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 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 计量认证的申请
4.1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 计量认证的准备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1.30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
•【施行日期】1992.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
(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一总则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这种考核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为实施计量认证,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提出了通过计量认证要进行的准备及计量认证考核的标准,它也说明了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考核评审时,判断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本规范不涉及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后的监督检查问题.
2制定本规范依据的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制订本规范时还参考了ISO/IEC导则25:“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导则38:“验收“验收测试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等国内外有关的实验室认证文件.
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二计量认证步骤
4计量认证的申请
4.1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4.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书;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5计量认证的准备
被认证单位在提交申请书之后,必须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方能进行正式考核评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2)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编写导则
本导则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编写《质管理手册》的指导性文件。在认证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导则仅提出了编写《质量管理手册》的基本要求,在编写《质量管理手册》时,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前下,作适当的增删。
本导则原则上也适用于自愿申请认证的其它类型的实验室。
(一)《质量管理手册》的作用
1《质量管理手册》是说明质量检验机构的测试能力、工作范围和检验公正性的文件,它如实地反映了该机构的测试水平和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通过《质量管理手册》说明了它所从事的检验项目、应用的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拥有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功能、测量范围、测量不确定度及保持其准确度的措施、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检测环境与所从事检验工作的要求的符合程度以及所采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措施。除此以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应公开声明对所有用户提供相同质量的服务,保证公正地从事检验工作。
2《质量管理手册》为全体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他们有章可循。因此,它是一个指导检测工作的文件,是控制检测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产品检测能力的有力工具。
3由于《质量管理手册》全面地、系统地反映了质检机构的检验测试能力和管理水平,因而反映了它的工作质量。因此它是计量认证评审中判断质检机构能否完成其所申请的检验项目,能否通过计量认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写原则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件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局长:朱育理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
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
(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
(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产品计量检测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品计量检测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产品的计量检测工作。
三、管理机构
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计量检测部门负责计量检测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领导任命。计
量检测部门应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计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企业应定期对计量检测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对
不合格的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计量检测程序
1.产品计量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企业在进行产品计量检测时,应提前准
备检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产品计量检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对于产品计量检测结果有争
议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出合理解释。
3.产品计量检测报告应当详细完整,包括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报
告要有编号并保留备查。
五、检验人员管理
1.企业应对计量检测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2.计量检测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
法活动。
3.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六、外部合作
1.企业应积极与相关检测机构合作,获取更多的检测技术和信息。
2.在产品计量检测过程中,如有必要,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企业还应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对产品计量检测结果进行通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七、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验收)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
3.1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
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一、
1.1 考核目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工作,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1.2 考核依据
本规范的制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
•《计量法》及其相关实施办法;
•《计量认证办法》;
•《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实施办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
2.1 考核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各类检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可的计量检验机构、行业专业检验机构等。
2.2 考核内容
本规范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2.1 认证体系
检验机构应具备计量认证的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的认证体系,包括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规范、流程和程序等。
2.2.2 计量设备和器具
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计量设备和器具,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2.2.3 人员资质
检验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队伍,包括计量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岗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知识技能,能够熟练操作计量设备和器具,正确使用和解读检测结果。
2.2.4 检验流程和方法
检验机构应制定合理的检验流程和方法,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准备、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并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检验要求,选择适当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2.2.5 质量保证措施
检验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检验结果审查、仪器的质控、实验环境的
控制等措施,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0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质检机构和个人,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质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六条(质量体系)质检机构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员要求)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并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资质.
质检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
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0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
造成的损失。
计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规定了计量认证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 施细则》
细化了计量认证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
将计量认证作为认证认可的一种形式,明确 了其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
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标志使用
02
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可以在其产品或宣传资料上使用认证
标志,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经过权威认证。
证书有效期与复审
03
计量认证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到期需要进行复审或重新认
证。
监督与复查
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将对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 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符合项整改
对于有特殊维护要求的计量检 测设备,应制定专门的维护计 划并严格执行。
计量检测方法与操作规程要求
01
计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 求,并经过确认和批准。
02
操作规程应详细列出每一步的检测步骤和注意事项, 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3
在进行计量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 得随意更改或省略步骤。
计量检测数据与报告的要求
01 计量检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完整,并经过严格 的审核和批准。
产品质量检测规章制度细则
产品质量检测规章制度细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是保证企业竞争力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因素。为
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产品质量检测规章制度的细则,包括检测机构的认证与管理、检测设备与方法、产品标准与规范、以及检测结果的公正与透明。
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机构认证与管理制度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础。检测
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认证,并接受监督和评估。机构的认证程序和资质应当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行业标准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并配备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并保证检测人员的素质与专业能力的提升。
其次,科学先进的检测设备与方法是准确评估产品质量的保证。针对不同的产
品特性和检测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设备与方法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对于高风险和特殊行业的产品,有必要制定更为严格的检测要求和标准。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也应该及时引进和应用,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培训,保持与时俱进。
第三,建立健全的产品标准与规范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国家应当制定
符合国际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的基本要求和检测指标。同时,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产品检测规范和方法,确保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和可测量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和规范,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此外,国家和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对产品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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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章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进期内仍不能达到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5年。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