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模板】(2)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与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
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
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
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
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
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
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
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
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
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
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六条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人才选拔人选。
第九条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院内科研、教学论文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论文。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
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
(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
(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
(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
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实行学术民主、提高学术水平、弘扬严谨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特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制定学术规范、学风维护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院在作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决策时,要尊重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职能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如下:
1.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及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
2.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办法;
3.审定和向上级部门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及其研究成果;
4.评估或仲裁相关学术事项,接受学术道德投诉和调查;
5.针对学院提交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组成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其他学院或学校专家,院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学者组成: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和主持下的最高学术组织,负责讨论和审议学院重大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一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四条根据我院实际,学术委员会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较高。
4、责任心强,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计划和规划;
2.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3.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
目和成果奖励;
4. 审议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受理学术争议;
5. 审议学院教学团队等级;审议学院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教
学与科研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等资格;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推行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规则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根据学院学科和专业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青年委员不超过20%。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人选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学研究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不承担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教职工。
(三)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意见,经党委会研究提名,由院长聘任。
委员组成兼顾职称、学历、专业、年龄等因素,结构合理。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每届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可随时增补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利机构,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在学术事务上具有审议权,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校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院学术委员会三级机构工作方式。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45位左右,原则上办理退休后的人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属重点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校内外著名学者和兼职教授参与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部设置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理工、社会科学、人文学等5个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构成以所包含的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为主。根据需要和代表性,可增加若干名学术造诣高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科组组长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学科组秘书由学部秘书兼任。学科组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部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本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院的各项学术事项。
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XX大学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学术权力,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XX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学术不端的裁决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是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即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专家组成,按照一级学科分类合理确定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两大领域内各学科委员名额,人数应为不低于X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
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适当有一定的青年委员,青年委员年龄小于45周岁。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
(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
(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模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等,特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本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教
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的基本方针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有关学校的学术问题,对学校的各项学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撰写学校的学术风俗建设方案和意见,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教学计划和教科书目。
3.负责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一线教师的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与辅导。
4.负责学科群的建设,对教学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改进与创新。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学科研讨活动,为一线教师展开学术交流提供平台。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长、各学科群组长、教学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特邀学术专家组成。其中学术专家由校外学者、知名专家、产学研合作专家、企业骨干人士、中外教授等人选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委员会每学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议,拟定并完成会议记录,进行重要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2.学术委员会每学年度要定期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编写学科文化系列图书。
3.各学科群组应当建立正式的辅导员和辅导专家,负责协调群组的学术工作。同时,针对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组织开展深入研究工作,并推动项目的落地实施。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贯彻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足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组员旳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旳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旳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状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
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旳全校最高学术组织,
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旳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旳积极性,为他们旳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
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旳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络实际旳原
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定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旳思想观念、踏实旳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
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旳权威性,学术委员会
全体组员旳遴选应充足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旳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旳职业道德素质。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旳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旳专业知识、较强旳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旳教学经验。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旳,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著名度和影响力旳教师。
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相互制衡”的关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设立XXXX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信息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各二级学院组织推荐,全校教授选举产生。每个学院一般至少拥有 1 个校学术委员会席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3-15 人,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一级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由3-7 人组成,由学院全体教授和博士副教授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1 人,秘书1 人。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校在职教学科研专职人员,一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副教授;
(二)为本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十条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对涉及学校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第十二条指导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审定学校科学研究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学校资助的研究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审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2人,聘请国内知名院士兼任。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主管校长担任。设顾问1人,监察1人,副主任4人,秘书1人,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以完成学术委员会指派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秘书处理应急事务。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Leabharlann Baidu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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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设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受院学术委员会指导,协助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等有关部门民主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后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委员应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同意通过,每个系部一般拥有一个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
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由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并指派专人担任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在我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学术评价。坚持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系部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二)学术决策。对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三)学术论证。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科研及艺术实践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四)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
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亦可根据我院活动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一般须达到到会委员数的1/2以上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坚持保密原则,院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处
2012年5月