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合集下载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

浅谈我国检察权性质及配置[摘要]当前,对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有着行政权、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等观点。

从我国立法实践、政治体制与各国的情况来看,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重性质,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即检察权。

当前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优化检察权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强化民事行政监督权、增设民事行政公诉权等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优化配置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职能,强化国家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检察权的配置,也是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分析对于检察权的性质在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①行政权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②司法权说,即认为检察权是具有司法性质的权利,检察官如同法官一样执行司法领域内的权力;③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说。

此说认为检察权和检察官兼具行政与司法的双重属性;④法律监督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才是检察权的本质特点,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都只是检察权的局部特征,其依据在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以很多人把检察权也称为法律监督权,并且因此提出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目前,虽然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

但笔者认为将检察权定性为具有独立性的自体性权力能更好地反映检察权的属性,也更有利于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首先,我们从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机关中的地位看检察权的性质。

现代检察制度确立以来,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国情的不同决定的。

现代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发展,反映了三个基本事实:第一,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

对检察权配置内在要求的初步理解科学总结和正确阐述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是研究和解决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的理论基础。

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权配置的根本要求,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是检察权配置的直接目的,保证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配置必须考虑的控制措施。

检察权的配置是国家立法的结果,也受到检察工作发展的影响。

在我国,配置检察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影响。

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就是在探索我国检察权演变的历史进程,总结检察权配置经验的基础上,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反映检察权优化配置的基本规律。

理解检察权配置的内在要求,才能把握检察权演变的方向,自觉地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

(一)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权是一种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角色和分工的体现。

检察权的配置首先必须反映和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定位。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所谓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侦查、公诉、诉讼监督等方式和手段,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必须符合法律监督性质:首先,各项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从属于法律监督。

因为检察权渊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由人大监督权派生的一项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这是由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所决定的。

检察权和检察机关都以法律监督为本质属性和基本定位。

其次,只有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才适合纳入检察权。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不是拥有的权力越多越大就越好,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原则上不应当配置给检察机关。

将不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纳入检察权,至少有两个消极后果:一是导致权力冲突,影响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二是导致权力滥用和误用,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最后,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权力并不都归属于检察权。

司法改革下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

司法改革下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
力配 置 才 是科 学 、 合理的。
2 . 检 察 权 独 立 原 则 。 检 察 权独 立 原 则 是 检 察 权 配 置 的核 心所在。 检察权是与立法权 、 行政权 、 审判权 、 军事权 等平行 、 独立的国家权 力 。权力不独立 , 则无以发挥 其效力 。
2 0 1 3年 第 3 2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I C RESEARCH GUI DE
No . 32, 2 01 3
总第 2 1 4期
S e r i a l N o . 2 1 4
司法改革 下检 察权 配置 问题 研 究
徐 长 格
( 肇州县人 民检察院监所 检察科 , 黑龙江 肇 州 1 6 6 4 0 0 )

要: 检察权的合理、 科 学配置是检察 改革 的核心 问题 , 不仅关乎检 察权的有效运行 、 法律监 督效力的发挥 , 而
且 关 乎 司 法体 制 能 否 权 责 明确 、 相互制约、 维 护 和 实现 公 平 正 义 。 为此 , 对 检 察权 配置 的 内涵 、 原则、 要 求 及 在 域 外 的表 现 等略 作 阐述 , 分析 了现 状 与 存 在 的 问题 , 进 而提 出检 察权 配置 的 构 想 。 关键词 : 检察权 ; 检 察权 配置 ; 法律 监 督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5 . 2 ; D 9 2 6 .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3 ) 3 2 — 0 2 7 8 — 0 2
作为国家权力 中的法律监督权力其在外部与其他 国家权力如 何均衡 以及其在内部如何分配的一种权力状态 。检察权 配置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 : 一是 , 检察权的职权性配置 , 也 即 检察权与其他 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 。二是 , 检察权 的结 构性 权力配置 , 也 即检察权细化下的各子权力之间的配置。

优化司法 权力配置方案

优化司法 权力配置方案

优化司法权力配置方案引言司法权力的配置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优化司法权力的配置方案旨在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方案,希望能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性司法权力的配置涉及到法律、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一个良好的司法权力配置方案能够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透明、高效的司法权力配置方案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系统的滥用和腐败行为,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司法服务。

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方案1. 设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为了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

该机构可以负责对司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司法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升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度,减少司法腐败行为。

2. 推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权力配置方式。

通过推行司法公开,可以使司法活动对公众透明、公正,增加司法判决的公信力。

司法公开可以通过将庭审过程公开,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来实施。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3. 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司法改革,可以推动司法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的合理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改革还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4. 强化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避免干扰司法活动和判决结果的产生;建立和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制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增加司法预算,提升司法机构的经济独立性,减少外部干涉。

5. 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讼服务中心是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有效途径。

诉讼服务中心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服务,方便公民解决诉讼问题。

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

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

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摘要: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

与抗诉权密切相关的是刑事审级制度尤其是二审制度。

两大法系国家在二审制度的规定上有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其抗诉权设置的不同。

检察机关上诉权的规定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博弈的结果,各国应结合各自实际和诉讼传统,对检察机关的上诉权作出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有自己的鲜明特色,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配置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关键词:检察机关;抗诉权;优化配置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因为该项权力体现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诉讼监督的属性,所以有学者建议将抗诉权放在诉讼监督权中考察更为合理。

①还有学者主张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来,设立单独行使抗诉权的部门,刑事案件的抗诉权不再由公诉部门行使。

这样做的理由是:第一,抗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它与公诉权在理论上是有所区别的。

第二,抗诉权由公诉部门行使,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

第三,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分离出来,由专司抗诉的部门行使,可以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②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第一,从公诉权的权能范围来看,毫无疑问,公诉权应当包含抗诉权,缺乏抗诉权的公诉权是不完整的。

无论是公诉权还是抗诉权,其实都属于诉权的范畴,二者最终都要体现在法庭审判中,检察官最终都要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控诉权,控诉、辩护、审判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的三大职能。

假如否认抗诉权的公诉权属性,将抗诉权从公诉权中剥离出去,就等于否认了抗诉权的控诉性质,这与控、辩、审三方共同构成的刑事审判结构是相矛盾的。

第二,从抗诉部门的机构设置来看,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抗诉部门,抗诉职能由公诉部门统一行使,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承担着刑事公诉和抗诉的双重职责。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职能作用,优化检察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从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入手,以期为现实中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的机制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检察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确保选任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薪酬、职级晋升等激励手段,提高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决定的评估与监督,避免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

二、加强监督与协作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二步是加强监督与协作。

首先,要健全检察人员的监督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违反纪律、侵害公民权益等行为进行打击。

其次,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建立投诉渠道和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提升执法能力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三步是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要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解读,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比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办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优化检察权配置的第四步是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要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通过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总结起来,优化检察权配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的机制、加强监督与协作、提升执法能力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等方式,可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行政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织。

为了提高行政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其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进行探讨。

一、组织架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需要充分考虑机关内部的职能划分、层级关系以及人员配备等因素。

1. 职能划分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设置不同的部门或司局,如审查部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等。

每个部门内部再设置相应的科室或小组,以便更细致地实施职能分工。

2. 层级关系优化组织架构时,应建立明确的层级关系,确保上下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指挥体系的畅通。

同时,要合理设置领导职位和工作职能,使得各级领导在权责划分上明确、任务分工合理。

3. 人员配备合理配置机关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检察官、行政人员等。

通过考虑人员专长、经验和能力等方面,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此外,也可以引入专家顾问等外部力量,提供专业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职责分工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需要从具体的职能和工作内容出发,进一步细化分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程度。

1. 审查、调查和公诉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将审查、调查和公诉工作进行拆分,使得不同环节的工作彼此衔接、协调一致。

例如,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涉案文件、收集证据材料等工作;侦查部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公诉部门负责起诉、出庭宣讲等工作。

2. 内部管理与外联协调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

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对这些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与执行。

同时,外联协调工作则可以通过专门的外事部门来负责,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协作的有效性。

3. 专业领域与支持工作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借助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的支持,比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专家等。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上下级检察机关间检察业务职杈优化配置探讨

上下级检察机关间检察业务职杈优化配置探讨

察机 关 作 为统 一 的 整体 执 行 检察 职 能 。
检察一体化作 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组 织原则 , 虽 然 在 我 国 目前 尚不 是 一 个 正 式 的立 法 上 的 表 述 . 但 我 国法 律 对 其 核 心 内容 已有 所 规 定 , 《 法 》 1 2 如 宪 第 3、 1 3条 、 人 民检 察 院 组织 法 》 3条 和 第 1 3 《 第 0条 、 检 察 《
上 下 级 检 察 机 关 间 检 察 业 务 职 杈 优 化 配. 探讨 置
文 天 津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课 题 组 ◎

察 职权 的优 化 配置 , 指 在 现有 宪 政 框 架 内 , 是 根 据 司 法规 律 和 实践 的要 求 ,重组 或 微 调 各 项 检

与 同梯 次 的省 、 自治 区分 院相 比 . 辖 市分 院有 其 直 定 的特 殊性 。其 一 , 据 法律 规 定 , 方 各级 人 民检 根 地 察 院对 本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本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负 责 并报 告 工 作 。由 于 直辖 市 在 行 政 设 置 上 的特 殊 性 而 导 致在 机 构 的级 别 属性 上 ,分 院没 有 单 独 的一
地 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 和专 门人 民检 察 院 的 工 作 ,上级 人 民检 察 院领 导 下级 人 民 检察 院 的 工 作 ” “ 方 各 级 ,地 人 民检察 院对 产 生 它 的 国家 权 力机 关 和上 级 人 民 检察 院负 责 ”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是法 律 监 督 机 关 ,检 察 权 是 法 律监


坚持 检 察一 体 化原 则
体 化 正 逐 步从 理 念 转 化 为 现 实 的操 作 ,各 级 检察 机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

论刑事审判中控、辩、审权力(利)配置的优化霍家松(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刑事诉讼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这三项基本职能分别对应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是相关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也只有三项权能的充分行使才能完成诉讼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不同诉讼构造下,控、辩、审权力(利)分配的表现不同。

具体到审判程序中,如何合理配置控、辩、审三项权力(利),以能够高效正确的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直以来都是值得探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配置政治法制经纬一、控诉权、辩护权、审判权的概念厘定控诉是指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广义上的控诉包括起诉的准备活动和起诉的实施活动。

起诉准备活动主要在侦查阶段实施,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

而起诉实施活动则是指提起诉讼和支持公诉。

狭义的控诉就指的是起诉实施活动。

而控诉权就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主体所享有的对犯罪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在现代国家追诉主义的理念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出面追究犯罪,控诉权实质上是一项国家权力。

只有少部分案件由自诉人自己提出控告。

控诉权的行使主体在公诉案件中一般指警察和检察官,被害人也行使相应的控诉权。

而自诉案件控诉权主体主要由自诉人行使。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进行的防御性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刑事追诉的人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最精彩,辩护权的表现也最集中。

辩护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

其中,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很多刑事诉讼中,辩护人都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优化的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权配置优化的意义
造成 案件质 量不 高 , 社会 效果 不佳 。2 0 0 3 年 l O月郑州 之一左右, 有的甚至超过这一比例, 以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为例, 等环 节 , 该 院共有 内设机 构 l 8 个( 含 派驻检 察室 ) , 上述非 业务 机构有 6 市检 察 院率 先成 立 了地 级检 察机关 案件 管理 中心 , 截止 2 0 0 5 年
j l I j I } J l 占 } ▲ 金
◆ 政 法 论 坛
2 0 1 3・5 ( 中)
案件管理部门设置与基层检察院检察职
权配置优化 的意义
罗振华



高新亮
Hale Waihona Puke 要 检察权 自 我配置的优化是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案件管理 中心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 进行 自我完善的
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本文结合 实践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与基层检察机关检 着 } 权的配王优化 的关系进行分析优化基层检{ 陬 配置的作用和意义,以期为上级机关在对基层院机构改革规划方面提供 些参考.
例 占一半还 要 多。
因为基层 检察 院检 察权 的配 置方面 存在的 问题 。 催生 了案件 管理 中心, 案件 管理 中心 是在案 多人少 的现 实困境 中检察机 关对
基层 检察 院检察 权的 配置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是 : ( 1 ) 结 构方面 案件 管理机 制 的有 益探 索 。( 1 ) 致 力于 解决权 能条块 划分 , 导致 的 问题 。这 既包括 业务 部 门之 间 的结构 问题 也涵盖 行政 部 门和 监 督空 白的 问题 。 ( 2 )致 力于解 决 内部执 法办案 监督 不力 的问

检察 权行使 不 到位 的现 象 , 由于 部 门的条块化 , 检察权 的层层 分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背景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优化配置——兼论构建检察权一般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背景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优化配置——兼论构建检察权一般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机关是国家
改, 进 一 步 拓 展 了监 督 范 围 , 丰富了监督手段 , 为 民 的法 律 监督 机 关 。 一般认为 , 现行 的 民事 检 察 监督 制 事 检 察 监 督 的发 展 提 供 了广 阔 的 空 间 。 在 人 民检 察 度起 源 于前 苏 联 的 总检 察 长 制度 , 该 制 度规 定 , 苏 联 院 组 织 法 的修 改 再 次 被 提 上 议 事 1 3程 的 背 景 下 , 如 总检 察长 对在 民事诉 讼 中是 否准 确执行 苏联 、 各加 盟 何 将 民行 检 察 监 督 职 能 写入 人 民 检 察 院 组 织 法 , 并 共 和 国和 自治 共和 国的法律 实行 监督 。 如果 总检察 长 在 实 践 中进 一 步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是 当前 亟需 解 决 的 认为保护 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 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 高文军( 1 9 6 6 一 ) , 男, 山东 临朐人 , 山东 省青州市人 民检察院院党组 书记 、 检察长 , 硕士研究生。
7 7
2 0 1 3 年第 5期
高文军 , 杨保森 , 刘来艳 : 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背景下 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优化配置
行 政诉讼 法的 即将修 改 , 民行检 察监督 职 能将 更加 完善 。 如何 使 “ 纸 面上 的监督 权 力” 转化 为 司法 实践 中可供
操 作 的 实际职 能 , 还 需要在 将 来的检 察 院组 织法 中对这 项权 能进 行优 化 配置 , 使 其 充分发挥 应有 的作 用 。
关键词 : 民行检 察 ; 优 化 配置 ; 一般监 督 ; 组 织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1 6 . 3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2 0 8 0 ( 2 0 1 3 ) 0 5 — 0 0 7 7 — 0 4

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构建与司法体制改革

势, 但如果忽视 了知情权基本结构性权力 地位 , 就使检察机关 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能力受 限制 ,甚至会造成监督 的盲区进 而
影 响 法 律 监 督 的 全 面性 。
本原则 , 察权 当然也不例外 。 检 无论检察权是作为一项单独的
立行使 的专有权 。 它是以国家名义公诉一切犯罪 , 以查处特定
主体犯 , 维护闺家利益为根本使命 , 于侦 查机关 、 对 审判机 关、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 , 国家机关 、 民团体 、 人 企业事业单位 、 国家工作人 员和公 民是否遵守法律 , 实行法律 监督的权力 , 它是与国家 审判权相对应 、 与带有司法程序性的 权能相匹配 , 以制约 、 制衡为主要功效 的独立权种。 因此 , 进行 检察体制改革 , 优化 检察 权的职能配置 , 对推动法治化进程 、
21 0 0年第 2 期 9 总第 13期 0
经济 研究导千 U
EC ONOMI S ARC G DE C RE E H UI
(29. ) . 20】 0 S fa .0 e lNo 1 3 i
检察权配置 的合理构建 与司法体制改革
李 高明
(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 院, 浙江 文成 3 5 0 ) 2 30
因 素 的 介入 左 右 某 个 案 件 的处 理 ,独 立 的 检 察 裁 量权 并 未 真 正 确立 。检 察 权 的某 些 权 项 的法 律 效 力 不 明 ,硬性 规 定 不 够。
当今各级 检察机关主要 内设 机构及其检察权的配置现状 是: 审查逮捕部门 , 审查起诉部门 , 反贪污贿赂 部门, 渎职侵权 检察部 门, 监所 检察部 门, 控告 申诉检察部 门 , 民事行政检察
中图分类号 : F 文献标志码 : 文章 编号 :6 3 2 1 2 1 )9 0 1— 2 D8 A 17 — 9 X(0 0 2 — 2 8 0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

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研究(最新)功能与结构理论是研究事物特征的基本方法,对检察权功能的分析,能够明确检察权对社会整体所发挥的作用;从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检察权的结构外化于检察职权的制度设计,即各种检察职权的形式及其配置,因而,检察权功能对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权的功能与结构功能与结构是唯物辩证法中一组对应的范畴,结构是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即系统作用于环境的能力。

从另一个角度看,“所谓结构,是从系统的内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所谓功能,是从系统的外部描述系统的整体性质,”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事物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反作用于结构。

从社会学领域来看,结构决定功能是指事物的结构决定着事物功能的发挥程度,功能反作用于结构主要体现在功能指导着结构的构建,即正是基于结构的决定作用,要想使制度设计的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在功能的指导下设计事物的结构,使结构向更有序的方向发展,符合事物功能的需要。

在我国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这是根据我国“议行合一”宪政体制的需要预先设计的,这一功能能够得到发挥,取决于检察权结构的制度设计。

反过来思考,我们就认为,检察权的结构要在检察权功能的指导下进行构建,才能够确保检察权功能的实现。

检察权与检察职权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首先,二者内涵不同。

根据我国的政体结构,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项国家治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从宪政层面确定了其根本属性,说明了其宪法地位;检察职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实施国家法律监督活动的资格,是检察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具体行使的权力,范围由各种具体法律加以规定,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各种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它既是因职务上的需要被赋予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同时又是因职务上的原因必须承担的责任。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

同的检察权存在 ,而我 国现行民事诉讼 中仅有检察机关可 以
对生效 的民事裁判提 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的规定 。面对经 济领域信用 的严重缺失 、 生态环境 的 日趋恶化 、 证券市场 的混 乱无序 、 社会行业垄断等诸多社会 问题 , 以及 司法裁判过程 中 裁 判不公 、 申诉难 、 执行乱等 问题 , 如何完善对损 害国家和社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 一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1 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的检察监督理论 。我 国的政体是 . 人 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不同。 国在人民 我 代表大会 之下 , 置人 民政府 、 民法 院 、 设 人 人民检察院 。 《 宪
要: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 宪法赋予检察机 关的一项基本职权 。由于种种原 因, 现行 《 民事诉讼法》
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 陷与不足 ,特别是对公益诉讼 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致
使现 实 生活 中发 生的 大量侵 害国 家利 益和社 会公 共 利益 的案 件无 法通 过诉讼 途 径 解决 。国家权 力机 关有 必
讼 法 迫 切 需 要解 决 的课 题 。

检察权具有控制侦查权和制约审判权 的特质 ,诉讼过程 中通
过审判权和检察权 的相互制约 ,可 以有效地 防止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 滥用权力 , 更好地保护公民 、 法人 的合法权益 。胡锦
涛 总 书记 在 同全 国政 法 工作 会 议 代 表 和 全 国大 法 官 、大 检 察
伴相 随 , 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都 同生共长 。转型期 的中国, 客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调整 民事诉讼关系的基本法律 。世界 上大多数 国家基于法律制度的差异 ,在民事诉讼 中有形式不

刑事司法权力优化配置_权力运行类型学视阈_吴常青

刑事司法权力优化配置_权力运行类型学视阈_吴常青

2010 年 7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July 2010 第 4 期 总第 141 期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No.4 Ser.No.141刑事司法权力优化配置:类型学视阈权力运行( 吴常青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摘要:根据刑事诉讼中权力运行特征 , 可将刑事司法归结为权力放纵型和权力抑制型两种类型。

权力放纵型司法 强调权力集中、注重权力协作、权力不受限制、程序工具化;权力抑制性型司法强调权力分立、注重制衡、权力严格限 制、程序实质化。

我国刑事司法权力运行倾向于权力放纵型,需要通过限权、权力/权利制衡和程序的实质化,以实现权 力抑制型司法。

关键词:理想类型;权力放纵型;权力抑制型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121(2010)04-0054-05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优化成的 , 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片面强调的观点而被整[1]140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理到统一的分析结构中。

”理想类型是撷取社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当前司法职权配置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

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就是探寻司法职权运行规律, 以此为逻辑起点实现优化配置司法职权的目标。

本文采用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研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中权力运作最基本的事实关联建构理想形态,再借助理想形态,去考察、比较刑事司法权力的各个层面,以期对优化我国刑事司法权力配置有所裨益。

一、刑事司法权力运行的类型学1.类型学范式韦伯认为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因果关系错综复杂,为了理解社会现象而不导致某种单一形式的决定论,就有必要构建某些社会概念框架,这就是理想类型。

韦伯指出,“一种理想类型是通过片面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具体现象而形生活中的某一个最足以代表事物本质与特征的内容来作为对整个事物进行分析的框架; 理想类型是在综合许许多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具体现象的情况下而形成的;理想类型是一种方法论上的分析结构, 可以使其与经验实在相比较,以便确定它的差异或同一性,用最清楚明白的概念对它们进行描述,并且从因果性上对它们进行理解和说明。

检察职权的合理区分和内部优化配置

检察职权的合理区分和内部优化配置
督 权 、 事执行 活动 监督权 。除此之外 , 国检察 机 刑 我 关 还有权 对 民事 审 判 活 动 和 行 政 诉 讼 实行 法 律 监 督 , 督 对 象 为 : 院作 出 的判 决 、 定 , 督 方 式 监 法 裁 监 为: 抗诉 。随着 司法实践 的发 展 , 国检察 机关 对于 我

般 而 言 , 代刑 事 诉 讼程 序 是 同 时沿 着 两条 现
既相互 独立 又 相互 联 系 的 主线 而 展 开 的 , 分别 体现 了现代 刑事 诉讼 的两 种价 值追 求 。

使 的形态 上来 看 , 像 是 监督 的职 能 。批 捕 权 在 国 更 外 称 之为 羁 押 权 的 审查 , 一 种 司 法 审 查 的权 力 。 是
统 一而 实施 的重 大犯 罪案 件 , 行使 检察 权 。( ) 于 2对
直 接受 理 的刑 事案件 , 进行 侦查 。( ) 3 对于 公安机 关
侦查 的案件 , 进行 审查 , 决定 是 否 逮捕 、 起诉 或 者 不
起 诉 ; 于公 安 机 关 的 侦查 活 动 是 否 合 法 , 行 监 对 实
迄 今 仍无 定 论 。 _ ”2
由 此 可 知 , 于 我 国 检 察 权 的 性 质 问 题 , 想 对 要
根据 我 国《 民检察 院组 织 法 》 5条 的 规定 , 人 第 检察 权 的具体 内容是 明确 的 , 包括 : 1 对 于叛 国案 、 () 分裂
国家 案 以及 严重 破 坏 国家 的 政 策 、 法律 、 法令 、 令 政


检 察 机 关 职 权 的 一 般 构 成
虽 然 学界 对 于 检察 权 的性 质存 在 诸 多争 议 , 但

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以应然范畴与实然配置为视角

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以应然范畴与实然配置为视角
完善我 国检 察权 配置及 运行机 制 的构 想 。
关 键词 : 检察 权
应然 范畴 实然配置
运行 机制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 7 — 502 1)2— 07一 0 ) D96 3 A 1 3 48 (000 05 (4 6
法 、守法 、司法行为 ,一是 纠察违反 法律事件。
力。尽管检察机关是 国家专 门的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 督
是其职责,但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靠的是职权,也就是检
察权。从权力的性质来说 ,我 国当代 检察权 应当也 只能 定
位为 “ 检察权 ” ,它具 有独特 的属 性和特 征 ,与行 政权 和
审判权 是平行的权力 ,而没有种属关 系。 简言之 ,笔者认为 ,检察权就是 检察 机关依 法享有 的
( 总第 17期 ) 5 ( u O17 Sm N 5 )
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
以应然范畴与 实然配置 为视 角
周会 茂 冯祖 兴
( 1九江学院政 法学院 江西九江 3 2 0 ;2江西瑞 昌市人 民检 察 院 江西九 江 3 2 0 ) 305 3 20
摘要 : 中国检 察权 的应 然 范畴 包括检 查 权和 纠察权 两方 面的 内容 。优 化 检 察权 的 配 置 ,
可见检察 ,是指法定机关依 照法定 方式专属享 有的代 表 国家检查 国家机关执 法 、司法 和公 民、法人 、其他 组织
守法情况并 纠察违法事 件的职能。 2 、检察权 的应然性 质。一 直 以来 ,理 论 界对 检察 权 的权力属性 争论非 常激 烈。主要 有行 政权 说 、司法 权说 、 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说 和法 律监 督权说 四种观点 j 。笔者

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和程 序 不 够 明确 。2例 如 , 立 案 监 督 方 面 , 国 _ 在 我
《 刑事诉 讼法 》 8 第 7条 规定 了检察 机 关 对公 安 部 门
收 稿 日期 :0 0— 7—1 21 0 1
作者简介 : 张昱 泉( 94一) 男 , 18 ,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人 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
21 0 0年 9月
山 西 省政 法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 h n iP l isa d L w I si t o miit t r o r lo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Ad n sr os n S t t a
Se ., 01 pt 2 0 Vo . No. 123 3
在 具体 的法律 规范 中却 只规定 了对死 刑执 行进行 临
场 监督 和对 刑 罚 执 行 变 更 的 监 督 , 财 产 刑 ( 金 对 罚 和没收 财产 ) 剥 夺 政 治权 利 ( 驱 逐 出境 ) 自由 、 及 和
刑 中在社 会 上执行 的刑 罚 ( 管制 、 刑 、 缓 暂予 监 外 执
存 在不 尽如人 意 的地 方 , 最 大 的 问题 就 是 法律 对 而 检 察权 监督 范 围和 内容 的 规定 不 够 清 晰 , 监督 方 式
或 者违 法行 为人是 否 受 到 责任 追 究 , 际上 取 决 于 实
被 监督 机关 是否接 受监督 。如 果对 方拒不 接受 和纠 正, 检察 机关 也没 有进 一 步 的纠正 手 段 和后 续 处 理 措 施 。这种 把 监 督 效 果 完 全 建 立 在监 督 对 象 自觉 性、 自发性上 的监督 方 式 , 显然 缺乏 应有 的刚性 和实 效, 以致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处 于 尴 尬 的境 地 。 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检察权的合理和优化配置检察权的科学配置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只有科学配置检察权,检察制度才能有效运行。

近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有关检察权的定位及配置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各种学说众说纷纭。

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试图从检察权的性质人手,剖析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及其立法缺陷,并就如何优化配置我国检察权的运行模式加以探讨。

一、厘清检察权的性质是科学配置检察权的前提(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界定的观点探析检察权的科学定位问题,是检察理论中最具根本性的问题,它决定着检察改革的方向,是一个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同时在我国也是一个理论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对于中国检察权的性质,国内有以下几种说法:检察权是行政权、检察权是司法权、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检察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

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

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权或行政权的某些特征。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权本质上追求的是社会事务实体上的管理效益,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检察权维护的是一种法定程序,追求和强调的是程序的合法性,而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要通过法院的审判予以落实。

其次,终结性是司法权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而检察权更侧重于程序的审查和裁量,不具有终结性;司法权体现为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官表现为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检察权的本质特征是依法代表国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重大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的统一,再次,检察权作为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并独立出来的一种新型权力,自然带有某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属性。

虽然检察权在内容和运作方式上兼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但无论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都只是检察权局部的、从属性的、次要方面和非本质的特征。

它们只能表明检察权的某一方面的特征,但是不能揭示我国检察权的内在的、本质的、最主要的以及符合我国法律规范的特性。

行政司法双性说并没有科学地界定检察权的性质和法律属性。

(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权宪法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与进行活动的权力来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分析检察机关性质与地位的基本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可见,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性”表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履行职责的。

检察机关的国家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性质是相适应的。

它表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是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

其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检察机关是在权力机关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二,检察机关不是全面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也没有统揽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具体来说,即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在于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审判权;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处于同一系列之中,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法负有监督的职责;检察权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通过起诉、抗诉和建议等方式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权力,既不包括行政表决权,也不包括司法裁决权,检察监督的范围也只限于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包括行为的适当性。

综上,笔者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应该把握检察权的基本特征,即检察权的法定性、检察权的独立性和专有性、检察权行使的程序性、检察权的程序裁量性。

结合检察权的基本特征及我国司法的性质,宪法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准确的、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如果仅仅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会使一部分重要的国家法律监督权失去权威和适当的承担者,导致国家权力运行的缺位和失衡。

因此,检察改革的方向应是强化法律监督,而不是削弱甚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检察机关据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各项检察权能是法律监督权的外延,新形势下检察权功能的发挥不仅不能偏废,而且应当继续充实和完善。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配置分析,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配置基本上适应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建设需要,也基本上反映了当代世界各国,尤其是现代发达国家,以民主、文明和法治为标志的现代国家检察制度的改革趋势发展的要求。

刑事公诉权是检察权重要的内容,其对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合法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刑事司法监督权是我国当代检察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有效地保证了案件审判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

非诉案件的检察监督是我国当代检察权的有机组成部分。

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对非诉案件及与案件密切相关的违法形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对纠正违法和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是检察机关业务活动的职权基础,其在实现过程中应呈现出以下实施特征:1以事后纠正性监督为主,兼及事中过程性监督、事前防范性监督;2监督以提出建议请求权为主,兼及一定的处分决定权;3监督具有显著的程序性,兼及实体性的考量;4监督意识的主动性和监督实施程序设置的被动性;5监督以诉讼事项为主,兼及非诉讼事项。

但是,通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检察理论研究,以及学习和借鉴世界先进国家成功经验,反思当代检察权的配置,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很不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对现有检察权的配置缺位,且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只在诉讼法中原则规定了“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法院内部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但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仍然没有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还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权的行使,涉及民事赔偿内容,如何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诉,如何行使公诉权等等,法律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客观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行使上出现盲区,在权能的配置上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弱化了权力机关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诸领域的法律监督。

(二)权能配置缺乏平衡性和连续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检察权配置上是相当不平衡的。

这集中表现在检察监督对诉中程序最重视、诉前程序次之,而对诉后程序的监督则相对薄弱。

由于我国检察权采用平行配置的模式,各项权能互不隶属,其最大缺陷就是导致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负责有余”,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足”。

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集中统一的指挥和协调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甚至出现各自为政、监督脱节的现象。

(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原则没有真正实现检察权的某些权项的法律效力不明显,硬性规定不够。

如,检察建议必然引起的调查、整改等法律行为后果的强制性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一些非制度化、非正当性因素的介入常常左右整个案件的处理,独立的检察裁量权并未真正确立。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权往往受制于行政权,诸如核定人员编制、财政拨付经费、人员准人审核权等不是由立法机关管辖而是由政府加以控制。

与此同时,检察权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化问题,检察长和检察官的产生、任命等基本由地方控制,法律所规定的检察一体化管理模式难以实现。

通过以上对检察权性质和我国检察权配置情况的研究与反思,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检察改革的紧迫性,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改革任重而道远。

诚如有学者这样惊呼:检察权在中国遇到了不应有的错位。

一方面,人们以西方公诉权来理解和实践中国检察权,使中国宪法规定的检察制度严重扭曲。

另一方面,当人们用法律监督权来理解和实践中国检察制度的时候,发现与法律监督相适应的规范和机制严重缺乏,而法律监督权也根本难以有效地实施。

三、科学配置检察权的路径选择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目前拥有的几种主要权能,都是与其职能性质相适应的,也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的完整性不够,许多应有的权能缺失。

更应引起注意的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薄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社会各界都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检察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担任着重要角色,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我国的实际,应当顺应检察权的发展规律,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在检察权的合理定位下,适当充实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强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配置1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立案工作的监督,有必要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

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可以同时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应当报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但对案件的范围不宜作限制。

对于这一点,法学理论界也基本形成共识,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可行的。

2充实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的。

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公安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建议通过赋予当事人等申诉权,建立检察机关事后审查机制,以解决对公安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制约问题。

与此相应,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另外,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延长拘留期限的规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的,在拘留后的法定期限内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

3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在作出检控决定时拥有一定的裁量权,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而且,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各国检察机关的检控裁量权有逐渐扩大之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