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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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

遵循司法规律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路径思考[摘要]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机关的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必须要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检察权;司法规律;配置司法规律是社会规律的重要范畴,它是司法现象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体现着司法活动总体上的一般必然趋势。

检察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合理配置检察职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改革举措的施行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检察一体的上下领导关系是公正司法的组织保障。

但实践中,这一法定的领导关系并不比法院的上下监督关系和公安机关上下指导关系强化,如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各级检察长任免,须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推荐检察长人选,则以地方党委为主。

实践中有的地方能主动征求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但也有些地方把征求意见作为一种形式,因而出现推荐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上级院向人大提请选任检察长的问题。

至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一些地方也往往是从干部统筹安排考虑多,而从法律专业要求考虑少。

为保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检察权的国家性,同时又维护检察机关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向人大负责的宪政体制、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实行提名权、推荐权与选举权、决定权分开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掌握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官职务的提名权或推荐权,非经检察机关提名或者推荐,任何人不得担任检察官职务。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提名或者推荐,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检察官职务,如不同意拟任检察官职务人选的,可退回检察机关重新提名,或者不予任命,但不得选举或任命检察机关提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检察官职务[1]。

三是严格控制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检察官职务的撤销权或罢免权。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应当围绕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来确立检察权配置的方向,同时必须按照法律监督的内在需求,科学配置检察权的结构性权力和职能性权力,以保证检察机关拥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必须的各项具体权能。

[关键词]检察权;宪法地位;法律监督;配置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检察权的配置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没有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就没有检察权的有效运行。

[1]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日益丰富,但尚未形成共识。

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必须适应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科学配置检察权。

一、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检察权是指依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类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对检察权限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上及实际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

[2]检察权配置是指在宪政框架内,由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权的权能结构设置。

即宪法和法律如何界定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相互关系,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使检察权的具体方式等。

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指司法规律要求,对检察权进行科学分配,以保障检察权的科学、高效、协调运行,充分体现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9]在宏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实现分权、制衡的过程;在微观方面表现为检察权内部职能性权力之间的结构平衡与自我完善。

要实现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必须符合当今世界检察权发展趋势,必须考虑我国现有的宪政基础和制度框架的要求,必须考量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和现实需要。

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地位以及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直接决定着检察权配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设置的目的和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司法规律中的检察权配置

21 0 0年 9月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u n l u e Unie st o lc o r a H b i of v ri f Poie y
S p. e 201 0
第5 期
总 第 16期 1
No. Se . o 1 6 5 rN . 1
司 法规 律 中 的检 察 权 配置
件 的专 门活动 , 通俗 的讲 , 司法是 国家适用法律解决
社会 纠纷 的活动 。所谓规律 , 是指事物之 间内在 的
司法求是 、 司法效率 等为要素 的司法运行 法则 。
( ) 二 司法 规律 在 检 察 改革 中的 作 用
司法规律是统摄整个 司法过程的中轴 , 司法活
动只有在司法规律 的中轴上进行, 才能保证 司法活动 的准确性。 检察活动处于整个司法过程 的中间环节 ,
余 海敏 , 王 乐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 院, 浙江 龙泉 3 30 ) 2 70
【 摘
要】 司法规律 是 国家适 用法律 解 决社会 纠纷 时 的 司法特性 , 照 司法规 律 的要 求配 置检 察权, 范检 察 按 并规
权 的运行 , 能保 证检 察 活动 达到预 期 效果 。 方 考虑 到我 国检 察机 关的性 质定 位 、 法律 文化传 统和 现 实 国情 , 实现 法 为 律监 督 的 目的 , 国检 察权 应 当 由检 察调 查权 、 察追 诉权 、 察建 议权 和 法律 话 语权 四 个方 面构成 。 我 检 检
本质联系 , 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 以人们的意志为转 不 移, 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 、 利用 它。司法规律就 是 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时的司法特 眭( 特征 ) , 它 由司法活动 的性质和运作规律所决定 , 由法治 并 实践证 明是正确 的司法特性( 特征 ) 。 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律 , 是普遍性 与特殊性相结合 的司法运行法则 , 不同社会形态下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优化的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优化的意义
造成 案件质 量不 高 , 社会 效果 不佳 。2 0 0 3 年 l O月郑州 之一左右, 有的甚至超过这一比例, 以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为例, 等环 节 , 该 院共有 内设机 构 l 8 个( 含 派驻检 察室 ) , 上述非 业务 机构有 6 市检 察 院率 先成 立 了地 级检 察机关 案件 管理 中心 , 截止 2 0 0 5 年
j l I j I } J l 占 } ▲ 金
◆ 政 法 论 坛
2 0 1 3・5 ( 中)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
权配置优化 的意义
罗振华



高新亮
Hale Waihona Puke 要 检察权 自 我配置的优化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案件管理 中心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 进行 自我完善的
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 实践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与基层检察机关检 着 } 权的配王优化 的关系进行分析优化基层检{ 陬 配置的作用和意义,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 些参考.
例 占一半还 要 多。
因为基层 检察 院检 察权 的配 置方面 存在的 问题 。 催生 了案件 管理 中心, 案件 管理 中心 是在案 多人少 的现 实困境 中检察机 关对
基层 检察 院检察 权的 配置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是 : ( 1 ) 结 构方面 案件 管理机 制 的有 益探 索 。( 1 ) 致 力于 解决权 能条块 划分 , 导致 的 问题 。这 既包括 业务 部 门之 间 的结构 问题 也涵盖 行政 部 门和 监 督空 白的 问题 。 ( 2 )致 力于解 决 内部执 法办案 监督 不力 的问

检察 权行使 不 到位 的现 象 , 由于 部 门的条块化 , 检察权 的层层 分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对检察院工作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诚履职: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之一,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尽职守,不得有违犯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的行为。

2. 公正廉洁: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守法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制尊严。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3. 专业能力: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素养,能够独立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调查、审查和诉讼能力。

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协作沟通能力。

4. 执法严明:检察院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法律,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起诉,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同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5. 乐于奉献:检察院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敬业奉公,乐于奉献。

要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作出自己的贡献。

论检察官社会角色的定位

论检察官社会角色的定位

论检察官社会角色的定位作者:杨傲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更好地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检察工作做得更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建设,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是每一个检察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从检察官在社会角色中的定位入手,试图从如何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塑造良好的检察官形象等方面进行论述,回答检察官应该如何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好检察官的社会角色,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一、检察官在社会角色中的定位首先要明确检察官的定义、职责和义务。

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

《检察官法》第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第8条也规定了检察官的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其次要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从检察机关在政体中的地位来看,《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看,《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对职务犯罪侦查,对公安、安全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执行等职责。

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六个体系”建设

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六个体系”建设

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六个体系”建设司法办案体系建设、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检察组织体系建设、检察队伍建设体系建设和检务保障体系建设,简称“六个体系”建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围绕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围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着眼于“十三五”时期首都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同频共振,全面服务保障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着眼于实现首都检察机关自身创新发展,研究确定的总体规划和战略任务。

“六个体系”建设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更好地落实中央、市委、高检院在法治建设方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是增强首都检察工作系统性科学性、提升司法体制改革体系化集成度的战略举措,也是推动首都检察机关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

“六个体系”建设紧密对接中央、市委、高检院“十三五”时期的工作规划,紧密结合首都检察工作实际,绘就了“十三五”时期首都检察工作的发展蓝图。

在2017年1月召开的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随后通过征求意见、引导实施,迅速成为全市检察机关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指南。

党的十九大之后,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立足“六个体系”建设,按照包容性、传承性和开创性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首都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总体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首都检察工作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的总体规划。

司法办案体系建设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检察权运行的新特点,走专业化、专门化发展道路,健全完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等司法办案制度机制,促进延伸检察职能,建立完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产权。

检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更新监督理念,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建立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并驾齐驱的工作格局,推进检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信息化建设,严格检察监督,增强检察监督的公信和权威,推动检察监督体系逐步走向成熟定型。

浅析检察行为的宪政内涵和宪政意义

浅析检察行为的宪政内涵和宪政意义

浅析检察行为的宪政内涵和宪政意义作者:李建坤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1期检察行为是具有检察权的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行使检察权的行为。

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检察行为,作用于社会各相关领域。

在我国检察行为的宪政内涵和意义最终体现的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行合一”权力配置模式下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和意义。

本文将以宪法的明确规定为基本出发点,在我国“议行合一”权力配置制模式下探讨检察行为的宪政内涵和宪政意义,还检察权以正统地位,恢复检察行为的宪法精神。

一、我国检察权的理论渊源及发展历程学者们一般认为“检察权诞生于中世纪的法国”,萌芽于国王代理人制度。

随着发展演变,法国的检察制度成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典型代表,法国检察权在性质上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且以司法属性为主。

而美国的检察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美国宪政模式中,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与司法部在功能上有很多重合之处,这是三权分立体制衡量检察制度定位利弊后的设计,0因此,学者们一般认为美国的检察权是一种行政权。

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的设计都或多或少的受到这两大法系的影响,我国亦不例外,近年来,学者们更加注重对两大法系检察制度的借鉴以改良我们现有的检察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以列宁的检察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为理论渊源,发扬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制度的精华,逐步探索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现行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并且现行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功能与结构理论是研究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对检察权功能的分析,能够明确检察权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从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检察权的结构外化于检察职权的制度设计,即各种检察职权的形式及其配置,因而,检察权功能对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权的功能与结构功能与结构是唯物辩证法中一组对应的范畴,结构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所谓功能,是从系统的外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从社会学领域来看,结构决定功能是指事物的结构决定着事物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反作用于结构主要体现在功能指导着结构的构建,即正是基于结构的决定作用,要想使制度设计的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在功能的指导下设计事物的结构,使结构向更有序的方向发展,符合事物功能的需要。

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根据我国“议行合一”宪政体制的需要预先设计的,这一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取决于检察权结构的制度设计。

反过来思考,我们就认为,检察权的结构要在检察权功能的指导下进行构建,才能够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实现。

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首先,二者内涵不同。

根据我国的政体结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项国家治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从宪政层面确定了其根本属性,说明了其宪法地位;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法律监督活动的资格,是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具体行使的权力,范围由各种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它既是因职务上的需要被赋予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同时又是因职务上的原因必须承担的责任。

我国检察权的功能——以我国宪政体制为视角的分析

我国检察权的功能——以我国宪政体制为视角的分析

整套任务, 活动与职责 .
检察权的功能是指检察权作
为一种国家治权 , 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 , 在运行过程中 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 , 对其研究应把握以下四点 首先 , 检察权的功能体现的是一种关系 . 功能是一 个表示事物之间关系的范畴 . 对检察权的功能分析 ,就 是对检察权在社会整体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 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 , 分析其对整个社会所发生的 作用 其次应将其置于我国 " 二元化 " 的司法体制中 ,通 过与审判权的比较准确把握其功能 . 其次 , 检察权的功能离不开设置检察权的目的 . 任 何制度的设计都蕴含着制度设计者的目的 , 体现着制 度设计者的某些动机. 研究检察权的功能问题 , 尤其是 衡量检察权功能实现的效果 , 自然离不开检察权设置 的目的 .
出发点和目标是为了维护法制的பைடு நூலகம்一 由此 我们认 益代表性 在现行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 �
� 为 我国设置检察权的初衷或目的 � � 是为了监督国家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 " 保护 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其基本功能就是维护法制的统一 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 而不单纯是为了追诉犯罪或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 第 条第二款也规定 " 如果是国家财 � � � � � �二 � 检察权的辅助功能 � 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 我国检察权的辅助功能主要有以下三项 � 这三项 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功能并非完全的概括 但基本上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 一般认为 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 人 身自 � � � 主要功能 由权 政治权 经济 社 会 文化权利等内容 这些权利 � � � � � 权力控制功能 � 在当代 民主和法治国家面临的 不仅是现代社会人所必须 � 主要问题 就是如何防止国家权力不被滥用 西方国家 认可 分为立法 行政 司法三部分 三权之间界限清晰 权责 而且也为国际社会所普遍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内容的宪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困境与路径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困境与路径

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困境与路径摘要:检察权监督行政权不但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也符合我国现行行政监督方式和国际发展的潮流。

在面临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检察建议地位不明等困境时,要加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当实现“四个转变”。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依据;困境;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44-02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将其监督职能拓展到行政领域,既符合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也是法律监督职能本身的题中应有之意。

但目前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还存着诸多不足,影响了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依据(一)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符合检察权的内在属性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检察权的内在属性也必然存在差异。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议行合一”,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并不在同一层级上。

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层级方面位于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之上,其对其他国家机关只能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督,而无法实现经常性、具体化的监督。

因此,为防止因缺乏有效监督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常规性权力监督机关来承担监督职责。

而从国家机关体系的构架上讲,我国的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检察权、审判权等其他国家权力的,这种权力配置决定了我国的诸种权力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关系。

而权力天然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趋势,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将必然导致权力失衡和权力滥用,因此,需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状况进行监控,以权力制约权力。

毫无疑问,在目前我国的国家机关设置框架之下,检察机关承担这一法律监督职责是最适当的,同时,也符合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二)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符合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方式在目前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内部监督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软弱无力的现实情况下,毫无疑问,外部监督应当更加有力,应当在行政监督方面起到主要作用。

检察权重构的实然性研究

检察权重构的实然性研究
, ,
,
反 腐呼声 一 边是检察机关干 着急 的无 案可 查或查而 无果 使职 务 犯 罪侦 查 工 作 难 以取得 突破性进 展 性权力
。 。
作的 特殊规律 把解 决 当前 检察权配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
, 、 、
二 是有职 能性要 求而 无结 构
, ,
改 革 和完善 各 项 检 察 权 能 使检察 工 作 适应 中 国政 治 经 济 社会和 文化发展 需要 这是 检察权配 置 中更 需迫 切解 决 的根 本性 问题 一 我 国 检 察 权配 , 中 存在的 突 出问 题 我国现 行的检 察制度 是适 应 我国政权 性质和 政 治体 制建 立 和 发 展 起来 的
, , , 、 ,
而 如 何从 实然 的层
,
又 如 法 律赋予 检 察机
,
,
面 从 中国政治社会 和 中国 检察工 作发展 的实 际情 况出发 对检察
关查处和预防职 务犯罪 的职 能 查 处 犯罪首先要有线索 但 由于检 察机关情报 信息来源渠道的有 限性 缺 少作 为线索重要来源的基 础 信 息资料 主 要 依靠群众的举报和 从以前所 办 的 案件中挖 线索 检察 机关常常处 于 无米 下 锅 的窘地
,
法 律上 原 则规定 检察机关
,
享有各 项法律 监督 职 权 而 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 缺 乏 完整的结构 性 权力 这样 的检 察 职 权 是 难 以 行使的
, , 。
从我 国检 察权 的 法 律监杆
构性权力的 具 体构建 结 构 性 权 力 反 映 检察权的 内在构成 要素 是
职权性权力 的 具 体化和规范化 也是检察职权赖 以存在 和 发挥效能 的 必 要 条件
, 。 ,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谈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和认识《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权力的使命与责任》本文将针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这一主题进行探讨,从不同角度深入解读监察官的使命、责任和权力所带来的社会影响。

我们将分析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并结合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我们将从权力的使用、权责的平衡和社会效果角度出发对监察官的权利进行剖析。

笔者将表达个人对监察官职责、义务和权利的独到见解,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监察官的职责与义务1. 公正、公平、严明的执法在司法体系中,监察官作为执法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不仅在于维护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更要以严明的执法手段保障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对于腐败分子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监察官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此为社会赋予公信力。

2. 保护人民利益监察官的义务还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对于违法行为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敢于揭露和打击。

特别是对于各类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安宁的犯罪行为,监察官更应当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出击,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3. 公共利益至上监察官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高度对待每一起案件。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监察官要深刻理解案情涉及到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果,不能被私人利益所左右,确保司法公正。

二、监察官的权利使用与社会效果1. 权力的正确行使监察官作为执法人员,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以权谋私。

监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2. 权责的平衡监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的行使应当与义务的履行相结合。

在执法过程中,监察官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既保证权利的充分发挥,又确保职责的全面履行,做到权责平衡,以此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3. 社会效果的评估监察官的权利行使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全面评估。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

对检察官责任与权限的认识检察官是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担负着维护法律权威、保卫社会公正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责任与权限在维护法律权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进行全面解析。

首先,对于维护法律权益来说,检察官具有重要使命。

他们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拥有侦查、起诉、参加庭审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提起公诉等工作。

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可以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意见,保障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公正。

其次,检察官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他们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起到“法律的代言人”和“刑事执行的指挥者”的角色。

检察官积极参与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侦查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他们还可以提起公诉,代表国家进行审判活动,为被害人争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认真履行职责,推动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通过参加社区矫正、监狱管理等活动,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促进社会安定。

还有,检察官具有保护人民利益的责任与权限。

在公益诉讼中,他们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维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

检察官还负责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对于可能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检察官有权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检察和公共法律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权益。

总而言之,检察官的责任与权限是多方面的、重要的。

他们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者,更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在履行职责时,检察官要坚守法律原则,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扰,以确保司法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正、稳定,法治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和运行机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司法权力的配置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

权力分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独立,以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制衡。

司法权力的配置应当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预和操控。

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正。

其次,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应当具备高效性和公正性。

高效性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它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周期。

同时,司法机关的运行机制还应当具备公正性,即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每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无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应当注重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司法人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的选拔和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选拔和晋升是公正、公平、透明的,避免腐败和不正之风。

最后,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应当注重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协调和合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与行政和立法机关进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应当与其他权力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法治建设。

总之,司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机制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在权力分立、高效公正、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升以及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协调合作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一体原则的理解

检察一体原则的理解

检察一体原则的理解
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在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是独立的、自主的,拥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机关。

这种原则是指检察机关不受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涉,能够自主地进行刑事案件的审查和提起公诉。

检察一体原则是法治和司法公正的核心保障之一,旨在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检察一体原则的实践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在具体操作中,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依法开展工作。

检察机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审查和公诉,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检察一体原则也要求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的合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协调和配合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和合理。

检察机关还应当与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收集社会信息,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检察一体原则是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

只有坚持检察一体原则,才能够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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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
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
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
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
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和宪法定位决定了它具有发现、消除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但是,这样广泛的职能,如果全部由检察机关来承担,是不切实际的,必须有适当的分工和限定,检察机关只能承担最重要的那一部分。

对于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承担两个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一是对诉讼中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监督;二是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追诉。

对于公民和法人守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只承担追诉犯罪的职能。

检察机关保留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对严重的公职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需要,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除了具有一般的侦查权特征外,还具有更加突
出的法律监督特征,因而由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合理的
制度安排。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我国检察权配置的首要标准和第一要求,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既是检察权扩张的根本依据,也是限制检察权扩张的重要理由。

从总体上说,它是检察权优化
配置的理论基础。

(二)有效履行职责使命
检察权配置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
察权的配置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发现、惩治和预防违法犯
罪行为的法律能力。

首先,发现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

不知情、不能进行必要的调查,就不可能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就是无从开展法律
监督活动。

概括地说,检察机关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主动发现和被动发现。

被动发现,即检察机关具有受理一切法律监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的权力。

主动发现,则需要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信息共享权、参与权、调查权。

目前看来,有待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实现知情权的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获得
法律监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信息和情况;二是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
法律监督调查。

其次,惩治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方式主要有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起诉、抗诉、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等。

这些惩治措施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们基本上是程序性的。

二是这些惩治措施都不是终极性的,有待审判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裁决,当事人可以抗辩或者申诉。

虽然检察机关的惩治方式是程序制裁,但是它们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实体制裁的前提和条件。

另一方面,程序制裁不仅具有追诉职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这种惩罚包括对实体违法和犯罪的惩罚以及对诉
讼中违法行为的惩罚。

最后,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目标和社会责任。

发现和惩治违法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

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就等于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在这个意义上说,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监督的目的。

另一方面,预防违法犯罪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法律监督的一项工作,是检察机关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的预防犯罪工作视为法律监督
职能的合理延伸,是法律职责之外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

发现、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是检察权运行的三个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环节。

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缺少,而且弱化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其他环节的职能作用。

因此,检察权的配置只有全面地考虑这三个主要环节的权力设置,才能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效
能。

(三)保证接受监督制约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

它既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接受监督制约。

首先,合理分工,保证检察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

这里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

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一种终极性的裁决权,而主要是一种调查和追诉权。

这种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程序制裁功能,但主要不是制裁,而是提请制裁,因而往往有后续程序的审查和制约。

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的危险性和滥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手段、方式、效力都是有限的,其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实践中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主要不是因为权力本身的错误,而是运行过程中的控制不当。

如果检察机关做到了有案必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力就不是检察机关的威力,
而是法律的威力了。

其次,完善检察权运行规则,保证检察权运行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运行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形式上是对已有权力的规范化,但实质上是对权力的二次分配,它涉及谁行使哪项
权力、如何行使。

检察权运行规则,不仅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准绳,而且是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的基础。

只要把执法规则和检察活动公开,就可以把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
督之下,并且受到相关国家机关的制约。

最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配置检察权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也
不能过于依靠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检察机关,内部的一元化程度较高,可能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失灵。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在这个意义上说,违反这三个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都是不合理的权力配置。

只有统筹兼顾这三项原则或者三项内在要求,才能实现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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