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度

公司问责制度公司员工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3)责任问责对象是公司全体员工。
4)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第二章办公问责1.在办公时间闲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经济罚款:20元/次2.在办公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纸、书籍等。
经济罚款:20元/次3.在办公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聊天、玩游戏或办其它私事。
经济罚款:20元/次4.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经济罚款:50元/次5.以公事名义外出办私事,未出差谎报出差。
经济罚款:100元/次6.费用报销工作中出现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
经济罚款:200元/次7.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
经济罚款:200元/次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经济罚款:500元/次9.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经济罚款:500元/次10.对同一问题,公司催促3次仍未能及时解决的。
经济罚款:50元/次11.发给岗位服装的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上岗。
企业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201X 年XX 月XX 日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罚职位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打算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成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与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固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责任问责制度,是依照“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那么,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工作打算失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妨碍或者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问责对象(即被问责人)公司各类各级工作职位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
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研发、生产、品质、采购、仓管、车间、销售、技术维修效劳、行政、人事、安全等管理工作及保障效劳活动。
问责制坚持的要紧原那末1、权责一致的原那末行使权利必需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将权利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仅行使权利而不承担责任,谁主管、谁负责。
2、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需坚持“责任缘故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置不放过、整改方法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那末,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进程中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3、公正、公平的原那末显现不作为、失职、溺职、贪腐行为的人员,将严格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4、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那末正确处置问责与增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制达到改良和增进管理工作之目的。
5、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末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机会成熟后进行)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责任落实方式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式落实责任。
召开分析会的程序: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副总主持、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公司部门领导责任的由总领导组织召开问责领导小组分析会。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2)完整篇.doc

公司责任问责制度1公司责任问责制度(试运行稿)第一条总责一、目的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适用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股份公司后援团队,问责的主要对象为公司高管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工作主责员工。
第二条定义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决策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实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消极怠工,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季、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工作严重迟缓、从而影响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烟草专卖(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烟草专卖局(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本质要求:明确各级管理干部问责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责任、自律意识。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自律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烟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管理干部的问责,遵循权利与责任相一致;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办事等原则。
第二节问责范围第三条各级管理干部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模范践行“两个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做出有损于党、国家利益和声誉言行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二)捏造或者散布有损于行业各级党组织形象的言论,损害团结和谐或者政令畅通的;捏造事实,造谣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三)以个人为中心,拒不服从党组工作安排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或者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企业形象的。
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或者履行岗位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作风拖拉,影响工作效率,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专卖基础工作不扎实,致使责任辖区市场净化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全年“打团破网”目标任务的;(三)违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专卖案件的;虚报专卖管理统计数据和冒领专卖打假举报经费的;(四)违反国家局(总公司)和省局(公司)、市局(公司)关于卷烟规范经营规定的;(五)违反品牌管理制度,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或者违反规定参与工业企业促销,造成严重影响的;(六)违反公司紧俏烟货源分配管理规定,卖“人情烟”、搭配销售,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因管理不善致使库存卷烟严重账实不符或者霉变损坏,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八)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九)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资产处置,或者在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资产、资金等财务管理责任,使国有资产流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弄虚作假骗取财物预算审批,或者擅自超定额管理和预算审批限额范围开支成本费用,给企业管理和效益造成损失或危害的;(十一)出具、上报或者使用企业重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或者重大遗漏,损害企业经济利益或者形象、声誉的;(十二)在员工招聘、干部选拔、岗位聘任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三)收、阅文件办理延迟,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单位印章或者管理印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在各种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组织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漏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者员工个人的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未按照信息网络安全制度规定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造成网络不能正常(稳定)运行的;(十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化硬件设备的维护和业务软件的监控,造成运行异常,影响正常工作的;(十九)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拖延查处、应当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二十)没有积极履行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规范职能,在上级检查时被发现有严重不规范行为的;(二十一)在规范性制度的制定中严重失职,致使企业制度违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二)应实行局(企)务公开的项目,没有及时、按程序进行公开,造成大多数员工不满,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二十三)采取变通方式规避制度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拒绝或者不执行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四)因失职、失误,造成本单位(部门)事故、事件或案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精选word范本!.(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明确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责任,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坚守本职、勤勉尽责,坚决执行集团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五条落实追责和问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集团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章追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层层递进,先追责个人,再追责机构。
第七条追责个人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人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等。
第八条追责机构的具体流程如下:(一)责任事实调查,要认真开展客观公正的事实调查,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责任事实证据档案;(二)责任认定,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事实进行认定,明确责任单位;(三)追责告知,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告知追责决定,明确具体责任及追责的方式和途径;(四)追责处理,对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制度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调整、责任追究、经济惩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问责第九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对集团公司整体运营和决策负责,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当领导班子在公司运营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董事会有权向领导班子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表决不通过其职务安排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部门和岗位对下级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当下级部门和岗位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时,上级部门和岗位有权向其问责,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指导、责令整改等。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

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定稿)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分主管、工程部管理班子人员(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第五条义务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查过错与义务相结合,义务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义务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经济惩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查时应根据义务人的过错水平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义务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首要领导义务;(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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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依据: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监、总经理助理(二)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正副职、项目经理、各二级公司负责人(三)基层主管人员:部门主管、项目部管理班子人员(四)普通员工:一般职员第五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责任问责的形式: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奖金、一次性部分或全额赔偿);4、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追究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八条职责划分(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工作负总责;(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直接分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三)各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部门主管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四)各工作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公司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实施对《公司问责制》的管理运行。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组员:公司部门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第十条问责执行部门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牵头,企业管理部配合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领导小组或公司审计监察部核查确认后,按本制度规定提出责任问责处理意见和方案,再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二)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十)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未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工作目标的;(十二)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三条责任问责程度界定(一)直接或间接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或挪用、侵占公司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或故意将企业秘密泄露、提供给他人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被媒体曝光的;或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的;或质量或安全事故导致市级司法机关介入的;或工作中滥用职权,引发重大事件的;为“特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二)直接或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的;或安全、质量事故被内部认定为管理责任事故的;或违反公司流程牟利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为“重大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三)直接或间接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未按公司制度或岗位职责或会议安排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严重影响下步工作的;或决策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因工作失职但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安全事故未造成伤亡的;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虽未造成公司损失但违反公司流程的;为“严重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总经理审批;(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或本职工作遭到投诉的;工作中出现其他差错,未及时弥补导致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在各项管理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为“一般级”,分级及责任区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责任人界定(一)发生责任事故的部门可以是单一部门,也可以是多个部门;(二)责任事故发生的牵头人、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三)责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参与、监管、签批人员均为次要责任人;(四)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总经理审批;一般级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五条责任处罚细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或工作流程的规定实施工作,导致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计入考核期内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予以考核扣分处理;(二)若未按工作计划、公司会议安排完成相应工作,导致工作严重延误的,除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工作外,计入个人绩效考核,同时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三)若不履行工作职责,态度恶劣的除绩效考核全部扣分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降薪、留用察看,屡教不改,予以辞退;(四)若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除口头批评外,予以绩效考核扣分;(五)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所辖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管理、监督管理不力, 致使分管工作范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原因,导致产生经济合同纠纷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等未构成犯罪,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工作或突发事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渎职行为的,除予以扣除事发当月绩效奖励工资外,同时按以下事故等级(“特大级”、“重大级”、“严重级”、“一般级”)予以对应处罚:1、发生“特大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解除合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2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2、发生“重大级”事故(1)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3、发生“严重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直至辞退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10%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a、主要责任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80%,次要责任人承担20%,金额均分。
b、主要责任人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承担处罚金额的60%,次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40%。
c、主要责任人为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承办人承担50%,部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承担40%,分管领导承担10%。
4、发生“一般级”事故(1)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直至降级的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的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主要责任人均承担处罚金额的100%。
第十六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按第十五条规定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受到责任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扣发当月或全年绩效奖励工资。
第十八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律不予再录用。
第十九条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均书面通报各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须将被责任问责人员的有关责任问责材料交企管部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被责任问责的人员对责任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责任问责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责任问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问责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机关部门知情人员进行复查,机关部门知情人员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报公司问责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被责任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奖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