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浅析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浅析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作者:苏容来源:《速读·中旬》2015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平衡。
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最后提出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性;路径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人民检察院、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对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此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诉讼活动。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公益”二字上面,公益诉讼原告的出发点并不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不是为了获得个人收益,其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受益者也往往是社会大众。
(2)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
从所出现的公益诉讼来看,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较多,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危及人数较多,并且造成侵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3)判决效果具有扩张性。
在一般的诉讼中,诉讼判决往往只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并且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其并不发生“对世效力”。
但是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则自然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效力。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1.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在这一规定中只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的属于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节范围并没有做相关的解释,而只是以“......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了兜底条款。
但由于受案范围不管主体还是内容在立法上都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添加标题
程序正义:民事 公益诉讼制度遵 循正当法律程序, 确保各方当事人 在诉讼中的合法 权益得到保障。
添加标题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 够及时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 止因侵害公共利益而受到的不法侵害。
是检察机关。
诉讼程序: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通常适用民事诉讼程 序,而刑事诉讼制度适用
刑事诉讼程序。
举证责任:在民事公益诉 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提 起诉讼的原告承担,而在 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责
举证责任。
诉讼目的:民事公益诉讼制 度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制度旨在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造成损害。
诉讼请求:民事公益诉讼 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被 告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 失等,以恢复社会公共利
益的正常状态。
提起诉讼的主体:民事公益诉 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法 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公益诉讼的意义:民事公益诉 讼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社会公
正和法治意识。
环境污染案件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涉及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人的诉讼 原告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 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完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防止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
告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目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私人诉讼制度旨在维护个人利益。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关键词 : 民事 ; 公 益诉讼 ; 原告资格
d o i : 1 06 —8 5 5 4 . 2 0 1 3 . 0 6 . 1 8 6 0 引言
据现行法律直接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利 。我国 民诉法规 定 的有 关组织现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 。
1 ) 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 的必要前 奏。虽然公益 诉讼制
度一起最终的诉 讼形 态 为核心 内容 , 但 司法 救济 最后性 的特 征决定了其不如行政执法的主动 和及时。且诉讼程 序的繁琐 和实践周期长 、 司法资 源浪 费等原 因也表 明行政 投诉 前置更 加有利于公共利益 的保护 。 2 ) 设立 预 审制 度。指 在 审判 机关 正 式受 理 公益 诉讼 之 前, 对公益诉讼人 的起诉进行 审查 , 以确 保公益诉讼 人所控 的
3 . 1 实体 制 度 构 建 的设 想
公益诉讼最初起 源 于罗 马法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 而衍 生 的一个概念 , 其主要是指任何个人 和组织可根 据法律 的授权 , 对违反 法律 、 侵犯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及不特定 个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追究 违法者 法律责 任 的 诉 讼活动 。相较于《 民事诉 讼法》 第1 1 9条 对起诉 必须符 合下
的诉讼 。当然 , 损害公 共利 益 的行 为最 终必 将导 致个 人利 益 的损 害 , 所 以这 里的损 害必 须界定 为直 接损 害 。那 么 , “ 公 共 利益 ” 又如何界定 , 从 字 面上讲 , 公共 利益是 一定 社会 条件 下
修改后 的《 民事 诉讼 法》 第5 5条 “ 对污染 环境 、 侵害 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行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首次 明确 提出 了在 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 消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 案件中 , 有 关 机关 和组 织 可 以根 据法 律 的授权 提 起 “ 公 益诉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林娟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使得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开始构建雏形。
笔者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简要的阐述揭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进而探索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公共利益;传统民事诉讼模式;民事公益诉讼一、简述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我国公民参与的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由来已久,但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适格理论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严重束缚和制约着公益诉讼的确立和发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被侵权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侵害民事公益者的责任无法得到追究,再加之行政监管不到位使这类侵害公益者更加有恃无恐,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立足于自力救济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亦屡见不鲜,这使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次在诉讼法中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1.公共利益的概述公共利益是是指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的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包含了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内容。
首先,公共利益具有客观性,这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
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利益最终的价值取向,代表着长远的、共同的、整体的个人利益;其次,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这是公共利益的核心内容。
公共利益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的叠加,它是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代表着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即指有诉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其性质仍然是民事诉讼,根本目的仍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主要具有以下三大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民事公益案件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的特点决定了潜在的受害主体的存在决定了提起主体的广泛性;第三,判决结果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的影响力就是诉求范围内的公共利益的所有受益群体。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作者:张军见梁继东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系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激增。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仅仅依靠个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很难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又面临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尴尬。
因此,鉴于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的现状,有必要重构一种符合我国社会情况的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了几点不成熟的设想,以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2一、前言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民事权益。
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告制度即是以该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即限定了原告必须是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
显然,这种规定限制了个人和大多数的单位、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排除了社会个人和有关单位、组织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虽然有代表人诉讼或者受害者个体诉讼这两种方式予以救济,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缺陷,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充分完整的救济,而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在目前又面临法律上的尴尬。
相较于外国,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都处于落后状态,这种情况的存在削弱了社会自我调节功能,不利于发挥公民监督政府的作用,更不利于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狭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我们有必要讨论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及作用等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探讨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及民事公益诉讼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③]“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的力量。
”[④]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权之一——民事审判监督职能。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亦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
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现象。
在这些案件中,不只涉及一个人的利益保护,而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很难找到象普通民事诉讼中那样适格的当事人,以致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所以,确立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的民事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解决当前此类案件的关键之所在。
通过对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在国外,一般均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有关立法确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的两种形式。
其中对于前者的规定尤为详细。
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禁止权”或强制措施权:公民可以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保护公共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初探.pdf
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强制执行。
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奖励。我国历来重视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 个人,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胜诉后,理所当然应受 到奖励。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完美、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要求 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或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这种爱国主义精神,追 求正义的勇气和胆量及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当然应受到奖励,而且应当受到重奖。不可 否认,对胜诉后的公益诉讼原告予以重奖,也会促使产生为自己直接获得奖励而诉讼的动 机,但即便如此,只要这种动机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就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
二、设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作了诸多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属于人民,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等 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领域具体实现了宪法的这些原则,并为实现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即私益诉讼而言的。由于提起公益诉讼 的组织和个人的性质、地位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公益诉讼是国 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私有法 人和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 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同时,公益诉讼也可根据违法行为违反 的法律部门不同,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劳动公益诉讼等。 本文主要论述狭义公益诉讼以外的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初探
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初探内容摘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民事诉讼要实现其制度宗旨就必须要有所突破。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实现了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
本文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出发,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并对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公权私权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在公法与私法严格分野的传统下,权利被划分为私权与公权。
为保护私权而设定的诉权具有高度的个人化色彩,即只有在个人特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原告资格;为保护公权而设定的诉权,专属于公诉机构(如总检察长、政府专员等)行使。
但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各种介于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分散的和集体化的不特定多数人权利日益增多,法律纠纷呈现出群体化或者集体化的趋向(如劳资纠纷、环境纠纷、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传统的严格的私人诉讼与公诉二分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介于两者之间的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应运而生。
例如,个人的起诉资格放宽,即使诉请保护的不是专属于自己的个人权利,也允许起诉;国家专设专业化的政府专员等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国家赋予各种以保护特定权益为目标的协会或者团体起诉资格,允许其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提起公益诉讼;一些公益诉讼法律事务所专以推动公益诉讼为己任,在公益诉讼中独当一面或者推波助澜。
总起来说,时至今日,承认公益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公益诉讼的限制则宽严不一。
如法、德等国限制较严,印度等国几乎不作限制,美国等居于两种情况之间,其公益诉讼比较活跃。
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表明,公益诉讼具有其独有的诉讼功能。
允许公益诉讼存在并不断扩展其范围,可以造就更多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特殊意义。
公共利益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层为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共利益的主要之处在于其公共性和不可分性……当利益是公共的、不可分的时候,这些利益的生成就势必引起其他利益的得失。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谢谢观看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期摘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改在我国创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显著,存在着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起诉主体资格标准过高等问题。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要界定公共利益,扩大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
关键字: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起诉主体HEBEINONGJI引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创设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具有重大意义,使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有法可依的突破。
随后《环保法》与《消法》的修改,在立法上建立健全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步实现了我国对公共利益在民事领域运用民事手段的保护。
1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按照通说,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为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即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并以被告身份、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区别于行政公益诉讼。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因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而相较于其他诉讼具有更为突出的公平公正价值和社会价值。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要以这样的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也要遵循这个目的来审理案件作出裁决。
因为公益诉讼要保护公共利益,这就天然地限制了作为起诉主体的原告部分权利,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对处分权的限制。
对于原告进行的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和解、撤诉等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是指在民事领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运用的法律是除行政法、刑法之外的法律,其赔偿方式也是民事赔偿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因其具有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特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具有局限性,同时也要看到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不足。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本文将就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行阐述,并列举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强化国家的公共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济纠纷,使得公共资源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利用。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3.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推动司法机关的公正与透明,根据法律规定定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将具体案件交于司法审判程序,继而有效维护了机构及个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难点1.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和案件评判存在差异,既需尽力克服某种弊端,也希望建立准确的标准和规范化的模式,使得各种法庭案例能够得到统一的审判,有利于公群体公正及时间及其他资源更好的管理。
2.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
虽然中国已经开始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条例还存在缺乏、规范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完善规范,制定一系列制度,以进一步有效性保障该制度的实现。
3.加大民事公益诉讼的知识宣传力度。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刚刚成立,知识宣传力度还不够,部分人并不清楚其具体作用,导致该制度的实施难度加大。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允许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起诉或者申请弥补自己受到的损害的一种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推进这一制度,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从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制度的特点和作用,促进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有利于解决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
一方面,此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
在过去,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无法全面覆盖所有公益诉讼领域,导致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加入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让更多受害者享有救济权,从而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保障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因其诉讼主体广泛和案件复杂度大等特点,容易出现证据不足、审理周期长等情况,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问题,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救济。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
通过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可以更好地落实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障责任,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对法治的认同感,从而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法律条文较为笼统、模糊,存在诸多实施细则待完善的问题。
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开始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纠纷不同于以前的私人之间的利益纠纷,而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侵害等问题。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已经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地维护。
为了回应日益强烈的社会诉求,公益诉讼被写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尚存在着很多局限性。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一般来说,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法律,侵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依法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在当事人适格、裁判功能上具有严格的限制,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不足,满足现实司法实践的需要。
故其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的广泛性。
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范围极其广泛,摒弃了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认为只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使得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再受直接利害人的限制。
(2)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特殊性。
一般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维护私人的利益,而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为了私人的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宽泛性。
一般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只能在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而民事公益诉讼在有潜在危害性的前提下也能提起。
这是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性之大和不易挽回性决定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其分析(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件类型不断变化,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在解决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社会纠纷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周君邹子路摘要:保护公益的关键就是从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避免民事司法审判权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真空地带”,这已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的一大趋势。
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性从根本上确立其正当性,而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则从法治的高度奠定了其深层法哲学依据。
通过对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之比较,作者试图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论述。
引言:近年来,由于出现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害案件”,以及市场价格垄断和大规模消费者利益受损害案件的出现,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即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保障,有学者认为,谓的法治国家,实质上是具有规制国家各项权力的基本规范的立宪型国家,同时是平等保障公民和国家机关遵守法律的权力保护型国家。
因此,国家形态主要通过设置司法程序和重视司法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之方式构造,保障法院组织以及公民的接受司法裁判权业已成为维护国家秩序的根本所在。
[①]为社会及民众提供权利救济的司法保障,不应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口号,而应当是通过有效的措施予以实现,变成当事人实际享有的真实权利。
当前,由于公益受害主体缺失,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个体的有关当事人却很难提起诉讼来阻止这些侵害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获得赔偿。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解决公益受害主体缺失问题。
一、公益诉讼之定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学家把为保护私人利益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称作私益诉讼;而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则称作公益诉讼。
所以,它是有关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是相对于有关保护个体权利诉讼的私益诉讼而言的,周楠先生将其概括为“私益诉讼是为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②]就此,可以说所谓的公益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纠纷所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目前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这种定义显然覆盖面狭窄,尚不完善,与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
事实上,有些民事诉讼亦可以划为公益诉讼,只是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够完善未使之合法化。
笔者以为,公益诉讼是一切关于公众利益所形成的诉讼,它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其原告可以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形成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的现实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损害但是有损害发生之危险;它体现了国家干预主义。
按照公益诉讼所属部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和劳动公益诉讼等。
就此,我们可以将民事公益诉讼作如下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来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狭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我们有必要讨论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及作用等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探讨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及民事公益诉讼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③]“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的力量。
”[④]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权之一——民事审判监督职能。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亦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
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现象。
在这些案件中,不只涉及一个人的利益保护,而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很难找到象普通民事诉讼中那样适格的当事人,以致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所以,确立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的民事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解决当前此类案件的关键之所在。
通过对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在国外,一般均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有关立法确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的两种形式。
其中对于前者的规定尤为详细。
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禁止权”或强制措施权:公民可以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保护公共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⑤]这一精神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具体体现,而且制定了响应的规范程序。
被称为现代经济法开山鼻祖的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则规定: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和限制托拉斯行为。
法国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起源国之一。
十二世纪中期,国王为加强王权在全国设立国王代表人,代理国王按委托参与诉讼,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检察官制度。
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将检察官制度加以改造并完善。
早在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现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
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检察院代表社会。
第422条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
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⑥]法国的这些做法影响了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日本的检察制度几乎和法国的相差无几。
英国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也是以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为主要方式,但又以公众诉讼制度作为补充。
检察长作为在法律上唯一能够代表公众的人员,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也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
[⑦]英国也专门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个人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187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对离婚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请并提起上诉;英美法系的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控制所有的诉讼,并且参加涉及到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⑧]前苏联在列宁“民事法律也属于公法”思想的指导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长参加诉讼。
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需要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或法院认为检察长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长必须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
参加诉讼的检察长,可以查阅案件材料,请求回避,提供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就审理案件时发生的问题或就个人案件的实质发表意见,以及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行为。
[⑨]受苏联的影响,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等东欧国家也规定了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与国家干预主义密切相关的。
由于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种种自身无法调和的矛盾,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上述深刻变化,应该说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弊端予以深刻反思的后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正因如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范围进一步扩大,当某些重大的民事案件涉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制秩序,便依据所谓的‘公益原则’和‘法制原则’,授权垄断公共利益代表权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提起诉讼”。
[⑩]而社会主义国家在汲取这些经验时也加强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今天,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都普遍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
[11]那么,再回到中国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合我国么?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我国当前司法发展与法治国家要求尚有差距,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公益受损案件的受害者无法通过现行立法的司法架构下寻求司法救济,这使得检察机关获得合法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这在前文已作分析,故在此不作赘述。
以下就其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普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本身就可以表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突出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制的目的,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经验可汲取,又有助于解决当前市场经济下了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说是可行的。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解放初期即对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实践。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个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忠实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作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尝试;新中国建立伊始就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的职权包括“对于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均有类似规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五十年代末开始,民事检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直至“文革”期间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