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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员工问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为加‎大巡‎视整‎改力‎度,‎促进‎政治‎生态‎优化‎,省‎委决‎定自‎2月‎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巡视‎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纪律‎松弛‎、有‎章不‎循、‎怠政‎懒政‎、侵‎害群‎众利‎益等‎制约‎和影‎响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银‎行问‎责制‎度。

‎“‎一问‎责”‎,是‎对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严‎肃问‎责和‎通报‎曝光‎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重‎点解‎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缺‎失、‎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缺位‎四个‎方面‎问题‎。

‎“八‎清理‎”,‎是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违‎规公‎费出‎国、‎公-‎款旅‎游问‎题,‎乱收‎费、‎乱摊‎派问‎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问‎题,‎省属‎企业‎违规‎配车‎、用‎车问‎题,‎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出让‎土地‎、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进行‎清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进行‎清理‎,加‎大清‎纠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全‎面促‎进和‎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工‎作的‎规范‎化和‎纪律‎性。

信用社银行中层干部问责制度

信用社银行中层干部问责制度

信用社(银行)中层干部问责制度为了充分发挥XX中层干部的职能作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益,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一、问责的释义本制度所指问责,是指中层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所在的信用社或部门政令不畅、管理不善、质量不高,效能低下,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或客户的合法利益,或者中层干部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实行中层干部问责制的目的是为了让中干“有所不为,为所当为”。

二、问责的内容1、贯彻执行不力。

不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决策或交办的事项;不贯彻执行或不及时贯彻执行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安排或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联社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等。

2、决策失误。

超越其工作职责或联社授权范围擅自决策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征求联社领导或职工意见、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等。

3、管理不力: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在单位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管理不善,致使内控制度执行不落实,违反规章制度现象时有发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善于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矛盾上交;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客户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生经济案件、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等。

4、报告不及时:对本单位职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瞒报、谎报、迟报所发现的经济案件及相关问题;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进行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并及时报告等。

5、言行与职务不相符:指使、授意本单位职工为完成任务弄虚作假;在职工及公共场合发表有损信用社形象的言论;违反规定泄露单位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等。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围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的规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银行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在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并购、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对所有从业人员同等对待,确保问责的公正性。

(二)事实为据: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三)责任到人:明确责任,确保问责对象明确。

(四)整改促进:通过问责,促进问题整改和业务规范发展。

第四条问责内容(一)未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业务决策、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的。

(三)泄露客户隐私、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四)故意隐瞒、谎报业务风险,导致风险扩大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条问责程序(一)发现问题:通过内部监控、投诉举报、审计检查等途径发现问责事项。

(二)调查核实: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五)整改跟踪:对被问责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条问责方式(一)批评教育: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经济处罚:对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三)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时效问责时效为两年,从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除外情形(一)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

(二)从业人员在业务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避免风险发生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受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附则(一)本制度由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工作秩序,促进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银行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事实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等严肃处理。

第四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五条依法办事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廉洁从业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服务至上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做到诚信守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追责与帮责相结合原则。

追责要帮责,帮责要追责,综合考虑行政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等因素,确保问责效果。

第九条综合考量原则。

对问责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要综合考量其影响、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公平公正进行问责,不得搞特权、包庇、纵容。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层级处理原则。

银行内部发现问题应按照层级分级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二条流程化处理原则。

问题处理应按照规章制度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问题的处理范围。

第十三条听证取证原则。

在做出问责决定前,必须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搜集证据,确保问责决定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书写程序。

对涉及问责的决定书应当明确罪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签发。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的公告程序。

对有关问责决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告知被问责人复查或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问责对象第十六条问责对象包括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Part Three
内部问责:银行 内部对员工或管 理层的问责制度
外部问责:监管 机构对银行的问 责制度
法律问责:司法 机关对银行违法 行为的问责制度
道德问责:社会 舆论对银行道德 问题的问责制度
明确问责主体和客体:问责主体通常是 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客体则是下级机 构或具体经办人。
规定问责方式和程序:问责方式包括质 询、调查、纪律处分等,程序通常包括 报告、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促进合规经营:问责制度要求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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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员工责任感:问责制度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对工作成 果负责,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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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银行问责制度能够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和问责,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问责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监管和问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银行业整体水平。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银行问责制度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监管和问责,防止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通过实施问责制度,银行能够提高业务水平和风 险管理能力,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认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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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Five
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缺乏明 确的规定,导致问责过程中存在责 任推诿和扯皮的现象。

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XX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一、背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和深化,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内部审计是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工具,通过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持续审计监督,有效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障银行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

为了提高银行内部审计的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势在必行。

二、问责制度的重要性问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组织管理控制方式,其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责任、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有助于规范组织运作、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更是至关重要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行为:明确了各级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其履行职责不偏不倚。

不仅提高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规范了其行为准则,杜绝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2.提高效能:设定清晰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通过问责机制,激发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激情,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证独立性: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干涉,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

4.倒逼改进:问责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纠正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不断优化和改进,提升其整体水平和效能。

基于以上原因,建立和实施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必要的,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为保障银行经营稳健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保障。

三、建立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原则及内容1.法律合规性原则: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正公平原则:问责制度应当建立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不偏袒任何个人和利益集团,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明确责任原则:问责制度应当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确保各级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责任明晰、履职到位。

4.绩效导向原则:问责制度应当以工作业绩和效能为导向,通过评价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提高和进步。

银行员工离职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员工离职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员工离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员工管理,确保银行稳健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员工离职问责,是指银行对员工在离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体员工的离职问责,包括主动离职、被动离职和退休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问责范围第四条员工在离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问责范围:(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导致银行利益受损的;(二)泄露银行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的;(三)违反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造成银行声誉风险的;(四)利用离职前的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其他违反银行规章制度,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员工在离职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问责范围:(一)违反离职协议,损害银行利益的;(二)在离职后继续从事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竞争性工作,影响银行利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造成银行声誉风险的行为。

第三章离职问责程序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离职问责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七条银行在发现员工离职存在问责情形时,应当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银行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对问责对象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必要的问责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当将问责结果记入问责对象的档案,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绩效评价和职业发展影响。

第四章离职问责的保障第十条银行应当为离职问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支持等。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预防离职问责情形的发生。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离职问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XXX《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XXX发[2005]65号)和联社《XXX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信联发[2006]25号)、《XXX内部审计工作办法》、《XXX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部队扶植,按照《农村贸易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系体例,配齐、配强审计人员;按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本领。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审计人员研究。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联社《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银行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人员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人员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和控制银行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三条银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胜任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问责制度,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二)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三)故意或过失导致银行业务操作失误、风险发生;(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工作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六)其他损害银行业声誉、客户利益和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问责内容包括:(一)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告诫、通报批评、罚款、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知识测试等必要的业务提升措施;(四)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必要的思想教育;(五)其他有助于从业人员改进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七条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受理投诉、举报或发现从业人员违规行为;(二)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三)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和责任;(四)告知从业人员违规事实、处理意见和申诉权利;(五)实施处理措施;(六)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和反馈。

第四章问责机构与问责人员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问责机构,负责从业人员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问责机构应当独立于从业人员所在部门,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问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二)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公正无私,不徇私情;(四)接受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培训。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

银行问责制度银行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金融危机和一些银行风险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银行的不正当行为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控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银行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银行问责制度是一种通过对银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以实现银行合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管理制度。

首先,银行问责制度要明确责任主体。

银行问责制度中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

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是决策层的核心人物,对于银行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负有重要责任。

他们应该对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承担责任。

另外,部门主管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他们应该对各自部门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负有直接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对责任追究进行具体化,增强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银行问责制度要设定问责标准。

银行问责的标准应该是合理、科学、可操作的,要能够体现银行的经营风险、资产质量、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状况。

具体来说,问责标准可以包括银行的盈利状况、不良资产率、违规违法情况等指标。

合理的问责标准有利于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科学评估,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再次,银行问责制度要设立问责程序。

银行问责程序应该包括责任主体的问责、调查核实、听证陈述、裁决决策等环节。

责任主体的问责应该经过层层审批和审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开性。

调查核实是问责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要充分调查核实责任主体的过失或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对责任的准确判断。

听证陈述环节是为了保障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问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裁决决策环节则是问责制度的最终环节,通过裁决决策进行问责,以实现对责任主体的惩罚和警示。

最后,银行问责制度要实施问责措施。

银行问责制度实施的核心是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问责措施。

问责措施可以分为警告、罚款、降级、免职等不同层次。

警告是对轻微违规行为的警示和警告,罚款是对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降级是对负有重要责任但未完成职责的降低职位级别,免职则是对严重失职行为的处理。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业务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银行要加强问责制度建设,厘清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第四条银行要建立健全问责工作机制,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银行要建立问责相应奖惩机制,对履行职责出色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六条银行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员工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和结果。

第七条银行要不断完善问责制度,不断提高问责水平,实现全员问责、全过程问责。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八条银行问责制度适用于涉及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三)违反银行管理制度的行为;(四)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五)影响银行声誉和利益,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出现问题的情形,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要进行回避甚至问责。

第十条领导对自己及所属部门出现问题也要照章纳责,不得包庇,不得替他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银行问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调查核实阶段:根据纪律审查组织决定,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通报情况阶段: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通报,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事实;(三)论证研判阶段:组织专家、律师对问题的性质、情节、法律责任等进行论证研判;(四)审批确定阶段:根据问责事实和论证结论,进行审批确定问责对象和问责措施;(五)执行监督阶段:对问责措施进行监督执行,确保问责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二条银行要建立健全问责档案,记录问责的全过程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十三条银行的问责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批评;(二)警告:对一般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三)记过: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过处分;(四)记大过: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大过处分;(五)撤职: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撤职处理;(六)开除:对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开除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能,加强内部监管,特制定本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问责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为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主管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问责形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规、不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2. 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行为情况公之于众;3. 调整岗位: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可将其调整至更适合的岗位;4. 取消奖励:对有相关处理记录的人员,取消其可能享受的奖励;5. 组织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择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规、不当行为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 若初步调查属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调查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审批;3. 经审批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其他问责措施,并将问责决定书面报备相关部门备案;4.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内部审计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将涉及的资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结果的记录与通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违规、不当行为的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权利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如因问责行为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第九条问责制度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完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银行员工诈骗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员工诈骗问责制度范本

银行员工诈骗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员工诈骗行为的问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以及银行员工的诈骗行为。

第三条银行员工诈骗问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层负责、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标准第四条银行员工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客户资金;(二)虚构存款、贷款等业务,骗取客户资金;(三)泄露客户隐私信息,造成客户损失;(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涉及诈骗客户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银行员工诈骗行为的问责标准:(一)轻微诈骗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二)一般诈骗行为,造成客户损失较大,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三)重大诈骗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巨大,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银行员工诈骗行为的问责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整改、反馈五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对疑似诈骗行为进行初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二)核实阶段:对调查结果进行详细核实,确认诈骗行为;(三)处理阶段:依据问责标准,对涉嫌诈骗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分;(四)整改阶段:针对诈骗行为,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五)反馈阶段:将问责结果及相关整改措施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客户。

第四章问责责任第七条银行各级管理层应承担问责责任,对员工诈骗行为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一)总行:对全行范围内的诈骗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二)分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诈骗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三)支行:对所属网点的诈骗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四)网点:对所属员工的诈骗行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银行员工发生诈骗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还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章问责管理与监督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诈骗行为问责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

银行问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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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

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1. 背景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银行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银行行政工作的高效与规范。

该制度旨在建立一个明确的问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中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以促进银行的发展。

2. 目的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的目的是:- 提高银行的行政管理水平;- 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和标准化。

3. 职责和权限3.1 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和标准;- 监督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组织行政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提出行政管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2 银行领导层银行领导层在行政管理问责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职责包括:- 确定行政管理目标和政策;- 分配行政管理资源;- 监督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 对行政管理工作结果进行评价和决策。

3.3 银行员工银行员工在行政管理问责制度中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遵守行政管理规定和标准;- 完成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主动报告行政管理工作进展和问题;- 提出行政管理改进的建议。

4. 问责程序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的问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4.1 监督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 收集行政管理数据和信息;- 分析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评估行政管理工作结果。

4.2 发现问题在监督和评估的过程中,如发现行政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进行问题分析。

4.3 提请解决对于发现的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提请解决,并要求责任人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5. 改进机制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还包括改进机制,旨在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和优化。

具体包括:- 定期检视和评估行政管理工作;- 提出行政管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改进措施,并评估改进效果。

6. 结论银行行政管理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银行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模板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模板

投资银行问责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的失职、失误、违规行为。

第三条公司实行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问责原则,对员工进行责任追究,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市场秩序。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包括责任认定、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处理等。

二、问责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员工在投资银行业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未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理业务的;(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的;(三)故意隐瞒、谎报业务风险和问题的;(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损害公司声誉的;(五)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误、违规行为。

第六条问责标准:(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问责程序第七条问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责任认定:由公司管理层或专门问责机构对员工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责任;(二)告知: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员工,并说明问责理由和依据;(三)申诉:被问责员工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问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问责机构提出申诉;(四)复核:问责机构对申诉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变更问责决定的处理;(五)执行:按照问责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六)归档:将问责过程和结果归档保存。

四、问责方式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六)撤职;(七)解除劳动合同。

五、问责结果处理第九条被问责员工对问责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问责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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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
**市商业银行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内控管理,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纪、违章、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风险隐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案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纪、违章、违规操作、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五条本行其他相关处理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的;
(二)违法、违纪、违章、违规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无充分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
(六)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七)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事实,形成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
(九)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检讨;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八条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由行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实施问责;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办公会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实施问责;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提交本行党委审议决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行稽核部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实施
第十二条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由董事会负责决定、实施;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2万元(含)
以上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问责由行长办公会议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2万元以下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讲人情不讲原则、故意掩盖违法、违规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稽核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五)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循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错款1万元以下的;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会计结算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六)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七)对涉嫌犯罪或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被问责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

根据问责情形,由各层级填写《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提出启动问责程序和建议,提交问责委员会对是否启动问责做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

决定问责的,由合规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

(三)审核决定
合规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后,提交问责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免予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报总行党委审批。

从启动问责到审核决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诉复议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

问责委员会做出的问责决定,向行长办公会议提出复议请求;行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向总行党委会提出复议请求;董事会作出的,向股东大会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受理回避制度。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四)与被问责人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受理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部门负责人作出。

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

第十五条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总行和监管部门报告;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执行。

对需要采取措施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由稽核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在监督执行中,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总行合规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问责启动部门
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及事实描述
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年月日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问责启动部门
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
启动问责日期




处罚决定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年月日
复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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