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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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5.12地震灾后

通江县5.12地震灾后

通江县“5.12”地震灾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通江县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地质灾害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地质灾害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部公告〔2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2010年11月3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文件(包括原地质矿产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3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0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国土资发〔2010〕44号112015年)》的通知12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1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60号14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和《国土资源“十二五”标准化发15国土资发〔2010〕63号展规划》的通知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现在科技信息手段规范和创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81号18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联合发布21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强公路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8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合发布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2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2号2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25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国土资源部、气象局联合发布2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2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30国土资发〔2010〕119号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国土资发〔2010〕122号31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国土资发〔2010〕137号32知3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35 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36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国土资发〔2010〕14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录》的通知38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3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40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41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6号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4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5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4号46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6号47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48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187号4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10〕20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统计局联合发布50国土资源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函〔2010〕317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农发办联合发布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国土资厅发〔2010〕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52国土资厅发〔2010〕2号知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规范》的国土资厅发〔2010〕6号54通知5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铀矿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9号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类软科学课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19号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地质响应与对策”有关工作国土资厅发〔2010〕30号58的通知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重点改革安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黑龙江大庆石油矿山公园等33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的60国土资厅发〔2010〕38号通知6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国土资厅发〔2010〕42号62通知6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5号6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稀土等重要矿产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编制65国土资厅发〔2010〕48号工作的通知6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6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单矿种省级汇总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1号6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稀土等矿产矿区协管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盆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编69国土资厅发〔2010〕53号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厅发〔2010〕58号70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有地勘单位登记探矿权和承担探矿权勘查项国土资厅发〔2010〕60号71目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7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1号7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74国土资厅函〔2010〕145号格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增设土地利用规划评审中心的75国土资厅函〔2010〕378号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7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426号7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质勘查形势分析半年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625号7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8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03号8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设立创建指导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866号8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军用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882号8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966号8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刘家渠煤矿配发采矿许可证号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1076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85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国土资源部、保密局联合发布8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87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GDP 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发布88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8号89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9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9号9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92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93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94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7号95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6号国土资源部、监察96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部联合发布9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2号98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99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100 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吉林长白山火山等44处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10号1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油气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1号10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0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6号104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39号105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106国土资发〔2009〕148号的通知107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108国土资发〔2009〕154号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土资发〔2009〕165号109通知国土资源部、农业11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部联合发布国土资源部、农业11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部联合发布112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发〔2009〕173号国土资源部、供销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的通知总社联合发布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80号11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97号1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16 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9〕4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国土资电发〔2009〕43号117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工118国土资电发〔2009〕48号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19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17号120 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序号名称文号备注22号12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2号12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12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12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实施主要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0号12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4号12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2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2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地质公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128管理工作的通知12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2号13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49号131的通知13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33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国土资厅发〔2009〕53号134方案》的通知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135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13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油气(含煤层气)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国土资厅发〔2009〕63号138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重组改制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139国土资厅发〔2009〕66号有关工作的通知14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8号14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9号1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9〕79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方案143国土资厅发〔2009〕80号的通知14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国土资厅发〔2009〕91号145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交通银行国有划拨土地转为有偿用地有关问题的复146国土资厅函〔2009〕273号函14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14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农业科研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396号14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破坏性采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580号1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知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属于职权行为的国土资厅函〔2009〕59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函15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新生态城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06号15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需项目用地规划调整具体要求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607号15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3号15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628号15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布15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15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1066号15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宜昌地质矿产国土资厅函〔2009〕1114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研究所)更名的通知号国土资厅函〔2009〕122915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号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国土督办发〔2009〕22号160知161 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162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163 关于巩固扩大百日行动成果加快建立土地执法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号国土资源部、台办164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涉台土地问题投诉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号联合发布165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166 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67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督总局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1号16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3号170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171 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17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73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

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

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

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
包括 政 策试 验产 业 、 游文化 娱 乐产业 以 旅
及 基础 性和 功能 性产业 。 海南省 委书记 卫
圈成 表 示 . 国际旅 游岛先 行试 验 区是贯 彻
国务 院关 于 《 关于 推进 海南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旅游 岛建
源, 是森 林赖 以生存 与发 展的 根基 , 障 在保 木 材及林 产品供给 、 维护 国土生 态 安全 中 具有核 心 地位 应 对全 球 气候 变化 中具 在 有特殊 地 位 。 据第七 次全 国森林 资源 清 根 查 结果 . 国林地 总面积3 381万hn. 全 0 7. 9 r 占 1 国土面积 的3 % 16 森林 覆盖率 2 .6 。 O3% 长期 以来 , 国 林 地保 护 利用 工作促 进 了 我 国土绿 化 和 森林 资源 持 续 增长 , 实现 了局 部 生 态 明显 改 善 . 护 了生 态 区位 重 要地 保 区林 地 资 源 , 高 了木 材及 林 产品供 给 能 提
可持续 发展 奠定 坚实基 础 。 确定 我 国林地 保 护利用 遵循严格 保护, 突出重 点: 续 利 持 用 , 高效 益 : 提 优化 结构 _ 布局 : △理 强化调 控 , 学管理 的基本 原贝。 科
林 地是 国家重要 的自然 资源和战 略资
金融业务 等。 国际旅 游岛先行 试验 区内的产业主要
径 的试验 : 制 、 体 机制创 新试 验 . 在试 验 区
内成 立 试验 区党 工委 和管 理 委员会 , 行 代
; 省委 省政 府授 予的 行政 职能 , 享受省 级 政
府的 相 关行 政 审批 权 ; 产品创 新 试验 , 主
要 是 特殊 政 策 的产品 、 足不 同需求 的产 满
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土资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各项目标和任务。

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9日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需求(一)地质灾害现状(二)“十一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状况(三)“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挑战或形势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目标(四)工作任务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一)调查评价工程(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搬迁避让与治理工程(四)应急体系建设(五)科学技术研究支撑五、资金筹措和实施安排(一)资金筹措(二)实施安排六、环境影响与效益评估(一)环境影响分析(二)生态恢复措施(三)实施效益评估七、保障措施(一)继续完善分级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二)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三)健全完善法规规范(四)加快做实前期工作(五)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六)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八)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前言为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等,制定本规划。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998年7月28日)今年入夏以来,全国部分省区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大量基础设施、生产用房和群众住房被毁,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据报道,今后一段时间内部分省区仍将面临洪涝灾害的严重威胁,抗洪救灾形势非常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严峻。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7月27日通知精神,配合国家防汛抗洪的总体部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防汛抗洪和受灾地区救灾安置重建家园工作。

在土地管理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切实抓好灾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要想灾区所想,急灾区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积极提供服务,保证救灾安置急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事后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在冻结占用耕地期间,必须认真执行中央11号文件精神,各类建设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对救灾建房安置群众确需占用耕地的,可参照《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作为解困房用地,按原规定报批;属于整个村庄迁建,确需占用耕地的,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恢复生产投资建厂或其他非居住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一律经逐级审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用地面积超过省级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损毁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地籍档案是灾后重建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灾区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查统计地籍档案的毁损情况,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将地籍档案的损毁和抢救保护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切实做好地籍档案恢复和保管工作,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损毁的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妥善保管,及时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对地籍档案齐全的,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

对地籍档案损毁严重,难以全面恢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地籍档案部分损毁的,应根据现存档案资料,通过各种渠道,补充完善地籍档案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资料,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

(二)地籍档案完全损毁的,可将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和重新建立地籍档案的权源参考依据,地籍档案中地籍调查内容可采用现场调查和测量的方式加以完善。

(三)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原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

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2023全国土地日发言稿1又是一年6月25日,又是一个“全国土地日”。

在今天的这个特别日子,却因了一场痛彻人心的巨大灾害,显示出比往年更加特别的意义。

时当震撼中国的汶川大地震发生才一个半月不到,灾后重建很自然地成为今年“土地日”的一个重大话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深切思考。

中国土地学会在网上组织讨论这个话题,是很有必要的。

大震方歇,我们正面对着收拾破碎山河、重建美好家园的艰巨任务。

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526号令:《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将在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时隔一天----6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就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提出了八条共十九项政策措施。

可以说,党中央、国务院吹响了灾后重建的集结号,我们要深刻认识土地管理工作、土地科学肩负的神圣使命,在灾后重建中充分发挥作用,帮助灾区人民在那片受伤的土地上建设一个更加美丽的家园。

这次灾后重建,工程特别巨大,据四川省统计,受灾县(市)有158个,其中重灾县(市)有50个,受灾极重县(市)有32个。

都江堰市,有15万人失房,上千万平方米建筑要拆迁,仅清除建筑垃圾,每天工作10小时,就需要300天。

更繁重的任务是规划。

有人指出,如此巨量的重建,可称为“近30年来第一次大规模的规划行为”。

而土地利用规划作为重建规划的基础性、前导性规划,既要满足灾后安置的需要,又要满足今后城乡建设和发展、生态保护、防灾减灾等方方面面的要求;既要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又要专项编制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土地整理等规划;既要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构建新的城乡体系,又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文化传统,更是工程浩繁、千头万绪,工作难度极高。

总之,在一片扭曲的土地上规划一个新的美好家园,是对我们的最好考试,它考我们的智慧和技能,也考我们的勇气和意志。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为例【摘要】在灾后重建工作中,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安排十分重要,而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指导灾后用地布局的关键。

我国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经验较少,且几乎没有文献对这方面做出论述,所以本文将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总结经验和问题,重点阐述重建规划与常规规划不同的部分,对其相同部分不再赘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汶川地震2•概述1.1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特点1.1.1应急规划与常规规划有很大不同的是,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期为3年,主要是指导灾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特别是应急性安置要再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不可能等规划慢慢编制完成后再全面展开。

另外,规划编制十分迅速,比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只用了 2 个月就编制完成。

1.1.2重点突出重建规划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重点突出。

规划要重视灾毁耕地的复垦和各种用地的布局。

因为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规划指导灾后重建,所以重建规划必须重点突出,不可能有时间考虑到方方面面。

1.1.3注重衔接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是在灾害发生后突然新生出来的,并且又是其他各项规划的基础,因此,与其他各项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至关重要。

1.1.4跨行政区联合规划灾害发生一般是跨越行政区域,因此重建规划的编制也就有多个省政府联合编制。

例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四川、山西、甘肃三省联合编制完成的。

1.2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关键步骤1.2.1开展土地利用变化调查分析掌握灾害前地利用变化情况是编制好规划的基础。

通过土地灾毁情况调查,根据土地灾后的承载能力变化来安排用地。

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为例,要摸清地震引起的,以及地震引发的堰塞湖、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的耕地压覆、损毁、塌陷、淹没、农田基础设施破坏等情况和耕地灭失情况;摸清城镇、村庄、工况、基础设施用地功能受损情况,并与震前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关于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做好“7·13”和“7·20”灾后灾毁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全力支持和服务灾后重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建要求,采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毁耕地面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做好灾区重建用地的服务保障工作,迅速恢复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确保安全原则。

灾后重建原则上不安排原址重建,确实无法安排其它用地的,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

对存在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在原址实施重建。

(二)符合规划原则。

易地重(新)建住房要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在当地恢复重建用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在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之前急需动工开发的项目,按照“边规划、边用地”原则先行安排用地,并尽快上报获得批准,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三)集中安置原则。

对于不能在原址重建和异地重(新)建的住房,可以由当地政府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和农村居民点内统筹集中安置。

三、组织机构成立X市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灾后土地复垦和灾区恢复重建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沈德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肖占柱、市国土局局长刘立新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国土、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委、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主任由刘立新兼任。

四、实施步骤(一)准确核实水毁耕地。

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导,市城区由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由各县(市)国土局牵头,民政、农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通力合作,逐村社、逐地块共同开展水毁耕地核实认定工作,做到水退一块,核实一块。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关于支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结合地震灾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政策(一)给予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支持。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对州县给予包干补助支持,由灾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城乡住房重建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二)给予灾后恢复重建债券资金支持。

2018至2020年单独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所需债券额度。

将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复保护管理、景区道路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重建项目债券作为我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发行试点。

(三)支持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

支持阿坝州建立大九寨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创意创新、旅游新业态开发、旅游产业链延伸增值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给予地震灾区减收财力补助支持。

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对因灾财政减收较大的地区给予财力补助,重点用于地震灾区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

二、税收政策(五)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7成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政策(八)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

启动灾后恢复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流程、授信额度、信贷权限、贷款利率、抵押担保条件等方面采取更优惠的信贷政策。

(九)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4.立足自救,各方帮扶。

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加快恢复重建。

①/Art_View.asp?ID=444,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8月2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2010〕35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八月七日关于推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抗洪抢险救灾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支持受灾地区加快恢复重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积极调整和完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布局,满足灾区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需要。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用地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事后从上级预留用地指标中调剂补充。

三、对灾后恢复重建实行先行用地。

凡属于灾后重建的居民个人建房、城镇村居民点、道路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等,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四、实行行政划拨供地支持政策。

凡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依据《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五、实行协议出让供地支持政策。

凡属于因灾需要异地搬迁的工业等经营项目用地,向社会公示至少3日,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开展灾后损毁耕地复耕工作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8〕35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5.12地震,造成我市部分区(市)县耕地损毁,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精神,全市要结合实施"金土地"工程,积极开展灾毁耕地复耕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市政府安排,今后一段时间,全市土地整理项目重点安排在受灾区(市)县。

按照土地整理项目编制要求,结合本区(市)县灾毁耕地情况,迅速编制灾毁耕地复耕项目,上报审批。

二、灾毁耕地复耕项目编制,要与挂钩项目编制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理。

通过挂钩方式产生的指标,通过有偿调剂使用方式用于筹集农村村民重建住房资金。

三、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灾毁耕地复耕资金。

国土资源部专门安排了资金作为损毁耕地复耕专项资金,我市重灾区(市)县要积极包装一至两个项目,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报国土资源部项目除土地整理项目一般性要求外,要按以下内容编制:1、以一个乡镇为单位进行项目的包装上报。

2、详细统计项目区的基本情况,以1996年基期数据统计项目区内灾前的幅员耕地面积、耕地面积、农用地面积,以2004年变更数据统计宅基地面积、独立工矿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

3、灾毁情况,包括灾毁耕地面积、灾毁宅基地面积、农房受损情况、受灾人数、户数、道路、沟渠、三平塘、蓄水池受损情况。

4、临时用地情况。

2022年重庆市巫溪县卫生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综合应用能力(附答案)

2022年重庆市巫溪县卫生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综合应用能力(附答案)

2022年重庆市巫溪县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试卷综合应用能力(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某“80后”业余作家发表一部小说,获得稿酬1万元。

此作家的稿酬属于()。

(2分)A、按劳分配所得的收入B、个体劳动经营所得的收入C、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D、知识创新的奖励收入答案:C解析:按劳分配必须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排除A项;个体劳动经营所得的收入属于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排除B项;稿酬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的收入,不属于知识创新的奖励收入,排除D项。

2.某超市“购物须知”载明:“所售物品有质量问题,超过15天概不负责。

”某消费者在此购买胶卷20天后因质量问题找超市交涉被拒绝。

该超市的做法()。

(2分)A、合法,因为“购物须知”是与消费者的明确约定B、合法,因为胶卷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C、不合法,因为消费者没有对“购物须知”书面认同D、不合法,因为“购物须知”的保质期与产品三包相抵触答案:D解析: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文明、文明的意义只有在历史的长时段中才能凸显,站在今天,回顾人类从早期游徙不定到定居生活的转变过程,最具决定性意义的一步是()。

(2分)A、谷物种植B、房屋建造C、陶器制作D、牲畜饲养答案:A解析:谷物种植在人类从早期游徙不定到定居生活的转变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4.毛泽东说:“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这段话强调的是()(2分)A、认识的根本任务是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B、认识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改造世界C、改造世界是第一性的,认识世界是第二性的D、懂得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就能在改造世界中获得成功答案:B解析: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它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

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是指在灾害事件发生后,政府为了全面有效地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灾后恢复和重建是保障受灾地区居民正常生活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而管理制度的建立则能够提供指导和保障,使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一、背景介绍灾害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

这些灾害会给受灾地区带来巨大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破坏、农作物减产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灾后恢复和重建管理制度对于受灾地区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供指导:管理制度能够明确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步骤、责任和流程,为各相关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避免混乱和冲突。

2. 加强协调: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方面,管理制度能够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恢复和重建的效率。

3. 规范行为: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各相关方的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益,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4. 提供保障: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受灾地区居民的权益,包括提供安全的住所、解决就业问题、恢复基本生活设施等。

三、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灾害评估和灾情报告: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首先需要进行灾害评估,明确受灾程度和灾害影响,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提交灾情报告,为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2. 资金及物资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支持,管理制度应明确地规定资金来源、分配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物资的采购和分配等问题。

3. 工作任务和责任划分:管理制度应明确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将相应的责任划分给各相关部门和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心。

4.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并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风险评估和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应强调风险评估和灾害预防的重要性,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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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2008年06月16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四川汶川发生地震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抗震救灾的指示,运用遥感等高科技手段监测,调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队伍,深入灾区应急排查地质灾害隐患,为抗震救灾抢险、防范和避让次生地质灾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近,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明确,地震灾区的恢复和重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抗震救灾的主要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和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为编制防灾减灾规划提供依据(一)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部统筹安排和有关省份支持下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组织防灾避险。

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以县为单位形成排查评估图、报告和表格,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专业评估意见,为相关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灾后重建规划编制任务提供依据。

(二)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结果,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立即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监测点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初步建议,安排专人昼夜监测,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加快编制防灾减灾规划。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补充灾区已有的地质灾害分区、区域活动断裂带、工程地质条件等资料,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

同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地的《灾后重建防灾减灾规划》。

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

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

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选址不得纳入各类规划,有关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使用土地。

二、加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四)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依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送审稿)确定的初步规模,考虑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统筹对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作出安排,妥善解决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为各类重建规划用地安排提供依据。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并充分考虑与本辖区即将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统筹和优化用地布局。

《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根据城乡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和城乡用地比例,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

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

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三、多途径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满足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六)保证灾后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今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

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

明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七)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

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

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

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八)鼓励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

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调整审批程序,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启动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九)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高效、及时用地。

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

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十)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用地。

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五、实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灾区恢复和重建(十一)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

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十二)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

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加大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的支持力度,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十三)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保护好耕地。

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或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

对需要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当前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七、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土地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十五)及时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

灾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对土地权利的灭失和其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防止因灾产生土地纠纷。

结合重建适时开展受灾严重需大规模重建地区的土地总登记,最大程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

今年为保障紧急用地,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程序,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

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

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七)维护社会各方的土地权益。

灾区各项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

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央企业的意见。

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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