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合同知识-某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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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第一篇: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鉴定的主要经办人员和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013号)取得了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人员。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有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应执行本导则,自我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

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了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应明确指定鉴定人员。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

第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明确了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后,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并收取鉴定费用。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司法实务中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注意事项
法官在工程造价鉴定 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2 审查鉴 定的必 要性和 充分保护 当事 人的举证 权 利
申请 鉴定 是 当事人 应 有 的举 证权 利 ,是一种 基 本诉 讼 权利 。法 院在 审理 纠纷 时应 充分保 护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 保障诉讼 程序公 正 、合法 。然而 ,并不是 只要 当事人在举 证 期 限 内提 出工 程造 价鉴 定 申请 ,法 院就一 概委 托鉴 定 。鉴 定与否 决定权 在法院 ,法 官不能放弃 鉴定必要 性审查 ,否则 造成 案件 不必要 拖延 和增 加诉讼 成本 ,还有 可 能 出现否 定 当事人有 效约定 和结算 ,影 响实体公 正。例如 ,合 同约定 固 定 价 ,履行完 毕后 ,承包方 以没有施 工资质 主张合 同无效 申 请 工程 造 价鉴定 ,法 院应不 予 同意 。因为合 同约定工 程价 款 以 固定价 结算 ,虽然 因承 包人 不具备 施工 资质 致合 同无 效 ,如果 工程 经骏工 验 收合格 ,依 照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纠纷 案件适 用法 律 问题 的解释 》第二 条 的 规定 ,工 程价 款 仍应 参 照合 同约定 确 定 ,无 需 委托 鉴 定 。又 如 ,当事人 签订 的建设 工程 施工 合 同是通 过招标 投 标方 式达成 的 ,履约过程 中发生 纠纷 ,一方 当事人 申请 对工 程成 本进 行造 价鉴 定 ,借 此证 明 中标 价低 于 成本 造价违 反 了《中华人 民共 和国招标 投标法 》第 33条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 本 的报价 竞标 ”之规定 ,主 张合 同无效 。然 而《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招 标投 标 法》第 33条 “投 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 报价竞标 ”只是规 范性条 款 ,并 不是强 制性条 款。鉴定机 构 采 用定额 法作 出的工程 成本造 价反映 的只是 同行 业社会平 均成 本造 价 ,不 等于 具体企 业 实际成 本 。具体 企业 的投 标 价低 于社会 平 均成本 价并 不等 于就 低 于该企业 的成本 ,是 否低 于成 本报 价竞投 只有投标企 业 内部 清楚 。只要是 自愿 投 标 ,投标人 当时意 思表示就 真实 ,中标 后招标人 与投标人 就 达成 了合 意 ,双 方合 同成 立 。法 院不应 以投标 价低 于成 本 价否 定合 同效 力 。 由于 市场 变化 ,企业 在履 约过程 中发 生 成本增 加 ,承包 人为 逃避 违约 责任 或欲通 过按 定额 计算 工 程造 价达 到增 加工 程款 目的 ,常有 出现 。法 院对此 类成 本 造价鉴 定 申请 如 同意鉴定 ,不但 会导 致诉 讼无 必要 拖延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姓名:李正俊单位: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在主要依据施工合同中出现条款重复适用情况。

关键词:造价;合同条款;司法鉴定2017年3月,我们接受XX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苏高法鉴委字第0000*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鉴定案情概述:本项目位于某海县新区二号地(经西路西侧), 2011年4月21日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平、陈*华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名称:XXXX城市经典7#+13#、26#+32#+36#、45#、51#、52#楼工程发包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史*平、陈*华委托事项:某市某海县“XXXX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二、鉴定事项过程:本案的初始要求为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在最后竣工结算过程,依据合同条款中“甲方结算设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以乙方结算为准”,向法院提出“甲方结算设和时间超过了3个月,要求以乙方结算为准”诉讼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当事人诉求,最终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委托第三方的造价鉴定。

我公司工程师接到任务委托后,通过勘查标的物现场,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通风、消防等进行了常规性的工程核算。

工程核算过程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工程量的鉴定、计价定额的鉴定均没有较大的争议,使得标的物的工程造价得以顺利的确定。

在后期进行鉴定价格规整过程中,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华向我们提出依据合同条款要求计取甲供材、甲控材的管理费以及利润问题。

三、具体争议施工合同条款描述:施工合同针对甲供材、甲控材的规定有如下两个条款涉及,具体如下:3.1施工合同第六条款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依据中第3条款:“建设单位为了保证专业性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整个小区的统一性,建设单位有权把部分项目自行分包,所有甲供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的2%的材料保管费及管理费,所有甲方定价材料乙方收取材料总价10%的利润,该两项费用为税前费用不再计算其他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日趋复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司法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鉴定申请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鉴定事项的具体描述;3. 鉴定所需的资料清单;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在接受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

选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能力;2. 鉴定机构与案件的关联性;3. 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1. 收集和审查相关资料;2. 现场勘查和调查;3. 分析计算和评估;4. 形成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报告的内容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事项的描述;2. 鉴定依据和方法;3. 鉴定结果及其理由;4. 鉴定结论;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鉴定结论的使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六、注意事项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 保证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3.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七、结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科学合理的鉴定程序和专业的鉴定机构,可以为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提供的范本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大全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大全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大全第一篇: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大全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

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

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因而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

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司法鉴定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为工程造价争议。

而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本文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简要论述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看法。

案例1、2003年,某信息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公司')与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线路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据实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共同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为约2300万元;审计结论作出后,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结算报告造价(约2850万元)支付工程余款约600万元。

2、一审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B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司法鉴定。

B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量现场验证,但通信工程公司拒不同意,B鉴定机构向一审法院表示由于不能现场验证,无法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又委托C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鉴定机构参照A造价咨询公司所进行的现场验证记录,初步认定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但由于通信工程公司激烈反对,随后又将鉴定结论修订为约2700万元。

一审法院以C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450万元。

3、信息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笔者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主要为:C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主要材料(签证)是虚假的、鉴定过程违反了从约原则、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二审法院依申请委托D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造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约2300万元,并依此判决信息网络公司应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0万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6-05-31 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建筑施工领域法律问题平台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鉴定的启动第一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为补充。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一般应限于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费标准交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在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过程中应当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资质材料移交审判部门复核。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鉴定开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鉴定人的身份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人回避。

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工程合同索赔合同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索赔合同司法鉴定

工程合同索赔合同司法鉴定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索赔。

简单来说,当工程项目中出现违约或者其他导致一方损失的情况时,受损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来确定责任归属和损失范围。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工程合同索赔司法鉴定范本。

该范本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 标题:清晰标明文档的性质,例如“XX项目工程合同索赔司法鉴定报告”。

2. 委托方信息:列出委托司法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3. 被鉴定事项:详细说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具体事项,包括索赔的原因、涉及的合同条款等。

4. 鉴定目的:阐述本次鉴定的目标,比如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评估经济损失等。

5. 鉴定依据:列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6. 鉴定过程:详细记录鉴定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如现场勘查、资料收集、专家咨询等。

7. 鉴定结果:基于以上过程,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包括责任判定和损失评估。

8. 结论与建议: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结论,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9. 附录:包括相关的图表、照片、计算书等辅助材料。

10. 签字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在报告上签字盖章,以证明报告的正式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鉴定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确保其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报告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避免主观臆断,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并不是解决所有工程合同索赔问题的万能钥匙。

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合同的具体条款、项目的实际进展、双方的合作历史等因素,综合考虑解决方案。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可能更为高效和经济。

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总结词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基本内容,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该法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合同纠纷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结词
该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工程造价的确定、调整、结算等方面,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法规。
详细描述
该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和职责,规范了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和程序,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调整和结算规则,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05
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趋势
信息化技术促进了工程造价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实现了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
信息化技术为工程造价提供了更多的数据支持和信息查询,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工程造价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目录
contents
工程造价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趋势
01
工程造价概述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
定义
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差异性、动态性、层次性、兼容性和规律性等特点。
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工程造价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使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工程量计算和造价分析。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工程造价行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因此需要加强专业教育和培训。
引进具备国际视野和丰富经验的工程造价专业人才,有助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取得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进行鉴定的主要经办人员和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取得了造价员证书的辅助经办人员。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以下简称案件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据其专门知识,对指定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供案件鉴定委托人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必须遵守各项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有关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

第八条鉴定机构接受了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后,应明确指定鉴定人员。

第九条鉴定人员应认真阅读案件鉴定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及时与案件委托人联系,明确案件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

第十条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在明确了案件鉴定委托人对案件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和鉴定要求后,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联系,并收取鉴定费用。

施工合同鉴定案例

施工合同鉴定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鉴定的范围和过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建设甲方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工程在进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提出了质疑,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乙方则认为,由于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甲方将此事提交给了法院审理。

二、鉴定范围1. 施工工艺:鉴定人需要对施工工艺进行评估,判断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完成工程。

2. 材料质量:鉴定人需要审查乙方采购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3. 施工质量:鉴定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查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4. 工程造价:鉴定人需要核对工程的实际造价,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造价相符合。

三、鉴定过程1. 审查文件:鉴定人首先需要审查合同、施工图纸、材料购置记录、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实地勘查:鉴定人需要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查,查看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情况。

3. 检测材料:鉴定人需要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检测,以确定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 评估工程质量:鉴定人需要根据检测结果、实地勘查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估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5. 核对工程造价:鉴定人需要审查合同文件、支付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要求等相关信息,核对工程的实际造价。

6.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根据以上评估和核对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供法院审理参考。

四、鉴定结果经过鉴定,鉴定人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施工工艺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

2. 部分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3. 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部分部位不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2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2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怎样运用鉴定规程解决工程造价纠纷——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把握及规范操作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涉及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多个方面,尤其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可以说是施工企业最为关注的司法鉴定问题。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存在的操作问题,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称中价协)去年制定了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下称鉴定规程),已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个有关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行业标准,一经发布即引起有关鉴定人和办案人员以及广大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运用鉴定规程解决造价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主要内容及四项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6条规定,国家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为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7日制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该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应经过审核、批准。

由于我国并未建立纯司法意义的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目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是由工程造价咨询类的市场中介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格,不像法院审理案件对笔迹鉴定、物证鉴定、法医鉴定等纯司法意义的司法鉴定机构,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案例探讨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

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

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

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

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

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

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经济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因工程造价而引起的纠纷占很大比例。

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诉讼于法律。

司法裁决与调节工程造价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造价鉴定。

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双方绝大多数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因而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造价机构业务水平与社会信誉的标志。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

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详见咨询机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示意图)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

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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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合同知识:某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

一、工程基本情况
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

双方于2000年1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m2,合同价款2090万元,合同工期230
天。

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计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计算;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批准指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竣工图、开竣工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单(含施工联系单)、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施工方案、函件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的,结算是否应调整;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工程师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造价是否应计取;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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