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87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内水和海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规的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权力,其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行政执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规范问题的关注。
当前,我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界定,使得其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滥用、不透明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的执法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可以为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透明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
对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优化法律规定以及明确法律责任等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构建完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系,促进依法行政的实现和完善我国法治建设。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问题,深入分析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存在的滥用和不当行为,寻求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点以及规范化建设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提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性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建议。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问题,探讨自由裁量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为建立健全的行政处罚制度提供参考。
通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旨在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为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借鉴和借鉴建议。
1.3 研究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效果。
而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价值。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执法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和公信力,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 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确 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统 一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提高 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行 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 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范围和对象
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程序 不规范、处罚结果不公正等,这些问题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Part
06
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 协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规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加强督促指导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
细化标准
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以1-3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3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未退1人的
处以300-500元罚款
发现未退2人的
处以500-7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的
处以700-900元罚款
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
处以900-1000元罚款
7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加广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同时,一些行政执法活动还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偏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消除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等的有力措施,是转变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其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辽宁省葫芦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情节较轻,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没有违法收入,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的。
情节较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执法单位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没有违法收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做出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有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下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
辽宁省葫芦岛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执法单位、程序
1
专利法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23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23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推荐文档)
1序号 JS010000WG- CF-0008权力编号事项名称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或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 响文物景观安全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没有相应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迁 移、拆除、修缮、重建不 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修正, 月29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号, 2003年5月 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2013 年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1、 对区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5 — 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15—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25—35万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依据的准则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能力、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罚款金额的范围和幅度。
2. 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程度的裁量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配合程度、是否有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程度,如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停产停业期限等。
4.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如分期缴纳罚款、暂缓执行等。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处罚机关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执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裁量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帮助违法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避免再次发生。
总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是行政处罚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简介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根据法定程序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改正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常常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执法部门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及实施方法,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实现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参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重要性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判定标准具有以下重要性: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由于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统一判定标准,就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结果,造成地区之间、执法部门之间的不公平现象。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提高行政效率不统一的判定标准会导致行政处罚的过程繁琐、冗长,增加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如果制定了统一的判定标准,就能够简化行政处罚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
加强执法稳定性不统一的判定标准容易引发执法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影响执法的稳定性。
统一判定标准可以减少执法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增加执法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实施方法要实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判定标准,可以采取以下的实施方法: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指导性文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行政处罚种类和数额的确定方式等。
这样可以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行政处罚的判定结果更加统一。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质量和统一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大
20%
中
10%
小
5%
无
0%
3
过错责任
20%
故意20%过失源自5%4整改情况
20%
无整改措施
20%
有措施未落实
10%
措施已落实
0%
5
违法次数
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违反同一法律规定行为的次数
10%
2次或以上
10%
1次
5%
无
0%
公式: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
%
建议处罚额: %× 万元= 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
序号
处罚内容
判定标准
备注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程度
百分值
1
环境影响程度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可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毒性以及是否位于敏感区等因素。
30%
大
30%
中
15%
小
5%
无
0%
2
社会影响程度
对附近居民、单位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集访情况;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如媒体曝光、公众反响等。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
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手段。
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控制裁量权的滥用,需要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
2. 裁量权的概念和意义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措施和处罚程度的权力。
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对于保持行政处罚的灵活性、适应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裁量权的滥用可能导致执法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和滥用权力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限制。
3. 行政处罚项目的细化规范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项目的裁量权,制定一套细化规范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3.1 处罚措施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况,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处罚措施。
在选择处罚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后果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程度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累犯情况3.2 处罚程度的确定在选择处罚程度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3.3 监督和审核机制为了确保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行政机关应定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例,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和上诉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权力运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关键词行政处罚项目的实施情况4. 结论通过对行政处罚项目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控制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滥用,并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核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损害社会公正。
因此,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水平,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查处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实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实施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要加强行政处罚法规的制定,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界限。
2、完善职责分工机制,调整行政执法部门能力结构。
要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调整执法人员的结构和队伍,确保执法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和独立性。
(二)加强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权合理行使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性。
要优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行充分保护。
2、加强执法时限目标管理,确保案件及时处罚。
要树立全局思想,加强督办机制,同时完善案件调查检查制度以及社会评议制度,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罚,维护执法公正与规范。
(三)建立监控机制,防范行政执法的滥用1、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察,坚持重点突出,确保整个监管链条的可检查性。
2、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自查自纠。
要建立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行为的评估监测和自我纠正,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辽司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司发〔2008〕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十三项,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责有9项:①贯彻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③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⑤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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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
7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并处2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5000—2万元罚款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宝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不符的。
处1000—1万元罚款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辽宁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
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
6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单位承担。
擅自修缮的处5—30万元罚款;
处10--50万元罚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处5--30万元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处20—50万元罚款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第
7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
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40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5--30万元罚款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
68
条
的,并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处5--40万元罚款
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处10--50万元罚款
11
长城
保护
条例
第
26
条
的,并处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2万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处1000—1.5万元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揶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5000-2万元罚款
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第
71
条
的,并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将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造成长城损坏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
第
27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1、发现文物隐藏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实施
条例
第
55
条
的,并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2、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处5—20万元罚款
13
第
28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2、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原处罚
8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文
物保
护法
实施
条例
第
57
条
的,并处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原处罚
9
第
58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迁移或重建的处10—50万元罚款
7
第
56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的文物。
原处罚
10
长城
保护
条例
第
25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处10--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