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管理问责办法
银行总行部(室 )违规问责考核办法
广州*银行2023年总行部(室)
违规问责考核办法
为发挥对违规行为问责应有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强化“合规创造价值,合规创造效益”的经营理念,减少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全行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为《2023年度总行部(室)绩效考核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考评对象:总行各部(室)
二、评分标准和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指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定、行业准则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情形实施问责的行为。
违规问责考核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行内问责考核、行外问责考核。
按照百分制,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其中行内问责考核50分、行外问责考核50分(各项均扣完50分为止)。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行内问责考核
根据考核期内总行审计部、各条线部门对总行部(室)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问责结果,对于受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赔偿、取消资格、荣誉称号、暂停/取消业务权限、受党纪/行政/组织处理的问题按以下标准扣分,扣完为止(考核当年未做出处罚的,保留追扣权)。
执行扣分。
个人经济处罚按考核年度罚款金额累计数套档。
2.行外问责考核
根据考核期人行、银保监、审计、外管局等外部监管单位下发处罚决定书等进行考核。
具体标准为:
责的,按就高标准扣罚年度考核得分。
三、考评方式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根据每年行内及行外问责结果及汇总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评分。
银行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某某银行问责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合规风险问责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三百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合规风险问责,是指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中不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适当履行岗位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据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等情形。
第三百二十五条合规风险问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高层做起”的原则。
本行所有员工都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本行行领导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应率先严格履行各项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
(二)违规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
不管是本行行领导,还是一般员工,适用相同的问责规则;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做得不好的给予处罚。
(三)合规风险问责制与合规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明确各岗位的合规责任,做到岗位与责任相一致;违规与问责相对应。
(四)按规定程序进行合规风险问责的原则。
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惩罚纠错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按照本管理办法、本行内部制度和程序对相关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鼓励主动合规的原则。
合规风险问责并非单纯的惩戒,而是通过问责激励本行员工提高合规意识,自觉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倡导主动发现和主动暴露合规风险隐患或问题,鼓励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主动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
第三百二十六条总行及各分行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为合规风险问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合规风险问责的调查、提出处罚意见、问责处罚的督办事务。
第二节问责情形第三百二十七条本行各管理部门、各业务条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规风险问责:(一)未遵循合规法律、法规、规则或准则,进行违法违规操作以致造成本行大额资金损失或经济案件以及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二)对重大、突发合规风险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三)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或不主动纠正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的;(四)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的未提出的;(五)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业务条线的相关人员未适当履行本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规定职责的;(六)对应进行合规风险审核的事项未进行合规风险审核;或虽经合规风险审核,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规风险审核意见的;(七)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的材料举报的;(八)因违规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给本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九)因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公安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十)因涉嫌违规,监管机构或本行内部审计、稽核、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十一)对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诬蔑陷害、打击报复的;(十二)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86号,xx年4月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银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我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银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岗位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分支行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第七条案件问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我行规章制度等规定,问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银行问题问责情况汇报
银行问题问责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XX银行XXX支行的行长,特向您汇报本支行在近期银行问题问责方面的情况。
首先,我要向领导汇报的是,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支行的员工出现了一起严重的工作态度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给顾客和银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部门的规定,我们立即展开了相关调查,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其次,在这次问责行动中,我们发现工作态度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员工不够主动积极、缺乏服务热情和责任心等。
这与我们银行一贯强调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相背离。
我们立即对相关员工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对员工进行了再培训,强调了工作纪律和服务责任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通过建立奖惩制度,进一步激励员工提高服务品质和工作态度,通过定期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另外,为了加强服务质量和问责管理,我们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我们成立了一个特别的工作小组来负责整体的服务质量控制和问题的监督管理,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我们提高了对员工的绩效考核标准,将服务质量和工作态度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以确保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我们也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加强问责的力度。
我们通过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了解到银行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引导我们银行正确处理好各种风险,避免问责事件的发生。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主动反映问题处理的情况,向公众进行透明化和公开化的问责。
最后,我们在问责的同时,也坚持了从善良员工中发掘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原则。
我们针对工作态度好、服务热情高、责任心强的员工进行了表彰和激励,希望通过正面激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不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总而言之,我们在过去的时间里,确实出现了一系列银行问题问责的情况,并且我们也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解决。
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保持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态度不仅是银行的基本要求,更是我们支行的发展基石。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工作秩序,促进业务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保护客户权益,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包括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银行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本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事实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记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等严肃处理。
第四条银行问责规章制度内容包括问责原则、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五条依法办事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廉洁从业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服务至上原则。
银行工作人员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至上,做到诚信守约,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追责与帮责相结合原则。
追责要帮责,帮责要追责,综合考虑行政问责、纪律问责、法律问责等因素,确保问责效果。
第九条综合考量原则。
对问责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要综合考量其影响、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纪违规行为要公平公正进行问责,不得搞特权、包庇、纵容。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层级处理原则。
银行内部发现问题应按照层级分级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二条流程化处理原则。
问题处理应按照规章制度程序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问题的处理范围。
第十三条听证取证原则。
在做出问责决定前,必须听取被问责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搜集证据,确保问责决定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问责决定书写程序。
对涉及问责的决定书应当明确罪名、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签发。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的公告程序。
对有关问责决定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告知被问责人复查或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问责对象第十六条问责对象包括银行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银行xxx分行员工首问负责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xxx分行员工首问负责制管理办法(1.0版,xxx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分行各岗位员工的服务行为,增强员工主动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与效率,更好地支持全行业务发展,结合xxx分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与内、外部客户进行最先接洽的员工,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指引以及督促结果反馈等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内、外部客户提出业务办理或业务咨询等需求时,最先接到该服务需求的员工。
第四条首问责任制要遵循首问必办、依规服务、全程跟踪、限时回复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行全体员工。
第二章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首问责任人对接到的服务需求,负有解答、办理、转交或指引以及督促结果反馈等责任。
第七条首问责任服务需求的渠道来源包括来访、来函、电话、邮件等。
第八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服务范围包括: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工作投诉和工作建议等。
第三章首问责任人工作规范第九条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责任,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
首问负责人首先应全面准确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受理或正确指引,并妥善处理好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切实做到有效协调、主动服务、周到服务。
第十条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解答、办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经营单位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岗位办理。
如具体承办人不在岗,能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办理的,应予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确实不能替代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转交具体承办人,并全过程负责跟踪,督促承办人及时将办理进度及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经营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但属于分行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根据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主动告知承办部门及其办公地点与联系方式,并电话联系或者直接将服务对象引导到承办部门办理。
商业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省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合规问责的原则、范围以及问责程序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在岗人员合规问责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
(一)本制度所称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管理、监督机构或部门对其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行为,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本行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合规部负责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 7。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如内部腐败、违规操作等。
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问责实施方案。
二、问责目标本方案的问责目标是对银行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对银行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完善,提升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问责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银行内部发生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腐败、违规放贷、违规投资、违规担保等。
四、问责程序1.案件调查:一旦发现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责任认定:经过调查确认后,应对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范围。
3.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问责措施1.追责问责:对于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问责。
2.惩戒措施:对于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3.整改措施: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六、问责效果评估1.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落实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问责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效果评估: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的整改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七、总结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各银行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 〔 〕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 追责问责工作方案
银行追责问责工作方案为了确保银行行业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我国银行机构需建立完善的追责问责机制。
以下是一份银行追责问责工作方案的示例,供参考。
### 银行追责问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银行内部追责问责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
2.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提高银行员工合规意识。
3.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银行声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责任主体及问责范围1.责任主体:银行全体员工、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2.问责范围:涉及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追责问责流程1.监测预警:通过内部审计、客户投诉、员工举报等途径,发现潜在违规违纪行为。
2.调查核实: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情况。
3.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4.问责处理:根据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的问责措施,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5.通报全行:将问责结果通报全行,以警示和教育全体员工。
四、问责措施1.行政处分: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2.经济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依法追偿损失,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经济罚款。
3.法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诚信记录:将违规违纪行为记录在员工诚信档案中,作为晋升、评优等方面的参考。
五、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全体员工要充分认识追责问责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合规意识,严守职业道德。
2.完善制度:不断健全追责问责相关制度,确保制度与时俱进,具有可操作性。
3.强化培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4.落实责任: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确保追责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某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DOC 48页)
南京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版次号: A/0生效日期:20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职责 (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 (6)第二节违规积分职责 (8)第三章工作流程 (10)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 (10)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程序 (15)第四章管理要求与规则 (1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 (16)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规则 (18)第五章附则 (19)附件: (20)附件1.《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 (22)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 (23)附录3.《反馈意见书》 (24)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 (25)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 (26)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27)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 (28)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 (29)附件9.《积分汇总表》 (30)附录10.《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32)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树立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接受的处理等进行评议和审批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违规事项积分管理,是指对违反监管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员进行累计积分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尽职调查与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尽职免责”原则。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发现而未发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包括相关各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人员。
第七条本行的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八条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某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某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南京银行内控体系文件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xxx编制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年月日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职责 (6)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职责 (6)第二节违规积分职责 (8)第三章工作流程 (9)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程序 (9)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程序 (14)第四章管理要求与规则 (15)第一节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 (15)第二节违规积分管理规则 (17)第五章附则 (18)附件: (18)附件1《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 (20)附录2.《尽职调查报告》 (21)附录3.《反馈意见书》 (22)附件4.《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 (23)附件5.《机构积分统计表》 (24)附件6.《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25)附件7.《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 (26)附件8.《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 (27)附件9.《积分汇总表》 (27)附录10∙《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29)附件11∙《违规事项积分标准》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本行”)内部操纵与合规管理,树立与增强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责任意识,构建防范与操纵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各项业务的稳健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与本行有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尽职调查人员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该事项中遵守与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与本行有关政策、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机构对属于尽职调查与问责范围的事项所涉及当事人的尽职程度、所需承担的责任、与所需同意的处理等进行评议与审批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违规事项积分管理,是指对违反监管要求与本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违规行为人员进行累计积分的管理方法。
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
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银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农行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行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问责制度的落实,制定了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
二、目标。
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问责机制。
明确各级领导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2. 加强监督。
加强对各级农行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3. 完善内部管理。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漏洞和风险。
4.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问责管理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
四、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取得了明显成效。
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明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有效保障。
五、总结。
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的实施,为农行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提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农行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六、附录。
农行问责管理实施方案已于××年××月××日正式实施,各级机构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方案的落实效果。
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促进中国农业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确保全行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对象主要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问责要坚持从严治行、实事求是,有错必问、无为必究,权责统一、分级问责,惩教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受到问责的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原由是指下级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发生威胁人员安危、国有资产受到危害或损失的事故,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事故、事件后果严重,影响全行声誉等情形时,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实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一)发生案件、事故、事件的问责。
1、本辖区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或在本年度辖内连续发生三起案件、事故、事件的;2、对重大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后果扩大,造成农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的;3、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员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决策失误,引发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地方党政批评的。
(二)管理中未尽职的问责。
4、由于决策失误,造成1000万元以上资金风险、损失,被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5、因管理松懈,致使市场竞争力弱化,在银行同业中的市场份额当年下降20%或连续两年下降的;不良资产余额当年上升10%或连续两年上升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批评或中央领导批示核查的;7、搞虚假政绩、报表,业务发展失控,虚列费用、虚假招投标等,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停办业务的;8、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映强烈,年度考核不称职的;9、被媒体恶意炒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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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管理问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履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内控机制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管理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管理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公众场合和媒体发表失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问责事项涉及多位管理者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分别问责。
(一)集体研究决策的,由全体成员集体负责,其中主要负
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集体研究表决的,由参与表决的人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召集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延续前后多任管理者的,初始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继任者承担相应责任。
严重后果经证实是继任者行为造成的,由继任者承担主要责任。
(四)下级机构或部门按照上级机构或部门的指令履行,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不能提供原始指令记录(包括会议记录、纪要、书面通知、电话记录、签字等)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下级机构或部门的请示没有答复或延迟答复的,上级机构或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六)协助事项由于工作脱节造成严重后果的,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协作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严重后果经证实是协作部门造成的,由协作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七)因档案丢失而无法确定责任的,根据档案交接记录界定责任。
无交接记录的由前任承担主要责任,有交接记录的根据实际情况界定相应责任。
第七条实施管理问责应根据管理者责任大小,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一)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有关管理者诫勉谈话的处理。
(二)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造成的后果严重,不适宜继续在岗履行职责的,给予有关管理者停职检查的处理。
(三)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有关管理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第八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呈。
有多个职务的,应当辞去与失职行为关系最密切的职务。
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主动提出辞呈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免去或解聘其职务。
第九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而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控制和化解风险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自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被问责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聘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管理职位。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实行管理问责,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问责的,应将责任认定材料和处理建议等移送纪委审理。
纪委会同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后,对需要问责的,向总行领导班子提交问责报告。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事故或事件、查办内部舞弊案件中发现的应当实行管理问责的,由纪委会同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后,对需要问责的,向总行领导班子提交问责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问责事项,纪委会同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后,向总行领导班子提交问责报告。
(四)问责调查后要形成责任认定材料,事实材料应与被问
责人员见面,被问责人员应在见面材料上签名,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
(五)纪委应会同审计部门在承接问责事项后三十日内向总行领导班子提交问责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
第十三条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实行管理问责,应下达《管理问责决定书》。
《管理问责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构、生效时间、申诉期限等。
第十五条《管理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管理层做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员应当引咎辞职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辞呈,总行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辞呈后三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被责令辞职的,应在收到责令辞职通知书后三日内提交辞呈;未按规定期限递交辞呈的,免去或解聘期职务。
第十八条与被问责人员诫勉谈话由纪委负责实施,也可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人代为执行。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被问责人所在机
构内部公开。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总行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管理问责决定书》
管理问责决定书
()第号关于XXXXXXXXXXXXXX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
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