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内容
五、强化法律职业素质的考查: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
六、刑法部分:以刑法学的通说为命题依据,犯罪构成回归到“四要件说”。
七、大纲知识掌握层次的设计理念(规则学习的知识掌握层次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修订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二、大纲的作用:增强指导性、加大应用性。
1、增强指导性: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命题范围直接受到大纲的限制。
2、加大应用性:大纲中的某些具体的知识点描述将直接成为命题依据,成为参考答案的依据。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0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然是考试的基本内容,占25分左右。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将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作者: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出版社:长安出版社发行部;出版时间: 2009-9-1)重新修订、编撰。华夏考资网也有这个资料,他们的电话13681287862,qq475127838
是什么 ————→ 为什么 ————→ 怎么办(干什么)
感性认识 理性认识 实践
了解(识记) 理解 熟悉(并能够运用)
理论学习(20%) ←—————→ 实务学习(80%)�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增删权威解读2010年司考大纲终于亮相了,正如大家所预测的那样,刑法大纲发生了很大变动,那就是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这与广大考生所接受的传统法学教育是一致的,大家最熟悉也最容易理解和驾驭四要件理论,因此,大纲的这个变动应该说对广大考生是有利的。
由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
而刑法分则只是进行了微调,删除罪名4个,新增罪名3个,由重点罪名调整为普通罪名5个,由普通罪名调整为重点罪名1个。
另外,新增司法解释4个。
下面就大纲变化作具体说明。
【总则】1.第一章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删除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调整为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对犯罪的特征删除了09年大纲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的提法,恢复08年的直接掌握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
3.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保留考点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将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调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罪”,将“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调整为:“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将“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调整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要求熟练掌握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
4.删除09年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犯罪论体系一节5.第三章犯罪构成将09年大纲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第四章违法性,第五章有责性,这三章的内容分别规定在新大纲的第三章犯罪构成和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中,即恢复08年大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新大纲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第二节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分类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概述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危害结果的种类危害结果的意义)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概述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无罪过事件犯罪的动机、目的)在本章第二节犯罪客体中,比08年大纲多了一个对“确定直接客体的方法”的考查。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卷:法理学和法制史没有更新太多的内容,只是分别增加了法律规则与语言和故杀与谋杀这个两个知识点。
宪法虽然没有新增加考点,但是由于今年《选举法》做了很多重要修改,因此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必然会考查到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考生绝不能对此一部分掉以轻心。
经济法大纲中围绕《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5个知识点,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同时,经济法部分还新增加了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结合《劳动法》来理解和复习。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被划入大纲范围,考生需要注意。
三国法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建议考生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做真题实际感受命题风格,重点把握三国法的各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考生只需要熟悉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部分即可。
第二卷:刑法总则部分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因此刑法犯罪构成一章变化较大,但是广大考生不要为此紧张,大家仍然需要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刑法的新增考点包括刑罚权、破坏监管秩序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另外删除的考点有刑法的分类、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伦理解释、犯罪论体系以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同时还应当注意新增加的四个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三)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三)答:关于如何复习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大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不是千篇一律的。
如果是之前已经业余学习过法律有一定基础,我个人认为集中复习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
如果是初次接触法律和司法考试,集中复习时间应至少不少于1年。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很庞杂,大家应把过程估计的更难一些,做好打艰苦战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现在距今年的考试只有4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希望大家努力拼搏,争取最好的成绩。
对于第一次复习考试的考生,我建议分几步走:研读指定教材打基础,分析考试大纲把握考点,理解重点法条把握法律体系,演练历年真题训练考点分析考点,研读强化提高教材深入考点强化考点。
每一步是一个阶段,都不能少,不要试图偷工减料,复习考试的捷径只有抓准考点系统深入准备,没有其他。
问:现在市面上卖的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太多了,请您客观的介绍一下,有哪些比较可靠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答: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先明确一点,书不在多而在于精,一本好书可以改变一生,一本不好的书虽不至于毁人一生但却会导致浪费很多时间。
具体图书的选择,我建议大家考虑几点,一是选好的出版社,比如法律出版社,好的出版社有更负责任更高专业水平的编辑队伍,低水平重复的书及错误百出的书明显少,精品会更多;二是选好的主编和作者,好的主编和作者有着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在以良心写书,对考生更加认真负责;三是选市场信誉度好的图书,被大家所广泛传颂的书是经过若干年市场检验的,金子之所以不是铜,是因为她的内在品质是铜所远不能及的。
四是根据自己的复习实际情况选择图书。
但指定教材、大纲是必须要读的,历年真题是必须要练的。
其他的书根据自己的需求,缺什么补什么,比如法条特别欠缺的可以选择好的重点法条书,以往考试不成功的考生应选一套好的强化教材对考点进行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训练等。
网友:我从2007年就准备考司法考试,可是工作之后事情很多,每年都没办法坚持到最后,今年又是如此,我想请问老师,如果之前没有时间复习,从现在开始,三个月的复习时间是否够用?应该怎样准备?答:这个问题是我最常收到的考生咨询,尤其是无法抓紧时间、屡考屡不成功的考生,最爱问的问题就是:就剩三个月了,我现在还来得及吗?之前我对这个问题有过一些思考,下面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情况,并无确定之说。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下面是2010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刑法部分的整理。
「新旧大纲增删说明」2010年刑法大纲又有巨大变动,犯罪论体系又恢复为四要件理论,因此总则部分考点的变动很大。
今年新增考点3个,删除考点7个,变更考点20个,新增司法解释4个。
新增考点:1. 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中,新增考点“刑罚权”。
刑罚权即由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并保证其运行的源泉。
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刑罚权体现的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刑罚权只能对犯罪人本人行使,如果犯罪人死亡,针对具体犯罪的刑罚权就会因为失去行使对象而消灭。
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1)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对现行立法中的刑种、法定刑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使之更加完善。
对刑罚的立法解释,也是制刑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设立刑罚。
(2)量刑权,即刑罚裁量权。
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量刑活动要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依法判处与之相应的刑罚;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教育网提供则不得适用刑罚。
对于具有免除刑罚情节的,法院也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有机组合,构成刑事审判权。
(3)行刑权,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行执行刑罚的权力。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下面是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法理学部分的整理。
说明: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紫色字体为调整内容,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总结: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只有新增考点“法律规则与语言”,请考生注意复习该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教育网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法/律教育/网整理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
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
目录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司法考试复习:死刑案件不能采信非法证据司法考试刑法讲义:证据2010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学”分析一、大纲刑法学部分变化,主要有四点:(一)犯罪构成论部分,废“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体系去年(2009年度)的大纲在犯罪论体系上引进“三要件”论,(①构成要件该当、②违法性、③有责性)。
今年(2010年度)的大纲则废了“三要件”论,重回四要件论体系,(犯罪①客体、②客观、③主体、④主观四要件)。
(二)犯罪概念论部分,废犯罪概念的违法·责任的论理特征解说与犯罪构成论回归传统“四要件”体系相呼应,犯罪概念论部分废除了犯罪概念论理解释特征(违法·责任)的提法,重回传统犯罪概念特征论,即,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据此,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①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随着有关《刑法修正案(七)》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四)新近出台一些“司法解释”被列入考试范围。
1.《办理妨害信用卡刑案解释》2.《审理洗钱刑案意见》3.《办理毒品刑案的意见》4.《办理假药刑案解释》5.《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意见》6.《办理网络、通信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刑案解释》二、对大纲变化的评估(一)上述新出台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应予重视。
与新出台司法解释关联,有关罪名也应当重视,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行为)·非法经营罪(利用POS机套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第191条洗钱行为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之“明知”毒品的认定。
2010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0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一、留置权过关必读一、大纲说明关于2010年大纲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主要要求掌握的内容有: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比09年大纲并无变化。
二、知识点重点剖析(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立。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二)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取得留置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法律事实;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
积极要件1.留置的标的物须为动产;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
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
再如,修理工为甲修理自行车,在修理费未受偿之前,可留置该自行车;但甲另欠修理工的借款,为另一法律关系,其发生与自行车修理无牵连关系,不得以借款未还而留置自行车。
【提醒注意】《担保法》将留置权的范围限定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和承揽合同之中,但是《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已不限于《担保法》所规定的四种合同,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就可成立留置权,特别是企业留置权甚至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可见留置权制度朝着方便权利人自主行使权利的方向发展。
2010司考大纲解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增减变化与分析5月28日,数十万考生期盼已久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相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
可以说,大纲发生变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源自于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或者修订。
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因为司法考试重点考法条,所以法律的变化对司法考试就显得极为重要,而新法的内容也一直是命题人热衷考查的重点。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卷:法理学和法制史没有更新太多的内容,只是分别增加了法律规则与语言和故杀与谋杀这个两个知识点。
宪法虽然没有新增加考点,但是由于今年《选举法》做了很多重要修改,因此今年的司法考试当中必然会考查到这一部分内容,因此考生绝不能对此一部分掉以轻心。
经济法大纲中围绕《城乡规划法》新增加了5个知识点,具体包括: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同时,经济法部分还新增加了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结合《劳动法》来理解和复习。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被划入大纲范围,考生需要注意。
三国法今年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国际私法部分新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建议考生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通过反复做真题实际感受命题风格,重点把握三国法的各个考点。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考生只需要熟悉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的部分即可。
2010年新旧司考大纲增删点及万国明师精析
2010年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及万国明师精析第一部分:陈璐琼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2010年司考大纲万国明师权威解读从四月中旬到五月中旬,从今年司考有重大改革的小道消息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突然袭击,2010年的大纲似乎蒙上了层层迷雾。
终于,在5月28日的周末,40多万考生见到了大纲的庐山真面目。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纲的一再推迟?难道2010年的司考去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细细研读并与2009年司考大纲对比后才发现: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
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0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只是考查方式变化而已。
相比2009年大纲,2010年大纲删除考点近24多处,变更考点34处,新增考点48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少数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
但是,为了让考生在第一时间了解大纲的变化,万国明师在第一时间制作了该资料,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大纲的变化,指出其中变化的原因,并且对于每个学科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新旧大纲增删说明】、【万国明师精析】和【新增法规解读】三个角度,以飨考生。
首先,法规变化永远是主旋律!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
司考一定要反应中国最新的法律和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
当然,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
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09年8月份后到2010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0年司考大纲中。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法律方面,诸如《侵权责任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20分;(2)法律修订方面,诸如《著作权》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3)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多个司法解释。
2010年司考民商法大纲有变新增1部新法和7个解释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日前公布。
与去年相比,今年司考大纲变化最大的部分是民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建议考生,要关注1部新法和7个司法解释。
据了解,2010年新大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民商法等部分调整比较明显,调整力度最大的是民商法部分,主要是因为加入新的立法成果,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以及7个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于去年12月通过并公布,这是我国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一直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工作的一部分内容。
新大纲内容在去年34章的基础上,调整为35章,最后两章即“侵权责任概述”和“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都是关于“侵权责任”的内容。
围绕《侵权责任法》新增的考点较多,比如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等。
7个新的司法解释在大纲中附录部分有列示,分别是:合同法领域2个,物权法领域2个,知识产权法领域3个。
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法领域的2个司法解释。
物权法领域的司法解释涉及内容较琐碎,在考核上不易体现法理问题,所以考生了解即可。
知识产权法领域的3个司法解释涉及内容多是技术性规范,考生了解即可。
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合同法领域的司法解释,但大纲中合同法部分知识点没变化,考点也没变化。
除以上内容外,新大纲民商法其他部分调整主要是:第8章“所有权”中关于“业主的管理”等内容,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关联。
第25章“知识产权”部分第一节概述中增加了一些考点。
第28章“婚姻家庭”部分删除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等内容。
民商法部分的分值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约占六分之一,考生复习要特别着力,重点关注调整内容新的立法成果。
对《侵权责任法》部分的复习,考生要重点了解“共同侵权行为”、“无意识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等。
第35章中,第二节至第八节提到的“特殊侵权行为”几乎每一种都可能考查,考生一定要重点掌握。
2010司法考试真题布局和难度权威解析
2010司法考试真题布局和难度权威解析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2010年各个学科的具体分布如下:卷一整体上保持稳定,个别学科有小幅的调整,最大的突出特点还是在开篇五题考察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察5分。
法理学依然强势,仍然是23分,宪法学和2009年持平,考察了23分,与法理学相当。
法制史10分不变,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体分值与往年持平,考察了10分。
经济法由于《证券法》从卷一移到了卷三,故减少了五分,自2004年以来的40分降为35分。
三国法部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分值上保持不变,分别是12分、15分和17分,总共44分。
卷三的科目每年都会有大的调整,2010年的突出特点是商法的回升,一共考查了56分,商法开始回暖。
民法依然保持稳定,考察了90分。
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有所回落,考查了66分,相比去年分值有大幅度下降,已经接近历年司法考试中的低谷。
卷四的分值分布依然和2010年保持一致,传说中司法文书依然没有出现,同时,加大了商法案例题继的考察。
在论述题上,按惯例,卷四第一题综合考查政治时事题,考点依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分。
第二题依然是刑法案例,22分。
第三题是刑诉法案例题,21分。
第四题是民法案例,22分。
第五题是民诉案例,20分。
第六题考查商法案例,分数多达22分。
最后一题是论述题,按照2008年是刑法、2009年是民法,到2010年回归到行政法的套路,分值25分。
卷二中三个学科的分值多年保持不变,三科分值分别是:刑法58分、刑诉52分、行政法40分。
2010年延续三个学科的“刑法——刑诉——行政法”排列方式。
综上,理论法学的分值弹性很大,如果加上卷四的两道论述题的话,分值高达106分,完全是一个重量级学科。
司法制度部分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加入,分值保持不变。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前三卷为选择题!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2010司考大纲新旧对比
法理学、法制史、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没有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旧大纲增删说明】本章是07年新增内容,包含以下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及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和严格公正司法等)。
今年没有增加和删除考点。
变更考点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一节和第三节合并。
将原来的第一章的第二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将第一章的第四节中包括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变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将第二章的第二节中的“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变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将第二章的第第四节中的“坚持依法执政”变为“实施正确领导”。
民法新增考点:第八章“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新增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着作权”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中,新增考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四章“侵权行为”改为“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中,新增考点“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五节“侵权责任”中,新增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新增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中,新增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侵权行为与责任”。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命题思路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命题思路
第一,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要体现淘汰性考试的特点。
所谓淘汰性考试,就是要通过司法考试来淘汰不合格的人,防止二次危害当事人。
考生要注意考点的核心问题和边缘问题。
核心部分是司法考试的基础,边缘部分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决定因素。
司法考试注重法律方面的边缘问题,因此考生要调整思维,在边缘部分下功夫,例如大家都知道刀枪棍棒是凶器,那么老鼠药是否属于凶器?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了解自己还有什么知识点没有掌握。
应知应会与不知不会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大家都可以掌握,达不到选拔人才的效果,不知不会的内容才是能否通过司法考试的决定因素。
第二,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体现法律职业能力,因为司法考试属于法律职业考试,
这要求法律工作者法学功底扎实、视野宽阔、法律能力全面。
司法考试的难度首先在于考生有没有掌握基本知识,其次还在于是否可以将基本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例如今年上海世博会开幕了,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很多规定,购买刀具、耗子药等需要实名制登记;不允许将衣服晾在房屋外面等等。
如果市民认为这些规定干扰了自己的生活,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上海市政府?这些都需要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学基本原理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特点:
1、2010司法考试新大纲是命题的唯一依据;
2、以法科本科毕业生所学知识为基础;
3、知识点平衡、强调以通说为准;
4、避免直接出现知识点,避免偏题、怪题;
5、题目突出,强调实例性和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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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5-28 16:26:02)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一)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已经出版,为考生准确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的最新变化: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正文: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答:好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
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透视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教育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答:你看书非常仔细, 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
但是作者的变化并非意味着出题人的变化,这一点请考生一定要注意。
从一定意义上讲,研究作者的变化对考试的实际意义不大,考生只要紧跟大纲和辅导用书复习就一定错不了。
另外,对于2009年让考生困惑不已的“犯罪构成理论”,我想再强调一次:考生千万不要钻牛角尖,过多的研究这部分内容对考试完全没有帮助,反而浪费时间,这一点在辅导用书中已经有明确的提示——辅导用书第二卷的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原文说明:法|律教育网提供“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
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在当今世界,有多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各种犯罪构成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
但是从司法考试实际来说,实务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鲜少涉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说问题。
希望考生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在此问题上大作文章或浪费宝贵的复习时间。
还有刑法的分则部分,虽然按照“概念和特征;认定;处罚”的体例重新编写内容,但主要罪名都调整不大,考生还是应该按部就班,该怎么复习就怎么复习,千万不要自乱阵脚。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二)——(2010-5-28 16:27:51)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二)网友:我的民法水平一直都很差,今年又出了《侵权责任法》,它和《民法通则》还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适用等等,已经把我给搞晕了。
这部分内容究竟应该怎么复习啊?您预计《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啊?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
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
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
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
第二个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
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
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侵权责任法》虽然是一部重要的新法,但由于在民法中的地位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相对较弱、自身的体系性不强等原因,其单独在第四卷出大题的可能性不大。
对《侵权责任法》在大题中进行考察比较可能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结合,成为其中的一问或两问,共同构成第四卷的民法大题;一是在第三卷以三问左右的不定项案例形式进行考察。
网友:今年的新增考点和新增法条似乎特别的多,尤其是几个大法的出台或调整——像《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选举法》修正案等等,这部分内容2010年会不会考啊?我们应该怎么复习,有没有什么窍门?答:新增内容一贯是历年考试的高性价比考点,针对这部分的考题往往内容集中,设题简单,得分容易。
对于新增内容的复习,可以从考点和法条两方面入手进行。
学习新增法条,主要是掌握重点条目;学习新增考点,则应对照大纲重点理解辅导用书的内容。
具体到部门法,我给大家以下建议:第一,对于《侵权责任法》,将会是今年司考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这个刚才我已经讲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对于《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2010年考察的可能性不大。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2010年的大纲、辅导用书没有采用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大纲、辅导用书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考的;二是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那么2010年9月举行的司法考试很难用新法来出题。
基于上述两点,今年考试可能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法》新修正的内容,但不排除会出一些有关理论方面或者新旧法律内容一致的题目。
当然,《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调整的内容并不多,对那些重要的修正内容,大家还是应当尽可能了解,以防万一。
第三,对于《选举法》修正案,建议考生重点关注新旧法条的变化,尤其是新增加的一些制度性的规定,可能会成为考查的重点,在此为大家总结如下:新条号修改内容第6条增加关于“代表广泛性”的规定第9-10条增加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第11条第1款第(4)项修改关于“乡镇代表人数上限”的规定第14-16条、第25条修改关于“城乡代表人数1:4”的规定为“1:1”,实现城乡代表人口数的完全相同第28条修改关于“选民名单申诉”的规定第29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说明程序”的规定第33条增加关于“代表候选人见面程序”的规定第34条增加关于“选举监督程序”的规定第35-36、38、40-41条完善关于“直接选举程序”的规定第45条新增关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人大代表”的规定第50条完善关于“县乡级罢免程序”的规定第52条完善关于“代表辞职程序”的规定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三)——(2010-5-28 16:29:08)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三)网友:我是第一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而且还不是法学专业的,在复习中常常不知道如何下手,还请老师给予指点。
答:关于如何复习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大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不是千篇一律的。
如果是之前已经业余学习过法律有一定基础,我个人认为集中复习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
如果是初次接触法律和司法考试,集中复习时间应至少不少于1年。
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很庞杂,大家应把过程估计的更难一些,做好打艰苦战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现在距今年的考试只有4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希望大家努力拼搏,争取最好的成绩。
对于第一次复习考试的考生,我建议分几步走:研读指定教材打基础,分析考试大纲把握考点,理解重点法条把握法律体系,演练历年真题训练考点分析考点,研读强化提高教材深入考点强化考点。
每一步是一个阶段,都不能少,不要试图偷工减料,复习考试的捷径只有抓准考点系统深入准备,没有其他。
问:现在市面上卖的司法考试图书、资料太多了,请您客观的介绍一下,有哪些比较可靠的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答: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先明确一点,书不在多而在于精,一本好书可以改变一生,一本不好的书虽不至于毁人一生但却会导致浪费很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