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商法复习提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事的含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等。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
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
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商法的特点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最新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彩色完整版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商法彩色完整版(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商法2006年大纲基本要求:全面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基本制度,重点掌握商事法中的重要要领和原理,能够准确运用基本概念、原理和现行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商事活动中的具体案例、实例,做到融会贯通。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公司的种类、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及其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区分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非代表行为、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公司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行为能力限制、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本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及例外情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与登记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非代表行为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基本要求: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设立的方式与设立登记的一般要求、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特点、效力、制定与修改、公司资本原则和资本形成制度的基本内容。
理解区别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法律意义、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不同资本缴纳制度的意义、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全国司法考试大纲是为了规范司法考试内容和要求而制定的,目的是选拔优秀人才,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该大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考试科目全国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科目:1.民法与商法:涵盖民法、商法基础知识,包括民法总则和各分论部分的内容,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和商事法律制度。
2.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基础知识、刑法分则和各分论部分的内容,以及刑事法律制度。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法律制度和相关实务。
4.经济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相关知识。
5.民诉法与诉讼实务:涵盖民诉法和诉讼实务的基本理论和相关规则。
6.刑诉法与诉讼实务:包括刑诉法和刑事诉讼实务的基本理论和相关规则。
7.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重点考察法律职业道德和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考试要求全国司法考试大纲要求考生能够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1.理论基础: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理论、法学思维方法等。
2.法律素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了解法治理念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3.法律实务: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案件处理等。
4.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5.法律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遵守法律、严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考试形式全国司法考试采取笔试形式,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全国统一笔试。
主要考察考生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能力。
笔试采用选择题和简答题的形式。
2.第二阶段:地方性笔试和面试。
主要考察考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经验。
地方性笔试主要是案例分析和论述题,面试主要是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
四、考试标准全国司法考试评分采用综合评分制度,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试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对考生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能力进行评价。
商法学考试大纲
商法学(9270)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地位和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人第三节商会第四节商事管理机关第三章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交易行为第三节商事代理行为第四节商事监管行为第二编企业(商事组织)法第四章独资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四节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节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1–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第三节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第四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第五节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三编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证券的发行第一节证券发行的主体和条件第二节证券发行的原则与方式第三节证券发行的价格与程序第十一章证券的交易第一节证券的上市第二节证券的交易第十二章证券组织机构第一节证券经营机构第二节证券交易所–2–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信息披露第一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二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四编票据法第十四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票据的法律界定第三节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十五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十六章本票第一节本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本票的基本原则第十七章支票第一节支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支票的基本原则第五编保险法第十八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3–第二十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第三节重复保险合同第二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六编破产法第二十二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原则第三节破产法的产生及其发展第四节我国破产法及其完善第二十三章破产实体法第一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财产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破产关系中的其他财产权第二十四章破产程序法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机关第三节和解与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终结–4–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本课程是法学的专业骨干课程,与民法学同为私法范畴。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经济法【圣才出品】
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解读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概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的基本类型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第二节公司法总论公司法概说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的意义公司住所的确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资本三原则)公司股份(股份的概念股份的种类)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关于公司会计账册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分立)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效果公司清算的程序)《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证书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监事会(监事)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发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股票上市程序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第五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的基本条件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的法律特征与分类合伙的概念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分类(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有合伙协议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登记)第三节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第四节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合伙事务的决定竞业禁止第五节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债务的性质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六节入伙与退伙入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退伙(退伙的类型退伙的效力)第七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合伙的清算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的产生通知与公告程序清产偿债程序财产清偿顺序责任消灭制度注销登记程序)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资企业的计划合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合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合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议事规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变更)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管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特征)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特征)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资金关系)第二节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特征)第三节票据抗辨及补救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及诉讼)第四节汇票汇票概述(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的种类汇票当事人)出票(出票行为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付款日期)汇票的转让(背书转让汇票质押贴现)承兑及票据保证(承兑保证)付款(付款的法律意义付款的程序付款损失)追索权(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追索的条件及程序追索与再追索)第五节本票和支票本票(本票的概念及特征本票的出票本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支票概述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第六节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概说票据法上的刑事责任(票据诈骗的犯罪违法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犯罪)票据法上的行政处罚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第六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内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理赔代位求偿权)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述和特征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维持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保险公司接管)第七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性质第二节船舶与船员船舶(船舶的概念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船员(船员船长)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运输(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提单的种类)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客票)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旅客的义务)诉讼时效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六节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第七节海难救助海难救助的种类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存在海上危险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救助要有效果)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种类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和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第八节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及理算所需文件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及分摊请求权的时效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第九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责任限制主体的种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非船救助人的责任限额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第十节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的概念及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审判程序(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保密制度共同海损案件程序的简化明确了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问题)。
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商法》测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全国司法考试《商法》测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一、单项选择题1,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
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中选择以下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
第78条规定:〃股份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
2,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答案:B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有股权,此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此题B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大纲:商法_0
司法考试大纲:商法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基本要求: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第六节公司债券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 合伙事务的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 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的效力 对决议的异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的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性质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责)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 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 破产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程序方面的特征 股份发行方面的特征 股份转让方面的特征 股东人数方面的特征 对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设立不能时发起人的责任 资本 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其动作程序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发行价格 溢 价发得价格的确定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记名股票的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程序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商法考试大纲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商法》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本课程考试对象是远程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的学生。
课程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
考核主要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其次,也适当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和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方面达到的水平。
本课程考试的基本要求是检测学生对教材各章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法律的主要制度和规则。
要求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重要概念、理论和法律规则的涵义、原理和方法,做到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本课程的考试还要求检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特别是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
二、组卷原则课程考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统一命题。
考试所依据的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远程教育高等本科教材《商法(第二版)》(王卫国主编),以及教材各章(除第一章外)所直接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试题类型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
题型包括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别占卷面的10%、20%、15%、10%、15%、30%左右,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细微调整。
每种类型应有难、中、易的差别。
四、考核形式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性考核包括 4 次平时作业和网上学习活动,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20%。
终结性考核即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80%。
期末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
五、答题时限考试时间为90 分钟。
六、其它说明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商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1.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人、商行为概念。
2.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尤其是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现代商法的各基本原则,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的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2023大纲变化商法分析
国家____2023大纲变化商法分析^p
国家____2023大纲变化商法分析^p
2023年____大纲《商法》变动内容:
章节
2023年大纲内容
2023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
第一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公司法的性质
删除考点:公司法的强迫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一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股东的出资
第一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
第一章第八节
删除考点: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一章第十节
新增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删除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的特征、合伙的类型
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配
新增考点: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
第二章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制止、交易制止、其他损害行为的制止〕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规那么、合伙事务的决议〔决议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竞业制止
第二章第八节
新增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删除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退伙
第四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
删除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第六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票据的功能、票据法的特征
第六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票据时效
第六章第三节
删除考点:票据抗辩的事由
第九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船舶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司法考试大纲(海商法)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第九章海商法第一节海商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
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船舶与船员基本要求:了解:船舶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理解: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
考试内容:船舶(船舶的概念船舶所有权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基本要求: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相关制度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提单(提单的概念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的性质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第四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要求: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原理与具体规则。
考试内容: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旅客的义务)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第五节船舶租用合同基本要求: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理解:各种船舶租用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考试内容: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第六节船舶碰撞基本要求: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
考试内容: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过失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七节海难救助基本要求:了解: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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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第三节公司的股东基本要求: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第六节公司债券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基本要求: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第八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基本要求:了解:公司终止和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理解: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考试内容: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司法判决解散)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割)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基本要求: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十节有限责任公司基本要求: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规定。
理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出资方式缴资与验资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对外转让的规则转让的条件转让的程序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十一节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要求: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第二章合伙企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人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节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清偿标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第六节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第七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第八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第九节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基本要求: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投资人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考试内容: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基本要求: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撤回破产申请的接收)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第三节管理人管理人的任命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义务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债权申报申报期限债权申报的范围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第六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债权人委员会第七节重整程序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批准程序强行批准)第八节和解程序和解申请与裁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别除权破产财产变价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节法律责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节特殊规定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金融机构产的特殊规定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