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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

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

妇女劳动保护法全文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范本(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权益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雇佣女职工的用人单位。

3. 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定责任,建立科学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与福利。

4. 本办法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措施不限于以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具体化。

二、招聘与录用1.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与录用过程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的就业机会。

2.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婚育状况为由,歧视女职工就业,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的招聘录用权。

三、工资与福利1.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环境等因素,确保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与男职工同岗位同等级的工资待遇相同。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福利权益。

3.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生理期假期制度,根据女职工生理期特殊需要,合理安排女职工工作时间。

4.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婚育状况,不得以妊娠、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或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1. 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平等对待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劳动权益。

3. 用人单位在解雇女职工时,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与程序进行,并不能以女性特征为由进行歧视性解雇。

五、职业发展与晋升1.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晋升权。

2.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性特征为由限制女职工的晋升机会,不得以性别为由划定劳动岗位的职权范围。

六、工作环境与安全保障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适宜的工作保护用品,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不受身体伤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肯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别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武汉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许多女职工在怀孕后因各种缘由要求离岗保胎休息,但国家和省的规定中没有对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离岗休息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为加强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企业工资安排的自主权,新办法规定,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

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根据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与国家规定相比,武汉市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假期天数要多几天。

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

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新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可以视详细情况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的问题不断受到关注。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妇联等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组织应当准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个人隐私。

1987年,武汉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随着时代发展,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实际需要,目前已经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内容【优秀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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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身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9 页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全公司编制内所有女职工。

1-3本办法之制定﹑修订﹑废止,依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2.组织:2-1本办法之责任区分如下:3.实施办法:3-1禁止任何部门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3-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4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5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依公司所颁布其它规定执行。

3-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3-7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 2 页共 9 页如火夏日防暑降温八项注意酷暑难当,工作得依旧。

如何能安全工作,安然度夏,这里为大家提供一套盛夏防暑全攻略,希望大家有所裨益。

1.露天作业谨防中暑镜头:艳阳高照,空气中蒸腾着一股股逼人的热气。

在工地上,一位工人顶着密不透气的安全帽、穿着厚重的工作服,一手握着炽热的焊枪,一手拿着防火面具挡着,从里到外,全副武装。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内容;经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性别歧视:雇主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歧视其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的权益。

雇主不得问及女性职工的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等私人信息。

二、孕期保护:女性职工怀孕期间,雇主应根据法律规定提供产假和生育保险等福利,并保证她们在怀孕期间的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

三、哺乳期保护:女性职工在产假后返岗后,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哺乳设施,并有权定期或需要时进行哺乳。

四、特殊劳动用工:女性职工在一些特殊行业及工种上会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如禁止在强度高、有害气体等特殊环境下从事工作,以及适当减轻繁重劳动。

五、职业培训与晋升:雇主应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机会,不得因女性职工的性别而限制她们的晋升空间。

六、妇女劳动法考核:通过积极的劳动法考核,激励和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职业能力。

七、妊娠期检查:女性职工怀孕后,雇主有义务安排妊娠期检
查,确保女性职工和胎儿的健康。

八、维护个人隐私:雇主不得窃听、监视、泄露女性职工的个人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体状况、生育计划等。

九、权益保障举报机制:建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举报机制,确保女性职工可以自由、公开地举报性别歧视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并保护其不受任何报复。

十、女职工权益宣传: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的劳动保障意识。

以上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进步。

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提倡人人平等。

但是仍然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以后,当女职工怀孕工作时,有些企业会借机解雇女职工,企业的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作为女职工因为怎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内容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在我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都是做出了特殊保护的。

尤其是在对女职工的保护上面,因为女职工身理结构上面与男职工不同,同时也肩负起了生育、哺乳子女的重大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的内容,帮助你了解我国究竟是如何保护女职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说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实应该就是指我国在2012年的时候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相信很多女性职工,对这个特别规定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就不会知道自己的哪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下面,小编就来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_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民轮换工。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对报名应招的女性应与男性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不招收女职工。

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因为女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婚姻、生育等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第六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一至二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工人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女工劳动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保护1. 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女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等方面的保护。

女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男工平等的权益,不得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2.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措施,包括禁止对女工进行性别歧视、保护女工的生育权益、保护女工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的权益等。

3.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女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保护女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护。

二、工时保护1. 工时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普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加班工时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 夜班工作:女工在夜班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保健措施。

三、生育保护1. 产假:女工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享有产假,产假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为98天。

在产假期间,女工享受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2. 哺乳假:女工在哺乳期享有哺乳假,哺乳假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为1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四、福利保障1. 工资保障:女工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因性别而降低工资标准。

2. 社会保险:女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女工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五、性骚扰保护1. 雇主责任:用人单位应制定性骚扰防治制度,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法律制裁:对于性骚扰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女工的人身权益。

六、工作环境保护1. 安全防护: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2. 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对女工从事的特殊岗位进行职业病防护,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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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推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提倡人人平等。

但是仍然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以后,当女职工怀孕工作时,有些企业会借机解雇女职工,企业的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作为女职工因为怎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武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
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内容;经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二)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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