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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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以财政支出为例
可诉性是法律文本之生命力来源,也是其与司法实践的连结点。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所必备的为了判断社会纠纷的是非而使纠纷主体可诉求于法律公设的判断主体的属性。
宏观调控行为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1、法律政治化、政策化
法律作为一种政治对策,而不是一个相对独立(包括与政治的独立)的范畴…只能是强者的意志,法律不能驾驭强者,反倒成为其支配的物…中国当下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未建立法律上的可诉机制。
2、立法理念的局限性
立法者往往局限于从法律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从而忽视从将来法律付诸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法律条文的生命在于它的可诉性。
3、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
司法权进入行政领域,以及将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加以融合的自足性,使那些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正因如此,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法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
4、调控范围内在缺陷——内容原则;授权不清;责任不明…
5、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殊性——普遍性、间接性、抽象性…
6、既有法律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