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1996.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婺城区,金华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市建设局《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金华市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产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合法建造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金华市建设局是金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市区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审查和发证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和预售证附件制度。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XXX市建设局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附件。
预售证附件每个购房户一份,由市建设局在办理预售证时核准商品房套数,随预售证发给开发经营企业,由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时填实购房者姓名、预售证号、签发日期后发给购房户。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市计委批准的项目投资立项文件;(三)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用来源证明;(四)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附验资证明材料原件)或达到相应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及套数、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八)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取得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信的批准文件;(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办证时提交验核。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
2005年以来房产政策解读年3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业内将其称之为“国八条”。
其将稳定房价提高到了政治高度,要求建立政府负责制,省政府负总责,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5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着重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
并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点措施”,即“新八条”。
2005年5月11日,继“国八条”、“新八条”之后,国务院转发了由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是目前中央政府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中由政策层面向操作层面的细化措施。
中央这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被业内形象的称之为“组合拳”。
2005年“国八条”、“新八条”一系列宏观调控组合拳“打”得大家都是应接不暇。
虽然通过2005年“急风骤雨”式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虚火”消退了不少,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同比明显回落,但许多地区的房价仍快速上涨。
所以,总的说来,2005年的房地产调控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没有解决需求的问题,反倒一定程度上让供给受到了抑制。
这与政策无法有效操作,房价调控幅度、户型调控指标、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比例不具体以及房价统计缺乏统一口径都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经过了2005年近一年指向“调控房价”的“房地产新政”之后,国内房价依旧高烧不退,住房问题逐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因为,每当新政策出台后,购房者都期望政策出台会拉低房价,所以延缓了购房计划。
但当政策效应过后,房价并没有如预期中那样降低,这时就会有更多消费者加入购房大军中,造成因为延缓积压后的“井喷”现象,进一步抬高了房价。
年4月28日房贷基准利率涨至6.39% ,固定利率将走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 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专用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售 商 品房 一对 房地 产开 发 企业 未取 得 预 售许 可 证 而非 法 预售 或 变相 预售 的 ,房 地 产 管理部 门应依 照 《 市房地 产 管理 法 》 《 市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管 城 、城 理条例》 以及 《 城市 商 品房 预 售 管 理办 法 》 法 律 等 法 规 进 行 查 处 , 令 其 限期 整 改 ; 责 对拒 不 整 改 的 , 要从 严 查处 , 至取消 开发 企业 资质 。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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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0 61 6号 2 0 16
各省 、 自治 区建设 厅 , 直辖 市 房 地局 ( 委 )各 省 、 建 , 自治 区 、 直辖市 发展 改革 委 、 物价局 、 工商局 : 为贯 彻 《 阁务 院办 公厅 转 发 建设 部 等部 门关 于 调 整 住 房供 应 结 构 稳 定 住房 价 格 意 见 的通 知 》
( 国办 发 [0 6 3 2 0 ]7号 ) 现 就 进 一 步 整顿 规 范 房地 , 产 交易 秩序有 关 问题通 知 如下 :
一
,
允分认识 整顿规 范房 地产交 易秩序
( ) 加强 对商品 房预 ( ) 活动的 动态监 管 、 销 售
各 级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要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商 品 房 预 ( )售合 同网上 即时备 案 系统 和房地 产交易 信息 销 公 示 制度 。 品房 基本情 况 、 售进度 、 商 销 权利状 态等 预( ) 销 售信息 应 及时 、 面 、 确地 在 网上 备案 系 全 准
( }) T商 管理 部 门 要认 真 制定 整 治工 作方 案 , 价卡 、 } 明确 时 间要求 , 化 工作任 务 , 实工 作 责任 各 细 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5.09•【文号】国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5.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正确认识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九日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2005年4月30日)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温政办[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局等12个部门联合制订的《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温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紧紧围绕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产权监理处、各房屋办证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做好市场调控工作,现就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城区购买住房。
二、实行限购的范围暂定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和包河区四个行政区。
三、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时间定为2011年3月31日。
3月31日前,房地产登记部门已受理的二手住房交易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住房交易仍按照原先的登记程序办理。
四、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须进行居民家庭(含购房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信息查询审核。
新建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由购房人提供相关资料,房地产开发单位代办并负责初审,二手住房由购房者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审核。
符合购房条件的,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昆政办[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拟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项目审批立项手续;(三)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取得《建设工程基础验核意见》、《新建项目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备案登记证明函》、《开发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太阳能供热系统审查意见》;(七)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八)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九)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经规划审批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经规划审批为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地面七层以上结构工程;(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房〔2009〕669号)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主 体 诚 信 、 行 为 规 范 、监 管 有 力 、市 场 有 序 的 房 地 产 市 场环
境。
二 、 加大 房地 产 交 易 环节 违 法 违规 行 为 整 治力 度
( ) 强 商 品房 预 售 许 可 管 理 。 各级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要 二 加 按 照 法定 程 序 和许 可 条 件 ,严格 把 好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关 。房地 产 开发 企 业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后 ,应 当在 1 日 内 开始 销售 商 品 0
政 执 法 责任 制 工 作 深入 开 展 , 进 一 步规 范建设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提 高行 政执 法 水 平 , 我部 组 织 起草 了住 宅 与房 地 产 、 工程 建 设 、 市政 公 用 、 城 乡规 划 等 四个 《 设 行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示 范文 本 》 ( 建 以下 简称 《 范 文本 》) 示 ,
切 实 把思 想 统 一 到 国务 院的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 持深 化 改 革和 加 部 门应 依 照 城 市 房 地 产 管理 法 》 、 城 市 房 地产 开发 经 营管 坚 强 法 治并 举 、 坚持 整 顿 规 范和 促进 健 康 发 展 并 重 加 强 制度 建 理 条例 》 以及 城 市 商 品 房预 售 管 理 办 法》 等 法律 法规 进 行 查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产交易秩序 的通知
★ 建住房[0 61 6 ★ 2 0 16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建设 厅 ,直 辖 市 房 地局 ( 建委 ) 各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发 展 改革 委 、物 价 局 、工 商 局 : 为 贯彻 国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建设 部 等 部 门关 于调 整住 房 供 应结 构 稳 定住 房 价 格意 见 的 通 知》 ( 国办 发 [0 6 3 号 ) 20] 7 , 现 就进 一 步 整顿 规 范 房地 产 交 易秩 序 有 关 问题 通知 如 下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渝办发[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13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精神,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开发办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杜绝我市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房地产、国土、建委、规划、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并确定牵头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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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 信息 、 炒卖房号 、 捂盘惜售 、 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 、 哄抬房价 。 者房地 或
产企业纵容 雇佣工作人 员炒作 房价 , 扰乱市场秩序 的 , 房地产 、 发展改革 ( 价格 ) 工商管 理部 门应按各 自职责依 法从严查 、 处 。严禁将 购买 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 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 加强对商品房销
为贯彻《 国务 院办 公厅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 见的通知》 国办发 [0 63 ( 20 J7号) 现 , 就进一步整顿规范 房地产交易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 易秩序 , 一) 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稳定住房价格 , 促进房地产市 场持续健康发展 , 具有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各地房地产 、 发展改革 、 价格 、 工商管理部 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出发 , 切实把 思想统一 到国务 院的决 策部 署上来, 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 、 坚持整顿规范和促 进健康发展并重 , 加强制度建设 , 加 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力度 , 努力 营造主体诚信 、 为规范 、 行 监管有力 、 市场有序 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
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 套型结构 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 的 , 要予以通报批评 。
各地建设 ( 规划 )主管部门要 会同监察机关按照 《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0 51 1 ( 2 0 16
号)把 落实 近期建设规划 、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 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 , 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 、 工作不到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济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协调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今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
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鞍政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七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商品房的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鞍山实际,现就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商品房预售除应具备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2.对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七层);3.对包含具有社会功能的公用、公益等设施(包括社区办公、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公安派出所、物业、公厕等用房)的商品房项目,其公用、公益等设施工程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
二、商品房预(销)售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是否有违规用地等行为、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缴纳等进行认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配套费是否缴纳等进行认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是否依规划要求施工建设等进行认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由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项目中具有社会功能的公用、公益等设施用房的座落位置、面积等进行现场勘察、认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赣建房〔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赣建房〔2016〕25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立即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整治活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精神,结合近期我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督查的通知》(赣建房〔2016〕20号),按照企业自查自纠、市县全面检查的方式,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整治活动。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捂盘惜售等九项不正当经营行为。
并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警示、约谈、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格资质审查、停止商品房合同网签等措施,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营造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
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和违法失信的企业名单,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青政办[2005]162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6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青海银监局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切实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完善住房供应政策,改善城镇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城镇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努力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普通商品住房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在住宅小区或组团中一般要达到70%以上。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结构,优先安排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项目。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1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制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的,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2013年4月24日起,我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http://)申报预(销)售价格(办理流程见附件)。
已申报价格的商品住宅,如调整销售价格的,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重新办理价格申报。
穗府办〔2013〕14号文下发前已办理以纸质形式价格申报的商品住宅,申报价格由申报管理部门录入房屋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市辖中心六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分局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各申报管理单位要继续完善对商品住宅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14号文、商品住宅申报价格、项目规划、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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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筑建通[2010]127号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住房和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当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整顿、监管工作的安排意见》的有关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
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人明示。
(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
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
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
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
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
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
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