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苏工商人[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苏工商人[2006]20号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执法监督的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接受监督、实施监督和考核评价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的推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与工商行政执法业务有关的省局业务处室(含法制处,下同)接受执法监督的义务是:(一)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涉案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处提出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书面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部门收到全部证据和书面说明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汇总成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涉案部门会签后,在法定期限(省局受送达《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审判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同时由法制和涉案部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局诉讼代理人人选,经局长委托后参加诉讼或复议全过程。
(二)以省局名义作出的信访答复,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或复核机关要求书面说明或其他具体要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作出原信访答复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局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复查机关。
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承办人参加复查全过程并配合调查。
(三)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涉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案案卷(复印件,下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个案审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2005 年12 月31 日前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 引导但不强制公司规范。
变更的申请期限的起始时间以收到 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不核发批准 证书的,以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计算。 逾期申请的,申请人需报审批部门 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四、 进行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的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 师事务所。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 外交关系的,不需要提供我国使(领)馆 的认 证文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在执 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 上级机关反映。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 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 81 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苏工商外〔2006〕188 号
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关于外商投 资
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 问题
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局;各省辖市外经贸 局;外汇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 南京市各县
方投资主体除公司、企业(含合伙 和个人独资企业)外,还包括事业 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 单位。
规定;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中的外商 合资须设股东会;外商合资、外商 独资须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并须 设监事会或一至两名监事,其有关 内容要依据《公司法》通过公司章 程规定。
对2006 年1 月1 日以后登记的公司 的组织机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须 于2006 年12 月31 日前按以上规定 规范完毕。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
A.1 CA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代码版本:说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标识代码。
表示:C6编码方法: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各级(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代码均采用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表示。
详见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码为“”。
下表给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局代码。
代码名称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辽市工商局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满洲里市工商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瓦房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庄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铁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珲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工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溧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州市溧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鹰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城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胶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门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株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洋浦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思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双版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2 CA16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版本: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代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苏工商消[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工商消〔2011〕232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延伸消费维权工作触角,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引导其主动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为基本思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拓展和完善现有的全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真正把行政、行业和社会维权工作延伸到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和解在企业,为提高维权效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根据总局“四个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新机制、增强功能、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原有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基础上设定新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12315“五进”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
到2011年底,12315“五进”达标率达到80%,到2012年底,实现全省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100%达标。
在建设规范上,要做到硬件达标、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工作有序、运转高效。
三、工作原则(一)服务群众,便民维权。
12315“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以服务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方便消费者就近投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达到消费纠纷不出门的工作目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苏工商注[2012]455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45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职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依法行政和高效便民的原则,现就个体工商户等几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权限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个体工商户(一)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和省辖市的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县局、区局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参照县局、区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其下属的工商所登记;台湾农民在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局、区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辖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分)局参照县局、区局登记本辖区范围内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一)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省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工商外[2014]3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新授权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工商外〔2014〕352号)
江苏省南通、淮安、扬州、泰州、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兴、沭阳县、盱眙县、淮安市淮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通、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等三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84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等三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88号),授予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宿迁市沭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市盱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安市淮
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下同)的登记管理权。
现就以上六家被授权局行使该项职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南通、淮安、扬州、泰州、宿迁等五家工。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篇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执行流程图篇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事项编码:JS000000GS-CF-000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自收到材料起应当场作出决定或20日内核准或驳回。
办理部门:江苏省工商局外资处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宁海大厦服务电话:83308121 监督投诉电话:86636736篇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制服管理和着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20XX年工商制服换发工作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工商着装管理通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XX年6月22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范红军校核:李宝湖共印:22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工商人字[1998]第170号),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工商〔2012〕34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省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局长、党组书记佘义和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兼管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杨勇同志负责政务、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工作。
分管办公室、宣传处(研究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实业公司、江苏工商印刷厂。
副局长、党组成员杨卫东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注册工作。
分管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江斌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副局长、党组成员张振飞同志负责公平交易监督、经济监督检查、财务、审计、干部培训工作。
分管公平交易监督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经济监督检查总队、财务处、审计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省工商局机关服务中心。
副局长、党组成员孙连才同志负责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及局机关基建工作。
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信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省工商干部疗养院、省经纪人协会、省汽车交易管理协会、省市场管理协会、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聘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的通知(苏工商监〔2013〕453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工商机关作风建设和部门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聘请周和平等100位同志为江苏省工商局行风监督员。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与行风监督员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尊重行风监督员的调查权、监督权、建议权、批评权,积极支持和配合行风监督员的工作,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要在行风监督员的参与和帮助下,认真查找、整改机关作风和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和部门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风监督员名单周和平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省政协委员朱光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孙庭兆原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季俊秋省侨办副主任贲道红省档案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詹庚庆省旅游局纪检组长姜曦晖上海铁路局副局长兼南京铁路办事处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洪杰原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施学良省级机关纪工委副书记程玉松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叶勇九三学社省委副主委、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桂德祥省工商联副主席,省政协委员王腊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代表张宏性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纪检组长刘小纯江苏丝绸协会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江英省妇联机关党委副书记孙建方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副所长,全国政协委员王尤山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传喜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信科技公司董事长薛涛南京中大医院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省政协委员徐机玲新华社江苏分社新闻总监、高级记者,省政协委员王绿萍省人民医院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章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处长靳浩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主持人陈健省国资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都秀谷省教育纪工委正处级调研员张胜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孙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吴建宁南京广播电视台纪录片工作室主任、高级编辑、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勇南京圣和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委员,省政协委员魏青松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胡毓晓江苏南极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陈锡进南京市商贸局副局长邹芸南京市委宣传部纪检组副组长王文年南京市级机关工委研究室主任甘继勇南京市督察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陆栋无锡市滨湖区荣巷社区书记,省人大代表刘礼华江苏法尔胜泓升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省人大代表刘永平无锡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袁凤彪无锡市大众房地产连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政协委员薛强无锡市王兴记有限公司董事长,无锡市崇安区政协委员吴旭东民建徐州市委专职副主委,省人大代表李锁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马涛徐州市纪委常委赵乐坤徐州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夏雷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长董才平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李江蛟常州工学院副院长、民盟常州市委副主任、常州市政协常委陈祖伟常州天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徐亚红常州红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省人大代表吴国强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市人大代表叶将莺常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黄勇林中国民主建国会苏州副主委、苏州市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协委员宋青苏州绿世界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政协常委、民建苏州市委常委,省政协委员王立占苏州华东电器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省政协委员刘骥民建苏州市委对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政协委员王志明苏州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昝圣达江苏综艺集团董事长,全国人大代表殷雄南通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顾明南通市财政局纪检组长镇海洋南通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市纪委纠风室主任陆汉萍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东升连云港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颜成华连云港市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总经理,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祥光中国电信连云港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刘顺学连云港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阎伦峰连云港市优化办副主任李玉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淮安市政协副主席范青淮安市纪委副书记、市软建办主任,淮安市人大代表熊鹏淮安市百麦绿色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淮安市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孙蔚江苏淮安交通勘测设计研究院总经理,民革淮安市委副主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翔淮安市侨联主席,省政协委员陈少波淮安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徐军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省人大代表孙大明江苏省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省人大代表韦民盐城市级机关纪工委书记王爱军盐城市优化办综合处处长姜永忠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盐城市政协委员高云扬州市级机关工委书记吴义彪江苏华伦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扬州工商联副主席,省人大代表杨泽元江苏宝胜集团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林雅杰江苏扬力集团总经理,省政协委员张春元江苏金飞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陈曦扬州市纪委纠风办主任许文句容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张玉宏江苏恒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省政协委员侯军生镇江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司马东良镇江市监察局副局长郑清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正东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镇江市润州区人大代表李卫国兴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代表仲建生泰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陆海民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名誉董事长,泰州市海陵区人大代表吴宁泰州市国通机动车环保监测有限公司董事长瞿玉金泰州市纪委案管室副主任张雨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省人大代表许翠红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副政委、纪委书记,省人大代表何通宿迁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省政协委员朱克平江苏新固丰桩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宿迁市人大代表庞汝顺宿迁市纪委纠风室主任——结束——。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工商法[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法〔2009〕18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和规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称“《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以下称“《执法证》”)是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全省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应当持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财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列入装备管理。
第六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申领、管理、核发经费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各级工商机关”)财政预算。
第七条全省工商系统《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作、发放,省局订购。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人[2006]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1.20【实施日期】200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的通知(苏工商人〔2006〕20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法治江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下列单位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价:省局业务处室、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直属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县级局)。
考核评价的范围是各级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答复、行政复议或者行政不作为(以下称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称考核评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实施。
省局领导小组由省局领导及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第四条现阶段县级局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一)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含变更、责令作为、确认违法、赔偿等,下同);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二)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不因违法行政在终审中被判决败诉,或者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管理相对人撤诉或者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三)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相对人)依法向上级机关信访投诉的,不因违法行政被上级机关个案审查确认违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苏工商公[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工商公〔2009〕227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打击传销的重要批示精神,有效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势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明电〔2009〕25号)的要求部署,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决定,自2009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查办传销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势头;通过全省工商、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行动,及时发现传销案件线索、取缔传销窝点、教育遣返传销人员,最大限度地排除各种不稳定因素;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省社会、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通过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村)等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传销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全面排查摸底。
各地工商、公安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传销形势,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的传销组织、窝点、人员、传销类型、活动区域等基本情况,切实提高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工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应用,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网络、日常监管巡查,汇总一批传销活动线索和人员,及时录入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和省局“传销组织、人员数据库”,为全省、全国打击传销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奠定基础,也为公安机关甄别、严惩传销骨干分子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来源。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苏工商消[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12315平台建设情况的通报(苏工商消〔2012〕31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全省工商系统开展“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以来,各直属局进一步加强12315平台建设,增人增线,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设施,改进服务,全省12315平台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12315平台建设步伐,提高消费维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扩大红盾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真正把各级12315中心打造成为“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现将全省12315平台建设全年考察和年终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平台建设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全省有8个直属局对12315指挥中心完成或正在实施升级改造,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等局共增加8条线路、12名接线人员,8个市达到了省局规定的接线员配备最低标准;部分直属局完善了考核激励机制。
接线人员尚未达到省局要求最低标准、一次接通率不能稳定保持在80%以上的直属局,要尽快按照省局规定完成。
二、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情况经省局抽查,全省12315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由过去的56%上升到83.8%,提高了49.6%。
11个省辖市电话一次接通率达到80%以上,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宿迁5个市达到了100%。
如期实现了2011年全省工商系统“红盾消费维权示范岗”创建工作现场推进会确定的阶段性目标。
三、平台电话受理情况随着12315平台电话一次接通率的提高,消费者申(投)诉渠道更加畅通,消费者投诉更加方便、快捷。
同时,平台电话受理量也迅速上升,全省12315平台电话受理量已由去年的35.8万个上升到42.6万个,增长18.9%。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苏工商宣〔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两微一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工商宣〔2018〕165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官方号等(以下简称《两微一端》)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及省委省政府对“两微一端”相关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和新闻宣传工作水平,紧紧把握新时代政务宣传新要求,提升“两微一端”宣传效果和舆论引导能力,不断扩大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现就做好“两微一端”管理和推广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两微一端”运营管理“两微一端”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与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更是展示工商形象、扩大对外宣传的有效途径。
要积极适应新媒体发展和信息传播格局的深刻变化,大力加强对“两微一端”等自媒体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工商和市场监管宣传的新阵地,及时传递工商好声音,释放市场监管正能量。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两微一端”的运营管理。
探索开展便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周到、高效的“掌上服务”,搭建经营者、消费者与工商部门的沟通桥梁。
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统一发声,构建以省局微信公众号“红盾江苏在线”为“龙头”,各地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为“两翼”支撑的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两微一端”新媒体矩阵。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苏政发[1998]127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127号1998年12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
我省工商局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同意这一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江苏省工商局1998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这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落实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机构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仍作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所,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按经济区域设置。
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宿迁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合领导小组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宿迁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合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宿政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宿迁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合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16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同意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
为保障示范区创建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宿迁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成立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合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天琦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元慧省工商局局长副组长:曹秀明宿迁市副市长孙连才省工商局副局长成员:章其波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王德鹏市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蒋复洋市政府副秘书长闫辉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袁恒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明办主任王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徐宜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副主任孙维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徐乃生市司法局局长叶锋市财政局局长孙登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行政学院副院长王占武市农委主任高玉华市商务局局长朱磊市文广新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耿静波市工商局局长赵晓莉市质监局局长臧广荣市政管办主任姜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后宁市统计局局长陆丰泉市国税局局长王月明市地税局局长张百桥市邮政管理局局长韩锋市产发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洋河(双沟)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巫鹏程国家网络安全中心江苏分中心办公室主任、宿迁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洪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中心(市365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卞建军沭阳县委副书记、县长马伟泗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李爱华泗洪县委副书记、县长刘士武宿豫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宿城区委副书记、区长李艳省工商局网监处处长薛荣刚省工商局指导处处长高翔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管理局局长陈柯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孙涛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朱昌兵省工商局消保局局长徐XXX 省工商局经检局局长王瑞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唐元凯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湖滨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马坚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顾宇宿迁洋河旅游度假区(市洋河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示范区创建工作联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宿迁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示范区创建的日常工作,履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情况交流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等职责,耿静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宿政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8号)和《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委〔2015〕21号),设立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承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草案,制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
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2009年度企业年检须知一、本须知适用于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分局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
二、年检对象。
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上述企业均为2009年度我局年检对象。
三、年检申报期限。
年检申报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企业如因特殊情况在年检申报期限内不能如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在6月30前向年检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年检报告,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报送材料及要求:(一)年检报告书。
申报年检的上述企业应登录江苏省宿迁工商局政务网站(网址www.sqgsj. gov. cn)进行网上申报和年检报告书打印。
(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三)公司及内资法人提供报税务用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份报表须有填表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从事金融、验资、评估、企业登记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的公司,以及我局认为应提交审计报告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臵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公司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 分公司提交(一)(二)(五)项所列文件,还应提交隶属公司已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设立的分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备案通知书》。
(八)所有提交的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的,必须由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苏工商办〔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工商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工商办〔2018〕153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工商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7月4日省工商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2号)要求,结合省局实际,制定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高质量推进政务发布解读回应工作(一)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政策。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省局制定的各项重要政策。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
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公开抽查结果信息。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应公开尽公开答复全文。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
(二)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公开任务。
全面梳理历年来国务院、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公开任务,继续做好省局信息公开工作。
(三)量质并举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履行重大政策“第一发言人”、“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采访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四)及时高效回应群众关切。
切实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重点做好信息发XXX互动回应工作。
按照“谁开设、谁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重大政务舆情在积极处置的同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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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宿迁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宿工商…2010‟163号
关于2009年度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复查结果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推动诚信宿迁
建设,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市工商局和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组织开展了2009年
度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复查,经审核企业材料与实地考
核,决定对符合标准的宿迁市箭鹿制衣有限公司等126家企
业继续认定为宿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附件1),并对认定
命名后放松信用管理、使企业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宿迁市马陵
商场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撤销其宿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称号(附件2),被撤销称号企业不得再以“宿迁市重合同守
信用企业”名义对外宣传或参加招投标等活动,且两年内不
得重新申报宿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各直属局、分局和各
地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被撤销称号的20家企业作出是否保留县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决定。
附件:1.继续认定的宿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2.撤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重合同守信用复查结果通知——————————————————————————抄送:省工商局——————————————————————————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继续认定的宿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26家)
一、宿城区(44家)
宿迁市箭鹿制衣有限公司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宿迁)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棉纺织有限公司
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宿迁新三水水泥有限公司
宿迁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市三耐钢铁有限公司
宿迁市茂盛拍卖有限公司
宿迁市新天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宿迁市光明灯具装饰有限公司
宿迁普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中鼎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宿迁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宿迁上众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
宿迁市华之广告装璜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宿迁市中百家电有限公司
江苏杰盛手套有限公司
宿迁市固丰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省天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徐邦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华星(宿迁)化学有限公司
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
江苏桃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宿迁市力达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乾天酒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西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洋酿酒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世米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龙珠毛纺有限公司
宿迁市贵花缘酒厂
宿迁市辉煌电器有限公司
宿迁市龙熙钢构件厂
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二、市经济开发区(6家)
宿迁市百汇木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宿迁市富皇拍卖有限公司
江苏领航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尤佳手套有限公司
江苏流星工业园有限公司
三、泗洪县(13家)
泗洪县苏北新宇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泗洪县乾达摩托车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电冰箱销售修理有限公司泗洪县东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
江苏省烟草公司泗洪县公司
泗洪县金水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宿迁楠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泗洪县淮河米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原野面粉厂
泗洪新创源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穆墩岛米业有限公司
四、沭阳县(26家)
沭阳县青伊湖胜利木制品厂
江苏大江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福庆木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沭阳县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龙阳植物油有限公司
沭阳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沭阳县先锋服装有限公司
宿迁市伟军锅炉厂
宿迁金森酒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醉亦思酒厂
沭阳县天宇木业有限公司
江苏虞姬神酒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鲁木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维德锅炉有限公司
沭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迁绿苑食品有限公司
宿迁市天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蔷薇酒业有限公司
沭阳汽配城置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龙凤家具城
沭阳县绿苑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宿迁市林子食用菌有限公司
五、泗阳县(19家)
泗阳县亨源木业有限公司
泗阳县润农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威力磷复肥有限公司
泗阳县棉麻有限公司
泗阳县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诚臣木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东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勇仕照明有限公司
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意达铝制品有限公司
泗阳县中信木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正张饲料有限公司
泗阳县太平洋旅行社
泗阳县金圆家电有限公司
宿迁市超艺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
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
六、宿豫区(18家)
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
宿迁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树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
宿迁市景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秀强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江苏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楚霸体育器械有限公司
宿迁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钢珠轴承厂
江苏兴邦建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宿迁市强维橡塑有限公司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宇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二
撤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20户)
一、宿城区(3家)
宿迁市马陵商场有限公司
宿迁市永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桥农业信息中心
二、市经济开发区(3家)
宿迁项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芬那丝企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创新农化连锁有限公司
三、泗洪县(5家)
泗洪县双沟镇淮河酒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泗洪县金穗面粉厂
江苏省泽民禽业有限公司
泗洪县银燕复合肥厂
四、沭阳县(4家)
沭阳县苏星纸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茂安粮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曙光鞋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金生木业制品厂
五、泗阳县(2家)
江苏玫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
六、宿豫区(3家)
宿迁市超群米业有限公司
宿迁市宿豫区江鹏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宿迁市宿豫区德佳缫丝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