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案例
商品房买卖典型案例
商品房买卖典型案例案例一:首次购房者的困惑小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近期计划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自己的首套住房。
他上网搜索了一些房产信息,并与多家房产中介取得联系。
经过多方比较,他最终选择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公寓。
然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小李发现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存在差异。
他非常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案例二:违约纠纷的解决小王是一位投资房产的人士,他购买了一套商业用途的商品房,计划将其租出。
然而,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租户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包括装修需求和租金调整条款。
小王觉得这些要求不合理,拒绝了租户的要求。
随后,租户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的定金。
小王陷入了违约纠纷,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案例三:房产交易中的税费问题小张是一名房产中介,他接到了一个商品房买卖的委托。
他帮助卖家找到了一个买家,并开始了房屋过户的程序。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买家突然提出了关于税费的问题,认为应该由卖家承担全部税费。
小张被这个问题难住了,不知道如何解释给买家和卖家。
案例四: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小刘是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他计划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办公场所。
他向银行申请了商业贷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了贷款方式和金额。
然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银行要求小刘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令他感到困扰。
此外,卖家得知小刘贷款遇到问题后,要求重新协商购房价格。
小刘陷入了一场纠纷之中,不知道如何解决。
案例五:房产证抵押问题的解决小杨是一名投资房地产的人士,他计划将手中的一套商品房进行抵押贷款。
然而,在办理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的房产证遗失了。
他非常着急,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并顺利办理贷款手续。
案例六: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小张是一名房地产经纪人,他帮助一位投资者出租了一套商业用途的商品房。
然而,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租户不愿意搬离,并要求继续租住该房屋。
小张陷入了租赁合同纠纷之中,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
案例七: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小王购买了一套新建的商品房,但在入住后不久,他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等。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2023年2月,邵与郑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购买邵房屋,并约定郑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
收到郑支付的首付款后,邵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郑诉至法院,要求邵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地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要求邵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年6月17日,王和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6月25日购房人李出具承诺书。
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
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一名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钱与李2023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将与妻子林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其中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与妻子林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钱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与林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由钱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屋纠纷典型案例
房屋纠纷典型案例房屋纠纷典型案例:1. 买房合同纠纷:小明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
小明与卖方协商无果后,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 邻里纠纷:小王和邻居因为一道围墙的高度问题发生争执。
小王认为邻居的围墙高度超过了规定,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采光。
小王通过物业管理部门介入,最终解决了纠纷。
3. 租房合同纠纷:小张在租房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电路老化、煤气泄漏等。
小张要求房东修复问题,但房东拒绝承担责任。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退还租金和赔偿损失。
4. 房屋装修纠纷:小李在装修房屋时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
装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小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装修公司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物业管理纠纷:小刘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停车位乱收费等问题。
小刘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无果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改善物业服务并赔偿损失。
6. 房屋交付问题:小陈在购买新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门窗不严密等。
小陈与开发商协商多次未果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开发商修复问题或退还购房款。
7. 房屋抵押纠纷:小胡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但在还款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将小胡的房屋拍卖并收回,但拍卖价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小胡认为银行存在不当拍卖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8. 产权纠纷:小赵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购买后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
小赵与原房主进行协商,要求解决产权问题并返还购房款,但未能达成一致。
小赵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拆迁补偿纠纷:小王所在的村庄将进行城市更新,但小王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
小王与拆迁办和开发商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解决纠纷。
小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安居。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房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交易、租赁、继承、赠与等过程中,因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所有权归属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房产纠纷案例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许多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房产纠纷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小王在购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交付首付款后,开发商却变卦不履行合同,导致小王无法按期交付尾款。
小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但开发商拒绝退款,双方产生了购房合同纠纷。
案例二,房屋租赁纠纷。
小李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但在租房期间,房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维修房屋,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小李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房东不同意。
双方因此产生了房屋租赁纠纷。
案例三,房产继承纠纷。
小张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小张的兄弟姐妹对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小张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房产继承纠纷,但兄弟姐妹不愿意配合,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四,房屋所有权纠纷。
小刘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存在问题,与房产证上的信息不符。
小刘要求开发商解决房屋所有权问题,但开发商推诿不解决,导致小刘无法正常办理房产证,产生了房屋所有权纠纷。
案例五,房产交易欺诈纠纷。
小陈在购房过程中,遭遇了房产交易欺诈,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小陈购买了一套存在安全隐患的房产。
小陈要求开发商承担欺诈责任并退还购房款,但开发商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了房产交易欺诈纠纷。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房产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在房地产交易、租赁、继承、赠与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类型。
在面对房产纠纷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租房、继承等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纠纷之中。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处理房产纠纷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纠纷案例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纠纷案例解析案例一:李某购房纠纷事实经过:李某于2020年3月份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购房合同约定首付款10%的比例,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购房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李某发现该房产存在质量问题,主要包括墙体渗水、电线老化等。
李某遂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方应当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责任。
虽然购房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与我国《合同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合法,即便是双方约定,也无法剥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应当搜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李某也可以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张某购房合同履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了具体交房日期。
然而,在约定交房日期之前,张某发现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房,导致张某无法按期接收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遂将合同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并赔偿其因返还困难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约定的具体交房日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和赔偿损失。
建议:张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履行交房义务,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应当搜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交房通知等,以证明开发商未按时交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房地产纠纷案例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案件。
这类案例通常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房屋建筑质量纠纷等多种类型。
下面我们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深入分析房地产纠纷案例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张在购买一套房产时,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但在交房后,小张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房屋使用权证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小张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但卖家拒绝履行合同。
针对这种情况,小张可以首先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在取得鉴定报告后,小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卖家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卖家仍然拒绝履行合同,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小王租住的公寓因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停水停电,严重影响了小王的正常生活。
小王向房东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房东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
针对这种情况,小王可以先与房东协商,要求房东解决停水停电问题,并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如果房东仍然拒绝解决问题,小王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
同时,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押金。
结语。
房地产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房地产交易中能够慎重选择,避免发生纠纷。
买卖合同案例
买卖合同案例案例一:房产交易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但在交房前,李女士因市场房价上涨,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交付房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产给张先生,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二手车交易问题案情简介:赵先生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与卖家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了车辆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以及车辆交付的时间。
赵先生支付了全款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记录,与卖家提供的信息不符。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赵先生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车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赵先生返还车辆,卖家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赵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案例三:商品预购合同案情简介:王先生与某电子产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预购合同,预购了一款即将上市的智能手机。
合同中约定了手机的价格、预购金、交付时间等。
王先生支付了预购金后,公司因生产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手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公司应提前通知王先生,并退还预购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公司退还王先生预购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以上案例展示了买卖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以及法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购房合同纠纷维权案例
案例一:补充协议规避责任购房者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但在补充协议中,开发商约定其广告宣传等资料内容不视为要约内容,从而规避法律责任。
张某在收房时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遂起诉开发商。
法院认为,该排除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退还张某购房款差价。
案例二: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然而,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李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差价,但开发商以房屋面积缩水为由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李某购房款差价。
案例三:贷款不成反被起诉购房者王某因故未能办理按揭贷款,逾期超过90日。
开发商以王某违约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不合理地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限制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等主要权利,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大幅缩短支付时间购房者赵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赵某需在签订买卖合同当日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并大幅缩短支付期限。
赵某因未能及时办理贷款而面临违约风险。
法院认为,开发商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赵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遂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违约金请求。
案例五:合同解除权购房者孙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后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孙某遂行使合同解除权。
开发商不服,起诉孙某。
法院认为,孙某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反映了购房合同纠纷中常见的维权问题,包括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房屋面积缩水、贷款不成反被起诉、支付时间不合理、合同解除权等。
购房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住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交付标准。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期后,乙方并未按期交付房屋。
甲方向乙方多次催促,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2月,乙方才将房屋交付给甲方。
甲方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甲方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但乙方拒不配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的责任有哪些?3. 双方应如何解决此次纠纷?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认定乙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后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针对甲方的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2. 整改责任:乙方应立即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房屋符合交付标准。
3. 赔偿甲方为维修房屋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 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赔偿甲方逾期交付违约金、整改房屋质量、赔偿甲方维修费用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乙方作为开发商,在合同中负有按时交付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屋的义务。
然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全部卖给丙公司,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合同总价为1亿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首付,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分期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质量保证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时间、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房屋交付时间延误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丙公司无法按时入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丙公司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进行修复,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延误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为: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质量条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质量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修复、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逾期交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楼一套出售给甲某,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然而,截至2022年1月15日,乙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甲某。
甲某认为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2. 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本案中,乙公司与甲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交付期限,即2021年12月31日前。
乙公司未在该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逾期交房。
2. 关于甲某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某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某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甲某;(2)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日1000元。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3)赔偿甲某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甲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因乙公司逾期交房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装修费用等,法院将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甲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逾期交房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是常见的违约行为。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消费者张女士于2021年4月在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路某售楼部选定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5万元诚意金。
但在仔细查看与商家所签文书后,发现商家将购房款拆分为购房款和服务费两个部分,导致所付房款与《订购意向书》约定的购房单价、总价不相符,且消费者并没有额外要求商家提供超出购房行为以外的服务,不存在所谓“服务费”。
消费者遂于4月20日向成都市消协投诉,要求解除《定购意向书》,退回5万元诚意金。
案例二:
张祥与赵成夫妇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成夫妇将其拥有的某安置区的期房出售给张祥,房屋总售价22万元,由张祥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祥已将22万元房款支付给赵成夫妇。
后因双方约定的抓阄选房和过户手续未能进行,张祥起诉赵成夫妇要求返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这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
在第一个案例中,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导致所付房款与约定不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第二个案例中,买卖双方在交易完成后未能完成后续的抓阄选房和过户手续,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其次,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产生纠纷;最后,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如下:
1. 陈某与王某的房屋交易纠纷: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
但在陈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未果后,王某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其朋友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陈某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胜诉。
2. 潘某等48人与某房开公司的车位纠纷案:潘某等48人购买了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楼盘,但发现楼盘中未按照规划建设车位,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车位。
业主们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中关于车位的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反规划建设车位的合同条款无效,业主胜诉。
3. 陈某与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陈某与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但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陈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胜诉。
4. 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杨某购买了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但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杨某无法按时入住。
杨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胜诉。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胜诉结果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6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然而,至2011年6月30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1年7月,法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起诉,并依法向被告开发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开发商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陈述了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
张某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催告函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开发商提交了相关工程进度报告、政府审批文件等证据,证明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等不可抗力因素。
3. 开庭审理2011年9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
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争议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二、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房屋。
同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房产纠纷案例:张女士房屋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张女士看中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顺利入住,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
入住后两个月雨季来临,几场大雨之后,张女士发现天花板有水洇湿的现象。
后来竟然发展到漏雨的地步,张女士于是找到物业管理公司报修。
物业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
张女士此时已经对现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经过和开发商协商后准备换房,但是双方对漏雨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张女士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就为了居住,现在因为漏雨无法居住,并且自己进行的装修也遭到破坏,她认为这是开发商造成的,所以准备不再交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开发商认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是事实,也愿意赔偿张女士部分经济损失,但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同意为张女士调换房屋,自己和张女士之间没有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及时联系维修房屋,并且现在看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管理不到位,如果张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无法接受,并且,因为这个小区是采用小区外的供热厂的热力供热,统一供暖时间已到,如果张女士不交纳供暖暖气费,他们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由于三方对于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异议,张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抵消行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师咨询,最终在律师主持下达成书面协议,三方协商解决,由于发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张女士下半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张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同时张女士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费。
[案情分析]张女士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讲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开发商、张女士、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开发商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张女士负有债务;张女士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女士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是张女士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关于供暖费的问题,一般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单独签有供暖协议,应当依照执行,张女士拒绝交纳供暖费,那么张女士对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标题:房地产纠纷案例:豪华公寓购房合同纠纷概述:在这个案例中,我将详细描述一起豪华公寓购房合同纠纷。
这起纠纷涉及买方A先生与开发商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特别关注购房合同的约定、买方支付尾款和开发商交房的具体细节。
案例发生在2010年,以此作为时间背景。
下面将逐步叙述全过程,并附有律师的点评。
事件一:签订购房合同及付款具体时间:2010年1月1日1月1日,A先生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购买B公司的一套豪华公寓,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1000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尾款付清后,B公司将交付房屋。
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如下:-在签订合同时,A先生支付了合同总价的20%,即200万元作为首付款。
-合同约定,A先生需在2011年1月1日前支付余款800万元,也就是该套豪华公寓的剩余价款。
事件二:拖延交房具体时间: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A先生准备支付剩余的800万元购房款。
然而,B公司声称仍未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书手续,因此无法交付房屋,并请求延期交房。
A先生对B公司的拖延十分不满,坚持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并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
事件三:法院起诉具体时间:2011年3月15日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A先生于2011年3月15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起诉,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
A先生认为B公司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事件四:法庭裁决具体时间:2012年5月25日2012年5月25日,法庭受理了此案。
经过审理,法庭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裁决如下:- B公司违约,需要向A先生支付违约金20%,即合同总价的200万元。
-将A先生的起诉要求部分支持,要求B公司尽快交付该豪华公寓,最晚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
事件五:履行判决与赔偿具体时间:2012年7月31日根据法院裁决,2012年7月31日,B公司向A先生交付了该豪华公寓。
同时,B公司依法支付了违约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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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被判支付违约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2003年10月10日,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3年9月13日购买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屋并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金建公司交付房屋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
签定合同后,我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金建公司。
但金建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经催促后,金建公司带我验收房屋时我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我为此找金建公司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遭到金建公司多次拒绝后其终于同意,但要求我在拿钥匙前必须将2001年12月28日至今的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
我认为金建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屋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严重不一致,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金建公司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我,同时因金建公司的原因逾期交房使我遭到损失,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该房自2001年12月28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请求判令金建公司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并为我所购房屋安装吊顶;如果金建公司不同意吊顶,则要求金建公司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金建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金建公司赔偿78342元;因金建公司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金建公司退还房款126000元,由金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金建公司辩称,付某起诉我方延期交房不是事实,我方在2001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付某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2002年1月2日到我方办理的入住手续,我方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我方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
我方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付某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付某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我方要求赔偿损失。
付某诉称我方故意隐瞒其购买的房屋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我方的业务员已经告知付某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付某诉称我方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付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金建公司在与付某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没有告知付某所购买的房屋是管道层。
由于金建公司交付付某的房屋属于管道层,金建公司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
付某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形成属于公用面积部分由付某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付某的个人利益,付某要求按房地产企业交易惯例对其购买的位于管道层的房屋减少价款的请求合理,应参考与其处于同一管道层的房屋售价酌情考虑。
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即“交钥匙”。
金建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内向付某交钥匙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约定,每延期一日,甲方按照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付某要求金建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78342元的请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予以支持。
遂于2004年4月19日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三十六号百朗园一八一零号房屋钥匙交给付某。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付某吊顶费七千四百七十七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付某购房款十二万一千九百七十三元五角。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付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二元。
判决后,金建公司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付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付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付某认为该房最低空间只有2.31米,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
经理审理查明,2000年9月13日,付某与金建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乙方(付某)自愿购买甲方(金建公司)的百朗园1810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82.05平方米;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670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1219735元;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时间自本契约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契约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百朗园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应于预售契约所规定的2001年12月28日或之前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一份书面《交付使用通知书》;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日,无论乙方是否办理完毕入住手续或实际入住。
双方签字认可的附件一房屋状况(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
付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金建公司称曾于2001年12月向付某发出入伙通知书,付某予以否认,称其于2002年1月2日主动去询问得知并办理入住手续。
但在验收房屋时发现1810号房屋内设置了大量管道,属于设备层,为此,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金建公司称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已口头告知付某1810号房屋是设备层,并于2001年12月向付某发出书面入伙通知书未举充分证据。
在一审诉讼中,付某申请对吊顶费用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北京中威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吊顶费用进行了鉴定,结果为:1810号房间管道外露而需做吊顶价格为7477元。
在二审诉讼中,鉴于双方对房屋最低空间的认识分歧,本院邀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7月21日到现场实地勘察,1810号房屋入户门内走道吊顶后的最低空间不超过2.31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入伙通知书、吊顶工程价格咨询报告、现场实地勘察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810号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金建公司没证据证明其已向付某告知该事实,金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金建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付某有权拒收房屋,在付某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金建公司逾期交房。
原判确认金建公司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本院对金建公司之“付某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付某自身原因造成”说不予采信。
金建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本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金建公司上诉无理,本院对金建公司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告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0 年7 月20 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我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宣武区某大厦2007 号房屋,该房屋总价为1304212 元,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2000 年8 月31 日。
我于2000 年7 月18 日前交付定金10000 元,2000 年7 月18 日交付预收款104000 元,2000 年8 月3 日交付预售款104000 元,2000 年8 月4 日交付预收款90212 元,并于2000 年9 月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银行己支付被告1000000 元。
至此,我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1304212 元.后因被告迟迟未交付房屋,我与被告又于2001 年2 月26 日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书》,约定将我购买的2007 号房屋换为2009 号房屋。
2001 年3 约7 日,被告将2009 号房屋交付与我,我对此房进行了装修,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无法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现起诉要求解除我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书》,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304212 元及利息(其中我已偿还银行贷款利息172456.38 元。
我个人支付的购房款304212 元,自交付之日至被告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息)、补偿装修费121187.8 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我公司所签补充协议,原告尚有部分购房款未付。
依据公平、等价原则,在原告未付清房款前,我公司不能协助其办理相应的产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 年7 月20 日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北京宣武区某大厦2007 号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304212 元。
双方还就原告的付款方式,被告交付房屋的日期及逾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2000 年7 月18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预收款100000 元的发票。
2000 年7 月28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预收款10000 元的发票。
2000 年8 月3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预收款104000 元的发票。
2000 年8 月4 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预收款90212 元的发票。
2000 年9 月8 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向该行贷款390000 元。
2000 年9 月26 日,原告又与该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610000 元,上述两笔贷款共计1000000 元均已用于支付房款。
2001 年2 月26 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告原购2007 号房屋变更为2009 号房屋,2009 号房屋总价款为1506543 元,协议签订后15 日内,原告再支付原告202331 元,且原告不再追究原契约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及第八条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