从而保证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计量认证准则是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国际计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机构资质和设备要求1.机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申请计量认证前,应具备相应的合法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计量认证申请表等。

2.设备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仪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具备进行计量检验的条件。

二、技术能力和方法要求1.技术人员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具备相关职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产品质量检验的理论和实践。

2.检验方法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质量控制和评审要求1.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政策、质量手册等。

2.内部评审和审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和审计,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四、数据处理和记录要求1.数据处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数据处理系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记录保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质量检验相关的记录和数据,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期限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和认证认可要求1.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督检查,包括例行监督检查和特殊监督检查,以确保其计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认证认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过认证认可机构的审核和评估,获得计量认证的资格和权威性。

六、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计量法、计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其计量认证义务。

2.遵守道德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遵守计量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2015]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2015]163号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 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 性行为的;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 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一、资质认定制度
三、《产品质量法》第19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四、《认证认可条例》制度 二、86号令修改的原因 三、163号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特点 四、修改的内容



一、资质认定制度

《办法》来由:
一、《计量法》第22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二、《标准化法》第19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 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86号令修改的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申请的主体资格不明; 技术评审繁琐; 有效期短、机构负担重; 无法律责任(罚则按《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检验 机构管理条例》 各级监管方式不统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实施日期】1987.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
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 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 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 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 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 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 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

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章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

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