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社会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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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社会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影响
作者:靳明明李阳
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35期
【摘要】经过历史演变,“市民社会”逐渐演变为“公民社会”,对象范围不断延伸。
公民社会作为强大的社会力量,对社会政策的产生广泛的影响,明确公民社会的地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政策。
在社会政策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政府的主导地位,而且还要发挥公民社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政策公平民主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在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的人。
相比较市民,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概念不同,公民是政治人,属于法律概念,受法律保护和监督;市民是经济人,属于经济概念,侧重于经济生活领域。
二是范围不同,公民一般指一国全体社会成员;市民一般指常住市区内、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国农民、外国人不属于市民。
三是权利、责任地位不同,公民强调责任,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和敌对分子的人也属于公民;市民讲求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市民。
国际上通常将“公民社会”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公民社会的组织”(CSO)、“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等。
在我国,“公民社会”也称之为“社会组织”。
英国人戈登(怀特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中介性组织,这些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组织享有自主权进行公共领域的活动,以保护成员的价值或利益{1}。
安东尼(哈尔和詹姆斯(梅志里在《发展性社会政策》中认为公民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公会、社会运动和民营部门。
社会政策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社会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1891年德国的瓦格纳以科学概念最先提出此术语。
一般而言,社会政策是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安全,依法制定的一系列政策、行为准则和规定的总称。
二、公民社会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一)实现利益集团的公平博弈
公民社会虽然是由从事公共领域活动的非政府性团体组成,但这些团体的目的在于为其组织成员谋取利益或者维护既得利益,向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施加影响。
各个利益集团为了使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公共政策过程。
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同时也是政府协调利益机构、解决利益矛盾,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过程,利益集团通过充分表达利益诉
求,一方面防止了政府随意主断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禁止了少数利益集团对社会政策的支配,保证了利益集团博弈的动态平衡,缓和了社会矛盾。
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即是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打破了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垄断现象,有利于公共政策的相对公平性。
(二)增加社会政策的透明度
公民社会的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同时监督政府行为,促使政府机构成为“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做到政务信息公开、资源公开的效能政府。
社会政策过程包括三个基本过程:规划与设计、执行、评估{2}。
社会政策的制定,需要公民社会的献言献策;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公民社会的践行;政策的评估,需要公民社会的反馈。
因此,社会政策过程的任一环节都需要公民社会的配合参与,加强了社会政策环节的透明度,才能确保社会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保证社会政策的公共性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同私人一样,属于理性的经济人。
政府在制定社会政策时,为了追求效用最大化,寻求预算最大化的目标,其结果必然达不到资源配置最优,损害公共利益。
{3}社会政策的重要属性是公共性,一旦脱离了公共性,社会政策的制定毫无公共意义。
公民社会通过监督政府行为,重新定位政府角色,能够防止社会政策公共价值的异化。
(四)有利于政治的民主化
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社会政策的政治民主化不断提高,公民社会激发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公民社会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我国村民自治、社区自治为主的基层民主建设,是公民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的鲜明代表。
公民社会的政治民主化和社会政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民主化的公民社会把公民诉求转化为法律法规,反过来社会政策又用之于民。
公民社会是社会政策过程必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主体,能较好得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政策需求。
但因为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不同利益,也会引起增加决策成本、降低决策效率、产生寻租行为、不公平竞争等消极影响。
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消极影响可以通过更新变革等措施进行规避或减少。
结语:目前,我国公众对公民社会的认同度不高,公民社会面临各种困境{4}。
在社会政策过程中,公民社会应寻求与政府的合作,发挥其在社会政策的积极作用。
为了强化社会政策中公民社会的角色,政府应配合一些措施,如信息公开、拓宽公民参与渠道、扶持弱势群体,力求化解社会政策过程中的矛盾,以此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分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注释
{1}[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轮廓分析的范围》,引自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2}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15页。
{3}郭庆旺,赵志耘:《公共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64-65页。
{4}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2-423页。
参考文献
[1]伍美玉.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角色[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22).
[2]霍海燕.中国公民社会参与视角下的政策过程[J].人民论坛,2011,(24).
[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1).
[4]马润凡.非均衡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影响政策过程的主要特征[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3):50-53.
[5]高丙中.“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初探[J].思想战线,2012,(1).
[6]刘淑影.中国公民社会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角色分析[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
作者简介:靳明明(1993-),女,汉族,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李阳(1990-),男,汉族,河南焦作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人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