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计电[2009]100号(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财综[2004]19号)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3]519号)收悉,经商国地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各县、⾃治县、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oo⼋年六⽉⼆⼗⽇电⽹建设项⽬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电⼒供应,加快电⽹建设速度,妥善处理征地拆迁补偿⼯作,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电⼒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负责领导全市电⽹建设⼯作,各县(区)参照成⽴相应机构。
市电⽹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发改委电⼒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解决电⽹建设⼯程中遇到的征地、拆迁等补偿⼯作,并负责对各县(区)⼯作进⾏检查督导。
第三条项⽬所征收的⼟地、占⽤的通道为电⽹建设⼯程专项使⽤。
第四条项⽬征地拆迁及砍树补偿等⼯作由⼯程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程所在地相关县(区)要成⽴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作机构,积极配合⼯程建设单位协调征地拆迁补偿⼯作。
供电公司按照规划设计⽂件,负责划定征地拆迁范围及类别,协助国⼟资源部门测量、核准征地拆迁数量及其他补偿项⽬数量。
第五条市电⽹建设领导⼩组对相关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作实⾏⽬标管理,各县(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补偿细则,并督促项⽬建设单位将补偿资⾦及时、⾜额兑现给被拆迁⼈,以保证被拆迁⼈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各县(区)的征地拆迁及补偿⼯作,接受承德市电⽹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的检查和监督。
第⼆章征地拆迁实施原则第七条凡位于电⽹建设⼯程区以内或线路保护区以内,影响电⼒设施安全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地、⼯程附属设施⽤地等均属于征占地范围。
凡属于征占地范围内影响电⽹⼯程建设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树⽊均属拆迁、砍伐对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1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112号)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将《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与铁道部有管理关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管理职责。
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二章追究内容第五条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
第六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要求的;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4.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5.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违反质量管理规定: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2.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3.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4.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5.其他违规行为。
100号电报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
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
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
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
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部铁道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
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
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
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
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计统〔2014〕97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
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
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
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
征拆费一2一用包干项目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再调整;如确需调整,由总公司与省(市、区)级地方政府重新协商确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作为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所占项目建设投资的比例越来越高。
而征地拆迁工作又是一项关系民生大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更是一件难事,如何在既不损害百姓利益,又能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已经成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总”)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结合笔者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第三方审价工作的实践,从介绍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计算依据、数量的确定原则几方面着手,剖析征地拆迁补偿中经常出现的主要问题,以供相关从业者参考借鉴。
标签: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铁路建设项目基本采用合资建设的方式,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合资公司。
多数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费用,经双方认定后计入地方政府股份。
近年来,由于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所占铁路项目建设投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原铁道部于2009年开始试点引入第三方审计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开展第三方审价工作,并在之后的铁路建设项目上全面推行。
本文以成都市某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第三方审价工作实践为例,结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征地拆迁相关政策文件,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费用的组成和计算依据进行简要介绍,重点分析当前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1 征地拆迁费用的组成及计算依据1.1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①征收房屋(含分摊的土地)补偿价款,参照有资质的评估单位所评估的房屋征收价格确定。
②政策性补偿费用,主要包括: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照补偿政策规定计算。
③政策性补助费用,主要包括:搬迁补助费、征收企业的停业补助等费用,按照补偿政策规定计算。
④政策性补贴费用,主要包括:购房、物管补贴等费用,按照补偿政策规定计算。
初步设计招标与施工图招标变索差异浅析
初步设计招标与施工图招标变更索赔差异浅析一、初步设计招标模式下的变更索赔及概算清理为了加快铁路路网建设、缩短建设周期及尽早实现和发挥投资效益,铁路建设项目曾采用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招投标,目前这些项目陆续建成通车,有关部门要求完成这些建设项目的概算清理工作。
概算清理是针对采用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招投标特别增加的一项投资管理措施,他涉及到施工图投资检算、变更设计、征地拆迁及价差调整、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预备费与降造费清理、建设期贷款利息清理、概算清理投资增减原因分析等几个方面,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一)概算清理原则清理概算的主要原则即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严格控制原则。
其概算基础为批复初步设计,其清理概算依据则是针对施工项目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其概算凭证则是建设单位的最终量价。
通过分类分项的编制,铁路建设各方才能对其清理结果予以接受,才能对投资进行控制,才能对工程质量予以保障。
(二)检算施工图投资由于在设计深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上,工程量的细度以及深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且两个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所用定额也存在差异,从而对工程造价造成了影响。
所以,施工图的投资检算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设计单位对其编制应当依据初步设计的内容以及批复原则进行,不能对设计规模进行擅自增减,也不能对设计标准进行改变,更不能对工程量予以变更。
建设单位要仔细分析、审查、明确界定施工图投资检算以及变更设计,准确、严格的区分变更设计同量差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变更设计中的工程数量看做量差。
“量差”是初步设计(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两个设计阶段工程数量之差,“变更设计”是施工图交付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实际发生数量与施工图数量之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施工图量差与变更设计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投资检算是施工图检算中对材料价差以及新增工程进行计算的基础,会直接影响到概算清理的结果。
(三)设计的变更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相关规定,对设计进行变更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先批准原则,先设计原则。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确定和控制原则及方法讲解
铁路工程清理概算的确定和控制原则及方法讲解
概算清理原则
清理概算的主要原则即合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及严格控制原则。
其概算基础为批复初步设计,其清理概算依据则是针对施工项目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其概算凭证则是建设单位的最终量价。
通过分类分项的编制铁路建设各方才能对其清理结果予以接受,才能对投资进行控制,才能对工程质量予以保障。
2 检算施工图投资
由于在设计深度上存在差异,因此在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上,工程量的细度以及深度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并且两个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所用定额也存在差异,从而对工程造价造成了影响。
所以,施工图的投资检算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设计单位对其编制应当依据初步设计的内容以及批复原则进行,不能对设计规模进行擅自增减,也不能对设计标准进行改变,更不能对工程量予以变更。
建设单位要仔细分析、审查、明确界定施工图投资检算以及变更设计,准确、严格的区分变更设计同量差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变更设计中的工程数量看做量差。
量差是初步设计(招标工程量)与施工图两个设计阶段工程数量之差,变更设计是施工图交付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实际发生数量与施工图数量之差,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施工图量差与变更设计应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投资检算是施工图检算中对材料价差以及新增工程进行计算的基础,会直接影响到概算清理的结果。
3 设计的变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范标准(附表)
附件 1:房子及地上 ( 下) 附着物拆迁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备注( 元)一 房子拆迁赔偿1 楼房2m2 砖混构造房子 2m3 砖 瓦房2m4 平(草) 房2m 5异地布置补贴费(包含搬 户迁、租房、配套设备等)有房产证或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二层(含二层)以上砖混墙砖石墙,预(捣)制盖砖石墙,木檩架 土、石墙,草木顶主房拆迁6城镇建设配套设备费处由所在地各县(市)区自行解决宅基地、照明用电、道路等问题所需的资本。
二其余地上 ( 下)附着物一类21m地 下 室2二类m2仓房、耳房、偏厦2m一类2临建房子m3二类2看护房m2三类m4 彩钢房 2评估m5冷库2评估m一类 26水泥地面m二类2m红砖地面 27m方砖地面2m 8 煤 棚个9玉 米 仓个与房子建筑为一体 层高 2 米以上(含 2 米)与房子建筑为一体层高 2 米之内砖墙,预(捣)制盖房高 2.5 米以上砖石墙,木檩架,房高2.5 米以上砖石墙,其余资料屋顶混凝土水泥沙浆(砂砾、石基层)简略简略序号项 目 单位牲 口 棚 210m牲 口 棚个一类 m211厕所二类m2卫生间 个 12猪圈个13(鸡、鸭、鹅、狗)窝个一类m2 14畜禽舍二类 m2一类m2 二类 2m15塑料大棚三类 2m四类2m五类m2 16无墙冷棚2m一类2m17菜窖二类 2m三类 2m18院(围)墙一类m二类 m19梯田石墙m一类 2大 门 楼m二类220m大门楼座大门垛对21 格 栅 m22窑洞个赔偿标准( 元)备 注砖石构造、带盖其余构造、带盖砖、石墙,有盖砖、石墙,无盖简略简略简略预(捣)制盖,房高 2 米以上砖木构造房高2 米以上砖石墙,钢筋骨架,棚间地 5-8 米砖石墙,竹劈骨架,棚间地 5-8 米土墙,钢筋骨架,棚间地 5-8 米土墙,竹劈骨架,棚间地 5-8 米不切合大棚建筑的技术要求水泥盖板,砖砌墙 木檩子,砖砌墙无 墙砖、石构造 1.5 米以上干砌墙、泥土、各种花墙预(捣)制板盖砖木构造无盖双扇门含工艺格栅栏简 易序号23 24 25 2627 2829 30 31 32 33 34 35 36项目单位赔偿标准( 元)一类2影壁墙m二类2m一类m管路二类m手压井眼眼水泥管井眼眼眼土井眼眼眼石砌井眼眼眼评估机电井眼评估渗水井眼化粪池一类m2二类2m沼气池个电话迁徙户有线电视迁徙户水表户电表户备注瓷砖、壁画贴面水泥面铁管塑料管含压水设备(深10 米之内,含10 米)含压水设备(深10 米以上)含泵水设备(深50 米之内,含50 米)含泵水设备(深50 米以上部分)井深 10 米之内(含10 米)井深 10 米 --20米部分(含20 米)井深 20 米以上部分井深 10 米之内(含10 米)井深 10 米 --20米部分(含20 米)井深 20 米以上部分井内径大于 1.5 米配套设备、动力电、井房带盖无盖序号项目37电线杆38空调迁徙39太阳能热水器40坟一类二类41墓碑42石碾子43景观水池44公路里程桩、界桩、缘石、道口标记桩等45标志牌一类46广告牌二类一类47门式广告牌二类48铁丝网49过路涵洞一类50储油罐迁徙二类三类加油站(含占地、储油51罐、管线、棚亭、隶属设备迁徙)赔偿标准单位( 元)根台台座座个个3m块处处处处处mmm个个个台备注水泥坟土坟砖混构造版面 12×4 米版面 9×3 米版面 12 平米以上版面 12 平米以下高度 1.5 米管涵拱板涵30吨以上30吨以下10吨以下每台加油机为一个赔偿单位52房基础m2未建主体53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特别隶属物赔偿评估附件 2:林木拆迁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1杨、柳、榆、槐等柞、色、椴、桦、2曲柳树等宝贵林木3(银杏、紫杉、、法桐、玉兰等宝贵树种)4一般树苗5特种树苗1-2 年3-6 年7-10 年亩11-13 年14-17 年18-20 年20 年以上1-3 年4-10 年亩11-20 年21-30 年31-50 年50 年以上1-3 年4-10 年-20年11亩-30年21-40年3140 年以上亩1-3 年亩 4 年以上亩评估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6 78 91-3 年4-10 年11-20 年红松21-30 年油松亩31-40 年樟子松41-58 年59-70 年71 年以上1-3 年4-10 年11-15 年16-20 年落叶松亩21-30 年31-40 年41-50 年51 年以上覆盖率 30%-50%山枣、沙棘、山丁覆盖率 51%-70%榛子等亩覆盖率 71%-90%(覆盖率 30% 以上)覆盖率 91%以上棉槐、胡枝子、荆条亩(覆盖率 30% 以上)附件 3:零星树木拆迁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株1-2 年株3-7 年株8-10 年1杨、柳、榆、槐等11-13 年株一般林木株14-17 年株18-20 年株20 年以上株1-3 年株4-10 年2银杏、紫杉、法桐、玉兰株11-20 年等宝贵树种株21-30 年株31-40 年株40 年以上株1-3 年株4-10 年3株11-20 年园林绿化树种株21-30 年株31-40 年株40 年以上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株1-3 年株4-10 年柞树、水曲柳、松、柏等株11-20 年421-40 年中慢生树种株株41-60 年株60 年以上5沙棘、棉槐等灌木丛附件 4:果树拆迁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1-2 年3-4 年5-6 年7-8 年棵9-14 年1苹果树15-20 年21-25 年25 年以上1-4 年生苹果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5-8 年生苹果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9年生及以上苹果每亩最多按45 棵赔偿1-2 年3-4 年5-6 年7-9 年棵10-15 年16-20 年2梨树21-40 年41-50 年50 年以上1-4 年生梨树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5-9 年生梨树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10 年生及以上梨树每亩最多按45 棵赔偿序号项目3桃树杏树(不含山杏树)4李子树山楂树,.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1-2 年3 年4-6 年棵7-10 年11-15 年16-25 年25 年以上1-3 年生桃树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4-6 年生桃树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7年生及以上桃树每亩最多按 74 棵赔偿1-2 年3 年4-6 年棵7-10 年11-15 年16-25 年25 年以上1-3 年生杏树等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4-6 年生杏树等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7年生及以上杏树等每亩最多按74 棵赔偿序号项目单位棵5葡萄树棵枣树6(不含山枣树)赔偿标准备注(元)1 年2年3年4年5年6-8 年9-11 年11 年以上葡萄树每亩最多按600 棵赔偿1-2 年3 年4-6 年7-9 年10- 12 年13- 15 年16- 20 年21- 30 年30 年以上1-3 年生枣树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4-6 年生枣树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7年生及以上枣树每亩最多按45 棵赔偿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1-2 年3-4 年5-6 年7板栗树棵7 年核桃8-17 年18-27 年28-35 年35 年以上1-2 年3 年4-7 年棵8-10 年杂果树11-16 年8(樱桃、海棠、沙果、花椒树、桑树、无花果、17-25 年山杏树等)25 年以上1-3 年生杂果每亩最多按296 棵赔偿4-7 年生杂果每亩最多按111 棵赔偿8年生及以上杂果每亩最多按74 棵赔偿9亩砧木苗果树苗(圃)亩成品苗附件 5:农田浇灌、水利设备拆迁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一乡村小型水库1水库水面亩浇灌与养殖兼用2水库水面亩灌溉3水库荒滩亩4鱼塘亩二农田浇灌水利设备个1小型闸门个个3m2排灌干渠堤坝3 mm4蓄水池3 m5“3655”节水浇灌工程评估6挡水石坝3 m7挡水土坝3m石砌构造砼构造(小型)砼构造(较大)砼构造砖石构造土构造附件 6:蔬菜、花卉、药材及其余赔偿标准序号项目单位赔偿标准(元)备注一蔬菜1辣椒、茄子、黄瓜、豆角等m2棚内2辣椒、茄子、黄瓜、豆角等m2大地二粮油作物1玉米、高粱、豆类、小麦、芝麻等亩三经济作物1西瓜、香瓜、草莓等m2棚内2西瓜、香瓜、草莓等m2大地四花卉评估五药材评估六其它1苜蓿草m22芦笋评估3未列入项目评估七林蛙1林蛙生殖(池)场亩人工挖砌2林蛙赔偿面积亩(按影响放养面积 80% 计算)。
交通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
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铁路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与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如:建设指挥部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并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县(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省、市分别管辖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所在地设立建设指挥部;在线路经过的县(区)设立分指挥部,由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联合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还包括连接线建设)的管理与协调,具体负责以下补偿工作:(一)土地补偿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价格加上经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使用末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项。
各项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支付时属国有土地由国土局向建设单位出据收取;属农村集体土地由乡镇财政所出据,并附经签领的补偿名册,向建设单位领取。
(二)安置补偿费征用一亩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
该县农业人口总数,按该县(区)统计部门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
耕地总面积以县(区)统计部门年报数为准.补助费标准,以建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当年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有批复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按协商标准签约执行.(四)林地及林木补偿费按被征用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还要分别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以平方米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
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铁)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
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
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
不应理解为总价承包下的合同清单项目不能改变。
一是同类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减,引起费用变化。
如:合同中干砌片石100m3,施工图设计为110m3或90m3。
对此类问题,在排除变更设计原因之外,应按施工图量差处理。
目前路局项目合同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图量差应在总承包风险费中需将增加工程项目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
以上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单价按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化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化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原则和价格水平,编制概算。
以上调整引起合同费用变化特别大时,指挥部应做好施工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合规、灵活处理相关费用。
3.责任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合财部。
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则需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提供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对检算中的工程数量负责审核把关,合财部对概算编制原则、定额选取、编制期价格的采用、实施当期价格等费用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