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渝人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202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重庆市202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4.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202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等规定,重庆市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全市2024年度公开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录计划全市2024年度计划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4530名。
报考者可于2024年1月30日起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查阅具体的招录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等。
二、报考条件(一)基本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出生),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3年2月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3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出生);202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8年2月以后出生);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8. 具备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要求1. 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2024年2月29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还须在2024年2月29日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人发[1998]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为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考试时间安排为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每年统一举行四次。
每年的二、六、八、十月各一次,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一般定在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应在每次考试的一个月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
发布招考简章各地、各部门在报名前半个月应把招考简章报市人事局(计划考试录用处)审查。
简章应明确招考的单位、名称、录用职位和人数、报考对象、范围、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手续、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其他招考程序。
开考比例参考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须达到2:1以上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递减录用指标或者取消考试。
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额比例(不高于1.5:1)依次确定。
考试科目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公共科目为《机关公文写作》、《政治》、《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指标确定。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体检笔试、面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
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在指定的医院一次性进行,不复查。
审批程序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政审,最后填写录用审批表,并附体检、政审考核材料,送区县(市)人事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录取。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发[1998]79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1998【实施日期】199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考察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其录用后对拟任职位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能,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坚持知人善任、任人为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实施录用面试工作。
第二章面试组织第五条根据每一次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原则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5-9人的奇数组成面试考官组,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行面试。
第六条面试考官组的主要职责1. 根据空缺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要求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负责面试的实施。
2. 组织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和面试评分标准。
3. 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简要的评语。
组织监察小组,负责面试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面试内容、方法第七条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心理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有关的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技能、能力、性格、气质和求职动机、价值观等方面。
面试内容具体分解为若干项目,称为面试测评要素。
第八条面试测评要素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以授权市以下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09年6月16日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0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发布日期】2001.01.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含试用期);(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渝人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2008年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0.07.29【实施日期】2010.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2008年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9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现将《重庆市从2008年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个考察录用工作在全市统筹组织下实施。
在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重庆市从2008年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中选派到乡镇党政机关、政法部门、建制村服务期满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大学生(以下简称选派大学生)。
第三条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合理设置考察指标分值,以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四条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以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督查指导。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5c7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4.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渝人发[2009]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4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六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部署,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满5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0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4〕6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春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6〕80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7〕45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府发〔1997〕1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20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8〕4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4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企业兼并破产中用税收抵扣银行呆坏账损失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7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渝府发〔1999〕3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考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重庆市奖励工业企业领导集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37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1999〕48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3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9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4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0〕6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40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1〕50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79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95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重庆市“十一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4〕22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严禁违法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4〕5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在渝发电企业水资源费的通知(渝府发〔2004〕9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5〕55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软件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6〕71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8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94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三大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6〕122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6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8〕54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渝府发〔2008〕84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9〕13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渝府〔1997〕14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体育局关于重庆市出席第九届全国运动代表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府〔2001〕23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重办发〔1993〕11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机构变动中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重办发〔1993〕34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5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补农建农资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4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3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67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统计登记的通知(渝办发〔2001〕30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渝办发〔2002〕24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2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2〕73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8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办发〔2003〕28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75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3〕212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5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工伤和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1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十一五”规划体系设置及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渝办发〔2004〕158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渝办发〔2004〕206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区县(市)招聘乡镇农业服务体系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86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24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174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1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6〕27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67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179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6〕190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5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88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7〕193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8〕85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8〕196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66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8〕365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08〕37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68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重庆市代表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322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纠正利用财政资金奖励纳税人行为的通知(渝办〔1999〕113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渝办〔2002〕86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2003〕63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2004〕46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54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71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6〕6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2.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89号)3.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渝府发〔1999〕8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23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1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45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3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104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3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33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1-2020年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35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1〕104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17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20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2〕56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6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2〕68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通告(渝府发〔2002〕74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2〕8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92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场路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3〕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3〕43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3〕6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2003〕93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94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4〕15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4〕48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渝府发〔2004〕57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15年)》的通知(渝府发〔2004〕70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主城区及飞行主航线区施放系留气球的通告(渝府发〔2004〕84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8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港澳人才交流与合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4〕87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5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两江截流排水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5〕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10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17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5〕21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36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5〕40号)76.重庆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43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渝人社发〔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04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6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录经费。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优先。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计划单列,内部竞争。
第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考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取与试用。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和监督县以上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三)审批县以上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四)组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上级委托的国家机关驻渝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工作;(五)审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渝府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四日)〈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总体部署,认真抓紧抓好。
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不准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转干提职。
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好这一重大改革任务。
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通过全面实施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造就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关于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1引言自从公务员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社会效果值得肯定,不管是在实施还是在推行的过程中,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公务员录用制度承担着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责,旨在选拔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重要环节为国家机关招揽了大批优秀人才,在壮大公务人员队伍的同时,大量新鲜血液的注入也保证了队伍的先进性。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备战公务员考试,面对固定的岗位数,每年的报考人数却日益增长。
因此,要在众多的考生中择优录取,选拔出适合的公务员的同时,还要避免人才的浪费,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在不断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也在不断健全,不少人通过公务员考录进入了公务员队伍。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在录用方面积累的经验还不够多,但同时发展的速度又相对较快,因此,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比如有些人很容易无心工作,他们投入了更多的精力来分析考试;还有一些存在暗中操作的行为,设置“萝卜岗位”等。
这些问题令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推行面临困境。
对于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刻研究与分析,在参考国内外相关理论、经验,总结规律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以达到更加公正、公平的录用环境,以期选拔出真正优秀人才壮大我国的公务员队伍。
2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几点建议2.1从严立法完善录用制度一是录用程序一定要合规合法实施,不搞特殊、不暗箱操作。
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的规章制度办事[1]。
二是根据公务员录用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总结规律和经验,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和法规,确保录用的公平与合理性,破除不正之风。
三是完善公务员录用的民主决策机制,为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的局面,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同时发挥专家学者、咨询机构、社会听证等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做到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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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九年二月一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和面试;(五)体检与考察;(六)公示;(七)审批与试用。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是全市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全市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三)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本区县(自治县)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区县(自治县)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一条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区县(自治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根据职位空缺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各市级机关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自治县)级机关、乡镇(街道)机关提出,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空余编制数;(二)招录职位名称、招录名额、学历及专业等报考资格条件;(三)招录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
第十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时间和方式方法;(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体检比例、考察比例;(五)考试方式方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总成绩计算方法;(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二十条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应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
第五章考试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专业科目由市级机关及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设置。
考试大纲的制定、笔试科目的试卷命题、制卷、阅卷评分以及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级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同时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三条笔试结束后,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招考公告的规定,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前,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进入面试的人选进行报名资格复审,主要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面试人选未经复审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成员主要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方法考试录用:(一)因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技能水平的;(三)因职位所需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四)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体检与考察第二十五条按照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招录职位体检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报考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级机关具体实施。
报考区县(自治县)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乡镇(街道)机关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县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体检人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必要时,县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体检结束后,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公告的规定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并公布考察人选。
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考察资格的,由实施体检工作的机关告知本人。
递补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招考公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再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七章公示、审批、试用第二十八条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学专业、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录用报批规定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人员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录用机关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第三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其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等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由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考察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
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按管理权限予以任职并进行公务员登记;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或本人提出不适宜在招录机关工作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用。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一)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律处分(不含警告)的;(二)因身体原因(非因公)经县以上医院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录取的;(四)本人自愿提出终止与招录机关任用关系的;(五)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应取消录用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