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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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资源【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0]201号【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0.07.17【实施日期】2000.07.1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我部陆续制定了有关规定、办法及规范性文本,使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实践情况看,仍存在报批材料不规范、报批内容不明确、报批材料过多过繁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就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

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四)未纳入土地选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02•【文号】•【施行日期】2000.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简化和规范用地审批程序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日)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和质量,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同时对建立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并强调了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报批中的责任。

据悉,规范后新的报批文书格式将使用地报批手续得到较大幅度的简化。

《通知》对去年出台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强调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政府直接行文批复,或由这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与所涉及的地类及其具体数额、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及经批准占用后的有关程序等问题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还对建设用地申请报批中的有关问题,如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报批、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报批等若干问题一一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同时还明文规定: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类项目报建设用地时要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要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通知》还推出了简化后的新的用地审查报批文书格式,并对有关申报方式及填报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大大简化了填报内容,报批材料的份数也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报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调整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调控能力,依法及时保障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有关情况,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

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组织提供完备的用地报批有关材料。

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二、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

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用地涉及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的,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一次性报批用地;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部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不断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8号)下发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但从目前用地审批情况看,一些项目用地仍存在地方把关不严、审查报批周期偏长等问题,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申报用地,确保报件质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要求,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报国务院批准用地要求,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基层用地申报工作,切实提高报件质量。

对于报件质量差、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点督促和指导,确保用地报件符合规定要求。

二、先行开展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林地审核手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各地可在建设单位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正在办理的有关情况后,部可先行开展用地审查,但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

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予以退件。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10.22•【文号】国函[1999]131号•【施行日期】1999.10.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9年10月2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军事设施;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审查原则(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

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

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19•【文号】国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5月19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

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1•【文号】国土资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去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刹住了盲目设立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之风,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

但当前一些行业、地区投资增长过快,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突出,资源供应和粮食安全的压力加大,反映到土地利用上的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违法违规用地等问题依然严重,土地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待进一步深入。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平稳协调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遏制一些行业、地方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有利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积极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国土资源工作新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0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0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用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
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服务质量与实效,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部不再接收现场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律实行电子远程报件。

涉及补正、缴费的用地项目,各地也要通过系统上传补正材料、缴款凭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对于因存档需要而提交的纸质资料,请各地在呈报电子报件后15日内通过邮政EMS寄送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建设用地窗口,邮编:100812,电话:010-
66558700/8701)。

二、各地可通过远程报批系统查询建设用地项目办理进度,打印申报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和用地预审复函、用地批复等文书。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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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
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5.30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5.30
【正文】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和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
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
产企业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遂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
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实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

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需补充耕地,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内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帐管理,进行指标划转。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出具储备库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证明,并在已往建设用地报批时上报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可在补充耕地方案备注栏中对已上报过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图幅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指标划转后剩余耕地的数量作出具体说明,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再上报该补充耕地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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