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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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
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4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4
【实施日期】2013.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

(桂政办发〔2013〕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规模和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14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交易、集中监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结合推进集中交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采取全部进场交易或分期分批进场交易的方式推进该项工作。

采取分期分批进场交易方式的,各有关部门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桂建管〔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各市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1日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一)处置主体及分类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2024年以工代赈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3〕1518号)精神,现将我区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分解下达本批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17310万元(其中发放劳务报酬4270万元以上,占比达24%以上)。

(一)支持范围。

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脱贫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产粮大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等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

包括农村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6-2017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6-2017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目录及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桂政办发〔2011〕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桂政办发〔2011〕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12—2013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2—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两大部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实行分散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桂政办发〔2015〕10号

桂政办发〔2015〕10号
二、规范配置,严控标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八)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思想,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设施配置标准。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重复配置,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安排采购。
(九)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采购货物的市场调查,货比三家,详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和质量,夯实编制采购预算基础,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四、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十一)各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评审专家要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履职,严格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供应商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五)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政府采购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监督机制,确保采购质量。
(十六)采购单位要编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招标采购中,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完整、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可以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的意见,并对采购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不得规避公开招标。
(十一)加快建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打造政府阳光采购。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商场供货制和建立网上商城。通过扩大采购单位购买的选择范围和采用网上购买、电子竞价、电子反拍、电子团购等方式,着力解决协议定点供货采购价格高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法实施细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厉行节约、效益优先,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按照依法、有序、廉洁、高效的要求,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视同财政资金的所有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目录”)为依据。

(二)自行组织的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之外且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以及10万元以下涉及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协议定点采购、政采云等)执行;10万元以下除物业管理、电梯维保等关系单位正常运转、安全的采购外,不执行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集体决策,按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采购各方职责第五条采购涉及所有处(室、局、中心)(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采购预算编制,需求制定与采购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采购文件复核;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与资产管理等岗位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厅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采购相关文件制度,负责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图的制定。

(二)负责审核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文件(标书、合同等涉及财务的事项)以及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考评、采购资金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桂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区内从事重大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桂财采〔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各市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的通知桂财采〔2007〕65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三章供应商行为规则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采购人行为规则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章、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设工程,司机只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自己投资为主(以下简陈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西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工程量清单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城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1、国家法律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办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现场政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及合同价款之外的前任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桂林校区多功能厅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合同地点:广西南宁市签订合同时间: 20 年月日发包人(全称):广西艺术学院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艺术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广西艺术学院校内施工管理规定》、《广西艺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21号工程内容:具体改造内容以现场踏勘后确定的内容为准建筑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价¥:元(大写):(合同价的确定:中标单位按学校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经学校审计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作为暂定合同价;工程结算价以学校审计处最终审定价为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协议2、2019~2020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安全责任书10、其他相关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6.03
•【字号】桂财建〔2020〕86号
•【施行日期】2020.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桂财建〔2020〕86号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桂财建〔2018〕196号)修改如下:
将第五条中“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中介机构的委托,由主管部门从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自治区本级基建项目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名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选择。

”修改为“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桂政发[2002]6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02]66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当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当年一律不安排政府采购支出;其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采购和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没有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制定本地的限额标准,但最高限额不得高于本目录制定的限额标准。

五、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另行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一)一般设备1.电器设备:①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②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2.办公自动化设备: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视频展示台;②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电话机、摄影、摄像器材;3.家具:单价达2000元或单价低于2000元,但批量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公和其他家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桂建管〔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详见附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各地招投标监督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要求业主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二、对于项目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本级项目,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的(不含5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鸣区),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下同)的监督执法由我厅负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项目所在地位于其他地方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

三、其他项目,项目业主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同意,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仍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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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合同地点:签订合同时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建筑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14-G3-10108-CGZX)协议2、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GXZC2014-G3-10108-CGZX)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其他相关资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2. 图纸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 工程师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3.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3.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4. 项目经理4.1 姓名:职务:5. 发包人工作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承包人工作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 进度计划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8. 工期延误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的原因。

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5 %。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9. 工程质量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1. 合同价款及调整﹡11.1 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有资质的造价部门审核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优惠率)。

12. 工程量确认:12.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2.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2.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 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2.4 计量单位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3.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由双方协定。

六、材料设备供应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6、竣工验收1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7、违约17.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争议1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调解;(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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