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教师问责制度
教师问责制度
教师问责制度是指对教师在教学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监督,并依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一种管理机制。
教师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为了推动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首先,教师问责制度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之上。
评价教师的标准和过程必须明确、公开,避免主观评价和人情主义干扰。
评价结果也应当向教师和教育主管部门透明,让教师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评价过程和结果,以评促改,促进不断提高。
其次,教师问责制度应当包括多维度的评价内容。
除了考核教师的教学成果外,还应评价教师的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理念、学术研究能力、职业道德、学生教育管理能力等方面。
这样的评价体系可以全面了解教师的优点和不足,为教师提供个性化的改进和培训建议。
第三,教师问责制度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
教师的问责应当具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妄为。
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问责权限,不能滥用权力。
同时,教师和学校也要尊重法律法规,遵守教育行政的管理规范。
最后,教师问责制度要注重激励和引导教师的积极性。
问责仅仅是向教师追责,不利于鼓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因此,问责制度应当与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相结合,及时奖励和提拔那些表现出色的教师,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总之,教师问责制度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提高教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教师问责制度时,要确保公平公正,多维度评价,依法行使权限,并注重激励和引导教师的积极性。
只有建立完善的教师问责制度,才能促进教师的全面发展,提升学校教育的整体质量。
学校工作问责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范围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2. 教职工;3. 学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三、问责内容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2. 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3. 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4. 贪污、挪用、侵占学校公共财物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5. 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6.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四、问责方式1. 警告;2. 记过;3. 留职察看;4. 解除劳动合同;5. 降职、撤职;6.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五、问责程序1. 发现问题:学校各部门、教职工和师生员工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2. 调查核实: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决定: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作出问责决定。
5. 实施问责: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按照问责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六、问责期限1. 一般情况下,问责期限为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个月内;2. 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问责期限。
七、问责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实施问责或实施问责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对诬告、陷害他人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学校工作问责制度,强化学校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
十七、法律责任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八、跨区域协同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对于跨区域师德师风问题,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形成联动效应;
2.在处理跨区域师德师风问题时,相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调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定期举办跨区域师德师风建设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共同提高。
十九、预防与预警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风险的预防与预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核或申诉。
五、保障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2.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3.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2.对责任追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强化责任追究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对责任追究制度的信任度。
师德师风责任追究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健康、纯洁的教育环境,保障学生权益,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教育、激励、评价等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格局。同时,通过持续改进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国师德师风建设的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实保障。
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属于你的范文中心】
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属于你的范文中心】***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一、前言为了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家长权益,特制定本教师问责制度。
二、问责范围1.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2.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3. 教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4. 教师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定等方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5. 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行为。
6. 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等行为。
三、问责方式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通报批评。
3. 留校察看: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给予解聘处分。
5. 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问责程序1. 调查核实:学校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初步处理:经调查核实,对初步认定违规的教师,由学校领导进行初步处理。
3. 听证程序:对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教师,学校应组织听证程序,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4. 审批决定:学校领导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听证结果,审批决定处分措施。
5. 申诉: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问责责任1. 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对教师问责工作负总责,对问责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教师问责工作进行监督。
3. 教师个人: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问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教师问责制度
学校教师问责制度XXX岗位管理问责制度为了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秩序,让教师的不作为和作为过度的行为受到约束,促使教师能认真按学校要求尽职履责,保障师生的人身、财物安全,确保学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校《岗位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岗位管理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岗位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
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与学生间事故三类。
从损害结果上分为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事故与教育教学工作事故。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就会导致不良后果,严重者就会酿成事故。
学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管理,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第三条广大教师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服务学生”。
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培养综合素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与惯。
第四条因为责任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变乱的,由黉舍行政办公会提名,教代会进行问责。
根据变乱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变乱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情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分别对变乱责任者进行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解聘。
并与绩效工资考核挂钩。
触犯法令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令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教师岗位工作变乱第六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而造成岗位变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而造成岗位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的,如旷课、旷工、抽查未到、擅自离岗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校教师师德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师德问责制度。
二、问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师,包括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辅人员等。
三、问责内容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的;3. 拒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质量低下,影响学生学业发展的;4. 从事有偿家教、违规补课、收受学生家长财物等行为;5. 教学中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人格尊严;6. 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7.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四、问责程序1. 发现教师存在师德问题,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后,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3.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教师,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2)扣除绩效工资;(3)暂停评优评先资格;(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5)调离教师岗位;(6)解除劳动合同;(7)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五、问责监督1. 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2. 学校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 学校对师德师风问题实行“零容忍”,对举报属实、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3. 本制度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师德问责制度,旨在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为创建文明、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安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案
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案为深入推进教育系统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追究方案。
一、责任追究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2、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责任,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夸大、不缩小。
3、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级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存在问题的人员,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一)范围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及其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对象1、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2、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3、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情形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2、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
4、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导致本单位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违纪违法问题频发的。
(二)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1、在招生、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谋取私利的。
2、利用职务之便,在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校产经营等活动中,收受回扣、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最新学校教师惩处问责机制
最新教师惩处问责机制
为完善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的常效机制,切实加强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实施师德建设问责制。
一、问责行为:
1、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的:
2、课堂上抽烟或接打手机的:
3、工作日饮酒并酒后上课的:
4、在教学科研中违背学术规范,弄虚做假,抄袭剽窃的: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6、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务的:
7、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8、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问责办法: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优评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励工资、缓聘、解聘、辞退、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等处理。
党员教师的另外给予党纪处理。
学校教职工问责制度
教职工问责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构建学校教职工监督体系,强化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问责制度一、问责对象问责对象为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
教职工问责制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进行,是对教职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学校工作,或者损害教职工或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具体问责对象及内容问责对象或所在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干部)。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1.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2.因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而未完成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3.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的。
对上瞒报、虚报、迟报突发事件和事故的。
6.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乱收费的。
8.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
9.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教育行政问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教育行政问责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问责管理活动。
第三条问责原则1. 依法依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政策要求进行问责管理。
2. 事实清楚。
对教育机构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要进行全面调查,确保问责的事实基础清楚,确凿无误。
3. 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确保问责工作有序进行。
4. 全面公开。
对问责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5. 激励与惩戒并重。
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和个人要进行问责惩戒。
第二章问责机制第四条问责主体1. 直接问责主体。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育机构和个人进行问责管理。
2. 授权问责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某些问责职责委托给相应的教育行政机构或专门机构。
第五条问责程序1. 掌握情况。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全面掌握被问责教育机构的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问题产生原因等。
2. 提出指责。
根据情况,教育行政问责主体应向被问责教育机构提出相应的指责,并要求限期改正。
3. 履职辩解。
被问责教育机构应向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提供辩解意见,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
4. 决策执行。
教育行政问责主体根据对被问责教育机构的调查和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问责处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公开结果。
对问责处理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第六条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
对于问题相对较小的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提醒其改正错误。
2. 职务调整。
对于责任较重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职务调整,调离相关职位。
3. 薪资降级。
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教育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可以进行薪资降级处理。
04.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
遵化市教育系统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遵化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系统问责是指市教育局对机关工作人员、各乡镇教育办和各学校的干部教师(以下简称干部教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校长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辖学校干部教师因违规违纪问题受到问责的同时,对校长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干部教师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政令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对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决策部署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到位,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对教育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质量完成的;(三)不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不纠查,有禁不止的;(四)其它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五条教育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全局性问题、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二)其它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条干部教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一)没有建立后勤及财务管理制度或制度落实不力的;(二)对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截留、挪用、透支相关经费或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盲目上项目,形成新的债务的;(三)专项资金不专款专用的;(四)违反收入管理规定,将学校小卖部、食堂、捐资等收入不入账,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五)不按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大宗设备、办公用品的;(六)因违规建设、购置、发放教职工奖金津贴,导致学校形成多年债务的;(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变卖学校资产的;(八)其它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最新-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精品
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严肃追究安全工作责任,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1、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2、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责任追究对象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各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分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安全专干、班主任、教职工和相关责任人。
三、安全职责的划分校(园)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园)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专干、教职工及相关人员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形式1、通报批评。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责任追究内容1、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文件、通知等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力的,对主管安全副校(园)长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安全专干等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2、学校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的,教育局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主管安全副校(园)长作出书面检查。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问责制度
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问责制度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问责制度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学校将进行问责。
二、问责原则: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内容:(1)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5)无正当理由,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6)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7)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8)工作不作为,玩忽职守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四、问责方式:1.完成任务问责。
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个人进行问责: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第三次通报批评。
2.安全责任问责。
各安全责任人、班主任,应随时掌握本部门、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
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瞒报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3.工作作风、行为问责。
学校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积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若工作平庸,无所作为,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对相应负责人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在50%——60%之间者(不包括60%),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包括50%)者,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至免职。
4.违规收费及私自安插学生问责。
教师问责管理制度
教师问责管理制度首先,在教师问责管理制度中,监督机制是关键环节。
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定期开展教师行为评估、课堂观摩、学生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教师进行监督。
通过这些监督措施,可以及时发现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同时,监督机制也要保证公正、公开,避免以权谋私、搞变通等行为发生。
其次,在教师问责管理制度中,评估标准是制定教师问责的基础。
教育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教学大纲、教学评价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这些评估标准要全面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同时,评估标准也要保持灵活性和时效性,及时根据教育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另外,在教师问责管理制度中,问责程序是保证教师问责有效进行的关键。
一旦教师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工作不力,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其进行处罚或激励。
这种问责程序要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既要保证教师的权益,也要保持问责的严肃性和效果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问责程序,才能有效提高教师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总的来说,建立和完善教师问责管理制度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通过严明的监督机制、科学的评估标准、有效的问责程序,才能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也能激励教师积极投入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实践中,教师问责管理制度也需要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领导、教师个体等多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教师问责管理制度,为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贡献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教师问责管理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2021 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问责制度
2021 学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问责制度
一、对有下列现象的教师实行履行职责奖一票否决:
1.不服从学校分工、不履行工作职责;
2.工作态度差、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工作失误;
3.不执行教学常规,违规使用教辅用书;
4.不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
5.不按规定参与教师交流;
6.不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有下列现象的教师扣除部分履行职责奖:
1.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一次扣除20元;
2.以下现象每次扣除20元:上课迟到;上课无备课笔记;私自调课、挪课;
3. 无故旷课一次扣除100元;
4.不能上好教研课或行政随堂课一次扣除50元;
5.在教学六认真月查中发现以下现象,并未按要求整改:没有上交备课笔记或有备课笔记但二次备课和课后反思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上交听课笔记或有听课笔记但听课数量不符合要求;没有上交学生作业或能上交学生作业但发现不能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每项不能完成一次扣除20元;
6.每学期末,各种教学资料上交不及时或不齐全,扣除50元;
7.在学情调研测试中与同轨班级相比出现异常的一次扣除100
元;(均分差超过5分)
8.在期末质量测试中与同轨班级相比出现异常的一次扣除200元;(均分差超过5分)
9.服务不及时,一次扣除20元;
10.服务态度差,师生反映强烈的,一次扣除100元;
11.在其他检查中出现类似问题的,每次酌情扣除5~20元;
12.师生及家长测评满意度低于学校平均满意度每10个百分点扣除50元。
教职工违纪失职处理规定
教职工违纪失职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制少数或个别人的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一、关于教职工出勤的奖惩规定1、迟到:每次扣10元(含课间上课迟到)。
无课教师乘座二班车不算迟到。
行管后勤人员必须按规定保证正常工作作息时间。
2、早退:凡提前离校、任课教师提前下课者,均要记为早退,每次扣10元。
3、病事假:病假每天均扣10元,事假每天扣15元。
(住院治疗不扣津贴,超过一周的要扣除岗位津贴)。
病事假必须事前写书面假条经分管领导签字,交教务处登记后方可生效)。
4、旷工:教师旷工每节课扣40元,其它人员每旷工半天扣40元。
晚自习未到扣10元。
5、缺课:教职工因公外出未提前调整课程而耽误课时,作缺课处理,每节课扣10元,不记旷工。
备注:1、教职工请假必须要有书面假条交分管校长审批后交教务处登记,并作好调课后方能准假。
如有过别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当面及时请假者,必须及时用电话通知向校长或教务处请假,作好调课处理。
否则造成损失将按旷课处理。
2、教职工不足半天的病事假不扣津贴,但必须先在教务处请假,每期不得超过三次。
政治学习请假要记入考勤。
3、教职工子女上大学、参军可请1-2天护送假,不记考勤。
二、教职工一般的违纪失职处理:教职员工有以下违纪和失职者每次扣当月津贴10-20元。
1、教职员工有工作扯皮、工作时间不到位、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按时上交规定表册,不按时完成布置的临时工作者。
2、在教室和公共场合吸烟者。
(吸烟只能在自己办公室内,且不能当着学生的面吸烟)。
3、教职工穿奇妆异服进入学校者。
4、教师有以下行为者:①、检查不合格者;②、课堂教学无板书或板书极为马虎者;③、教学采用放羊式、课堂内或实习课不管学生或管理效果极差者;④、有体罚学生者;⑤、未经特许坐着上课者。
5、保卫科人员不注意形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社会闲杂人员不予劝出;粗暴对待来访家长和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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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遵化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是指系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系统工作人员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系统工作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重大损失的,应当问责。
第五条系统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二)对教育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三)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工作中推诿扯皮,违规操作,造成损失,以及存在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不处理、不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工作中刁难、粗暴对待来局办事人员,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他人发生冲突的;
(六)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私自接受办事人员吃请、礼品和有价证券,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推销商品的;
(七)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业绩考核以及人事调动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在评选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以及贫困生确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在评选先进教学工作者、优质课、优秀论文(教案)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在教师招聘中,违反有关用人政策和竞聘程序,失密、泄密,违纪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高考、中考、会考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失密、泄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组考不严、指挥不当、措施不力,或在高考志愿填报、录取中与上级招办衔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民办教育审批、学校招生等工作中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十四)参与赌博,工作日中午饮酒(外联活动除外),无故上班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时间串岗、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十五)包点人员对分包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六)其它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它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群众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六)通过明察暗访发现的信息;
(七)其它问责信息来源。
第七条对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育局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拟对副科级以上干部问责的,报市委、市政府决定,拟对股级以下干部问责的,由教育局决定。
(二)制定问责工作方案;
(三)调查前,书面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准备汇报材料;
(四)确定参与问责调查人员;
(五)问责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六)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问责以及问责方式或不予问责的建议;
(七)调查报告报有关领导审批。
(八)系统工作人员问责的调查一般十日内完成。
第八条系统工作人员被问责的,采用以下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纪律处分。
第九条被问责的系统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系统工作人员被问责的情形由其上级领导行为导致或因其上级领导疏于管理造成的,对相关领导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情况归入责任人的档案并作为年底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遵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