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概述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现行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以及技术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具有强制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力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安全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属于推荐性文件。
核安全技术文件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作为技术参考。
现行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共128项,其中法律2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9项,导则90项(截至2019.10.17)。
各部分清单如下: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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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质量保证
核电质量保证核电质量保证的主要名词术语1、物项:材料、零件、部构、系统、构筑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的通称。
(HAF003)2、服务:由供方进行的工作,例如设计、制造、检查、无损检验、修理或安装等。
(HAD003/01)3、活动或工作:在《质保规定》中,又常常把这种“工作”称为活动”。
所以,“影响质量的工作”也称为“影响质量的活动”。
4、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GB/T19000-2008)5、质量活动:指“影响质量的活动(工作)”6、质量保证:为使物项和活动(工作)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须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的活动。
(HAF003)7、质量控制:按规定要求为控制和测量某一物项、工艺和装置的性能提供手段的所有质量保证活动。
HAF003/01《核电厂质证大纲的制定》8、质量活动的从事者:指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人员。
9、验证人员:对质量活动的从事者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相关措施)进行,以及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人员。
这种验证一般包括三种方式:——对质量控制过程实施监督;——对质量的检验或试验;——对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有效性的监查。
这些人员通称为验证人员,又可分别称为对质量控制的监督人员或质检人员,检验或试验人员,以及质保监查人员。
核设施质量保证标准发展简介——1959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质量保证标准 MIL-Q-9858A质量大纲要求》;——7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联邦法规10CFR50《生产和使用核设施的许可证审批》的附录B《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大纲》;——1978年IAEA颁布了50-C-QA《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Code of Quality Assurance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Safety;——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1986.7.7,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颁布《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400(1986年版)及其10个导则,HAF0401-0410,该版是IAEA 50-C-QA及其10个导则的翻译版;——1987年ISO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1988年,IAEA对50-C-QA作了少量修改;——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根据1988年IAEA50-C-QA 修订版,对1986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1991版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编号仍为HAF0400)。
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正文:----------------------------------------------------------------------------------------------------------------------------------------------------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199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是以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电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1.2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运行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的目的是要保证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不使公众和厂区人员受到过量的辐射危害。
1.3附录I所列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2 核电厂营运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部门2.1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2.2核电厂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2.3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必须接受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
2.4为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国家核安全部门、主管部门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
2.5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核安全部门递交(或供其随时调用)下列文件和资料:(1)质量保证大纲(见第14章);(2)运行限值和条件(见第3章);(3)有关偏离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报告(见3.12条);(4)调试大纲和调试阶段审查报告(见4.2条);(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说明(见第5章);(6)调试试验结果(见4.3条);(7)人员的培训、资格审查和再培训大纲(见第6章);(8)运行规程(见第7章);(9)定期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大纲(见8.1条);(10)维修、试验、检验和检查记录(见8.8条);(11)装料、换料计划和燃料性能记录(见第9章);(12)修改程序(见10.4条);(13)对修改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及其记录(见10.4条);(14)安全重要项目的修改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见10.2条);(15)辐射防护大纲和人员受照射量记录(见第ll章);(16)废物管理大纲和有关文件(见12.3条);(17)排出流排放限值,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规程(见12.2条);(18)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见第13章);(19)保卫措施说明(见第15章);(20)与审查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有关的定期运行总结报告和记录(见第16和17章);(21)退役大纲(见第18章);(22)核安全部门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HAD(核安全导则)
HAD(HAF的实施细则和标准,推荐执行,相似技术和标准等须证实达到要求)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1994年修订)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1987年11月20日)HAD 101-03《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1987年7月11日)HAD101-04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HAD101-05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放射性物质水力弥散问题(1991年4月26日)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1991年4月26日)HAD101-07核电厂厂址查勘(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89年7月12日)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1990年5月19.)HAD101-10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不包括热带气旋)...HAD101-11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1991年4月26日国家核安...HAD101-12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1996年修订)_百度文库HAD102-03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4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5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6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1989年7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08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1989年4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09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0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1-96 核电厂防火(1996年5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2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1996年修订)HAD102-14核电厂安全有关仪表和控制系统(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5核电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1990年2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2-16核动力厂基于计算机的安全重要系统软件(2004年12月8日)HAD102-17 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5年6月5日/7月1日)HAD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05年)(87年颁布,04年修订,05年1月1日执行)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1987年4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9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103-04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5核电厂人员的配备、招聘、培训和授权(1996年修订)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7核电厂在役检查(1988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103-08核电厂维修(1993年修订)HAD201-01研究堆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1研究堆运行管理(1989年4月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202-03研究堆的应用和修改(1996年12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4研究堆和临界装置退役(1992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202-05研究堆调试(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1铀燃料加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1991年7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301-02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1998年7月1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 301-04 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安全评价(1998)HAD401-01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1990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401-02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1997年1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3 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1997)HAD401-04放射性废物的分类(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401-05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选址(1998)HAD401-06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1998年7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1(低浓缩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恒算).HAD 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试行)HAD501-03核设施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国家核安全局2005年7月22日批准发布) HAD501-04(核设施出入口控制).(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5 (核材料运输实物保护)..(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501-06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08年发布)HAD 501-07 核动力厂核材料衡算(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HAD 002-01-201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报批稿)HAD002-0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1990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批准发布)HAD002-03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HAD002-04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1991年4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HAD 002-05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1992)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1991年8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HAD002-07-2010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报批稿)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1991年10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第一道屏障∶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一道屏障 燃料元件包壳(锆合金)
第二道屏障 反应堆压力容器
第三道屏障 安全壳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保证核安全的基本要素 〔2〕:
核能发电经过近40年的实践,特别是通过对美国三哩岛事故和前 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反思,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和大量研究 成果的基础上,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于1988年发表了《核电安 全的基本原则INSAG-3》,并于1999发表了修订版《INSAG-12》。
规避潜在风险,确保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
4 严格遵照正确的、综合性的安全分析的结果来进行相关的设计、 建造、运行和维修活动。例如:电厂安全分析的结果与安全操作 的参数范围之间的关系。这个范围在相应的运行技术规格书中予 以界定,操作范围中极限参数的确定必须通过分析和验证。这些 分析和验证文件也被称为联接文件,基于概率论方法的安全分析 也应作为联接文件的分析方法,以确保操作极限确定时所涉及的 重要相关事项己被充分考虑。
1998年版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系列:
通用 核动力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设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 核材料管制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10个 4个 2个 1个 1个 2个 4个 (制订中)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 实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通用系列∶包括了2个条例、3个实施细则、4个实 施细则附件和1个规定: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国务院发布)
核电厂质量事件(不符合项)案例
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质量保证培训教材核电厂质量事件(不符合项)案例郁祖盛2009.04目录1核电厂质量事件(不符合项)案例1.1 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缝质量事件1.2 核岛筏基漏筋事件1.3 安全壳牛腿焊接质量事件1.4 CRDM耐压壳破裂事件(T4)1.5 控制棒落棒时间超差事件(T5)1.6 堆内构件下部结构损坏事件(T6)1.7 主泵泵壳裂纹事件1.8 主泵止推轴承损坏致使主泵惰转时间缩短,主泵启动“堵转”电机烧毁事件1.9 SG传热管腐蚀事件1.10 SG管板质量事件1.11 压力容器锻件制造质量事件1.12 压力容器主焊缝质量事件2小结(启示)2.1质量保证的基本概念2.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几个关键问题2.3核电质量保证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4启示1核电厂质量事件(不符合项)案例1.1 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缝质量事件1.2 核岛筏基漏筋事件1.3 安全壳牛腿焊接质量事件1.4 CRDM耐压壳破裂事件(T4)1.5 控制棒落棒时间超差事件(T5)1.6 堆内构件下部结构损坏事件(T6)1.7 主泵泵壳裂纹事件1.8 主泵止推轴承损坏致使主泵惰转时间缩短,主泵启动“堵转”电机烧毁事件1.9 SG传热管腐蚀事件1.10 SG管板质量事件1.11 压力容器锻件制造质量事件1.12 压力容器主焊缝质量事件2小结(启示)2.1质量保证的基本概念2.1.1“质量保证”产生的社会背景●法制社会、分权(监督与制衡)、市场经济;●人文环境与价值观念—诚、信,遵纪守法,公开性;2.1.2质量保证是现代人类“生产”活动中质量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 —建立在法制观念的基础之上;2.1.3“质量保证大纲”是企业的质量管理“法津”●内部作用—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的有效工具●外部作用—给用户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建立足够的信心2.1.4质量保证强调对质量活动的策划,充分体现“事前控制”2.1.5质量保证活动只有建立核能行业全体从业人员良好的“安全文化”的基础之上,质量保证体系运作的有效性才能得以保证。
孟津地区气象要素的耿贝尔分布及参数估计_邓伟
(29)
此处, xi 为有序样本, Dn 表示在所有各点上,经验分布与假设的理论分布之差的最大
值。取信度为 0.05,查表得只要 K f <1.35,则认为样本服从耿贝尔极值Ⅰ型分布。
154
根据统计意义可知,上述 3 种指标越小表示拟合效果越好。
4. 结果分析
4.1 不同参数估计方法的比较
采用上述方法对孟津地区年极端最高气温、年极端最低气温和年最大连续 24h 小时降 雨量的耿贝尔极值Ⅰ型分布进行拟合,采用耿贝尔法和耿贝尔分组法分别对参数进行了估
F (x) = P(xmin < x) = 1 − p(x *max < −x) = 1 − exp(− exp(a(x + u)))
(24)
此时式中 a 和 u 不同于极大值的 a 和 u ,因为极大值分布中的 a 和 u 是 x1, x2 ,", xn 中的极
大值分布的参数,而极小值分布中的参数 a 和 u 是 − x1,−x2 ,",−xn 中的极大值分布的参数,
yi = a(xi − u)
则分布函数(1)可写为
F ( yi ) = exp(− exp(− yi ))
(2) (3)
将数据序列按升序(从小到大)排列,记为 x1, x2,", xi ,", xn ,数据< xi 的经验频率(亦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国核安发[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249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正式发布〈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374号)收悉。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试行)连续3年来执行的总结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判定准则的内容是合适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执行相关报告制度。
附件: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12月24日附件:重水堆核电厂运行事件判定准则4.1 报告准则在核电厂试验和运行期间,发生下列各类事件时,营运单位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报告。
4.1.1 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4.1.1.1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停堆事件核电厂机组运行时,必须满足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
如果偏离核电厂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运行限制条件,或者某个安全重要系统或设备不能使用或运行参数达不到规定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应该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例如,机组运行时,一台汽动辅助给水泵不能使用,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或者一台柴油机带动的辅助给水泵不能运行,按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必须在 72小时内将其恢复正常。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尚未恢复正常而导致停堆,这样的停堆事件就应该报告。
停堆包括热备用、热停堆、中间停堆和冷停堆。
4.1.1.2 违反技术规格书的运行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1)运行参数超过安全限值;(2)监督试验或监测周期超过规定的期限;(3)出现了技术规格书中不允许出现的运行工况等。
核电厂自然灾害重点隐患排查数据采集与核查技术规范
核电厂自然灾害重点隐患排查数据采集与核查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核电厂自然灾害重点隐患排查数据的相关技术要求,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采集数据分类、格式、核查、更新、管理、统计分析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本次普查对象的核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1986)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201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大气弥散问题(HAD101/02)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06)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8)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HAD101/09)核电厂厂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HAD101/10)核电厂设计基准热带气旋(HAD101/11)核电厂的地基安全问题(HAD101/12)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1997)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1041-2014)核电厂工程气象技术规范(GBT50674-2013)核电厂工程水文技术规范(GB50663-2011)防洪标准(GB50201-2014)核电厂水工设计规范(NBT25046-20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核电厂设计基准地震震动的较高水准,通常为核电厂所在地区可能遭遇的最大地震震动,对应的年超越概率水平为10-4。
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
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