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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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加强我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合理使用供热设施,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天津市城市供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加强我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供热设施的合理使用,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热设施是指锅炉房及附属煤场,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等。

第三条凡确定由集中锅炉房、地热、热电等集中供热的地区内,必须由集中热源统一供热,严禁利用应取消的小锅炉房或私自建设燃煤小锅炉房供热。

第四条在集中供热已形成的地区内,被替换的原有锅炉房用地应按规划实施,只能建设为居民服务的换热站、集中绿地、农副产品市场或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在集中供热未建成地区内,由市供热办负责,利用周围企业余热或建设临时供热锅炉房供热,热媒建议采用电、气等其它燃料。

第六条临时锅炉房在保证供热、城市景观前提下,不得按永久建筑进行施工建设。

拟建临时锅炉房不得安排在集中绿地、生活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内。

待集中锅炉房建成、临时锅炉房无条件拆除后,其用地方可再按规划实施。

第七条新建供热管网(包括城市道路、河流、绿地上和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一律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不得架空,影响城市规划景观。

第八条规划供热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挪做它用。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1.22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02.01.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方法

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方法
1.基础价格
根据国家和我市地热资源勘查投入和探明的可采储量,基础价格确定为0.02元/立方米。
2.资源占用量
资源占用量分期确定,每5年为1期,每期按核定的年度开采指标计算。
资源占用量=5×m×n,m为核定的年度开采指标,n为地热采矿权的出让期次。
3.综合系数=规划系数×温度系数×热储层系数×开发利用系数
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13〕52号),已经取得的地热采矿权,其地热采矿权价款根据地热开发项目所处地段、开采热储层的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本着简便高效、易于操作原则,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权价款=基础价格×资源占用量×综合系数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08〕710号)超过有效期限。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方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30日
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计算方法
梯级开发
一般开发
开发利用系数
1.0
1.2
1.5
*梯级开发指采取多种利用手段,多级次提取热能,资源利用率高,通常配备有水源热泵或其他辅助加热装置,排放温度小于30℃。
本通知自2013年8月3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价款的计算方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08〕710号)同时废止。
1.6
1.8
2
(3)热储层系数
根据各热储层开采强度设定热储层系数,合理配置各热储层地热资源,限制集中开采东营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的具体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勘查施工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法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法规一览表(WORD7页)

【法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法规一览表(WORD7页)

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1 页共8 页1目的为依法从事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与租售活动,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从国家与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选出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有关部分制定本法律法规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供集团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检索使用。

2适用范围本一览表为集团公司管理层、各职能部室、工程项目管理部、售楼中心查阅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方便。

3编制依据3.1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1.1总则3.2本一览表收录的法律法规出自《天津市房地产法规汇编(一~三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规汇编(上下册)》以及迄今为止国家和天津市陆续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4内容本一览表共收集国家和天津市地方法律法规136部,明细构成如下。

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2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3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4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5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6 页共8 页TEDA GROUP 文件编号:泰达/作业01-02生效日期:2006/11/01 ISO 9001: 2000 法律法规一览表第7 页共8 页5法律法规文件的增加、废止与删除5.1今后新发布、废止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文件,在《目前适用法律法规一览表》中体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其附属设施现场进行核实,符合地热井打井批准通知书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

” 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市长戴相龙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应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制定。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报废地热井需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用户应按要求进行封堵。

地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热井需要维修的,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维修变更目的层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七、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未取得地热采矿许(1997年市可证或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作如下修改: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一、将该规定中的“市地热管理处”统一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地热资源费”统一修改为: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

” “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将第十八条第(三)、(四)、(六)、(八)项修二、将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项修改为:“市规划改为:“(三)无指标或不按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和国资源局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职责是:”“(三)管理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四)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负责地热井打井“(六)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 审批和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工作。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2016全文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2016全文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2016全文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的具体工作。

各区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勘查施工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

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地层构造、地质录井、井身结构、成井目的层、预计水温水量、钻井各项技术参数、施工材料要求、测井项目、水质化验、采灌试验、工期安排等。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在接到探矿权人申请后,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地热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探矿权申请人凭评审意见书及其它法定要件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和地热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始施工。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7.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95.07.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天津市地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三)审批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四)负责征收地热资源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开采地热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办《地热开采许可证》的程序是:(一)申请。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综合利用计划、节能措施及比例尺为1:2000的平面位置图等。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天津市供暖条例

天津市供暖条例

天津市供暖条例2017年最新天津市供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

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各相关单位:为充分利用热能,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通知如下:一、地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承担回灌开采义务,应当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试行)》(津国土房热[2006]1031号)做好回灌工作。

二、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用于建筑供暖的,应当按照对井采灌开发利用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

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回灌保证义务。

三、出让协议约定开凿的地热开采井和回灌井全部竣工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进行对井储量评价后,履约定金退还受让方。

未按照出让协议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开凿回灌井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开凿回灌井义务的,履约定金不予退还,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作为补打回灌井的补贴资金使用。

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历史上所形成的开采单井,采矿权人要按照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进行地热井整合形成采灌系统,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在限制开采区,经批准有回灌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周边地热开采单井的回灌义务。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用于供暖的地热开采单井,要在2015年前,完成补打回灌井工作或进行地热井整合,未按照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的,不能实施回灌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津价房地[2005]26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262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立方米┌────────────┬────────┬────────┬────┐││40℃≤T﹤60℃│60℃≤T﹤80℃│80℃以上│├────────────┼────────┼────────┼────┤│供暖、生活热水和工业生产│1│ 1.5│ 2│├────────────┼────────┼────────┼────┤│回灌量部分│0.3│0.45│0.6│├────────────┼────────┼────────┼────┤│农业种植、养殖│0.5│0.75│ 1│├────────────┼────────┼────────┼────┤│特殊行业│3│ 4.5│ 6│└────────────┴────────┴────────┴────┘注:特殊行业指洗浴、温泉娱乐保健、矿泉水生产等三、对同一地热井、不同用途的,由地热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上述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对于不能分别计量的,按相关用途中的最高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津规资矿发〔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严禁超指标开采地热资源的通知津规资矿发〔2020〕211号各有关单位:地热资源开采指标是合法开采地热资源的重要依据,也是地热资源管理核心内容之一。

按指标开采是采矿权人应履行的法定责任。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全面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方针,进一步规范地热资源开发秩序,严格落实总量调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一、地热采矿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对地热资源必须有效保护、合理开采、全部回灌。

二、地热采矿权人应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许可的生产规模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不得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对任意扩大开采量超指标开采,超采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地热采矿权人应履行法定义务,按规定如实填报各项数据,按时缴纳各种规费。

妥善维护地热监测设施,保障地热计量通讯设施正常运行,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告技术负责部门,主动配合故障设备修复工作。

对故意破坏地热计量设施和篡改计量数据的,将依法处置。

四、市地质事务中心要通过地热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对采矿权人的开采量、回灌量时时监控、定期核准,发现有超采的,及时向所在地分局通报,市规划资源各分局要依法查处。

五、市规划资源各区分局要加大地热资源管理监管力度,对上级主管部门转办、市地质事务中心提供、群众举报,以及超采、故意破坏地热监测设施、篡改计量数据、少缴或者不缴使用费、资源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查处,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重点监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津国土房热〔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3〕214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各有关单位:市局组织编写的《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已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备案审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地热(修编)等13份矿业权设置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5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地热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现就落实设置方案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是落实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2011-2015年)》重要手段,也是公开出让地热矿业权的依据。

各区县国土部门要按照市局规定的职责分工,严格依据设置方案配置地热资源。

二、凡未设置地热矿业权的区块不得组织出让。

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房项目以及市局同意的项目,未纳入设置方案又确需利用地热的,可由市局地热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部门临时提出申请,报市局同意后,由市局对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并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备案。

备案通过的,可按规定公开出让地热矿业权。

其它项目需要利用地热的,可由市局地热处或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建议,在年度设置方案修编时予以调整。

但设置方案调整后,矿业权总数不能增加。

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地热(修编)等13份矿业权设置方案备案的函2.天津市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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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要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地热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地热管理处负责将每年的地热井数量和地下热水开采量送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热管理处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按年限和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资源费。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需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用户要按要求进行封堵。地热井需要维修时,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报市地热管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费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征收,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的原则,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用、所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市地热管理处签定无承付托收协议,按月缴纳地热资源费。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纳金。
(六)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
(七)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或拒付罚款的,可暂扣其工具和物品,在其改正违章行为和交付罚款后发还。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中的“《地热开采许可证》”均修改为“《地热采矿许可证》”。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热管理处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按年限和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资源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1215(颁布时间)
19971215(实施时间)
20040701(失效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文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
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修正)
修改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一)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擅自施工或开采地热的;
(二)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三)无指标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地热资源费的,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不及时缴纳管理费的;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采地热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申请。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综合利用计划、节能措施及比例尺为1∶2000的平面位置图等。
(二)可行性研究。在市地热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资格的地热咨询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由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热管理处组织评审。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地热管理处根据全市地热分配布局和评审意见,向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
(四)施工、验收。
(三)审批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指标,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地热资源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
1.钻孔地质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井温、井压、洗井、抽水、化验资料等;
2.年度开采计划;
3.综合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 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
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采矿许可证》,但须到市地热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均须持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件到市地热管理处登记审核,并按承担项目费用的1%至3%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地热管理处补办有关登记、发(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热管理处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并只交纳地热资源费,不再交纳地下水资源费,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到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不再交纳地热资源费。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地热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查封地热井。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申请领证手续,擅自施工或开采地热的;
第十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地热管理处缴纳地热资源费。地热资源费按温度(t)实行梯度收费,其标准是:
40℃≤t<50℃ 0.20元/立方米
50℃≤t<60℃ 0.30元/立方米
60℃≤t<70℃ 0.40元/立方米
70℃≤t<80℃ 0.50元/立方米
t≥80℃ 0.60元/立方米
(八)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
四、将第二十五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修正)
(1995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1.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与具有资格的钻井施工单位按审批要求编制设计并组织施工,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时,须经市地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为保证地热成井质量,施工过程中实行地热工程监理制度。
3.地热井竣工后,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验收,签发《地热井验收评定书》。
(五)核发《地热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持《地热井验收评定书》到市地热管理处领取《地热采矿许可证》。领取《地热采矿许可证》须提交地热井的全部技术资料复印件,包括:
第十三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
(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地热管理处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和本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地热管理处。
(三)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热管理处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
第二十条 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市地热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
(三)无指标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拖欠地热资源费的,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不及时缴纳管理费的;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六)不按审批方案施工的;
(七)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天津市地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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