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探亲待遇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探亲假规定和解释说明
探亲假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说明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军队资讯:干部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资讯:干部探亲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关键词:军队张为臻干部探亲待遇
未婚干部(离异、丧偶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未婚干部,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已婚干部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
干部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干部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探亲假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1、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自理。
2、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可给一次探亲假,车船费报销。
3、工人、职员已享受探亲假,军官又休探亲假,工人、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
注:
1、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5、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工资及探亲路费计算基数: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级别、基础与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探亲
⼈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探亲假⼯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后,职⼯探亲假期⼯资和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资制度改⾰后,职⼯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为本⼈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与⼯龄⼯资;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4、事业单位职⼯,为本⼈职务(技术等级)⼯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九九四年⼀⽉⼀⽇起实⾏。
原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85>14号)同时废⽌。
1994年3⽉21⽇
发布部门:财政部/⼈事部发布⽇期:1994年03⽉21⽇实施⽇期:1994年01⽉01⽇(中央法规)。
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
享受探亲假的相关条件及路费报销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1)36号、(81)劳总险字12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职工的生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之安心地工作,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国务院从1958年起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探配偶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在杭省直单位享受探亲假的区域,可参照杭劳薪(82)16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本市公共汽车沿线经过和到达的地方,或本单位享受市公共交通公司月票待遇的,均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探亲路程假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路费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探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
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六)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七)探亲假中的有关问题说明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细则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1981年3月26日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第一条探亲假范围与条件一、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待遇。
三、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探亲条件、对象: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
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假期工资:(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近20年,我区职工探亲制度一直执行的主要文件是“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2001年,即“新人发字[2001]2号”《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84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根据文件规定,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待遇三方面内容。
1、享受探亲的条件。
新政发[1981]184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根据184号文件,在这期间的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按照184号文件,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补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上述探亲待遇。
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为了保证现役军官的身心健康,增强其家庭纽带,同时也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运转,我国军队制定了现役军官休假探亲的详细规定。
1. 休假权利现役军官拥有享受休假探亲的权利。
根据军官的现役时间,休假的天数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可以享受5天到15天不等的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休假探亲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军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享受休假。
2. 休假手续军官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休假申请。
休假时间一般不得与重要军事任务相冲突,否则需要由上级领导决定是否批准。
休假申请需要包含休假时间、去向以及探亲方式等详细信息,并需在休假期间保持与单位的联系,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调动。
3. 休假费用军官休假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承担。
军人家庭虽然享有一些特殊待遇,但军官本人在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以及探亲的交通费用等仍然需要自行解决。
自愿休假的军官可以选择自费或者报销一部分费用,具体情况由单位决定。
4. 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休假期间,军官可以完全放松身心,享受与家人团聚的时光。
在休假期间,军官不需要参与任何军事任务,也不需要接受任何训练。
但是,军官仍然需要保持相应的军人形象和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法律和秩序。
5. 休假期限的限制军官的休假期限并不是无限制的,单位可能会根据军官的职务、任务等情况对休假期限进行一定的限制。
尤其在紧张的任务执行期间,休假期限可能会被缩短或者推迟。
在这种情况下,军官需要服从单位的安排,并在任务完成后尽快补休。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军官的休假也可能会被取消。
总之,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旨在保护军官的合法权益和加强军人家庭纽带。
这些规定确保了军官在合理的范围内获得休假的机会,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并在休假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与放松,以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军官也需理解休假权益的合理限制,确保休假不会对部队的正常运转产生不良影响。
渝人发[2002]180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适当解决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
(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五)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四款者除外)。
二、探亲假期(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一)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精简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引言假期时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劳动法规定,职工有权享受探亲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探亲的距离制定不同假期时长的规定。
例如,工作年限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在享受探亲假时可以获得更长的假期。
长途探亲和短途探亲也有不同的假期时长。
具体的假期时长可以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查看。
报销机票费用为了鼓励职工进行探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常会对职工探亲的机票费用给予一定的报销政策。
具体的报销标准、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有所差异,一般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探亲的距离来决定。
职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购买的机票,可以根据单位的报销政策进行报销,减轻职工的负担。
探亲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探亲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是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单位制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探亲假的时长给予不同的薪酬待遇。
在一些单位,探亲假期间的薪酬待遇可能会有所降低或者根据假期的长短给予相应的补贴。
具体的薪酬待遇可以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查询。
相关规定遵守在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会规定职工必须遵守一定的相关规定。
例如,职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需要提前通知上级领导,并按照单位的程序进行请假手续;,职工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单位上班,并按时提交请假报告等。
结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职工探亲假的规定体现了对职工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重视。
通过规范假期时长、报销机票费用以及探亲假期间的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帮助职工更好地安排探亲活动,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
各单位之间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职工在享受探亲假待遇时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
>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探亲假待遇规定以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
探亲假财务制度
探亲假财务制度一、探亲假的定义和申请规定1.探亲假的定义:探亲假是指员工为了探望父母或配偶、子女而请假的时间。
员工在享受探亲假的时候,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探亲假的申请规定:员工在享受探亲假前需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如何安排工作,以及请假时间等。
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请假申请并做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探亲假的薪酬待遇1.基本工资: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其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基本工资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所应当获得的工资,不包括绩效奖金、津贴等。
2.绩效奖金: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公司不再支付绩效奖金。
因为员工不参与工作,无法完成绩效目标,不具备获得绩效奖金的条件。
3.津贴补贴: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公司不再支付津贴补贴。
因为员工不工作,无需支付相关的津贴补贴。
4.社会保险: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公司应当继续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员工享受探亲假期间,仍属于在岗状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5.其他薪酬待遇: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其他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比如员工的年假、病假等待遇仍然有效。
三、探亲假的结算标准1.按天结算:员工在享受探亲假期间,公司按照其基本工资的标准进行按天结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工资/当月工作日数=员工每天的工资标准。
2.提前结算:公司应及时处理员工探亲假的工资结算。
员工结束探亲假后,公司应当核算员工的探亲假期间所应得的工资,并在员工返岗后结算支付。
3.假期延续:如果员工请假期间发生法定节假日、周末等时间不工作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延续探亲假的结算时间。
四、探亲假的经济审查1.审查标准:公司在处理员工探亲假的经济问题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审查结果合法合理。
审查的标准包括员工的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工资标准等。
2.审查程序: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亲假的审查程序,包括员工的请假申请、公司的审批处理、工资的结算支付等环节。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1981]资创字第92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正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1981]资创字第92号1981年5月23日)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不少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研究,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各单位内部掌握。
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在具体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相近(如在同一县境内)的,一般应视为"同居一地"。
二、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探亲的待遇。
四、进单位工作已满四年的少数已婚临时工、合同工,可参照固定职工的办法,给予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二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六十天假期。
六、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均可照常发给。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部探亲待遇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2日23时42分
干部探亲待遇
探亲路费是军队和地方通用的费用名称。
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务业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国家按标准报销的探亲往返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
军事系统的探亲路费,是指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职工在中央军委和四总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由军队按标准发放的车船费和必要的住宿费。
按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探亲人员一般不得报销乘坐飞机的费用,但是对驻西藏、新疆部队的干部、战士、家属探亲的交通费,有特殊的规定;在指定的航线和城市之间乘坐飞机的,可以报销飞机票价的全部或50%。
根据总后勤部颁发的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探亲路费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分管,全部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探亲路费是-项福利性开支,它涉及到每一个干部、战士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是个经常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标准规定
中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按已婚干部和未婚干部两种类型情况区分。
(1)已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干部爱人未随军的,每可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其爱人每年也可来队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
②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探望父母,每2年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③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别以住三地、干部可每年探望爱人1次海4年探望父母1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干部父母有一方与干部或爱人居住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公费探望父母待遇。
④夫妻在一地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因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准夫妻一方亨受公费探亲的待遇。
(2)未婚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是:
①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
②未婚干部利用探望父以的探亲假一并回家结婚的往返车船的准予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探望爱人的车船费,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力不能报销,可由部队凭地方证明报销1次。
③未婚妻(夫)来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凭地方单位证明、可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得报销来队探望的车船费。
干部本人当年回家探望爱人往返于船费可由部队报销1次。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报销范围规定
(1)干部探亲可以报销长途公共汽车费、火车硬席坐位费(包括加快票空调软坐可躺式车票)、轮船三等舱船票费。
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车上过仅6小时以上的,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费,坐车船席位低于规定等级的,可发给一定比例和数额的补助费往返途中每中转1次,可凭据报销1晚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
(2)离职休养干部一次件探亲(此次探亲是干部离休后除仍享受正常探亲待遇外的一次性照顾)只能报销去一个地点的直线往返路费。
团职和行政15级以下干部,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车船费。
师职、行政14级以上和红军时期干部、本人坐飞机的,不报销飞机票。
可报销火车软席(不含包房)、轮船二等舱位费,不发改席位补助费。
长途公共汽车费和城市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费)及途中转车(船)住宿费,按现行干部探亲规定报销。
军队干部探亲路费的领报办法
总后财务部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规定的人员和家属来队,所开支的探亲路费,一律实报实销。
(1)对享受每年公费探亲1次的人员在领导批准探亲时,凭《探亲路费领报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当中未探亲者年终凭证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
(2)对享受每4年探望1次父母的干部,当年不探亲者每年终凭队将探东路费的1/4发给中人.路费金额以当年发放路费时本人所在单至父母住地的里程计算。
异地调动工作者,往年已发的那部分路费,多不退少不补。
在院校中学习的干部学员在部队符合每4年享受1次公费探亲待遇的,其探亲路费由原部队计发。
(3)对干部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如某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其探亲路费,顺路的按最远探亲地点计发,不顺路的,按前两条规定分别的计发。
(4)对离休干部另外增家的一次性探亲待遇,其探亲路费在探亲时,凭证一次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暂不探亲的,不计发路费。
(5)由部队入院校学习或由院校毕业分配到部队工作的学员,当年在部队或院校已领报过探亲路费的,院校或部队当年不再发给(报销)探亲路费,也不再补退路费差额。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进行计算。
其中,对符合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席或轮船二等舱位计发(均不发包房);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票价计发;对没有直达车船的路段,途中必须中转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住宿费。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和要求
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
(1)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去探望爱人,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爱人来队探望干部的每年可以来队一次,往返中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可由军队报销。
夫妇都是军队人员,双方每年享受探亲待遇一次,车船费分别由所在单位报销。
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干部与爱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每年探望爱人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亲一次的,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3)夫妇在一地生活的,干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车船费由公家报销。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干部调动工作,其爱人不能随迁的,干部调动的当年只许夫妻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则上一次给假(45天),往返车船费顺路的按最远点报销;不顺路的分别报销。
干部的父母有一方与爱人居住在一地的干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亲假为20大,并·般应存第4年安排。
如家中遇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在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时间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军队未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假期为20天(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30天),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并回家结婚的,当年只报回家结婚的往返中船费,不再报销探亲的中船费。
假期为30天,其爱人当年来队探望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部队报销1次。
(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
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 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财务部门计算和发放探亲路费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计算发放,其中对符合乘火车硬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卧中铺票价计发;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费汁发。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干部,探亲路费发放规定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其探亲路费不再发给(时间的划分,由各大单位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