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选煤厂瓦斯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选煤厂的瓦斯管理工作。
第三条瓦斯管理应遵循科学、综合、系统、常态和动态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瓦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和防治能力。
第二章瓦斯监测与监控第五条所有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系统,对煤矿的瓦斯含量、流量和温度等进行在线监测。
监测系统应具备自动报警、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等功能。
第六条每个选煤厂应设置瓦斯监测井,并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局。
瓦斯监测井应及时采集瓦斯样品,并进行分析,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监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监测和监控能力。
瓦斯监测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瓦斯抽放与防治第八条选煤厂应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含量。
抽放系统应具备自动控制、可视化管理和在线监测等功能。
第九条选煤厂应进行瓦斯抽放的规划和设计,合理选择抽放设备和布置方式。
抽放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瓦斯抽放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选煤厂应加强瓦斯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瓦斯防治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章突出瓦斯防治第十二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明确瓦斯防治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瓦斯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和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治理对象包括高瓦斯矿井、煤层赋存特殊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
第十四条选煤厂应制定瓦斯防治计划,明确防治目标、措施和责任。
瓦斯防治计划应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五章突发状况与应急预案第十五条选煤厂应建立和完善瓦斯突发状况的报警和应急预案,确保突发状况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
云厦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厂属各单位:根据霍煤电加工发【2014】199号文件关于下发《霍州煤电集团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选煤厂瓦斯防治监督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确保选煤厂安全生产,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安全为天,瓦斯第一”的指导思想,针对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成立瓦斯管理领导组,以加强对全厂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领导。
1、组长由厂长担任。
2、副组长由副厂长、总工担任。
3、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生产、机电、安全、调度、供应等部门组成。
4、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洗煤生产科,负责瓦斯、煤尘监测系统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二、领导组职责1、领导组作为全厂瓦斯监测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厂瓦斯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搞好职责范围内瓦斯、煤尘监测的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霍煤电加工发【2014】199号文件及《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4、调度室、机电科负责为瓦斯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瓦斯监测设备等)。
5、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的有关规定。
认真总结通风瓦斯监测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积极组织在全厂推广。
三、管理办法1 生产科1.1 生产科牵头负责全厂通风瓦斯、煤尘监测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煤尘监测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监测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审核;负责通风瓦斯、煤尘监测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申购和出库工作,建立相关台账。
1.2 与调度、机电科配合搞好系统的故障断电测试、模拟瓦斯超限断电测试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
1.3 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1.4 必须对带班长以上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管理,确保供气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使用瓦斯的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瓦斯使用方应当定期进行瓦斯设备安全检查,遵守使用规范,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加强瓦斯供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损坏瓦斯设施。
第二章瓦斯使用管理第六条瓦斯使用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瓦斯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瓦斯管道。
第七条使用方应当定期对炉具、热水器等瓦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瓦斯使用方应当注意以下事项:线路不得乱拉乱接;不得堆放易燃物;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高温炉具附近不得堆放有易燃物品。
第九条长期不使用的瓦斯设备应当切断气源,并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防护和保养。
第十条瓦斯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在使用瓦斯设备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物业或相关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瓦斯使用方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瓦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员工熟知瓦斯使用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瓦斯供应管理第十三条瓦斯供应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瓦斯分类分级供应,并向用户提供优质、可靠、稳定的瓦斯供应服务。
第十四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加强对瓦斯供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气的稳定。
第十五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定期对瓦斯管道进行检查,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置的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瓦斯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供气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瓦斯供应方应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对用户反馈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处理。
瓦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瓦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瓦斯作业,确保作业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瓦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瓦斯作业的工作场所和人员,包括地下煤矿开采、煤层气开采、煤气工程等。
三、责任分工
1. 矿长负责瓦斯作业的总体安全管理和监督;
2. 瓦斯管理员负责瓦斯检测、抽放等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矿工和工程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按照要求进行作业。
四、安全设备
1. 瓦斯检测仪、瓦斯抽放设备等安全设备必须定期检测和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2. 矿工必须佩戴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作业操作
1. 严格按照瓦斯作业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作业;
2. 发现瓦斯泄漏或积聚过量时,立即停止作业,通知瓦斯管理员处理。
六、应急措施
1. 制定瓦斯泄漏、爆炸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 配备消防器材、急救药品等应急设备。
七、安全教育
1. 对新员工进行瓦斯作业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作业规程;
2. 定期组织瓦斯作业安全知识培训,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
1. 定期组织瓦斯作业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九、制度执行
1. 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有违规操作;
2. 行为不端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为瓦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瓦斯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体矿工和工程人员共同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
瓦斯管理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区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
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m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瓦斯治理规定
瓦斯治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矿瓦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情况,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
主要有以下地点:1、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中的风流。
2、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的风流。
4、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
5、密闭、烧焊作业地点以及顶板冒落区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栅栏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
8、高瓦斯区域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架档等。
9、峒室(变电所、泵房、水仓、绞车房等)。
10、井下溜煤眼、煤仓及上(下)口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
二、检查周期和次数1、正常区域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2次,且每班、每遍检查时间间隔都不得小于3小时。
2、北三瓦斯异常区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3次,且每班、每遍检查时间间隔都不得小于2小时。
3、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中每班瓦斯检查1次,且每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
4、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5、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低瓦斯区域每班瓦斯检查至少2次,瓦斯异常区域每班瓦斯检查3次。
6、密闭前及闭内气体检查至少每周一次。
7、烧焊作业地点在烧焊前及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
8、井下临时停风区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
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9、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至少每班检查一次。
10、瓦斯异常区域回风流隅角、架档等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11、井下溜煤眼、煤仓及上(下)口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至少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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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突出矿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 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 层的矿井。 3、依照相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 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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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3.2瓦斯管理
第九条 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 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 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 度。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 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 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 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 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 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瓦斯管理规定
山西焦煤通风部 王海波
1
提纲
1、矿井瓦斯
1.1 矿井瓦斯概念 1.2 矿井瓦斯成因与赋存
2、矿井瓦斯管理基本要求
2.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2.2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建立要求 2.3 矿井瓦斯治理方法 2.4 矿井瓦斯管理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2023年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引言:针对近年来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的安全管理,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管理,确保矿井瓦斯安全,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瓦斯,是指煤矿煤层中释放出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煤矿瓦斯管理应遵循“预测、发现、控制、消除”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加强对矿井瓦斯的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瓦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矿井瓦斯安全。
第二章瓦斯的预测和监测第五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历史,合理预测矿井瓦斯的产生和分布情况。
第六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给予矿工科学的培训,使其能够准确判断矿井瓦斯的存在和危险程度。
第七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设立监测系统,对矿井瓦斯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第三章瓦斯的控制和消除第八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的瓦斯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矿井瓦斯进行控制。
第九条矿井瓦斯超标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排空瓦斯。
第十条采取措施消除了矿井瓦斯,煤矿生产可以继续进行,但瓦斯浓度依然要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瓦斯防护设备与装备第十一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在矿井设立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十二条煤矿瓦斯防护设备和装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工人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个人安全。
第五章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煤矿瓦斯管理部门应制定瓦斯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应对矿井瓦斯事故的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瓦斯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抢险。
第十六条煤矿瓦斯事故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矿井瓦斯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整治规定
瓦斯整治规定瓦斯整治规定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避开瓦斯事故的发生,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瓦斯检测(一)对于全部的矿井、巷道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全面的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才能进行生产。
(二)瓦斯检测应当使用牢靠的检测仪器,检测精度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的培训,把握瓦斯检测的技术和方法。
(三)瓦斯检测应当依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立刻实行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第二条瓦斯抽排(一)对于瓦斯超标的地点,应尽快进行抽排处理,以降低瓦斯浓度。
抽排的方法应当依据井下实在情况进行选择,要保证抽排效果,并确保安全。
(二)抽排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抽排设备应当配置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适时报警,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瓦斯注采(一)对于瓦斯含量较高的煤层,应当实行瓦斯注采措施,以降低瓦斯浓度,防止瓦斯积聚。
(二)瓦斯注采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的牢靠性。
(三)瓦斯注采量应当达到设计标准,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瓦斯防备(一)加强瓦斯防备学问的宣扬教育,使井下人员把握瓦斯的危害和防备学问,加强瓦斯安全意识。
(二)对于高瓦斯煤层,应实行相应的采煤工艺措施,削减瓦斯产生。
采煤面应配置瓦斯浓度快速检测仪器,适时把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做出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瓦斯排放到安全范围。
通风系统应配置牢靠的监测装置,适时发觉故障,并做出处理。
第五条瓦斯事故应急(一)订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安全救援,掌控瓦斯事故进展。
应急预案应当经过演练和检验,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现场察看,对于显现异常情况,应立刻报告,并实行相应的措施。
(三)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适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第六条瓦斯检查(一)矿井和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发觉瓦斯安全问题,应立刻实行措施,除去隐患。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地下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制度1.修订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在2024年,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瓦斯防治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瓦斯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将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进行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瓦斯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措施1.加强瓦斯企业管理:政府将加强对瓦斯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
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一、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保障生产安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洗煤瓦斯的生产和使用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保护环境:严格控制洗煤瓦斯的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破坏。
3.保障员工健康:通过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提高生产效率:通过规范管理和科学化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洗煤瓦斯厂管理制度的内容1.生产管理(1)生产计划:洗煤瓦斯厂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不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2)生产检查:对洗煤瓦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控制洗煤瓦斯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2.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2)安全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环境管理(1)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提倡绿色生产理念。
(2)节能减排: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洗煤瓦斯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废气排放。
(3)环境监测:定期进行废气和废水等环境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质量管理(1)产品质量监控: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故障处理: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及时进行处理,避免因故障导致的质量问题。
(3)质量检验:对洗煤瓦斯产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人力资源管理(1)人才培养: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员工激励: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1. 引言为确保企业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订立本《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本企业从事煤矿、煤化工等相关生产和开采工作的部门、岗位和员工。
全部员工必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2. 定义•瓦斯:指煤矿、煤化工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
•瓦斯抽放:指将瓦斯从煤矿、煤化工等相关工作场合安全、高效地抽放排出的工作行为。
3. 瓦斯抽放管理标准3.1 瓦斯抽放设备与设施1.全部瓦斯抽放设备和设施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
2.抽放设备和设施必需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保持清楚可见。
3.瓦斯抽放设备和设施的操作必需由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的员工进行。
3.2 瓦斯抽放工作流程1.瓦斯抽放工作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进行。
2.针对不同的工作区域,订立相应的瓦斯抽放方案并进行实施。
3.在瓦斯抽放过程中,必需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并依据浓度变动做出相应调整和处理。
4.瓦斯抽放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如瓦斯浓度超标),必需立刻停止抽放工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3 瓦斯抽放安全防护1.瓦斯抽放作业区必需配备适当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全部从事瓦斯抽放工作的员工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含防毒面具、防滑鞋等。
3.瓦斯抽放作业区必需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3.4 瓦斯抽放记录和报告1.全部瓦斯抽放记录必需如实填写,包含抽放时间、地方、抽放量、监测数据等内容。
2.瓦斯抽放记录必需进行分类存档,保存至少三年。
3.瓦斯抽放记录必需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并定时提交报告。
4. 考核标准4.1 抽放任务完成情况依据瓦斯抽放任务书对各部门、岗位和员工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抽放装置的运行状态和效果•抽放效率和抽放量的达标情况•抽放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4.2 安全生产情况依据瓦斯抽放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各部门、岗位和员工进行考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作业区的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和效果•个人防护装备的佩戴情况及使用效果•环境标识的完整性和清楚度4.3 瓦斯抽放记录和报告对部门、岗位和员工的瓦斯抽放记录和报告进行考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报和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存档管理的规范性5. 惩罚与嘉奖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惩罚制度进行处理,并可能对涉及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追责;任何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造成重点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____】____号《____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____》,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
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
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
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细化洗煤厂瓦斯管理,确保洗煤厂安全生产,结合洗煤厂瓦斯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管理机构各洗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科室,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管理人才和装备。
对洗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瓦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洗煤厂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矿管洗煤厂)。
二、通风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一皮带受料等地点,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二)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三)瓦斯可能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部通风机要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通风机。
(四)煤仓上部侧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不安设抽出式局部通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三、瓦斯管理(一)洗煤厂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局部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二)瓦斯巡回检查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以及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装备,定期巡查分管区域内瓦斯浓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原煤仓、精煤仓、缓冲仓、以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地面煤仓、放煤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以及机电设备周围等地点,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由矿、厂总工程师确定,但每班不少于三次。
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处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
(四)矿、厂总工程师每月必须审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地点设置和巡回检查计划,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由厂瓦斯管理科室分管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和矿、厂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场实际每月制定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设置计划,区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经瓦斯管理科室负责人和矿、厂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必须上墙。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瓦斯等级的管理,包括瓦斯抽放、监测、防治等各个环节。
三、瓦斯等级分类1. 一级瓦斯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需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
2. 二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8%至10%之间,需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进行及时抽放。
3. 三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6%至8%之间,需加强对瓦斯气体的监测和防治,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井安全。
四、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全天候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2.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岗,负责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工作。
3. 每当发现瓦斯等级超过规定范围,应立即向矿井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瓦斯等级的控制措施1. 对于一级瓦斯,应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并增加通风量,确保矿井内部空气流通。
2. 对于二级瓦斯,应及时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并进行调整,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对于三级瓦斯,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等,确保矿井安全。
六、瓦斯等级的记录和报表1. 矿井应建立瓦斯等级的记录档案,对瓦斯等级的监测、评定和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2. 矿井应每月对瓦斯等级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3. 矿井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瓦斯等级的报表和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畅通。
七、瓦斯等级管理的责任分工1. 矿井领导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监督和检查,将瓦斯等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瓦斯监测岗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监测和评定工作,确保瓦斯等级的准确评定和及时报告。
3.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规定,做好瓦斯抽放、监测和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矿井安全。
八、瓦斯等级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瓦斯等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晋煤瓦发(2014)200号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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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
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
瓦检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
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
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章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
装煤车间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
第五章粉尘管理
第十七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第十八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式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十九条产尘点应尽可能实现封闭除尘。
每月对洗煤厂内的粉尘至少测定一次。
第六章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条厂内各建筑均应留设安全出口及安全疏散通道,合理进行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并采用相应的建筑构造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洗(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 83中的有关规定。
厂房内严禁使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二条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有灭火器。
第二十三条厂的焊接作业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2、焊接作业前,必须联系有关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测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焊接作业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4、在煤仓顶部20米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放空存煤,上下通气形成一定风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5、每次焊接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湿式降温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
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6、焊接作业地点下方的煤仓在作业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7、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得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8、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9、煤仓风机有一台停止运转后不得进行焊接作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