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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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规发[2010]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规发[2010]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规发〔2010〕7号2010年10月22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为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集体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文件执行。

有新的法律法规或重点工程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搬迁补偿(一)补偿范围。

用地或土地整理范围内搬迁具有合法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

如被搬迁房屋实地测量面积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不同,但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情况一致,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用地告知发布以后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土地整理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宿政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组织各县(区)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苏政复〔2020〕103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宿城区(含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洋河新区)为三类地区,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宿豫区(含湖滨新区)、泗阳县、泗洪县、沭阳县为四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宿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切实做好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市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四化同步、绿色跨越,聚力打造“水美城市、宜居城市、中国酒都、旅游名城、电商名城”五大名城。

统筹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现“多规合一”,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利用效率,推动“六增六强”,促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

(二)主要目标。

科学构建市、县、乡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复〔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18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宿政发〔2023〕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宿迁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江苏生态大公园、酒都电商名城、“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宿迁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2.2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3.0210万亩(含易地代保任务5.01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070.972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856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积极融入淮海经济区,共同建设陆桥东部联动带、大运河文化魅力带、黄河故道生态富民廊道。

加强毗邻地区生态共保,共建江淮湖群生态绿心,推进环洪泽湖、环骆马湖以及大运河、古黄河流域的生态治理,加快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

持续加强“江苏大粮仓”建设,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

构建合理有序的城镇体系,强化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培育市域副中心城市,优化提升县域中心城市,推进小城镇特色化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88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宿政发〔2011〕100号)悉。

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泗阳县、泗洪县、沭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宿迁市宿城区所辖埠子镇、仓集镇、陈集镇、耿车镇、宿迁经济开发区古楚社区、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龙河镇、罗圩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双庄镇、屠园乡、洋北镇、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宿迁市宿豫区所辖保安乡、蔡集镇、曹集乡、大兴镇、丁嘴镇、关庙镇、黄墩镇、井头乡、来龙镇、陆集镇、侍岭镇、顺河镇、王官集镇、晓店镇、新庄镇、仰化镇、皂河镇、宿迁市湖滨新城嶂山林场;泗阳县所辖众兴镇、爱园镇、王集镇、裴圩镇、新袁镇、李口镇、临河镇、穿城镇、张家圩镇、高渡镇、卢集镇、庄圩乡、里仁乡、三庄乡、南刘集乡、八集乡、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江苏省国营泗阳农场;泗洪县所辖青阳镇、双沟镇、上塘镇、魏营镇、临淮镇、半城镇、孙园镇、梅花镇、归仁镇、金锁镇、朱湖镇、界集镇、太平镇、龙集镇、四河乡、峰山乡、天岗湖乡、车门乡、瑶沟乡、石集乡、城头乡、陈圩乡、曹庙乡、江苏省洪泽湖农场监狱;沭阳县所辖沭城镇、陇集镇、胡集镇、钱集镇、塘沟镇、马厂镇、沂涛镇、庙头镇、韩山镇、华冲镇、桑墟镇、悦来镇、刘集镇、李恒镇、扎下镇、颜集镇、潼阳镇、龙庙镇、高墟镇、耿圩镇、汤涧镇、新河镇、贤官镇、吴集镇、湖东镇、青伊湖镇、北丁集乡、周集乡、东小店乡、张圩乡、茆圩乡、西圩乡、万匹乡、官墩乡、江苏省国营青伊湖农场共111个镇(乡、社区、农场、林场、原种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2•【字号】宿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日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4号)要求,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中央、省的一系列新要求,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总基调,结合新常态下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本稳定,严控建设用地总量,保持规划的一贯性、传承性和科学性。

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持规划的现势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全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重大战略的实施以及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的落地见效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保护为先、统筹兼顾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坚持数量、质量保护并重,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

统筹近期与远期,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重点解决规划目标期内问题。

(二)节约集约、布局优化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稳步推进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

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宿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节
第一十七条土地利用现状及结构
第一十八条
至2005年底,全市土地总面积852429.4公顷,人均0.16公顷。其中,农用地599637.6公顷,建设用地118665.4公顷,其他土地134126.4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70.3%、13.9%和15.8%。
农用地中,耕地452009.9公顷,占全部土地的53.0%。主要分布在沭阳县、泗阳县、宿城区及宿豫区的中东部和泗洪县的中西部地区;园地23183.3公顷,占全部土地的2.7%。主要分布在市区东南部、沭阳县南部和泗阳县的洪泽湖沿岸;林地18220.0公顷,占全部土地的2.1%。主要分布在骆马湖东岸和洪泽湖西岸、京杭大运河及新沂河的沿岸地区;牧草地55.7公顷,在全市各区县均有零星分布;其他农用地106168.7公顷,占全部土地的12.5%。主要分布在泗洪县东南部地区。
第一十五条社会经济概况
第一十六条
宿迁市下辖三县二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和宿城区)。2005年末,户籍人口524.5万人,在江苏13个省辖市中列第7位,其中非农业人口比重为39.6%。宿迁地处长三角经济区、陇海经济带和沿海经济带交叉辐射区,是徐州都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位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2005年地区生产总值386.95亿元,比上年增长14.5%。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5.6:45.0:29.4。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96443.2公顷,占全部土地的11.3%。其中,城镇工矿用地13710.5公顷,主要分布在主城区及沭阳、泗阳和泗洪县城;农村居民点用地82732.7公顷,广泛分布于市域;交通水利用地20757.5公顷,占全部土地的2.4%。主要分布在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及泗洪县地区。
其他土地中,水域面积131974.1公顷,占全部土地的15.5%。主要分布在市域西北部的骆马湖和东南部的洪泽湖、东北部的新沂河和淮沭河;自然保留地2152.3公顷,占全部土地的0.3%。主要分布在沭阳县的新沂河沿岸和泗洪县东南部的洪泽湖沿岸地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宿政规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4日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宿政复〔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同意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宿城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请示》(宿区政﹝2019﹞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洋北镇(运河宿迁港产业园)总体规划(2013-2030年)(局部调整)》(以下简称《规划》)。

二、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方案,规划核心区建设用地规模由原19.21平方公里调整到18.78平方公里以内。

三、原则同意古黄河沿线的用地调整;同意将临港路北侧、七里大道东侧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意在扬帆大道以东增加工业用地,并完善相关设施配套;同意《规划》提出的交通系统优化方案。

四、你区要按照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加快调整地块及周边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研究,明确地块开发强度及设施配套建设要求,提升国土空间品质,科学指导港区规划建设。

五、你区要认真组织规划实施,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规范规划实施管理,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予以执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特此批复。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4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宿政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06〕91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日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秩序,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由所有者向使用者转移以及使用者之间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字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宿豫区、宿城区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宿政办发〔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宿迁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精神,巩固我市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机制创新成果,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实施“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三大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主基调,以“市场导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主题,以“优化布局、整合空间、提升效益、节约集约”为目标,以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为平台,探索在市场机制主导下,通过实施“空间优化、五量调节(控制总量、优化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提升质量)、综合整治”三大战略,创新具有宿迁特色的科学高效利用土地模式,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促进全市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1.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优化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保障粮食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苏政复〔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21〕16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宿城区宿豫区和沭阳县部分行政区划变更的请示(宿政发〔2020〕1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宿豫区蔡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二、同意变更宿城区部分行政区划(一)同意撤销洋北镇,设立洋北街道。

以原洋北镇的行政区域为洋北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槐树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槐树街仙女路1号。

(二)同意撤销龙河镇、罗圩乡,设立新的龙河镇。

以原龙河镇、罗圩乡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龙河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朱大兴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新街路18号。

(三)同意撤销屠园乡,设立屠园镇。

以原屠园乡的行政区域为屠园镇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驻古山河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屠园街98号。

行政区划变更后,宿迁市宿城区行政区域面积941平方千米,人口89.3万人,辖8个镇、1个乡、10个街道。

其中,洋北街道行政区域面积43.85平方千米,人口3.2万人,管理1个居委会、9个村委会;龙河镇行政区域面积98.97平方千米,人口10.11万人,辖3个居委会、21个村委会;屠园镇行政区域面积62.98平方千米,人口4.2万人,辖2个居委会、7个村委会;蔡集镇行政区域面积49平方千米,人口4.45万人,辖5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

三、同意变更宿豫区部分行政区划(一)同意撤销陆集镇,设立陆集街道。

以原陆集镇的行政区域为陆集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陆集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府前路48号。

(二)同意撤销晓店镇、井头乡,设立晓店街道、井头街道。

以原晓店镇的晓店、嶂山、峰山、周庄、克先、新站、湖滨7个居委会和三巨村委会及原井头乡的陆庄、王沟、新窑、洋河滩4个居委会区域为晓店街道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驻晓店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青墩路1号;以原晓店镇的安圩、马窑、马楼、九里4个居委会和许庄村委会及原井头乡的井头居委会区域为井头街道行政区域,办事处驻井头居委会境内,办公地址为府前路1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宿政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04〕28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就区划调整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关于财政体制及企业划转问题第一条区划调整后,宿城区、宿豫区、泗阳县、泗洪县继续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各县区继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的待遇。

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向省争取宿城区整体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政策。

第二条涉调乡镇人员支出以2003年上报财政决算数结合原体制测算,合理确定财力标准划转财力,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涉调乡镇的县、区属企业,随区划一并划转到宿城区或宿豫区,因此影响的基数财力由市财政局在确定财政体制时一并调整。

第四条苏玻集团维持原管理体制。

第五条洋河集团国税、地税、各项预算外收入划入宿城区,由市局宿城区分局组织征收。

第六条因洋河集团划入宿城区后而影响泗阳县的利益部分,要维持泗阳县的既得利益,并从2004年开始,对洋河集团税收超过确定的基数部分形成的财力,由宿城区和泗阳县按5:5的比例分成;实际入库数低于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返还。

第七条其他问题,在确定财政体制时,本着尽量公平的原则一并解决。

二、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第八条县区本级历年形成的财政赤字仍由原来的县区消化,乡镇本身的赤字,由原乡镇消化。

第九条宿豫区、泗阳县因发展社会事业等用于涉调乡镇所形成的债务余额,其债务由原县区政府和涉调乡镇按比例划分后分别承担。

第十条泗阳县政府与洋河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核查认定,统一划转。

宿迁市政府关于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6〕68号

宿迁市政府关于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6〕68号

宿迁市政府关于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意见宿政发〔201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土地资源是城市发展的主动脉,科学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新常态下促进城市发展的新动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优化土地供给方式、推动城市转型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

实施总量控制、滚动管理、先清后供,房地产开发以消化存量为主,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出让。

将清理盘活存量用地数量作为新增房地产用地的前提条件,保持待开发房地产用地总规模维持在现有总量之内,并逐年控减。

原则上暂停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对未开发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依法收回。

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配合)二、划定房地产开发范围。

实施规划管控,强化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合理布局房地产业发展重点区域,拉动人口向中心城区集聚。

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重点向湖滨新区集中,宿豫区、宿城区、经开区也应划定房地产开发区域,做优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居民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

房地产开发应严格限定在划定区域内。

(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配合)三、提升市区房地产开发品质。

重点招引在国内排名前30的房地产企业,建设特色、智能社区,提供多样性产品,满足市民不同层次需求,提高市区商品房品质,促进房地产转型升级。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宿政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做好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将国务院部分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

省政府出台《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将省政府部分用地审批权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并对土地征收相关程序做出明确要求。

现就我市用地报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接用地审批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内容包括:(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并报批),但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二)建设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5公顷以上的;(三)征收非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土地征收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接用地审批的具体工作,建立用地审批系统,制定审批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做好用地审批报件受理、审查、上报市政府审批等日常工作,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社、财政、住建、司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5〕16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5〕16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61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用地现状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要求和“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增量保重点、存量促节约、流量优布局”三量并行,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用地保障差别化、指标配置市场化、项目落地分期化、投入产出规模化、用地周期弹性化、存量盘活绩效化、批后监管联动化”,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标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3.28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678.48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其中,2015年全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97万亩,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下降到1150.56亩/亿元(按2010年可比价计算)。

三、具体措施(一)强化规划管控优化空间布局市区和各县要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实行空间管制,严控城市发展规模,防止无序盲目扩大,促进集约集聚发展和土地高效利用。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积极推进多规融合,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
迁市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6.07.19
•【文号】国函[1996]58号
•【施行日期】1996.07.19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
批复
(国函[1996]5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的请示》(苏政发(1996)32号)和《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6)7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

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将淮阴市的沭阳、泗阳、泗洪3个县划归宿迁市管辖。

二、宿迁市设立宿豫县和宿城区。

宿豫县辖原县级宿迁市的顺河、耿车、皂河、埠子、大兴、来龙、蔡集、王官集8个镇和骆马湖、龙河、关庙、黄墩、陆集、罗圩、丁嘴、保安、曹集、晓店、塘湖、仰化、三棵树、侍岭、新庄、洋北、卓圩、赵埝、南蔡19个乡,县人民政府驻顺河镇黄运东路。

宿城区辖原县级宿迁市的宿城镇和井头、支口、双庄、果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宿城镇黄运路。

三、宿迁市人民政府驻宿城区宿城镇中山路。

四、调整后的淮阴市辖淮阴、涟水、金湖、洪泽、盱眙5个县和清河、清浦2个区,代管淮安市。

五、将淮阴市的灌南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设置均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增加编制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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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宿迁市宿城区和宿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7〕37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宿城区及所辖乡镇(街道、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宿政发〔2017〕46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宿豫区及所辖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宿政发〔2017〕4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宿城区及所辖幸福街道、项里街道、河滨街道、古城街道、黄河社区、古楚社区、罗圩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屠园乡、埠子镇、仓集镇、陈集镇、耿车镇、龙河镇、双庄镇、洋北镇、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等20个乡镇(街道、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宿豫区及所辖曹集乡、保安乡、顺河镇、晓店镇、蔡集
镇、王官集镇、皂河镇、仰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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