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键信息项:1、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3、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4、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禁止规定5、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6、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1 监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11 本条例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的运作合法、透明、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112 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预防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2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12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
122 信息披露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
123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3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13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
132 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能够有效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能。
133 监事会应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14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禁止规定141 严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14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交易量等手段,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143 对于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15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51 监管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调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15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等监管措施。
153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举报和监督。
16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61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改正。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全文)2007年09月08日 06:02 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0)中新网9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日公布中国证监会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全文如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监督管理目的与原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本条例的监督管理目的在于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信息披露规定1. 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公众披露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 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信息泄露、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公司治理规范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权利与义务,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运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高效的监事会,并明确监事会主席的职责与权力。
4. 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约束,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5. 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公司治理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介绍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情况。
四、股东权益保护1. 上市公司应尊重股东的平等权益,保障股东依法参与和干预公司事务的权利。
2.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表决权行使机制,保证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公正、公平和独立性。
3. 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减持计划等,并确保股东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五、监管责任与处罚机制1. 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义务。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
3. 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理,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6月12日与法制办共同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并购重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制度及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进行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合并分立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行业属性、股权结构等具体情况,自愿披露其他相关信息,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的创新活动。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会计、资产重组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依法行使知情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投资风险意识,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及时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三章财务会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财务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资产重组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其利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资产重组方案,维护各方利益平衡,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总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二、公司信息披露1. 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权结构、管理层变动等。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通过公司网站、媒体发布等。
2. 公司应定期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业务分析、风险提示等内容,通过适当的媒介向投资者公开。
3.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和流程,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性。
三、内幕信息管理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内幕交易禁止规定,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股票等行为。
2.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内幕信息登记、保密和监控机制。
3.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未公开信息的机密性,严禁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四、股东权益保护1. 公司应尊重股东的权益,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2. 公司应主动公布股东大会的召开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议题内容和相关材料,并及时履行表决权。
3.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救济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合规管理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规经营。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和流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
3. 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六、违规处理和监督责任1.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司,证监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上市、吊销上市资格等。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与法制办共同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并购重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制度及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进行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合并分立以及实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损害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行业属性、股权结构等具体情况,自愿披露其他相关信息,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开展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的创新活动。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进行自主性风险评估。
第二章上市条件和申请程序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上市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应当依法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证监会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管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履行其决策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保障股东参预公司事务的权利。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迅速获取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回答投资者,及时解答投资者疑问。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保护组织,接受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维权申请。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发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监事会,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权益保护和责任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来源、使用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计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中介机构,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七条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投资风险等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指定专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上市公司治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进行股权激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公司资产、利益的流失。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保证股东平等地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分享经营成果。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设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股东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依法处理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上市资格等。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方有权对监管机构的决定提起申诉。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变更注册资本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股东资格的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股东资格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报,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报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报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承载着各方利益的关切。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起到了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和义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监管机制。
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督和约束,能够有效防范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也具有积极意义。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监管条例的出台,强化了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规范,使公司管理者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提高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同时,条例对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推动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第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其经营活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众利益。
监管条例的制定,明确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其注重环境保护、员工权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履行。
公司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还对防范内幕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内幕交易是市场中的一大毒瘤,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监管条例的出台,使内幕交易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打击,降低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维护了市场的健康稳定。
然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条例的执行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的支持。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责分散、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以滋生。
其次,对于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的制定,需要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以适应市场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审计监管的要求与措施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审计监管的要求与措施在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角色之一,其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对审计监管提出了要求,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审计的质量和独立性,以提升上市公司的信誉和市场稳定性。
一、审计监管的要求《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审计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与准确。
其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并聘请具备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条例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审计报告,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问责。
审计监管的要求主要体现了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要求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财务报告对外公开,让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计监管的措施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和独立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审计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按照职业道德和专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和客观地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向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审计发现和意见,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条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监管部门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管理,审核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违法违规的审计行为进行处罚和问责。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运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等手段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特点予以调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及时、公开、真实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由证券监管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附件: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模板2.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指南3.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建议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证券交易所:指承担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机构,如中国证券交易所。
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近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这一举措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以及整个金融市场而言,这无疑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将更加规范和严格。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针对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的监管体系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过去,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甚至虚假披露的情况,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加大了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将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
在公司治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它能够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的行为约束,防止内部人控制和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这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是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升级和扩张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些行为的监管要求和审批程序,加强了对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上市公司成为推动商贸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上市公司管理中的不合规行为和金融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加强对商贸公司的监管。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议题,从法规背景、监督措施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一、法规背景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商贸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自2005年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法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条例,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内幕交易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商贸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
二、监督措施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要求之一。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定量地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测信息披露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规行为,确保市场透明和投资者利益保护。
2.内幕交易管理内幕交易是市场中较为常见的非法行为之一。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范围和处罚标准,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控和调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3.独立性审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减少对经营决策的干扰和操控。
监管机构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进行审查,确保他们能够独立行使职责,维护商贸企业的利益。
三、发展趋势1.资本市场改革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也在不断加强。
未来,可以预见的是,监管框架将进一步优化,监管手段将更加科技化,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2.跨境监管合作随着我国商贸企业的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跨境监管合作已成为一种趋势。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会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进行合作,共同推进资本市场的开放和监管标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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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章关联交易和重大担保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实际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证券市场的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成立自律组织,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九条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提出相关权利主张。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具体规定,规范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系统。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按照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董事或者监事的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出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遵守国务院有关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控制公司风险,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向被激励人员发行股份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用本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证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进行奖励(以下称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上市公司不得对其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实施市场禁入;(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违反前条和前两款规定实行股权激励,或者受激励人员采用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得股权激励的,受激励人员由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该股权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及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者越权干预上市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通过其所属企业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第四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上市公司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实施备案管理,对于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董事候选人,中国证监会有权提出异议;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董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授权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