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xx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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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内部的秩序稳定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规范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聘、晋升、奖惩、薪酬、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财务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修改、解释和说明权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公司管理制度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六条公司招聘需按照公司设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允许任何人员利用关系或其他手段进行干预。

第七条招聘程序包括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初选、面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八条招聘标准应符合公司要求,面试官应根据面试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择优录用。

第九条招聘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考核标准和绩效等应明确规定。

第十条招聘人员应经过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转正。

第三章奖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奖惩管理要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二条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如奖金、表彰、晋升等。

第十三条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停职、开除等措施。

第十四条奖罚原则要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对优秀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良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

第十五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内容、标准和程序应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滥用。

第四章绩效考核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成果等。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薪酬调整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员工应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积极参与,配合评估。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申诉和提出意见。

第五章薪酬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薪酬管理要合理、公正、可行。

第二十一条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薪酬标准应符合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结构合理,有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薪酬调整应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认证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或评价。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对证书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证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推广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积极宣传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一)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追究相关责任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行 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通报批评
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责任主体, 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 标准。
试用期
02
03
聘期考核
对新聘人员可设定试用期,试用 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表现优秀 者可提前转正。
聘期内需进行定期考核,评估专 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成 果。
薪酬待遇
薪酬结构
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
薪酬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等因素确定 薪酬水平。
材料审核与评审
材料审核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 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业务实绩等。
评审结果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人是否符合聘任条件。
公示与聘任
公示
对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ABCD
德才兼备原则
聘任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业务能 力,同时注重其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
动态管理原则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02
聘任条件与标准
基本条件
学历要求
01
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最低学历要求。
工作经验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案)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案)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认证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认证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认证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分为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职业资格、产品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和服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3个类别。

第五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施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考试按照认证人员类别区别设置。

通过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式并取得相应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实已具各从事相关认证活动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具体承担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组织成立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确定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4年;(二)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2年;(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经历满1年;(四)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学历。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

暂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领导应严格执行本暂行管理制度,做出正确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机构,负责公司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统一决策。

第七条公司设立各部门,包括生产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实行员工岗位制,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请假。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按要求佩戴工作证,禁止借用他人工作证。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保护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或物品。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应尊重同事,不得恶意竞争或挑拨离间。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规定。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包括提升职位、发放奖金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包括扣发工资、停职等。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纪的员工进行开除处分,取消其员工身份。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管理制度于颁布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如对本暂行管理制度有异议,可向公司领导提出。

第二十二条公司领导对本暂行管理制度具有最终解释权。

公司暂行管理制度内容如上所述,希望公司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做到言行一致,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规章制度试行和暂行的年限

规章制度试行和暂行的年限

规章制度试行和暂行的年限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凡违反本规定者,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公司制定和修订,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规定,发挥自己的职责和作用。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员工应积极配合和执行。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执行工作不当、违反规定等行为将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进行公司内部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公司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将配合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外出或旷工。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司安全规定,严禁违章操作或擅自更改设备,如有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利,如有违反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涉及职务犯罪或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利用员工加班应当合理,不得强制加班,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员工同意,加班费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设个人社交账号或网站,在工作场所不得进行聊天、打电话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将进行定期评定,表现优秀者将给予奖励,表现不佳者将进行批评和提醒。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员工不得对同事进行恶意中伤、诽谤,不得损害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不得参与公司禁止的赌博、赌球、吸毒等有害行为,如有违反将进行纪律处分。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行为,保障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诚信为本,服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确保人才资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重视信息保护,严格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隐私信息。

第六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提高双方的就业和招聘效率。

第七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自身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品质,赢得客户信任。

第九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做出贡献。

第十条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以上为职业介绍服务规章制度,希望广大从业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秩序,为就业和
人才流动做出更大贡献。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1、根据国家、xx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

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中介规章制度

职业中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中介活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职业顾问、人事专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职业顾问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2. 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 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沟通桥梁,促成双方匹配;4. 跟踪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反馈,及时调整服务策略。

第五条人事专员职责:1. 负责处理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等;2. 协助职业顾问完成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匹配工作;3. 维护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的沟通,确保信息畅通;4. 参与中介机构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人员职责:1. 负责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办公用品采购、档案管理等;2. 协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3. 负责中介机构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4. 负责中介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职业顾问在为求职者提供服务时,应: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求职者个人信息;2.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招聘信息;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人事专员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时,应: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 为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招聘信息;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行政人员应:1. 严格执行中介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2. 负责中介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准确;3. 负责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确保工作环境整洁、有序。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职业人员的质量和能力,促进职业发展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考试、评价等方式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颁发的用于证明其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能力的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分为注册管理和考试管理两个部分。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滥发、放水、超标准颁发。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和级别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第六条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初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中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八条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对具备高级职业技能要求的人员颁发的证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级别和具体技能要求由主管部门根据职业发展需要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第十条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和素质要求;(二)持有相关学历、学位或职业培训证书;(三)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程序分为初审、考试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初审由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的审查和申请材料的核对。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终审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考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由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给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统一制式,加盖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的公章,并载明相关信息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定期进行复审和续期,以确保持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能力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伪造或超范围使用。

职业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中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保障职业中介机构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从事虚假宣传、误导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流程第五条职业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职业中介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服务:(一)接受委托,明确服务内容;(二)收集相关信息,进行匹配;(三)组织双方进行交流、面试;(四)签订就业协议,协助办理入职手续;(五)跟踪服务,确保双方满意。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七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

第八条职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隐私。

第九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在营业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未明示的费用,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服务。

第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应提供合法的收费凭证,确保当事人的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范本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范本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指从事安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职业活动的人员,拥有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采取国家统一编号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须持证人重新申请。

第六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丧失、被吊销、被注销、被暂扣的,应当立即停止从事相关职业活动,并归还证书。

第七条申请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八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及其其他相关事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十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补办时,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费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应当及时更新,确保证书的准确、有效。

第十二条安全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业责任,保障公众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安全工程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并可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申请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为相关工作经验不少于两年;(三)参加并通过国家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

第十五条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三)学历证明;(四)工作经历证明;(五)相关培训、继续教育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2篇)

202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____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认证程序,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承认和授权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体系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组成的体系。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职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职业认证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管理负责机构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规范和政策。

第二章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第五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六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金和资产;(三)具备相应的认证能力,包括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手段等;(四)遵守诚信原则,保证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第七条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认证,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根据职业技能要求,准确评价职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二)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评价制度和程序;(三)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既重视理论知识,又注重实践操作;(四)评价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职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职业经验和培训证明等;(二)职业资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价和核验,包括面试、实验、考试等多种形式;(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四)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并确立职业人员的职业等级。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5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5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本公司职业介绍业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公司是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依法建立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本公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劳动政策,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本公司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及职能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劳动法规、规章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并尊重和维护用工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确保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职能:(一)宣传执行《劳动法》等劳动法规,全市就业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二)搜集、发布、传递、储存劳动力供求信息,预测预报劳动力供求趋势;(三)为各类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四)为用工单位进行用工登记,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介绍、推荐各种劳动力;(五)进行劳动就业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六)为进城务工的外地劳动力提供信息、推荐用工单位;(七)为用工单位代办用工手续;(八)为从事职业技术培训的单位提供生源,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渠道;(九)为要求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从事社会劳动提供服务;(十)____地区间劳务交流;(十一)负责本市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上报;(十二)承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2)职业介绍机构是一个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的机构。

为了保证机构的有效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个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的范本,包括机构的目标、管理人员职责、员工职责、流程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一、机构目标职业介绍机构的目标是为求职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目标。

同时,机构也要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人才推荐服务,帮助他们解决人才招聘难题。

机构要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行为,促进职业介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保证职业介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应当与公司的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运作。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范本由公司总部制定,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职业介绍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两个层级。

第八条总部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分支机构按地区划分,负责具体的职业介绍工作,执行总部的工作任务和指令。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职能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和推广职业介绍服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咨询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

2. 确保职业介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有贪污、受贿和徇私舞弊等行为。

3. 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职业介绍工作的协调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4. 完善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性。

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流程包括求职者登记、岗位对接、面试安排、录用协商等环节,具体流程由公司总部制定。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深圳市职称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通知》(深职改[199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通过评聘分开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克服评聘结合带来的种种弊端,逐步建立人才的评价机制,强化人才使用上的竞争机制,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我局的科研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现我局科技强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专业技术干部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局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事业编制正式在编人员。

第五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聘任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第六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全局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局领导,人事、科研及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聘委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和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三篇)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三篇)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主要是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旨在提高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水平和规范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行为。

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本部分主要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义和目的进行了描述,以及提出了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注册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本部分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申请流程,并明确了申请人需要符合的条件和材料准备要求。

同时,规定了注册资格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保证注册资格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部分:注册资格的认定与取消本部分详细规定了注册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等。

同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明确了取消注册资格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第四部分:执业行为的规范本部分列举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承担的项目类型、执业时的行为准则和守则等。

同时,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执业行为违规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第五部分:执业档案与管理本部分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办法,包括执业档案的内容和保存期限等。

同时,对执业档案的查阅、修改和销毁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部分:监督机构与监督方式本部分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监督方式和监督机构的行为准则。

同时,对监督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

总结起来,《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通过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规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了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并设立监督机构,实现了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全过程监管。

这个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社会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第一部分:总则《规定》的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包括该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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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xx制度暂行办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xx-08-2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工作情况。

分5个方面内容: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3、就业准入制度;4、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职业资格证书概念由于多证并存,理解不同。

广义上:包括职业技能类证书,专业技术类证书。

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安全操作证,特种作业证,技术岗位上岗证。

狭义上:特指《中华人民 __职业资格证书》,即所谓的“国证”。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

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其中英文对照版《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境外就业、出guo劳务的公证有效凭证。

与学历文凭不同,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标准规范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由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各职业领域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证书,其效用应该超过任何别的证书。

1990年 __批准劳动部颁发《工人考核条例》,把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统一为《中华人民 __技术等级证书》,1999年7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 __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即初级技能、中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封面分别用绿色、蓝色、红色、紫褐色、浅紫色标识。

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体系表: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体系1999年5月出版的《中华人民 __职业分类大典》,把全国的职业划定为8大类、66中类、413小类、1838细类(职业),把此前的《中华人民 __工种分类目录》中的4700多个工种分别合并列入细类。

而后国家又陆续公布了一些新职业,目前已经有100多个新职业。

(附96个新职业目录)《职业分类大典》中,每个职业都有7位数编码,如“铣工”为6-04-01-02,6—标示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04—标示中类“机械制造加工人员”,01—标示小类“机械冷加工人员”,02—标示细类铣工。

依据职业分类大典,劳动保障部重新制定了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目前已经公布了500多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涵盖了社会主要工种。

国家职业标准客观反映了现阶段本职业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

包括了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内容。

各等级的一般标准为:初级(五级):掌握所从事职业的基本技能,能独立完成常规工作。

中级(四级):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常规工作,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复杂的工作,能与他人合作。

高级: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复杂的常规性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技师:熟练运用专门和特殊技能完成较复杂的常规性工作和非常规性工作,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工艺难题,指导培训初、中、高级人员,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高级技师:熟练运用专门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各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的工作,熟练掌握关键技能技术,独立处理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有创新,能组织技术攻关,技术改造,革新活动,组织培训工作,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标准还规定了晋级申报条件,各职业各等级的晋级年限有所不同,通常为:取得初级证书5年具备申报中级资格(或取得初级证书满3年后,经过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中级证书5年具备申报高级资格(或取得中级证书满4年后,经过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高级证书8年具备申报技师资格(或取得高级证书满5年后,经过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技师证书5年具备申报高级技师资格(或取得技师证书满3年后,经过正规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

(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概念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技能人才资格进行认证的制度,是把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基本凭证的制度,为此建立的国家职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等等,都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畴。

2、依据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 __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国家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由此确定了职业资格证书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的法律依据。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

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职业资格证书法律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所有有关法律文件都肯定。

3、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特征(1)从制度体系上看,属于国家证书制度,以政府力量来推行。

世界上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国家,总体上分为西方国家竞争性分权管理和东方国家非竞争性集权管理两种基本类型,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东方国家集权、非竞争性的特点。

由政府或授权机构管理。

差异原因——东西方政治文化背景不同,走了不同的现代化道路。

西方——重个体价值和竞争观念,竞争结果更权威——自下而上。

东方——重社会价值和整体观念,没政府权力难以保证证书权威性——自上而下。

我国主要是采取依靠政府力量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方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主要学日本)。

(2)从认证方式上看,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规则。

即由独立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第三方—政府授权的独立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认定。

第一方:劳动力供给方(培养人的单位),第二方:劳动力需求方(用人单位)。

第三方认证实质是实行“考培分离”。

(第一方、第二方认证,实质上培训机构、企业自培自考)。

第三方认证是我国人力资源质量认证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提高了人力资源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接轨。

特点:1、客观公正,独立于两方,不受两方利益影响。

2、科学规范,标准全国统一。

3、降低鉴定成本。

4、有利于同国际接轨和互认。

保证证书的权威性。

_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成本,促进就业,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五)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两个转变”服务。

(1)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由市场配置资源,劳动力资源也不例外,劳动力人才是流动的,因此要加快劳动力人才市场建设,劳动者要以自身的技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其具备的进入资格需要权威性认定,要取得国家、社会公认的凭证,就是职业资格证书。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全面发展,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同时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2)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管理,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证书为手段,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水平。

(3)有利于和国际惯例接轨,出guo劳务,资质认证。

2、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服务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实施科技兴国,科技兴省的发展战略的核心是人才战略。

发展靠高素质人才,当代激烈竞争表象是产品竞争,实际是人才竞争。

各国都把人才战略放在优先位置。

人才是多类型、多层次的,高级技术工人,高技能劳动者都是人才。

要“把经济发展转到主要停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现代化实现,最终取决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必须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情况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制约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瓶颈。

人才培养任务艰巨:先进设备可以引进,千百万技能人才无法引进,靠自己培养。

但政府投入不足,缺乏激励机制,没有有效手段和动力。

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促进培训技工素质,提高企业竞争力;(2)促进就业再就业。

就业两方面,一是岗位开发,一是就业能力开发。

两方面问题,工作没人干,人没工作干。

就业难,关键是没技能。

我省就业压力大,就业竞争靠什么,靠自身技能,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挥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巩固就业成果。

(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领域1、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职业院校毕业生中。

最早是技工学校,现在已经扩展到所有中职、高职院校;2、在企、事业在职职工,是主要服务对象,工作重点;3、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三产为主);4、社会培训机构结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普惠制培训人员中;5、在部队技术工种。

推行方式:1、按行业。

2、按地域。

3按某一职业。

4、按某一群体。

复合交叉进行。

二、职业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一)职业技能鉴定概念简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准确的表述: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政府批准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按照规范的程序,对社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认定的活动。

基本要素包括:职业标准、鉴定机构、命题、考务、考评员、鉴定对象。

为此,要建立服务于所有社会劳动者的鉴定工作网络,健全鉴定机构,统一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建设专业人员队伍,规范鉴定规则和实施方法,建全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与原来的工人考核有何不同:职业技能鉴定工人考核对象—全体劳动者企业职工考核机构—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企业等级制—国家标准体系。

工资等级考核重点:技能为主。

表现和资历考核标准:标准、程序全国统一。

行业(企业)标准。

(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概念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指导,由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的程序,组织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和认证工作。

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

即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术管理,鉴定所(站)组织实施。

这种管理体制,打破了过去条条分割的工人考核模式,实行属地化管理,条块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__《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__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 __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 __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xx〕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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