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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劳社险[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单位:元┌───┬─────┬──────────┬──────────┐│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标准│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南京│4000│4000│1300│├───┼─────┼──────────┼──────────┤│无锡│4000│4000│1300│├───┼─────┼──────────┼──────────┤│徐州│3300│3300│900│├───┼─────┼──────────┼──────────┤│常州│4000│4000│1300│├───┼─────┼──────────┼──────────┤│苏州│4000│4000│1300│├───┼─────┼──────────┼──────────┤│南通│3400│3400│1100│├───┼─────┼──────────┼──────────┤│连云港│2800│2800│800│├───┼─────┼──────────┼──────────┤│淮安│2800│2800│800│├───┼─────┼──────────┼──────────┤│盐城│2800│2800│800│├───┼─────┼──────────┼──────────┤│扬州│3400│3400│1100│├───┼─────┼──────────┼──────────┤│镇江│3400│3400│1100│├───┼─────┼──────────┼──────────┤│泰州│2800│2800│800│├───┼─────┼──────────┼──────────┤│宿迁│2400│2400│70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苏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业基准费率第三章工程建设项目缴费第四章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基准费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其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见附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四条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生产业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办〔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决定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服务效率。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自2019年9月1日起,江苏省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组织)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除需审查的集体合同文本外,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仅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书面承诺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其书面(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承诺办理集体合同审查手续,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对送审的集体合同真实性负责,形成规则公开、信用监管的审查模式,从制度层面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流程1、指导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简化集体合同报审手续。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双方依法合规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苏人社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苏人社发[2011]1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信用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

经各市创建培育,省创建领导小组评审和公示,现决定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省本级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市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商业大世界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南京台硝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2研究所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协联热电(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锡州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无锡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梨庄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徐州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青岛啤酒(徐州)彭城有限公司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新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常州市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美欧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硝子(常州)光学有限公司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凌家塘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罗地亚-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昆山信美家具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藤兴工业有限公司苏州上声电子有限公司佳能(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小茅山铜铅锌矿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吴宫泛太平洋酒店南通市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齐天集团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豪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汉高华威电子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榆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东海县翔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市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麦德森化学有限公司盐城市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江苏八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盐城高空建修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万恒铸业有限公司大丰市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青岛啤酒(扬州)有限公司扬州汇银家电有限公司江苏宏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仪征分公司江苏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镇江市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利达齿轮有限公司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江苏省铝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宿迁市金马机床有限公司。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苏劳薪〔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薪〔1996〕15号各市(含常熟、泰州)劳动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逐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根据劳动部的工作要求,并学习深圳等地已经实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1996年起在各市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由于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定全省性的工资指导线还不具备条件,今年可首先在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试行,省里同时下达全省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现将《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附件:《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江苏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第三章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工资指导线的管理和发布第五章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省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探索新型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模式,根据劳动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并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及其他宏观经济目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苏劳社医[200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9.26【实施日期】2007.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建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有关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发5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问题”。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工伤风险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提高认识,把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苏人社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苏劳社险管[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2]42号2002年12月30日)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部署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当前要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我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省劳动保障厅从2003年起将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检查和评估,有关评估内容见附件。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十二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推动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为加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力争在2003年底前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入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对象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苏劳社险[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2007年10月25日)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有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发放参保人员工资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暂缓缴费时,其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申请缓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工资、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情况、供养直系亲属等情况,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增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增设12333受理渠道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0]2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7.19【实施日期】2010.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增设12333受理渠道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能力,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维权服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12333平台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自9月起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增设12333受理渠道。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端口,联动受理发挥12333号码简单易记、不受地域限制的优势,在保留原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1 / 2电话功能的基础上,增设12333受理渠道,实现统一端口,联动受理。

省厅和各省辖市12333咨询服务机构根据现有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总量情况,增设一至两个负责接待举报投诉的专门坐席(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专席),按键号统一设为“5”号键。

省辖市举报投诉专席接听全市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接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以及与辖区内各县(市、区)监察机构业务固定电话对接的方式,在市与县(市、区)之间实现举报投诉电话及案件受理工作的流转。

充分利用现有12333系统可以全省转接的优势,提高举报投诉电话接待受理效率,做到职工群众在省内任何地方拨打12333,均能实时转接到有管辖权的举报投诉专席;明确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对接电话号码,使有关举报投诉专席可以根据需要将来电直接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为保证这项工作如期实现,省厅制定了前期准备阶段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表(附件1),请各地按照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苏人社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1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加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两大体系”)是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任务。

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作用,确保“两大体系”建设每年都有新进展、五年实现大突破,决定在全省开展完善“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是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开展的有效载体和途径。

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以此为抓手提升“两大体系”整体工作水平,是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两大体系”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整体规划部署,确保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扎实推进,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得到实惠。

二、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两大体系”的试点项目,主要是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急需重点突破的事项和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通过先行先试,鼓励开拓创新,为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推进提供可供借鉴、可供推广的实践经验;示范项目主要是针对已具备良好基础的工作事项,按照更高标准和更新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上攀登,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示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苏人社规〔2023〕4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苏劳社机管[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机管[2004]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不少地方来电询问,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职参保人员),受到下列行政、刑事处罚的,在单位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3)被羁押人员;(4)被判处管制的人员;(5)被判处拘役的人员(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参保单位可凭有关资料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1)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2)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3)在职参保人员经核定被错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由职工申请,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苏劳社〔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劳社〔2004〕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我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

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

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

第五条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第七条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苏劳社劳薪[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今年,我省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权我厅发布,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一、全省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750元/月二类:620元/月三类:520元/月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6.3元/小时二类:5.2元/小时三类:4.4元/小时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地区│类别│月最低│小时最低││││工资标│工资标准││││准(元)│(元)│├────┬─────────────────────┼─────┼───┼────┤│南京│南京市区(含江宁区)│一类│ 750│ 6.3││├─────────────────────┼─────┼───┼────┤││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 620│5.2│├────┼─────────────────────┼─────┼───┼────┤│无锡│无锡市区、江阴市│一类│ 750│ 6.3││├─────────────────────┼─────┼───┼────┤││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阶段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调整到690元的标准,从2007年││││││4月1日调整到一类标准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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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 修 防工
下了
职 业 编码
5 一 05 一 01 一 01 5 一 05 一 02 一 02 5 一 05 一 03 一 01 5 一 05 一 04 一 01 6 一 24 一 05 一 04 6 一 99 一 02 一 00
渠道 维护工 水 土 保 持 治理 工 水 文勘 测 工 闸 门运 行 工 ( 浓)
t口 丫义
江省动社保厅件 苏 劳和会障文
苏劳社培 〔 2009 27号 〕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 河 道修防工等 6 个职业 ( 种 ) 工
国家职业 技
各 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关于 印发河道修 防
标准通 知的通 知
工等 6 个职业 ( 工种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 (
了泵 运 工() 站行 浓
注 :嵌表 示 职 业 编 码 下 的工 种 。
“ 土 保 持 治理 工 ” 原 名 “ 土 保 持 防治 工” 水 水 。
主题 词 :人 力 资 源
职业
技能 标 准
通知
抄 送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人 事 局 、 劳 动和 社 会 保 障局 、水 利 局 ,各 计 划 单 列市 人 事 局 、 劳 动和 社 会 保 障局 、水 利
发 〔 2009〕69 号 )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遵照执行。
今 卜

厂 办、

许 二
二 00 九年六月十一 日
丫 ’ 舒
主题词 :劳动 保 障
职业 标准
通知
抄送: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一 -- - -一- 一一~ 一-一 一-一
2009 6 月 17 日印发 年
共 印 35 份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 动法》 ,人力 资源社 会保 障部 、水
利部 共 同制定 了河道 修 防工 等 6 个 职 业 ( 种) 国家 职 业技 能 标 工 准 ,现 印发 施 行 。 附件 : 国 家 职 业 技 能标 准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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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 职 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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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目录
职 业 ( 种 )名称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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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和会障办厅 力源社保部公 公 厅 水 利 部 办

人社 厅 发 〔 2009〕
户 ( 工种 )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事 、 劳 动保 障 ) 厅 人 ( ) 局 、水 利 ( 务 ) 厅 (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人 事 劳 动部 门 : 水 局 ,
( 水务 )局 ,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 障部 办公厅
2009 6 月 1 日印发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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