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总论讲义20第二十章刑罚的消灭-PPT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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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界定,如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3)构成构成要素的范围界定,如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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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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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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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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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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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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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经验法则之三: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后又将其置 于危险境地,一般认为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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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择一的竞合(同时犯因果关系)
A1 R
A2
(五)重叠的因果关系
A1+A2
R
(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七)疫学因果关系及环境犯罪
证明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理论 (1)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 (2)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 (3)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 行特征并不矛盾 (4)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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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
(一)因果关系说[日本]与客观归责[德国]的关系 1、因果关系说[日本]:对构成要件要素分别进行实质 判断 2、客观归责说[德国]:对构成要件要素不分别进行实 质判断,而是总体进行实质判断
(二)案例分析: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说各自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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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 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
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二)现在的学说
1、条件说: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
核心:排除思维法 弊端:扩大处罚范围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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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3.同时规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规定2种以上的主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5. 规定2种以上的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 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 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 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 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 证的……”。 2.简单罪状: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 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 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具体地规定某 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 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 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概括 区分 评价 威慑
(二)罪名的分类 立法罪名 司法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学理罪名
确定罪名
不确定罪名
什么是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 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 或相类似的犯罪行为,既可以概括使 用,又可以拆分使用的罪名。 包括:行为主体的选择、行为对象 的选择、行为方式的选择、既有行为 对象又有行为方式的选择。

刑法学精品课件——量刑

刑法学精品课件——量刑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 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和后 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
(五)立功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对于有一般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刑 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及意义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 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同一个犯罪人在判决 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或在判决以后,在缓刑、假释考 验期限内,在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有漏判之罪的,应将 数罪合并处理的制度。它具有三个特征:
六、缓刑的撤销
《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 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 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2款还规定:“被宣告缓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履行的义务
《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 动情况。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 批准。”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PPT文档资料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PPT文档资料

二、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
刑罚消灭的事由分为以下四类: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量刑权消灭的事由;行刑权消灭的事由和刑罚后遗效果消 灭的事由。
(一)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 2、犯罪人死亡。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权告诉的人不予告诉。 4、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法律已废止其为犯 罪。 5、大赦。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其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再次,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最后,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 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所谓一般犯罪,此处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 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我们 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 成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 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 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 罚。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条件:一个行为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 不同条款;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 低于普通条款;刑法中对适用条款 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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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分 解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 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 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 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 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处……。”刑法第 124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 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 定。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 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 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 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 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 此而形成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 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 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等。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 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

《刑罚的消灭》课件

《刑罚的消灭》课件

刑罚消灭的种类
时效
是指法定的时间经过后,不行使 权利或提出请求,导致权利或请
求权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
赦免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不予追诉 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赦免 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
结后。
前科消灭
是指犯罪人在服刑期满或免除刑 罚后,在一定期间内未犯新罪, 即视为犯罪记录消灭的制度。前 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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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刑罚的种类与特点 • 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种类 • 刑罚消灭的程序与条件 • 刑罚消灭的意义与价值 • 结语
01 引言
CHAPTER
主题简介
刑罚的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制度的意义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刑罚权 归于消灭的情形。
刑罚消灭制度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 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时效程序与条件
时效程序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
时效条件
在刑罚消灭中,时效是指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受到追诉或审判的法律 规定。不同国家对时效的规定不同,但通常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后, 刑罚消灭。
折抵刑期程序与条件
折抵刑期程序
折抵刑期是指犯罪人在被判刑之前或者在服刑期间,因犯同 一罪或者类似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其在被判刑之前或者在服 刑期间所受的刑事处罚可以折抵刑期的制度。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 身自由,并就近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 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附加刑

刑法课件分则

刑法课件分则

例题: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 间谍组织,随后受该国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 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 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的体 系,刑法分则条文的要素,法条竞 合。
【本章关键术语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概述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罪 刑 各 论 概 述
目录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 导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 用的关系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1.在客观上必须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就是引起公私财产 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 为构成。 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3.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 全 , 并 且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的 发 生 。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录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 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火车、电力、船只、航空器。 2.客观上必须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 发生倾覆、毁坏或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行为。 3.主观上是破坏交通安全的故意。

刑法第二十章

刑法第二十章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 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二)方法 1 .要注意及时把握刑事立法的发展和了解司法实践 的动态。 2 .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重点是各种具体犯罪尤 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多发罪的犯罪构成以及 具体问题。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这就 要求在研究刑法各论时善于捕捉难点问题,进行认 真的钻研和探讨。 3 .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从刑法立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 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 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 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 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 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 (三)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 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 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罪名的分类 1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 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1)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 明确规定的罪名。 (2)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 所确定的罪名。 (3)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 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 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 1.叙明罪状。 1.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2.简单罪状。 3.引证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 4.空白罪状。
的规定。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 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 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 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如刑法第163条第3 如刑法第163条第3款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 等同视之。 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符合某规定 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如第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 269条的规定,第267条第2款的规 定。
(二)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 可以分为: 1.单一罪状。 1.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2.混合罪状。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 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其功能有: •1.概括功能;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4.威慑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分为: •(1)立法罪名。 •(2)司法罪名。 •(3)学理罪名。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 复,可以分为: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3)概括罪名。 3.另外,还可以分为: 3.另外,还可以分为: •(1)类罪名。 •(2)具体罪名。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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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一、刑罚的执行
(一)概述
(二)行刑制度
1、减刑
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 予以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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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和裁定。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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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A、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B、期限起算: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考验内容: 第84条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 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 督机关批准。
注意: 减刑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还有减刑开始时 间的限制、减刑幅度的限制、减刑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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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A、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应计入减刑 后的刑期内。
B、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 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时间(包括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计 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
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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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减刑: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 短不得少于1年。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20第二十章刑罚的消灭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20第二十章刑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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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赦免
(一)概念
▪ 大赦、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
7次特赦 特赦的特点 特赦的程序
溥仪于1959年12月4日被特赦
1975年3月 17日原国民
党军第十二 兵团司令黄 维接过特赦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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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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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时效
(一)概念
▪ 时效:追诉时效、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经过5年; ▪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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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1、追斥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 (2)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
4、追诉时Leabharlann 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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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2/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 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 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 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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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消灭概述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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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赦免
(一)概念
大赦、特赦
溥仪于1959年12月4日被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
7次特赦 特赦的特点 特赦的程序
1975年3月 17日原国民 党军第十二 兵团司令黄 维接过特赦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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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时效
(一)概念
时效:追诉时效、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十章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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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消灭概述
(一)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 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求 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的消灭
(二)消灭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亲告罪未亲告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5、其他法定事由,如免除罚金 6、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 (2)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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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 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 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 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各论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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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
理、原则,无论是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但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
各论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
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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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 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 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 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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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小 类: •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2)走私罪; •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5)金融诈骗罪; • (6)危害税收征管罪; • (7)侵犯知识产权罪; • (8)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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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精选以PPT财物的,是行贿罪。26 ”
• (三)确定罪名应注意的问题
•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名应注意以下问题: • 1.确定罪名要合法。 • 2.确定罪名须具体。 • 3.对排列式的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
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 4.不能将刑法总则中的一些情节作为罪名认定。
• 我国《刑法》中的分则体系,主要根据犯罪 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基本上采取由重到轻的排 列顺序。
• (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 具体犯罪排列的主要依据
• 在各类犯罪中,对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
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
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不过,考虑到有些
罪比较近似以及前后体系的协调,也有些地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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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刑罚消灭概述
(一)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 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求 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的消灭
(二)消灭事由
1、超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时效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亲告罪未亲告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5、其他法定事由,如免除罚金 6、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
二、赦免
(一)概念
大赦、特赦
溥仪于1959年12月4日被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
7次特赦 特赦的特点 特赦的程序
1975年3月 17日原国民 党军第十二 兵团司令黄 维接过特赦 通知书
一、追诉时效
(一)概念
时效:追诉时效、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1、追斥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 (2)被害人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2009/2/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 将其杀害。2019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 人重伤。两案在2019年初被发现。关于张 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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